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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县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23:55: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县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促进出租汽车客运正常运行和协调发展,更好地为我县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绵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及其经营行为,不论其经济性质、隶属关系、经营方式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是全县出租汽车客运业的行政主管机关,其下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部门) 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城建、公安、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配合做好客运出租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车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展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投放方式选择、类型的调整,数量的投放。

第五条 出租客运市场属公共资源,其经营场所、经营期限、经营方式等均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市场需求确定。

- 1规划和管理。

(十)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处理乘客的服务质量投诉。

(十一) 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罚。

第九条 交通运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办法,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群众监督。工作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三章 开业与停业

第十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运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实行公司化集约管理,无论单位和个人,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均要归并专业的出租汽车公司管理。组建出租汽车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车辆规模一般在70辆以上。 (二) 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备、场地。 (四) 有符合要求的各类管理人员。

条件成熟的出租汽车公司要逐步向公司化经营过渡。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必须办理下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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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营权管理

第十五条 我县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行政许可的方式,经营期限由政府确认,经营权使用年限期满后则自动终止。

如需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报请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有偿使用所得纳入财政专项存储,用于公路交通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禁止出租汽车经营权私下倒买倒卖。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应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其交易价格有增值部分的,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凡未经许可私下转让出租车经营权的,一经查实,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收回营运证照。

县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对参与炒买炒卖出租车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除应当遵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管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出租汽车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按规定定期进行车辆维护、综合性能检测,各项技术性能符合部颁标准。

(二) 车身两侧明显位置,标明出租汽车经营者单位名称或标记,注明监督电话号码,车身标志符合统一要求,车内备有经物价、交通部门核发的收费标准。

- 5物品不得超过车内及行李仓的容积和负荷,不得另收费。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受租期间,应按乘客指定的到达地点,选择最近的路线行驶;未经租用人同意,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车内无乘客,且无其他任务时,应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方便乘客租用。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不得在交叉路口和设有禁停标志的地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二十四条 出租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严禁用出租汽车运载脏物、违禁物品和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运营期间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执行政府的各项应急决定,及时完成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运输任务。

第七章 出租汽车公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公司必须加强所属出租汽车的日常监督管理,搞好各项服务工作,树立出租汽车行业良好形象。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公司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考核,落实奖惩。对不服从管理、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运输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出租车要严肃处理,对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应报请运管部门注销其经营许可。

第二十八条 对出租汽车公司管理不善、服务质量差、行业稳定隐患较多的,行业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

- 7第三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运管人员应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运输法规;对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刁难经营者的应视其情节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县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安府发[1997]93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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