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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03-01 21:36: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彭交发„2013‟号

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8.16”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银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8月16日20时10分许,银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王华驾驶川AC498M出租车行驶至宁德大道升平镇青春村9组路段时,与一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出租车受损,人力三轮车驾驶员当场死亡。为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8.1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经现场勘查、调查、

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并形成了 “8.1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现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的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性质、原因的分析;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二、局安全监管部门须按照本批复意见落实责任追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行业管理部门应对落实责任追究及防范措施情况实行跟踪督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治理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类似安全事故。

附件:“彭州市交通运输局“8.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彭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9月10日

彭州市交通运输局

“8.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8月16日20时10分,我市宁德大道路升平镇青春村9组路段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为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迅速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开展了事故调查。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车辆的基本情况

1.川AC498M出租汽车,车辆所属单位:彭州市银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该车投保英大泰和财险公司彭州分公司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其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符合法定要求,二级维护保养在有效期内。

2.人力三轮车,车主:尹大祥,无保险。

(二)驾驶员基本情况

1.王华,男,汉族,生于67年03月,工作单位:彭州市银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其机动车驾驶证、服务证符合

法定要求,与公司签订有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也按要求参加了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发生当天,王华休息充分,精神良好。

2.尹大祥,男, 生于32年03月,四川省彭州市升平镇青春村3组64号,事故发生时,在事故发生地段驾驶人力三轮车通过路口。

(三)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现场位于宁德大道路升平镇青春村9组路段处。事发后经现场查验没发现道路存在事故安全隐患。

(四)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彭州市银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要负责人剌放天,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和车辆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到位。

(五)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当事人王华与尹大祥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

(六)相关监管部门基本情况

1、交通运输管理所:做好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源头监管工作。依法审查了企业和驾驶人从业资质,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行车制度等。

2、交通执法大队:做好了路面交通安全执法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整治工作。

(七)事故伤亡情况

死亡1人。姓名:尹大祥,男, 81岁,四川省彭州市升平镇青春村3组64号。

二、事故发生经过、抢救及善后处理情况

2013年8月16日20时10分许,彭州市银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王华驾驶川AC498M出租汽车沿升平镇宁德大道路出升平镇往彭州市市区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宁德大道升平镇青春村9组路段时,与尹大祥骑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尹大祥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现场勘查和善后处理工作。目前死者尸体已经火化安葬、善后赔偿到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性质和原因

(一)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二)直接原因

1.出租汽车川AC498M驾驶员王华夜间行车未保持安全车速。

2.人力三轮车驾驶员尹大祥骑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

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货车。

(三)间接原因

1.彭州市银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GPS监控管理制度不完善,动态监控还不到位。

2.彭州市银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还没有到位,驾驶员超速行驶现象还时有发生。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驾驶员王华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员,建议由公司收回驾驶员王华的服务资格证,作除名处理。该车分管责任人和安全责任人按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处理。

(二)彭州市银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管理责任,责成公司立即整改,期限2周,整改结束后,要将整改情况报市交通运输局,由交通运输局组织验收。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该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公司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管理力度,重点要加强营运车辆GPS动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超速行驶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二)公司要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组织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认真学习《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严格按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进

行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三)公司要继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要从安全制度入手,认真梳理安全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认真整改。

201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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