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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22:58: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令

[2001]142 号)和《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给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管理权限分工,市本级所管辖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城乡委员会直接负责,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属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具体办理。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条 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和资料的工程,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三)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五)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六)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七)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

(八)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九)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十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十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三)公安消防、环保、档案部门分别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备案文件;

(十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第八条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单位(子单位)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全面检查所承建工程的质量,核查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填写《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

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等资料文件(表格样式见附件)。

(二)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工程,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经该项目建造师、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监理单位核查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三)监理单位应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对监理的工程质量进行评估,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等资料进行检查,分别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

(五)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各方对工程项目进行预验收,全面检查施工技术资料和工程实物质量。对不满足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技术标准的部位,应及时组织整改,为工程竣工验收做好充分准备。

住宅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六)施工技术资料经监理单位审核签认后,由建设单位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施工技术资料安排施工技术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在 15 日内抽查完毕,并做出以下处理:

1.认定符合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验收条件检查情况通知书》。

2.认定不符合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条件的,将有关问题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各方进行整改、完善;整改完成的,经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签认后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复查合格后,出具《工程验收条件检查情况通知书》。

(七)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档案等部门验收合格文件或备案文件。

(八)建设单位在收齐上述资料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书》,在单位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书》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含分包单位)、监理等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验收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四)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五)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土建、设备安装等)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由建设单位编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监督机构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等情况实施监督,并将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到备案单位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持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五份及下列文件,向备案单位申报备案: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7.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8.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9.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10.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1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

12.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3.商品住宅工程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4.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备案单位收齐、验证备案文件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检查情况,于 15 日内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备案单位各存一份。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表格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文字简练,字迹清楚,应采用打印件或用钢笔正楷填写。

第十四条 备案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责令工程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等备案处理意见:

(一)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

(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内容不齐全或者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反映的质量情况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严重不相符;

(四)备案单位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存在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隐患。备案单位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跟踪督促整改和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备案单位报告,未经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用表,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相关规定统一制定(见附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地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按照《广州市城市轨道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的时间“日”,是指工作日。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年 月 日开始实施,有效期 5 年,有效期满后,根据情况进行修订或废止。

第二十一条 原《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筑〔2002〕6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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