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1、全体教职工实行坐班制,按规定时间正常上下班。
2、教职工应准时参加幼儿园的各类会议及活动,因故请假务必由园长批准,否则按《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来校上班者都必须向主管领导请假。
4、请假审批权限:教职工请假由园长批准
5、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不上班(确认为紧急情况而无法预先告知除外),按旷工处理,旷工1天,扣发日平均工资的两倍。
6、教职工婚假,一般应安排在假期进行,享受7天(含双休日)的带薪(基本工资)假期;女教职工享受3个月的带薪产假,且计算校龄,超过3个月的视为请事假,按事假的规定执行。但产假最长不得超过1年。
7、教职工丧假,仅限教职工直系亲属,享受本区内为4天,外区为7天(均含双休日)的带薪(基本工资)假期,超过规定日期的视为事假,按事假规定执行。
8、全体教职工应按作息时间表的规定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内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因事外出需经主管领导同意,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且课务要自行调节好。
9、迟到早退1次扣5元,超过30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旷工一天者扣除2天日平均工资,超过2天以上(含)者视为自动离职,不予结算工资。
10、凡参加进修的学习假按事假处理;凡被邀请出席的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的报告会、典礼仪式等,按具体情况可申报公假,但要提出书面申请,不扣发工资。
11、病事假一天以上(含)者扣发日平均工资。4小时(含)以内(含)的病事假,不扣发工资,但课务自行调节,不得影响正常工作,代课教师不发代课金,由请假者和代课教师自行协商解决。
12、法定节假日,星期日本人可自由安排,但外出一天以上须向有关领导告示去向。
《幼儿园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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