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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预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16:27: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岳县普州公交汽车有限公司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道路运输的应急处置能力,降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道路运输安全实际,制定《安岳县普州公交汽车有限公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平安安岳”要求为指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起统

一、规范、科学、高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理指挥体系以及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保障体系,确保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企业应急处置系统能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能,实施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危害降到最低点,维护运输安全与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同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预案适用范围

(一)应急处置定义

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为了减少人员伤亡和降低对人员健康的危害程度,需要道路运输应急处置的情况。

(二) 适用范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道路运输应急预案适用于社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道路运输应急处置的情况或道路运输过程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四、企业危险性分析

(一)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四川省安岳县普州公交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北段57号 从业人数:170人

隶属关系:聘用、合约、合同用工关系。

主要业务:从事县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城市公交客运。

三、应急预案体系

公司在县交通局应急处置体系统一指挥下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指挥组织。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指挥组织

成立以总经理李国强为组长,副总经理付光德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岳县普州公交汽车有限公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统一指挥、分类负责”的原则,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工作。

(二)领导小组职责

统一领导道路运输管理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道路运输有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各部门参加预案演练,负责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负责评估应急处置行动及应急预案的有效性。负责县交通局、县交管所交办的应急处置其他事项。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信息或需要开展道路运输应急处置后,启动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组长或指派副组长及其他成员赶赴现场指导和协调处置工作。

(三)应急组织机构

1、应急组织体系

企业应急组织体系主要由企业应急领导小组、现场应急指挥中心及企业相关的职能部门等组成.

2、指挥机构及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主要人员

总指挥: 李国强 电话:13982999261

副总指挥:付光德 电话:13882943333 成 员:张鹏伟 电话:18982939911 李 勇 电话:13547277333

应急队伍保障:企业设置现场救护组、信息收集小组和后勤保障小组。 现场救护小组组长:李勇。电话:13547277333 成员:张鹏伟 电话:18982939911 张其光 电话:13730731103 孙荣富 电话:18982912220 现场救护小组在现场指挥中心的指挥下,具体负责现场救护及相关处置工作。

信息收集小组组长:张鹏伟 电话:18982939911 成员:蒋中敏 电话:13982907548 信息收集小组负责收集并适时报告、传达突发事件的各种相关相关信息,重要信息必须做好文字或影像记录。

后勤保障小组组长:刘学琼 电话:4181815 成员:王功贤 电话:13708264888 胡 奎 电话:13558933302 后勤保障小组负责组织和提供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经费、车辆、器具、物资等。

应急救援车辆:川M03654 驾驶员:李宏才 电话:13795709007

川M15597 驾驶员:薛俊麟 电话:13982902370 必要时可再根据需要抽调派遣其它客货车辆实施运输任务。

四、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本公司车辆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立即上报公司领导,经公司领导确认后启动应急预案。

五、应急响应

为了更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应急处置,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下列要求实施应急响应。

(一) 应急信息报告

1、各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值班制度、应急报告制度和应急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保证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信息畅通。

2、各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总公司报告下列有关突发事件的情况: ⑴突发事件的实际发生情况; ⑵预防、控制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情况; ⑶运输突发事件紧急物资的情况; ⑷保障交通畅通的情况; ⑸突发事件应急的其他有关情况。

3、各单位接到有关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公司报告,根据有关规定,立即采取有关预防和控制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应当在首次初步调查结束后,立即向公司报突发事件的有关调查情况。

公司接到各单位有关突发事件的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交通局和交管所报告。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

谎报有关突发事件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情况。

(二) 疫情应急

1、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公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当按照上级部门依法确定的检疫传染病疫区以及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车辆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应急处理的决定,依法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2、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公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公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对经营者以及乘运人员进行相应的卫生防疫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

3、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公司对车辆、停发车场地、相关货物应当按规定进行消毒或者进行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后,方可投入营运或者进行运输。

4、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由各单位组织对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检疫症状的,不得安排上车。

5、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各部门应当在车辆、停发车场地以及其他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有关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宣传材料,不得携带或者托运染疫行李和货物。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客车应当在依法批准并符合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要求的客运站上下旅客。

6、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旅客购买车票,各单位做好记录台账。

7、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旅客乘车,应当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如被初验为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还应当接受留验站或者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其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或者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8、车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时,驾驶员或者乘务员应当组织有关人员依法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⑴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和始发客运站报告;

⑵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紧急卫生处理和临时隔离;

⑶封闭已被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区域,禁止向外排放污物; ⑷将车辆迅速驶向指定的停靠点,并将《旅客健康申报卡》、乘运人员名单移交当地县(市)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领导机构;

⑸对承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的车辆和可能被污染的停靠场所实施卫生处理。

车辆的前方停靠点、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以及始发客运站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总公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公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县交通局或卫生部门报告情况,并采取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9、各部门发现正在行驶的车辆载有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应当立即通知该客车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并通报兄弟单位。

10、对拒绝交通卫生检疫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车、其他停靠场所、乘运人员、运输货物,依法采取强制消毒或者其他必要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11、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各单位发现车辆近期曾经载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应当立即将有关《旅客健康申报卡》送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2、参加重大传染病疫情交通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卫生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三)应急保障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各单位加强对车辆、车站、道路的维护、检修,保证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运行的车辆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由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对该车辆及其乘运人员、货物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四) 紧急运输

1、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

运输的人员群体、防疫人员、医护人员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救治消毒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及时运输。

2、各单位要紧急调用有关人员、车辆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被调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完成有关人员和紧急物资运输任务,不得延误和拒绝。

3、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紧急运输的车辆,应当使用《紧急运输通行证》。其中,跨省运送紧急物资的,应当使用交通部统一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省内运送紧急物资的,可以使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使用《紧急运输通行证》的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

4、承担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紧急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⑴车辆在装卸货物前后根据需要进行清洗、消毒或者进行其他卫生处理;

⑵有关运输人员事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和有关防护知识培训,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⑶保证驾驶员休息充足,不得疲劳驾驶;

⑷进入疫区前,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驶离疫区后,应当立即对车辆和随行人员进行消毒或者采取其他必要卫生处理措施;

⑸紧急运输任务完成后,交回《紧急运输通行证》,对运输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安排休息观察。

(五) 检查监督

1、各单位加强对本单位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督察。

2、各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协助或者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3、各单位加强对《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旅客健康申报卡》使用情

况的监督检查;对已按规定使用《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旅客健康申报卡》的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伪造、变造、租借、转让《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紧急运输通行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擅自印制、伪造、变造、租借、转让的《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紧急运输通行证》。

六、现场恢复

(一)现场恢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控制后,处置组织进行现场清理等工作。视情逐步恢复道路通行。

(二)事件调查

组成事件调查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件的调查。

七、预案演练

公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道路运输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的课题、队伍、内容、范围、组织、评估和总结等。公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领导机构要组织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开展应急处置、救援演练和专项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深入发动和依靠职工群众,普及运输安全知识和技能。

二○○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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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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