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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1 19:33: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

收及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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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CR-2009-15009

永规建发〔2009〕27号

各建设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现将《永州市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文件要求,加强对永州市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市政竣工验收及备案Δ实施细则

永州市规划建设局办公室2009年7月24日印发

永州市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包括桥梁、隧道、广告、标志、标牌、站名牌等)、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照明、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包括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市规划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心城区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监管。

第四条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检验检测、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单位

依法对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工程的竣工初验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部门监督的程序进行。必须对照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逐项验收,经初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交市规划建设局主持验收。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交《永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附件一),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监理单位工程评估报告》(附件二),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是否符合勘察、设计文件及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附件

三、四),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项目有关负责人和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工程管理资料和施工技术资料已收集整理完毕,并完整、真实、有效,且经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初验认可。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三证及进场试验、检验报告。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并出具质监报告。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竣工施工质量验收申报。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同时,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应对所有参建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对整个工程建设情况作出综合性评估,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评估报告。

(二)工程竣工预验收。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交验报告和监理单位工程评估报告及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预验收。工程预验收应围绕工程实体质量、工程档案资料等方面是否具备了验收条件进行,对工程预验收中提出的问题相关单位应限期整改完毕,并书面报告规划建设局。

(三)工程竣工验收前,可先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对工程的土建、安装等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其是否符合质量要求作出结论性评价,报备案机关和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四)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预验收或交工验收通过后,规划建设局应迅速制订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方案,组成有关参建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及相关专家参加的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并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的需要,涉及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交通工程、路灯照明工程等专业验收组(验收专家库名单附后)。

(五)建设单位应提前一周将竣工验收方案报市规划建设局审批,经批准后再由市规划建设局组织验收,同时,还应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永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附件

五)和全套竣工验收技术档案资料、监理资料,监督机构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3天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竣工验收的实施:

1、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宣布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及各专业验收组长名单,明确各专业验收组的验收范围、内容和职责。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分别向竣工验收委员会书面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3、各专业验收组实地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审查相关工程竣工技术资料。

4、各专业验收组组长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各专业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相关职能部门和工程使用单位表述意见。

6、竣工验收委员会集中评议提出竣工验收意见,形成《永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附件六)。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规划建设局应当及时出具《永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七)。并及时予以批复。

第十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并书面表述意见。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科)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施工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由建设单位(业主)负责向市城建档案馆办理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永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专家库

(排名不分先后)

邓文邓伟邓后立邓晓曦马一恒兰昌勇

王建忠王大荣刘夏松刘燕娟吕芳林朱平华

李向阳李利华李铁荣李小云李常德李剑

李少华李再良何虹肖霄汪军云汪小平

张敏宋顺军陈昌令陈再清陈征遥陈历辉

陈许平杨文利周英杰周玉平罗志林罗顺山

罗善元郑爱民郭雄胡官孝胡彤唐爱平

唐共青徐文唐文初谢青谭小明黄勇华

漆荣龙蒋陆春蒋军荣蒋其志雷细生曾笠

潘友旺綦湘桂李利华荣柏林 永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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