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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整改措施(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6-17 08:33:42 来源:整改措施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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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整改措施

第一段事故情况及原因分析.........略

进入xx年,我公司安全生产较往年有所好转,xx季度的事故起数较去年有所下降,使有些管理人员放松了警惕,xx日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给企业声誉带来不良影响,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给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同时也暴露出我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不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安全管理思想松懈,责任心不强。缺乏超前预见性,缺乏开拓创新精神,看成绩多了,看问题少了,我司事故频率在与去年同期比较是有所下降,但是缺忽略了去年受冰雪天气的影响使事故高发的原因,实际上今年事故的频率还是较高的,而且今年驾驶员的违章行为也没有得到很好遏制,“四害”违章还时有发生,这些现象在各级管理干部当中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安管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分解不到位、工作得过且过,弱化了安全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2.安全管理出现漏洞和肓区。职能部门和车队安全管理重心偏重于对驾龄短的驾驶员,放松了对驾龄长的驾驶员的管理,在日常管理中滋生侥幸心里,总觉得他们工作时间较长,驾驶经验丰富,平时没有出现过大的问题,思想上放松了警惕性,造成管理不到位,同时安全教育、培训、检查、监督工作没有常抓不懈,驾驶员跟踪教育缺乏力度,存在安全管理的漏洞和盲区,使个别安全意识淡薄,不能自觉做到尊法守纪,驾驶工作中常抱有侥幸心理的驾驶员,没有被及时发现,这些人往往摆不正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没有真正意识到安全行车对自己、对家庭、对企业极端重要性,是事故的隐患。

xx事故被列为典型事故在全司范围通报,公司各级安管人员都决心为根本扭转我司安全管理工作的被动局面努力工作,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司将从以下方面进行整改:

1.要规范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制度不能只停留在口头,要切实落实到行动,要加强安管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安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公司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加强工作责任心,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查找薄弱环节和安全管理中的死角、盲区,各部门在安全管理工作上要密切配合,对发现的情况及出现的问题及时通报信息,公司对安管人员实行业绩考核,对责任心不强,不称职的予以换岗,从而提高安管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

2.进一步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意识、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教育,尤其不能放松驾龄长的驾驶员管理。各部门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查找事故根源,同时通过各种有效的手段,多样的形式,对驾驶员进行再培训、再教育,加深印象,提高全体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强化驾驶技能的培训,消除驾驶工作中不良心态,从细节抓起,做到人人讲安全,人人抓安全。

3.加大线路检查和现场管理力度,根据事故特点对事故多发路段实行早、中、晚的线路巡查,对违章路段多的路段要重点加强检查,对有些点面违章高的要开展专项治理,安管人员的工作要做到手勤、腿勤、口勤,安全管理工作不要怕麻烦,常叮嘱、多检查,就能起到对驾驶员的安全警示作用,安全科每月安排线路大型线路检查不少于x次,加强xx个重点预防监控点的监管力度,利用测速仪流动与固定方式相结合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4.坚持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确立的危险路段进行排查(xx路坡道等)杜绝超速行驶。同时认真落实安全机件检查制度,认真排查安全隐患,事故违章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同时把违章当事故看,把小事故当大事故对待,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制度执行监管力度,开好每月一次的事故违章人员恳谈会,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

5.坚持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车队要结合自身线路的实际,重点的开展违章检查,要坚持每月一次违章、肇事人员恳谈会及日常驾驶员的帮教工作,坚决杜绝“四害”违章,采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坚决把违章现象压下来、事故起数压下来。

熟话说“众人拾柴火焰高”,安全工作好坏,主要是依靠广大驾驶员积极配合安管人员的工作,才能取得好的效果,才能使各种违章、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我们的检查工作仅仅是对驾驶员的一个监督,我们正真要做的是怎样做好对外勤职工服务工作,对他们多一些关心爱护,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让职工轻装上阵,才能使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纠正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安全营运。

推荐第2篇: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相关知识

一、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知识

1、交通事故发生后,在暂时无专业医护人员救助伤者的紧急情况下,当事人应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如伤者出血,应找准出血部位,用毛巾、手帕等采取捆绑法或按压法止血;如伤者失去知觉或呕吐,应将伤者横卧,舒身躺下,保证其呼吸道通畅,避免其因姿势不对致咽喉被堵窒息;如伤者颈部或头部受伤,抢救时不要晃动,尽量使其保持原有姿势等待专业医护人员救助;如发现伤者骨折,应当用木板、木棍等物将骨折部位固定,减少移动;如伤者被压在车轮下,可以移动车辆将伤者移出,但应标记车轮方位和伤者倒卧的位置,在无其他车辆救助的紧急情况下,可用肇事车辆将伤者送至医院,但要标好车轮的位置、走向、制动印痕的起止点,如有他人在场,应留人保护现场。

2、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确定现场范围,用白灰、砂石、绳索等物将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并注意保护,阻止无关车辆、人员进入;如果事故车辆装有易燃、易爆等物品,应立即向周围人讲明危险性,并及时排除险情。

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急救处理办法

1、止血

①压迫止血法:先抬高伤肢,然后用消毒纱布或棉垫覆盖在伤口表面,在现场可用清洁的手帕、毛巾或其他棉织品代替,再用绷带或布条加压包扎止血。②指压动脉出血近心端止血法:按出血部位分别采用指压面动脉、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股动脉、胫前后动脉止血法。该方法简便、迅速有效,但不持久。

2、包扎、固定

创伤处用消毒的敷料或清洁的医用纱布覆盖,再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在肢体骨折时,又可借助绷带包扎夹板来固定受伤部位上下两个关节,减少损伤,减少疼痛,预防休克。

3、搬运经现场止血、包扎、固定后的伤员,应尽快正确的搬运送医院。①在搬运严重创伤伴有大出血或已休克的伤员时,要平卧运送伤员,头部可放置冰袋,路途中要尽量避免震荡。

②在搬运有脊椎损伤可能的伤员时,一定要使伤员平卧在硬板上搬运,切忌只抬伤员的两肩与两腿或单肩背运伤员。否则将造成严重的后果、甚至死亡。

推荐第3篇: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除填写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与本案有关并且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证据材料:

(1)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附起诉书或答辩状;

(2)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经过调解的,还应提交调解终结书

(3)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4)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护理费(住院期间)有效单据;误工费(指当事人因伤残或处理交通事故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需提供误工证明(含住院期间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

(5)交通事故中造成伤残的提交法医的伤残等级鉴定书,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不同,计算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给付年限)x伤残系数;

(6)交通事故中造成死亡的,有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是对交通事故死亡者的家属的抚慰及对死亡者家庭遭受损失的补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申请人应提交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及供养证明;

(7)需要继续治疗的还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继续治疗证明以及所需费用证明;

(8)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附注: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2)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3)当事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推荐第4篇: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兹证明我公司员工魏###,身份证号码为##########,在我公司任一职,自2006年4月参加工作以来,每月的固定工资为3000元。年12月末至2009年1月初,魏##因其弟弟发生交通事故请假2周,公司已从其月工资中扣除1400元。

特此证明

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2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常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四条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十六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第十七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推荐第5篇: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2004年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分析及对策

一、2004年全县道路交通事故主要特点:

二、2004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部分机动车驾驶人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行车中盲目自信或心存侥幸。部分个体驾驶员把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为挣钱驾驶老旧破车、病车上路,缺少定期维护和保养,超负荷运转,疲劳驾驶,超载超速行驶,强超强会,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让行,违法变更车道等现象是机动车发生事故的主要隐患。

三是周未车辆人员外出频繁,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造成事故在周未时多发。另某些乡镇的赶集日也是事故高发日期。

四是机动三轮、农用车辆、摩托车无证驾驶、无牌上路、违章载人的现象突出,很多农民驾驶员驾驶技术生疏,不了解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就驾车上路,行车中对交通情况观察不够,预见性差,遇有情况时又不能采取得力措施,是造成农用车辆发生事故,甚至于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重要原因。

五是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与快速发展的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不相适应。主要是公路和城镇道路上及新建公路上安全设施不齐全,道路通行能力差,部分路段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发生交通事故的隐患多。

三、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深化“五进”工作,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一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强大的宣传效应,在抚松电视台有线频道和无线频道黄金时段,插播“关爱生命、安全出行——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录”;二是制作“关爱生命、安全出行”为主题的宣传图板,由宣教人员在车站、广场、学校、厂企、村庄巡回展出;三是因地制宜,利用各个中小学校学生课外活动时间,积极引导广大中小学生走出校园,踊跃参加道路交通安全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四是在抚松大街、香江路上增设醒目的安全标语,以寓教于乐的形式,让出行车辆和过往群众感知交通安全。

(二)认真调查研究,加强协调配合力度。认真对全县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路段进行分析排查,找出事故多发点、段及道路上的安全隐患,增设交通警示标志,规范标志标线。公安交警、公路、交通、工商等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制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对策,对道路安全实施标本兼治,并抓好落实。

(三)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路面交通管理。积极推进公路巡警勤务制度改革,加大交通违章查纠力度。在积极推进公路巡警勤务制度改革的同时,继续落实路段承包责任制,实行跨区联勤制度和民警管段、管片责任制等警务机制改革,提高路面管控能力和民警管事率,建立科学、高效、文明的交通勤务机制。

(四)继续加大“三超”和“三无”车辆的治理、力度。近两年来,我县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尤其是二轮摩托车保有量迅速增长,对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的威胁越来越大。加大对“三超”、“三无”车辆的治理力度,始终保持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是扭转“三超”、“三无”车辆交通事故率高发的一项有效措施。

(五)抓住事故发生的突出特点,采取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一是要加强对农民、个体户和21——40岁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对这部分人的管理;二是合理调整勤务部署,加强对重点路段的管理,提高巡逻密度,减少事故的发生;三是合理安排管理时间,加强对重点日期、重点时段的管理,减少事故多发时段的交通事故。

(六)加大对马路市场和事故黑点的整治力度。交警、公路、交通、工商和有关乡镇密切配合,限期对马路市场和事故多发点段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七)继续加大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积极探索驾驶员安全教育新路子,加强对新驾驶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对考核不合格的驾驶人员,不许发放驾驶证,绝不放一个不合格驾驶员上路。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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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2015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2015道路交通事故案例一:

希望通过触目惊心的警示教育,让人们文明参与交通

6日下午,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我省最新的10条危险路段、10起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典型案例、20家交通违法重点企业、100名终身禁驾人员名单进行集中公布.交警部门希望通过曝违法的办法,对驾驶人和交通参与者进行一次触目惊心的警示教育,学法、守法,遵章行驶,安全驾驶,文明参与交通.

10条省级危险路段

郑州市

郑汴物流大道郑州段

该路段部分路口无信号灯或信号灯时常不亮,无监控,标志标线不清,无路灯照明,货车较多,超速、超载,不按信号灯行驶.近三年该路段共死亡15人.

林州市

安阳林州市s305省道与鹤壁交界处 该路段虽已安装石墩,但其牢固度仍需加强.被省厅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行动通报整治不彻底.近三年该路段未发生亡人事故.

三门峡市

三门峡市g310燕沟桥路段

该路段陡坡,急转弯,设计不合理,道路设施不全.“打树防保”专项行动验收未通过.近三年该路段共死亡11人.

巩义市

连霍高速公路k653-645南半幅8公里路段

该路段连续下坡弯道、桥梁多、临沟崖,有弯道5个,桥梁7座,坡底是长2.3公里的伊洛河大桥,桥为弯道桥.雨雪天气发案率高,一旦发生事故,连续发生事故可能性加剧.2012年12月通车以来,因超速发生事故3起,因下雨雪路滑坡道未减速事故31起,伤4人,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洛阳市

连霍高速公路k692-694北半幅2公里路段

该路段为下坡路段,坡底是长0.5公里的瀍河大桥,桥梁为老桥改造,桥头沉陷严重,桥头跳车现象明显,雨雪天气事故高发.2013年11月路面改造后,原道路南北半幅合并路面较宽,超速违法较多.易发生单方碰撞、翻车、坠车事故.2013年11月以来,发生事故17起,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西华县

周口市s102线西华县至红花镇路段

该路段村庄多、人口密集,车流人流较大路况好,车速高,路口缺明显标志.“打树防保”专项行动验收未通过.近三年该路段共死亡8人.

鹿邑县

鹿邑县s311省道太清宫镇路段

该路段为二级公路,道路中心未实施硬隔离,2015年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事故.近三年该路段共死亡11人.

周口市

周口市文昌大道

该路段路中间多处绿化带过高,影响驾驶员视线,文昌大道途经村庄中间多处绿化带被村民私自打开.近三年该路段共死亡10人.

鹿邑县s211省道 该路段交叉口较多,没有信号灯和过街天桥.“打树防保”专项行动验收未通过.近三年该路段共死亡22人.

西峡县

南阳西峡县s331省道双龙镇伏岭村柳树沟组路段

该路段设计标准低,连续急弯,坡度大,缺安全设施.2014年发生一次死亡8人交通事故.近三年该路段共死亡12人.

先后5次公布终身禁驾名单,成效明显

河南是全国的交通枢纽,公路通车里程25万公里,高速公路6060公里,位居全国前列;机动车2004余万辆、驾驶人1910余万,分列全国第

三、第四位.我省路网密度大,驾驶人基数高,安全意识相对薄弱,交通违法较为突出,预防交通事故任务艰巨.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先后5次公布了终身禁驾人员名单、2次公布了省级挂牌督办危险路段、2次公布了对安全监管不力的运输企业名单、2次对交通事故多发的省辖市、县市政府领导进行约谈,取得了明显成效.

昨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再次公布10条危险路段、10起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典型案例、20家交通违法重点企业、100名终身禁驾人员名单,对这些单位和个人亮起红灯,提出警示,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酒驾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撞完保时捷撞护栏,这个司机很嚣张

今年2月6日,栗春洪驾驶豫am285q号现代牌小客车沿农业路由东向西行至天明路口处时,与吴某驾驶的豫a040x8号(临)保时捷牌轿车追尾,栗春洪驾车逃逸后又与中心护栏相撞.随后行驶到农业路沙口路东涵洞西口时与堵截其的冯某驾驶的警轿相撞.栗春洪血液血醇含量为233.14mg/100ml,被以危险驾驶罪刑事拘留,最后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

典型案例二

酒后持无效驾证开车致车上6人亡

2013年12月27日19时25分,在南阳市新野县新野大道与x039线交叉口,张青印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r568b0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与彭成晓驾驶的鄂c1a215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侧面相撞.造成驾驶人张青印当场死亡,乘坐人6人死亡,1人受伤,张青印酒精含量157.27mg/100ml.

典型案例三

这个酒驾司机演的是连续剧,撞车、撞护栏、撞行人

2013年10月22日,灵宝市王小春醉酒后驾驶豫mj2728号黑色吉利轿车先后与4辆汽车、1辆三轮电动车、2名行人连续碰撞,最终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王小春血液酒精含量为328.94mg/100ml.王小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典型案例四

酒后驾车与重型货车相撞致4人亡

2014年10月18日,周全治无证驾驶豫bzf22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1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尉氏县大营乡岗陆村路段时,与聂某驾驶的豫bc799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驾驶人周全治及乘车人4人死亡,1人受伤.周全治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1.42 mg/100ml.

典型案例五

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造成6人亡

今年1月6日,新密市牛店镇驾驶人李光辉驾驶豫aax785号起亚小轿车行驶至新密市郑登路42公里加100米时,与杨某驾驶的停放在公路上的大货车追尾相撞,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豫aax785号车行驶速度为83.51km/h,李光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08mg/100ml.

典型案例六

河南第一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的酒驾司机 2009年1月24日18时30分许,滑县高平镇东留香寨村路段上,魏法照酒后驾驶豫j90153小型面包车,在撞死两行人后,继续高速疯狂逃逸,接连撞倒9人,造成8死3伤惨祸.魏法照血醇检验结果为207mg/100ml.魏法照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这是河南省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者判处死刑的案件.

2015道路二:

“2015年3月10日14时05分许,李立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李立死亡.”“2015年4月5日0时50分,李庆国醉酒后驾驶轿车,与秦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秦某某当场死亡.”7月1日,济南市交警部门向社会实名通报10起典型酒驾事故.今年前六个月,济南市共发生涉及酒驾的道路交通事故100起,其中死亡事故12起,伤人事故69起,财产损失事故19起.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这些事故案件中10起较为典型的案例向社会通报,让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引起注意,并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杜绝侥幸心理,努力做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自觉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曹风阳表示,对于酒后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济南交警将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打击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彻底打消一些人的侥幸心理.

这十起典型案例还包括:2015年1月5日04时14分,徐茂国醉酒驾驶小型客车,撞到路中间信号灯杆,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2月23日22时43分,赵俊达无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燃油二轮与另一电动二轮车相撞,治疗无效死亡;2015年5月1日23时11分,胡加峰醉酒驾驶小型客车撞上道路电线杆,造成驾驶员胡加峰和乘客曲某某两人死亡;2015年4月11日15时45分,苏永旺饮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造成本人死亡;2015年4月15日23时50分,张化庆醉酒后驾驶轿车与行人相撞,造成行人孟某某受伤,张化庆被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5年4月8日21时31分,董光华醉酒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董光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且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5年5月2日1时46分,刘厚雷醉酒驾驶燃油三轮车与驻停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厚雷受伤;2015年5月30日20时52分,吴乐光饮酒后驾驶已注销的二轮摩托车,与小客车碰撞,造成两人受伤,吴乐光因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饮酒后驾驶已到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被交警部门依法处以1700元罚款,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推荐第7篇:道路交通事故论文

交通事故(Traffic Accident),是指汽车等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造成的人员死、伤或物损事件。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道路交通事故论文 ,欢迎阅读。

道路交通事故论文

摘要:道路交通发展至今,在满足人们对交通运输的实际需求,给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带来无限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难以回避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虽然难以回避,却不是不可预防并避免的。对此,细分析导致交通事故的现实原因,并力图从中寻求有效规避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关键词:交通肇事 道路安全意识 立法与执法力度 事故紧急救援系统

一、人的因素及法律上的不利评价

(一)那么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最重要的原因。法律意识淡薄,不论是肇事者,还是被害人,因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违章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占事故发生率的50%以上;因对法律认识不足,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而擅自离开现场或破坏现场,未有效保护现场并设置安全提示标识等非法或不当行为导致量刑加重。

(二)驾驶员的驾驶技能的高低、驾驶员持续驾驶时间、行驶速度等因素的影响,是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又一主因。

20xx年2月3日,付某驾驶无证无牌摩托车沿西后线行驶时与行人霍某相撞,霍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注:无视法律法规,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导致一人重伤即可构罪)

20xx年1月15日9时30分许,陶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车沿国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横过马路的赵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年仅7岁的小学生赵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陶某弃车逃逸。(注:首先,肇事者对其逃逸行为的严肃后果认识不足,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虽未破坏现场,但在其应当且有机会报警的情况下而未报警,客观上形成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实而认定逃逸,致使刑罚加重。且因其逃逸行为,投保的商业险保险公司主张对其免责,从而加重了对被害人进行经济损失赔付的负担。另外,被害人属未成年,在监护人未尽职履行监护义务的情况下致使被害人脱离了监护人的控制,且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的不当行为,也是导致悲剧发生的诱因,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

根据上述真实的案例我们可以清查的认识到,每一起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违章行为,有的是因为驾驶员引起的,有的是行人引起的。如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违章并道、盲目开快车对交通标志、标线视而不见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酿成重大事故,追悔莫及为时已晚。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见行人翻越防护栏杆、横穿马路的违章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的交通秩序,更是导致事故频发的罪恶之源。

二、车的因素

车辆的适行状态是保障行车安全的客观条件。车辆本身的安全设计、安全性能、制动系统以及在车辆投入行驶之前对车辆进行的必要安全保养与检查,都与安全行驶息息相关。

三、其他因素

(一)在道路因素。道路的通畅适行,是安全驾驶、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客观前提。对道路进行必要的维护,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安全防护及监测,有保障安全驾驶,维护良好的交通环境,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义务与责任。

(二)在环境因素。环境因素包括的范围很广,既包括道路交通设施、通行条件的社会环境,也包括天气、气候、嗓音、废气污染等自然环境。据统计,雨天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比晴天要多20%以上,也就是说环境的好坏可以直接影响行车的安全。

(三)立法与执法方面。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正处于日趋完善的过程中,时常会出现有些行为由于法律的空白而无法用法律进行评价的情况。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一些地区对安全影响比较大的交通违章事件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执法警力仍然不足,偏远以及落后地区交通活动处于乏人问津的自由状态。警力分配不合理,出现有的路段警力过于集中,而有的路段却疏于管理的情况。

(四)管理手段方面。专业交通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缺乏、信息化水平低下,对道路交通科技的投入远不能达到普遍覆盖所需的水平,存在许多盲点。

一、要加强道路安全教育、提高道路安全意识

(一)要把交通安全教育要从小抓起,从学校抓起,要培养广大中小学生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

(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介形式,向广大群众大力宣传、普及道路安全知识,提供必要的现实案例,以案说法,使广大群众能够深刻地认识到交通事故的危害后果,进而提高道路安全意识及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对违章行为进行有效地抑制,是降低甚至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率的最有效的对策。

另外,驾驶员交通违章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所以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对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行为进行及时的监督与约束极为重要。

二、保障道路适行安全,例如,在道路交叉口信号灯的设置时考虑交叉口交通量、交叉口安全度及相信路段安全度,使其设置更科学更实用更有效;定期维护及时清洁风险提示标识,使其有效发挥其安全行驶的提示作用等。此外,路面的强度稳定性、平整度和抗滑性也是影响道路安全行驶的原因。

三、加大对道路交通科技设施的投入,有效应用各种先进的通讯设备、视频监视系统,在各级交通警察系统建立事故数据管理系统,及相应的事故报警系统以及时、快速应对事故的处理,力图将事故的危害后果降至最低。

四、加大相关立法及执法力度

(一)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就相关交通法律法规漏洞及操作力较差的法律领域进行科学调研分析,尽快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以适应时代对法律的需求,更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二)一定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严格执行当地的报废车辆标准,禁止不符合条件的破旧车辆上路,严格限制低速车进入高等级道路,加强对道路设施的管理,严禁违法占用道路、破坏道路附属设施建立驾驶员违章记分制度,对驾驶员的违章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加大对交通违章的惩罚力度,强化 交通法规的威慑力,对严重违章、不接受处罚的事故责任者或者肇事者坚决予以法律制裁。

五、加快建立事故紧急救援系统。

有关研究表明,40%死亡人员是因为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救助而死亡的,从美国交通安全实践经验中可以看出,缩短事故后时间,有利于减少交通事故过程中的伤亡以及伤害程度。在这个意义上,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半小时被称为“生命黄金半小时”,对挽救交通事故受害者的生命至关重要。我国已有少数地区建立起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通道,但是多数地区特别是偏远地区还没有建立起该救援通道,有关部门应尽快做好该项工作[2]。

六、设立公益救援基金,在个人无力救助或个人能力远远达不到基本救助需求的情况下,为不幸遭遇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人道主义帮助,解决其亟待解决的实际生活问题,尽量减轻其遭受的事故创伤。

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有效地预防、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由我做起,由不违章做起,为自己,为家人,珍爱生命,远离事故!

参考文献:

[1]刘文光.数据挖掘技术在中小城市交通事故分析中的应用研究.学士论文.道客巴巴网.20xx.06.20

[2]冯延东.道路交通安全分析与对策.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05年10第13卷第5期

推荐第8篇: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云公交〔2014〕90号文件,2014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如下:

一、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23236元。

二、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15156元。

三、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141元。

四、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4744元。

五、2013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997元。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

2014年5月20日

推荐第9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号

时间19××年5月17日12时30分地点××市××路××路口××市××有限公司司机王××驾驶“桑塔纳”小客车,在××路由西向东通过××路口时,适有××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李××驾驶“切诺基”吉普车以八十多公里时速由南向北通过路口。李××临近路口发现前方横穿的小客车后虽踩了紧急刹车,但由于车速快,停车不及,吉普车前部撞在小客车右部,造成小客车内乘车人赵××当场死亡、两车均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原因是:王××驾车通过路口时,未让干路车先行,属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一)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的规定,李××驾车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属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城市街道为七十公里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王××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负事故次要责任,赵××不负责任。

(公章)

承办人:宋××郭××20××年5月27日

此认定书,已于19××年5月28日向当事各方宣布,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市交警支队申请重新认定。

(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推荐第10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常合高速马鞍山市“2014.2.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2月20日23时许,S24常合高速马鞍山市境内15KM+400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0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张宝顺,省长王学军,省委常委、秘书长唐承沛,副省长杨振超、方春明分别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要求将道路交通安全列为全省春季安全大检查重点,抓紧研究制定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2月20日23时许,倪良华驾驶苏EB918R小型普通客车沿常合高速S24下行线由西往东行驶至15KM+400M处时与前方李周驾驶的由东往西倒车行驶的苏NC8103(苏N894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苏EB918R小型普通客车上9人死亡,驾驶人与1名乘坐人受伤,两车受损。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驾驶人倪良华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注意力不集中,遇驾驶人李周在高速公路违法倒车,发生追尾相撞事故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宿迁市广发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1)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不了解道路运输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对事故车辆驾驶人和车主未进行安全学习和教育,存在“挂而不管”、“以包代管”的现象。

(2)该公司没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员,未认真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的日常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形同虚设。

2.潜山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组织开展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事故小型客车从事非法营运行为查处不力。

3.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部署开展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能严格落实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坚决防范农村面包车重大交通事故的紧急通知》(公交管〔2014〕23号)规定。

(1)潜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力,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小型客车通过非法改装座椅来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

(2)桐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路面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小型客车超员的安全隐患。

(3)马鞍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事故车辆在高速公路超速、超员行驶和违法倒车的行为不及时。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常合高速马鞍山市“2.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发生在春运期间,暴露出有关部门部署开展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扎实、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工作不认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后果严重,教训深刻。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深化道路交通“打非治违”工作

各地要加大道路交通违法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超速、超载、高速公路倒车等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严重违法行为的重点驾驶人和车辆,联合媒体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及驾驶人的曝光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要进一步加大路面管控力度,认真查找勤务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严格落实国家、省政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排查整治道路交通隐患。要组织开展车辆改装企业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转包、分包以及超资质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制止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

(二)切实加大农村面包车管理力度

各地要依靠县、乡(镇)政府,协调农村派出所,组织力量实施对农村面包车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要发动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和交通协管员,摸排面包车数量,搞好登记造册,注明车辆用途,严把出村口、出镇口和集市口的出入关,及时查纠农村面包车超员、人货混装、无营运资格证非法从事营运等违法行为,形成政府领导、各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要进一步排查农村面包车行经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高危路段,分类采取应急、临时、管用、有效的管理措施,并切实落实到位,严防农村面包车发生单方翻坠事故。

(三)切实加强农村客运市场的安全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客运市场经营秩序的整顿管理,认真审查农村客运车辆的运营资质、包车合同、申请路线和车辆技术状况等情况,严格审批、发放农村班线,严禁旅游包车客运违规从事农村班线运输等与审批资质不相符的经营活动。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的运营秩序,不断创新管理机制,着力改变农村客运市场分散经营、不进站经营的现状;建立农村客运班车公司化经营管理模式,整合农村客运市场资源,逐步完善现行农村客运班线的投资运营体制造成安全管理缺失,从制度上加强农村客运班车的安全管理,消除农村客运班车个体运营,杜绝个体农村客运班车游离于监管之外,从源头上解决农村客运班车的安全问题。

(四)持续开展客货运车辆挂靠企业专项整治 各地要开展客货车辆挂靠企业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整顿企业对挂靠车辆及其车主、驾驶人“挂而不管”等突出问题,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其相应经营资质。要不断完善勤务模式,充分利用电子监控设施等装备和手段,严查严管客货运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切实提高路面执法工作的震慑力。

第11篇:道路交通事故理赔

人伤理赔程序

一、登记客户信息(被保险人和伤者的姓名,电话,车牌号)

二、询问

1、询问对方是否为客户,是否报案认定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已经查勘定损。

2、询问客户是否在其他柜台理赔。

3、询问客户是否有车损,车辆是否修理结束,车辆定损后修理结束方能处理人伤。

4、询问客户伤者是否治疗结束,治疗结束方能理赔。

5、询问客户是否为被保险人本人,若为代理,需提供相关的授权。

三、填单证

让客户填写必要单证(索赔申请书,赔款通知书,注意代理理赔的需要被保险人签字或者盖章)

四、打印代抄单

核查保单,打印报案记录代抄单、车辆损失确认单,同时让客户自己算清各种费用数额。

五、收件

(一)被保险人提供

1、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责任分摊,特别注意车损的理算。

2、索赔申请书,客户没有填写的,让客户自己填好,需要盖章的让客户回公司对“被保险人”处盖章,同时要客户填写赔款通知书四联单。

3、驾驶证正副本,行驶证正副本、身份证,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肇事者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

4、驾驶员的驾驶证正副本(注意A、B照需体检回执),行驶证正副本(注意审核日期),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收取被保险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5、营运车辆的营运证,出租车司机的服务证。

6、人调协议

7、赔偿凭证或者收条

8、本车车损发票(注意保险险种和责任划分)

9、拖停费发票(本车需证明必须拖车)

10、肇事者本人受伤的,病历,医疗发票,报告单,住院清单。

(二)伤者提供

1

1、病历

2、医疗发票

3、住院清单

4、出院小结

5、拍片子报告单

6、护理证明(医嘱和护工证明或者亲属的误工证明)

7、误工证明(医嘱和病假条,扣减证明,工资单,完税证明)

8、交通费发票

六、核查

1、医疗费审核(取暖费,陪护床,挂号费,材料费扣除,床位费不超于35元,放射费扣减20%,医保范围外的药品扣除)

2、误工费:严格审核受害人户口,及工作证明,扣减证明

3、护理费:住院期间40元/天,出院以后25元/天。软组织挫伤无需护理,其他骨折情形参照三期标准和医院的诊断证明确定护理期限。(重点审查护理证明:雇佣护工的,提供护工证明,按南京市护工标准赔偿;家属护理的,需提供家属的误工证明,按照护工标准赔偿,护理人员不能超过2人。)

4、营养费:软组织挫伤无营养费。骨折以上病情,住院期间营养费10元/天。

5、住院伙补:住院清单的伙食补助要从医疗费中扣除,按照18元/天赔偿。

6、伤残鉴定报告(鉴定费用不予承担,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承担,伤残鉴定重点审查行为能力,参照客观标准非主观标准)

7、住宿费(死亡案件才有住宿费,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8、交通费:严格审核看病时间相对应,严格审核是否有出租车连号情形。

9、车损数额(重点审核,注意保险险种、不计免赔率、事故责任划分)

六、出具调解协议书

1、原则上款项只能打给被保险人。

2、需要被保险人和伤者分别打款时,需要特别注意。要在调解协议中特别注明。

3、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需要打到单位账户,否则由单位出具划款说明书,并盖公章。

七、写结案报告(写明数额扣减的公式,及调解难点)

2

八、及时上系统查询理赔是否划账。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在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不需要区分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一律由保险公司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由致害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按致害人是否有责任来划分(注意不是按责任大小来划分):

1、有责任时保险赔偿的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2、无责任时保险赔偿的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

四、交通事故赔偿应注意的事项

1、在事故发生前,充分了解汽车保单上的各条项目。一般说来,多数人都了解所投保险中的大概覆盖范围,对于其中的详细条目知之甚少。建议与保险代理商坐下来仔细探讨其中较大数额的保险条款。这最好在事故发生前了解清楚。

2、一旦发生事故,投保公司会派人确定出事车的实际价值,主要参考汽车销售商、汽车报价手册、网上价格等因素。同时还会考虑到销售税、注册费。当然,各保险公司评估的价格不会一样。建议评估过程中,亲自参与其中进行各项调查。

3、车保公司肯定要对汽车的损坏情况做视觉评估,来估计修理费,难免有遗漏之处,你要及时指出,确保他们给予彻底的赔偿。

4、很多车保公司会建议你去某家修理厂修车,千万不要盲从,调查清楚再做决定。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在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不需要区分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一律由保险公司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由致害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按致害人是否有责任来划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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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按责任大小来划分):

有责任时保险赔偿的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无责任时保险赔偿的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

商业保险的保险赔偿:

一、投保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情形:

广东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

(1)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

(2)仅造成投保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

(3)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二、除上述情形以外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一般都需以交警的调解书或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作为赔偿依据。具体的赔偿标准和条件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来执行。如果保险公司同意以当事人的协议为赔偿依据当然也可以,不过使用这种方式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

一、交强险赔偿范围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交强险赔偿限额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赔偿最高限额:1.21万

*死亡伤残赔偿项目: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项目: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

4

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二)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工资支出、公路规费、工商运营费等。法律依据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如何计算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数额,并给予赔偿。这就是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分以下两种情况:

1、当被保险人应负第三者伤亡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保险公司赔偿额=赔偿限额×(1-免赔率)。

例如:被保险人郭某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选择最高赔偿限额为5元,孙某驾驶轿车在一次车祸中致第三者赵某伤残,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孙某对此次事故应负次要责任,应当赔偿第三者赵某各种损失共6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数额为:

保险公司赔款额=5×(1-5%)=4.5万元。

2、当被保险人应负第三者伤亡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第三者责任险的数额为:

保险公司赔偿额=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例如被保险人马某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选择最高赔偿限额为20万元,其保险车辆在事故中致第三者胡某右腿残疾。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双方应负同等责任,经核算,共应赔偿损失10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应赔付的第三者责任险的金额为:

5

保险公司赔款=10×(1-10%)=9万元。

1、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财产和保险车辆上所有人员与财产以外的他人、他物。所谓“所有人员“,即指车上的驾驶员、售票员、装卸工、乘客、搭客等,这些人不属于第三者,但下车后除驾驶员外,均可视为第三者。私人 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成员都不属于第三者。至于保险车辆上的财产,是指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所有或其代管的财产,这些财产均不属于第三者责任。

2、出险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车辆种类不受限制,即各种机动车辆或专业用途车辆均可投保,但无照驾驶汽车除外。保险车辆的使用包括车辆行驶和停放的过程。

3、相撞责任。保险车辆与未保险车辆相撞,致使未保险车辆上的司机、乘客伤亡或车上装载的货物损坏,属第三者赔偿责任。如果相撞双方均属保险责任,那么双方的损失均按第三者责任险处理。如果保险车辆撞毁第三者的车辆或其它财产 时,一般需经保险人进行查勘、拍照、鉴定经济损失价值后,方予处理。

4、卸货物发生的责任。保险车辆在装卸货物时发生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但在不违章的情况下,保险车辆装载的轻泡货或超长金属制品等,在行驶过程中撞伤行人或损坏他人财产,可按第三者责任赔偿 。

5、赔偿限额。机动车辆保险的第三者责任,一般不规定赔偿限额。通常在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保险人按照出险地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或赔偿裁决,经保险人核定后确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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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某地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六条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

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条 在追缉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有权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折价赔偿。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第三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五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

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第三十八条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九条 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

第四十条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第四十一条 构成交通肇事罪,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肇事者的交通事故责任提出赔偿意见,随同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民因他人犯交通肇事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可以向重大和特大事故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收取交通事故处理费。

交通事故处理费应当上缴财政部门。收费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检举和协助查缉交通事故逃逸者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道路”、“车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所称的道路、车辆。

(二)“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三)“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四)“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五)“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某某、自治区、直辖某地。

(六)“平均生活费”,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照当地原有规定处理。

第13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图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图 编制:许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王超杰 当事人未在交 通事故现场报警。 10 日 内 向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提供 交通事故证据。 提供不出 证据 因现场变 动、证据 灭 失 , 无法 查 证 交 通事 故 事 实 的, 应 当 书 面通 知 当 事 人向 人 民 法 院提 起 民事诉讼。 提供 证据 公安机关 交 通 管理 部 门 自 接到 证 据 材 料之 日 起 进 行 调 查。 当事人或知情 人报警。 接到报警,受理 人员应当做好接 警记录,按规定填 写《受理交通事故 案件登记表》 。 不属于交通事 故的,书面通知当 事人,将案件移送 有关部门或告知 当事人处理途径。 说明: 本图所称的“1 日”“2 日”“3 日”、、、“5 日”“10 日”“20 日”、、,是指工作 日,不包括节假日。 报警电话: 122, 0374-2656849 110, 0374-4364539 属于交通事故 的,按处置权限指 派交通警察调查 处理; 小时内办 24 理立案手续,填写 《交通事故立案 登记表》 。 接指令 快速出警 5 日内 需要进行相关 检验、鉴定的,五 需要延期的 日内指派或委托 专业技术人员、鉴 定机构进行相关 检验、鉴定。 20 日 内 5 日内 2 日内 经地级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批准 超过时限的 可以延长 10 日。 须报经省级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批准。 通知当事人领 取事故车辆和机 动车行驶证。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 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或者未 查获逃逸人和车辆,损害赔偿 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 书的,办案单位接到书面申请 后 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 状态无法取证,而现有证据不 足 以判 明案 件事 实等 特殊 原 因,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批准,中止交通事故认 定;中止原因消失后,应当及 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组 织抢救, 现场警 戒,疏导交通;通报有 关部门;控制肇事人, 查找证人;勘查现场, 保存证据; 及时询问讯 问,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勘查现 场之日 起 10 日内 10 日内 检验、鉴定完成 无异议 检验、鉴定结果 确定 5日 内 将检验、鉴定 结论复印件交当 事人。 重新检验鉴定 完成;申请重新 检验鉴定以一次 为限;重新检验 鉴定时限与检验 鉴定时限相同。 当事人有异 议的,3 日 内提出申请 对弃车逃逸的 无主车辆或者经 通 知 当 事 人 10 日后仍不领取 的,依据《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 112 条规定处理。 经县级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负责人批 准应当另行指 派或委托重新 检验鉴定。 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收到认 定书起 10 日内 对检验、鉴定或交 通事故认定有异议 的,应当书面通知当 事人不予调解。 也可直接向人民 法

第14篇: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分析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主要在于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元化和复杂化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因素基本上可归结为人的因素、车辆因素和道路及其他因素。下面就从几个方面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形成交通事故特点的原因。

(一)人的因素

交通是人类生存的四大根本需求之一,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人的因素起着决定性作用,许多交通事故都是由于人的原因造成的,所以说交通事故没有人的参与就谈不到交通事故。人是道路交通安全的主体,包括所有使用道路者,如机动车驾驶员、乘车人、骑自行车人、行人等。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其中有的是因机动车驾驶员的疏忽大意、违章行驶、操作失误;有的是因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所致。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活动的频繁,人与车、车与车之间的交通冲突机会增加,另外,由于人们受生活环境、作业环境、社会环境以及人的心理素质、生理条件的制约,交通事故发生基率自然增加。同时,人们的传统交通观念、出行习惯虽有所改变,但在短期内难以有较大的转变,人们交通意识转变速度与道路交通的发展、机动化水平的提高以及交通管理的要求不协调,也成为困扰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最为突出的就是机动车驾驶员引发的事故,直接影响到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

(1)从驾驶员方面分析 。由于机动车驾驶员数量以及增长速度过高,使得安全驾驶技术水平总体不高,部分驾驶员缺乏职业道德,交通违法行为严重,是发生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注意力分散、疲劳过度、休息不充分、睡眠不足、酒后驾车、身体健

康状况欠佳等潜在的心理、生理性原因,造成反应迟缓而酿成交通事故。引发交通事故及造成损失的驾驶员主要违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超速行驶、措施不当、违规超车、不按规定让行这5个因素。其中疏忽大意、措施不当与驾驶员的驾驶技能、观察外界事物能力及心理素质等有关,而超速行驶、违法超车、不按规定让行则主要是驾驶员主观上不遵守交通法规或过失造成的,驾驶员驾驶技术生疏,情绪不稳定,也会引发交通事故。

(2)从骑自行车人分析。不走非机动车道,抢占机动车道;路口、路段抢行猛拐;对来往车辆观察不够或骑车追逐嬉戏等均可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

(3)从行人分析。不走人行横道、地下通道、天桥;翻越护栏、横穿和斜穿路口;任意横穿机动车道,翻越中间隔离带;对突然行进的车辆反应迟缓、不知所措;不遵守道路交通信号及各种标志等,从而导致交通事故。

(二)车辆因素

车辆是现代道路交通中的主要元素,影响汽车安全行驶的主要因素是转向、制动、行驶和电气四个部分。机动车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处于各种各样的环境,如道路气候、使用强度等的不同,汽车技术状况参数将以不同规律和不同强度发生变化,或性能参数劣化,导致机动车的性能不佳、机件失灵或零部件损坏,最终成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因素。

(三)道路因素

道路是交通运输的基础设施,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之

一。道路建设逐步加大,公路里程增加,高等级公路增加幅度明显,交通客货用量增加,道路结构和交通条件日益改善,为道路交通安全

改善打下了基础。但是,在我国尤其是城市道路交通构成不合理,交通流中车型复杂,人车混行、机非混行问题严重;部分地方公共交通不发达,服务水平低,安全性差;自行车交通比率大,骑车者水平不一,个性不同,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和行人争道抢行;这些无疑恶化着我国城市的交通安全状况。

(四)经济因素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面积大、人口多,国家经济水平并不发达,东西部经济发展极其不平衡,经济的增长给交通安全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影响。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刺激交通需求的增长,交通需求与供给矛盾加剧,给我国的交通设施带来巨大压力,快速的经济增长也影响了局部地区的交通安全。另外,随着经济的好转,农村的生产力水平亦不断提高,能够田间作业,使农用运输车发展迅速,以成为农民的主要交通工具,但由于农民本来文化及法律意识就不足,多种有意无意的行为,也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原因之一。

第15篇: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神农顶旅游有限公司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确保在神农顶旅游有限公司辖区内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能迅速抢救伤者,有序实施各项应急救援工作,将道路交通事故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坚决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旅游车辆、过境车辆和运送货物及危险品车辆的管理和整治力度,建立和完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高效有序地开展各项救援工作,把损失降至最低点。

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标准

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40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为切实加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神农顶旅游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德平担任,副组长由神农顶旅游有限公司副经理乔汇能、神农顶景区派出所所长黎勇、神农顶景区派出所指导员易鹏飞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及各景点管理站负责人为成员。

事故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神农顶旅游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德平担任,事故现场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工作职责:迅速果断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行使统一指挥权和调度权;维护现场抢救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做好事故现场撤离恢复交通工作;筹划事故善后处理各项工作;积极向领导小组报告应急救援工作的情况。

抢救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的派出所、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地的“120”急救中心联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工作职责:负责抢救伤员和公私财产。

救治组:由事故所在景点管理站负责联系木鱼中医院。工作职责:全力做好伤员的救治工作。

维护秩序组:负责维护事故发生地段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杜绝物资被哄抢现象的发生,根据事故发生状况和现场抢救勘察的需要,封闭道路或实施部分交通管制,实行夜间照明管制,严防二次事故的发生。

群众工作及善后处理组:做好各项统计工作,深入细致地做好受害者家属的接待工作,制定善后处理方案,稳定群众情绪,本着“医疗终结一个、处理一个,医疗终结一批、处理一批”的原则,防止事态扩大或造成群体性上访。

四、应急救援程序

(一)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向“110”、“122”、“120”、“119”报警。

(二)“110”、“122”、“120”、“119”实行联动配臵,立即向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报告,及时向现场指挥部发出指令,派员赶赴现场,同时将事故发生情况上报交警支队。

(三)指挥部成员赶赴现场后,立即组织相应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确保抢险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四)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划定封闭现场范围,清理现场围观群众,实施秩序管制,确保进入现场救助、勘察秩序顺畅,严防哄抢物资或二次事故发生。

(五)救治组120单位接到报案后,立即做好伤员抢救的各项准备工作,伤员一旦运到,立即进入抢救状态,尽最大可能挽救伤者生命。

(六)群众工作及善后处理组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做好各项统计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安抚群众情绪,接待受害人家属,做好善后处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落实预案。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辖区的道路安全工作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定期组织演练。神农顶旅游有限公司对应急救援工作要高度重视,确实增强责任意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务实、紧要时刻拉不出来、贻误救援工作的,要按照“一职双责”的要求,进行责任追究,视情予以党纪政纪处罚。

附:电话号码

交通事故发生后:向“110”、“122”、“120”、“119”报警。 神农架中医医院: 3452325 神农顶景区派出所: 3452143 神农顶景区派出所所长:黎勇:13907288616 神农顶派出所民警:易鹏飞:13971935595 苗晓林:13797855899 森林公安局办公室: 3452221 领导小组组长黄德平:13797855586 领导小组副组长:乔汇能:13707280837

二〇一〇年一月九日

第16篇: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总结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总结

今年来,在省运管局及安监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在市交通局的正确领导下,我市道路运管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福建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实施意见要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思路,坚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落实“三关一监督”管理职责和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断强化安全监管工作,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和对交通安全事故的防范能力,有效促进了道路运输交通安全。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职责

我处对运输安全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把安全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抓紧、抓实、抓好,成立由处长为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处长具体抓,并指定人员抓日常管理工作。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摆上位置,逢会必讲安全,及时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传达到位,并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和工作重点,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进行强化落实。

根据省局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我处与各县(市、区)运管所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状,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各运管所也与辖区内运输企业、维修企业、危货运输企业等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由此顺推,逐级签订责任状,形成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的安全责任网络。对于责任制不落实,坚决实行层层责 1 任追究,把安全监督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以源头为重点,强化措施管理

为确保道路运输安全,我市运管部门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加强安全管理的指示,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切实履行部门职责,严格落实“把三关一监督”,不仅在节假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时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而且将安全工作融入日常工作,保持常态、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管理工作力度。

(一)严格履行职责,落实把三关一监督工作。

1、把好市场准入关。一是本着“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突出安全审查,把安全条件作为经营许可审批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对安全制度不健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线路)不予审批或核准,对途经不具备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三级以下公路路段上运行的夜行班车坚决不予许可,从源头上把好准入关。二是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作为主要内容之一,对全市64家道路运输企业进行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质量信誉考核,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内暂缓研究其业务申请。

2、严格把好车辆技术关。一是加强新增营运车辆的技术检测,严格二手车辆进入客运市场的管理,对没有达到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参加营运。二是联合工商等部门对维修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假冒伪劣产品,依法打击无证经营,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生产维修质量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予以整改、取缔。落实车辆强制维护和定期检测制度,督促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汽车维 2 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车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三是引导营运车辆安装GPS和行车记录仪,其中安装GPS车辆281辆,安装行车记录仪121辆。

3、严格把好从业资格关。根据《道条》规定,明确要求运输企业在聘用客车驾驶员时查验其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并督促其加强在岗驾驶员安全教育,严禁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对不良记录驾驶员进行处理。积极组织举办从业资格及安全培训班,坚持持证上岗。共举办从业资格培训班35期培训3676人、2期维修质检员培训班100多人、3期汽车驾驶和1期摩托实操教员培训班300多人,从业队伍素质普遍提高,营运客车驾驶员、危险品运输“三员”持证上岗率已达l00%,其他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进—步提高,对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4、加强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管理。一是严格督促客运站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落实客运车辆的日趟检,未经日趟检检查合格的车辆不准投入使用,杜绝了危病车辆进站运输。二是加强客运站站务管理,切实把好售票关、检票关和出站关,对“三品”进行查堵,严禁售超员票、检超员客,严禁超载(危险)客车出站。

(二)以整治为载体,安全管理与市场规范并重。

以各项整治工作为载体,强化运输市场监管。严格实施《违章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认真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进一步维护道路运输安全。据统计,全市累计出动运政执法人员14708人次,查处违规经营行为2818起。

1、开展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自7月20日-9月30日在全市开展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了专项整治办公室,制定了专门的实施方案,并在全市交通安全管理和运管所长例会上进行专题布置,要求结合4.9、7.14两起事故的深刻教训,举一反三,通过开展“五查、五落实”活动,加大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力度,强化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查处严重违章行为。在各道路运输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运管所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市处也抽调人员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运管所、各客货运输企业、客运站进行了一次指导、监督。整治期间,全市有113家运输企业进行认真自查,排查出夜行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2条;共出动检查人员690人次,发出整改通知书29份,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130份,罚金10.3万元,有效地排除了运输安全生产隐患。

2、开展货车外挂专项整治。我们适当放宽外挂货车回归门槛,采取便民措施,简化办事程序,做到随到随办驻点营运手续。新组建3家货运公司,对辖区内外挂车辆调查摸底、动员,专门吸收外挂货车回归;通过媒体宣传,积极劝导外挂货车回流,纳入正规管理。为避免出现公路“三乱”,开展了货车外挂集中治理活动,牵头组织公路稽征、路政和运管执法人员集中上路稽查,近200辆外挂货车回移或办理驻点运输证。而且,我市新增货车绝大多数选择在本地落籍,货车外挂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3、开展维修市场专项整治。根据省局通知要求,制定了实施方案,结合维修企业维修类别和经营范围的重新划分与核定,加大 4 对维修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超许可事项经营以及擅自改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违法行为。组织人员对我市机动车维修市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整治期间组织执法检查1863人次,共检查维修业户694家,查处违章176家,其中取缔48家,整改52家,补办37家,降类2家,撤消行政许可2家。通过整治,使许多无证的维修业户纳入管理,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有所提高,行业形象得到明显改善。

4、开展机动车驾驶培训整治。一是认真宣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积极引导培训机构按交通行业标准,完善各项基础硬件设施。二是把好驾驶培训教员素质关,举办了3期汽车驾驶和1期摩托实操教员培训班,对驾驶培训教员进行严格把关。三是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严格督促驾驶培训机构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标准进行培训教学。对不合格的给予取缔,鼓励兼并,通过整顿重组,现有培训机构29家,比原有少了4家,培训机构规模有所壮大,同时有效提高了培训质量,从源头上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5、开展道路危险品运输专项整治。对全市9家危运企业的车辆数量、人员配备、GPS安装情况等全面检查,按新的《危货规》规定规范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组织人员参加了全国危货车辆标志标准宣贯培训和全省危货运输安全管理培训,并根据省局部署,认真做好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新版标志灯及标志牌换发工作,此项工作现已完成。明确要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或行车记录仪,加强动态监管,目前全市146辆危货车辆全都 5 配齐。

(三)认真做好自然灾害安全工作。协调配合,积极应对自然灾害。在今年防台抗台中,认真部署,加强领导,靠前指挥,及时启动紧急预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果断采取停班措施,同时积极调配运力,完成政府交办的应急疏运工作。

(四)开展专项安全监督管理。一是加强了春运、五

一、十一等节假日运输组织和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广大旅客走得安全、走得及时、走得有序、走得满意。二是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生产宣传和咨询,营造良好安全生产氛围。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少数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设施落后,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未能真正形成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二) 一些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对安全不够重视,存在薄弱环节,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4.9、7.14两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危险品运输、维修市场等各专项整治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隐患仍然存在。

(三)交警部门至今尚未向我处提供驾驶培训机构考试合格率和驾龄在3年以内的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肇事情况等材料,我处无法对社会公布培训机构质量排行榜,及对考试总合格率低的培训机构进行整顿。

四、下阶段工作思路

6 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艰苦的工作,我们要继续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上级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防范重特大道路运输交通事故措施,加强对现场的检查、督促、整改和跟踪落实工作,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做好防范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工作。

宁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日

第17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须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须知

一、接警。110指挥中心接到警讯后,应准确了解、登记报警人姓名、电话、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车辆类型、号牌、人员伤亡、是否运输危险化学品及事故简要情况。

二、出警。事故处理民警接到出警指令,白天应在5分钟内离开备勤(勤务)地出警,夜间应在10分钟内离开备勤地出警。

三、事故当事人应主动向事故处理民警出示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及有关情况,配合事故处理民警做好询(讯)问笔录,并向事故处理民警提交书面自述材料。现场勘查完毕,有关当事人应在现场勘查图上签字。

四、当事人认为办案民警与本起事故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因素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书面申请其回避。

五、事故处理民警可对交通肇事车辆、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可依法扣留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载货物的数量、重量,经核实后应予以放行。

六、对扣留车辆的检验、鉴定和评估工作,应在勘查现场后3日内,由事故处理部门委托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的检验、鉴定或评估机构进行,且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超过二十日。事故民警接到检验、鉴定及评估结论书后2日内,应将结论书复印件送交当事人。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交管部门应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及扣押物品。当事人对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应在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书面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七、事故处理部门应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或确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根据当事人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事故处理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上级事故处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八、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10日内,如对事故认定无异议的,可向事故处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参加调解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但不得超过3人。调解前,当事人各方应准备好委托手续、赔偿依据,如医疗证明、抚养赡养人数及相关证明等。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九、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调解从丧葬事毕之日起开始;对伤者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十、事故处理部门调解的期限为10日。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诉前保全。

十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直接财产损失。赔偿金额按照当年损害赔偿费用标准(每年公布一次)确定,并一次性估算。以上所称的日均指工作日。

第18篇: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付青民,男,汉族,63岁,河南省南乐县韩张镇召固前大街6号,身份证号:410923195106201015,交通方式:驾驶三轮电动车。

被申请人:孟慧,女,汉族,15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化工一路生化公司院,身份证号:410901199906284103,交通方式:驾驶二轮电动车。

请求事项:复核濮公交认字[2014]第33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濮公交认字[2014]第33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回避了被申请人右侧超车的过错责任。

案发当日,申请人为公司买馒头回去的途中,沿濮阳市油辛庄村内由东向西一直缓慢靠右行驶,行驶至家门口右转弯时,突然被申请人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在认定的路段强行右侧超车。且在超车时车速过快,导致申请人未来得及采取避让措施而发生被该二轮电动车碰撞的交通事故。这一点,充分证实了被申请人在本案中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而非主要责任。

二、该事故认定书忽略了被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事实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

条第2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据申请人所知,被申请人在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时,并未年满16周岁,对此,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的事故认定书中只字未提。这一点,明显偏袒一方,有失公允,申请人拒绝接受。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上级主管机关对本案予以复核,并重新作出责任认定,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请审理。

此致

濮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付青民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19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总结

道交索赔总结

1、诉讼被告确定

(1)肇事司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实际车主。借用关系?雇佣关系?租赁关系?挂靠关系?

A租赁、借用关系。首先由保险公司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B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C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D盗窃的机动车。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

E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险的,首先由保险公司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责任人行使追偿权。

(3)保险公司。是否投交强险、商业险,是否在保险期间,保险额是多少?

发生事故后,受害人应到交警部门或工商机关查询、调取、复印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准确确定被告,为保险理赔、协商调解、司法鉴定和诉讼做准备。

2、伤残等级鉴定

(1)鉴定时机的确定。鉴定时机为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一般以3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或需要做二次手术的,一般需要在病情相对稳定或做完二次手术后申请伤残鉴定。

(2)鉴定机构的确定。主要有四种方式:受害人单方申请鉴定、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鉴定、通过交警部门共同委托鉴定、通过法院委托鉴定。但为减小肇事方及保险公司的质疑,一般通过后三种方式。

(3)鉴定材料的准备。一般应该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出院病情证明书、住院病历、CT照片、检查报告。

(4)伤残鉴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是以人体受伤时的原始状态结合受伤后的治疗效果为依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鉴定。

3、诉讼证据准备

(1)被告的基本信息。肇事司机的驾驶证复印件、实际车主的行驶证复印件、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

(2)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目击证人的证言、车辆行驶速度检测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测报告。

(3)住院诊疗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和出院证明。

(4)索赔项目证据。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住院伙食补助费票据,住宿费票据,收入及误工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伤残鉴定发票,受害人暂住证、居住证、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籍的),被抚养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证明。

4、索赔项目确定

(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如是保姆、个体户、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待业青年或在校学生),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相关收入清单。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支出的护理费容易主张,出院后的护理费能否主张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医院在出院诊断或出院记录上有明确的遗嘱,需要专人护理和需要护理的期限,受害人可以据此主张出院以后的护理费。也有的受害人出院以后,生活仍不能自理,可以做护理程度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护理时间主张。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有正式票据作为凭证,有关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交通费包括但不限于机票、火车票、地铁票、出租车发票和公交车票。

(5)住宿费。是指交通事故伤残者到外地就医、配置残疾用具以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所需的住宿费,通常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需要凭票据支付。

(6)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费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特殊群体的受害人(如老、幼、病、残、孕)可以适当主张营养费,如果没有正规发票,可以根据实际支出,凭据主张。如果不属于老、幼、病、残、孕等特殊群体的,受害人主张营养费,需有医院出具需要补充或加强营养的遗嘱,或由法医中心作出营养期限鉴定。

(8)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 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主张。赔偿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限,如果受害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小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9)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残疾生活辅助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残疾生活辅助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至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司法鉴定费。司法鉴定结构接受委托后,对当事人的委托事项进行综合评定,出具鉴定意见、收取的鉴定费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

(12)精神抚慰金。五万元以内,死亡为五万元。一级为四万五,二级为四万,三级为三万五~~~~即减轻一级即减少五千。

(13)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财产损毁、灭失的损失,包括车辆的维修费用、经营性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的使用中断所造成的损失、待售车辆或明确适用于交易目的的车辆贬值损失以及受害人的其他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

5、几种特殊情形

(1)提供免费乘车的情形。个人之间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酌情予以补偿;被搭乘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被搭乘机动车一方基于经营目的提供无偿搭乘的(如售楼处提供的免费看房车、超市提供的免费交通车等);2.搭乘人按照规定免票的。[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在我国搭乘行为普遍存在,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由于搭乘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难以认定。所以,交通事故发生后,搭乘人应提供被搭乘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如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驶或违规停车等)的证据来主张全额赔偿。]

(2)泊车、代驾等情形。为机动车使用人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驾校、陪练等情形。学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陪练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陪练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驾驶人未取得驾驶执照的,由驾驶人与陪练人对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第20篇: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

(二)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

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 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

偿的标准。

(四)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

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五)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

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六)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

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七)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

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八)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

必要的营养费。

(九)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

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十) 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

偿的标准。

(十一)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

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十二)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

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十三)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

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十四)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

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道路交通事故整改措施
《道路交通事故整改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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