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备案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49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条)第4条、第5条,《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2号)第19条、第20条。
(二)备案对象和要求
由我局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土木建筑、建筑装修装饰、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市政基础设施等)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备案材料目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2份);
2、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3份);
3、勘察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4、设计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5、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6、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7、规划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消防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9、环保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0、民防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1、城建档案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2、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说明。尚未结清工程款的,应提供支付工程款的担保(财政投融资项目可提供书面承诺);
13、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或工程质量保险文件、工程质量保修担保文件(原件2份);
14、《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应当提交);
15、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市政基础设施应提交);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核对原件。
(四)备案程序及办理期限
1、建设单位向我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2、我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材料15日内发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五)备案办理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工程建设管理处
(六)备案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施工许可窗口(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3楼) 联系电话:8129120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