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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医学优秀论文评选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1:21: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乌兰察布市医学优秀论文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医学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市卫生局特设立乌兰察布市市医学优秀论文奖,每年评选一次。为保证评选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兰察布市医学科学优秀论文的评选,坚持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并重,以及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乌兰察布市医学科学优秀论文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乌兰察布市医学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委员会是本奖评选工作的领导机构(下称市评审委)。市评审委主任由市玩时间长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市医学优秀论文评审委下设若干个专家评审组,由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中学术造诣高、公道正派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的成员不作固定,每次从专家库中选定。每个专家评

1 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3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专家评审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

第六条 市医学优秀论文评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医学优秀论文评审办),负责市医学优秀论文奖评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三章 申 报

第七条 凡在乌兰察布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者的论文均可申报。与市外人员合作的论文,我市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外市作者受我市有关单位委托,承担我市有关项目的研究成果也可以申报,但需提供委托方的证明。

第八条 申报评选的医学论文必须是在市级以上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在自治区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并被选入学会正式刊印论文集的论文。

第九条 申报评选的论文要求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可靠、结论准确、文字简炼、逻辑严密。凡属综述文章、考察调研报告、医学文件、翻译文章及出版的书籍等均不列入申报。

第十条 申报评选的医学论文发表时间应为本年度范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条 申报评选的论文必须由第一作者提出申请,填写《乌兰察布市医学优秀论文申报评审表》,申报论文文种为中文。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医学论文由所在单位统一向市卫生局评审办申报;旗县市区医学论文经旗县市区卫生局汇总后统一向市卫生局评审办申报。

第十二条 数人合作的论文,申报作者最多不超过5人,署名次序应与论文发表时一致;以协作组、课题组名义申报的论文,必须署主要完成人名字,人数不超过5人。

第四章 标 准

第十三条 乌兰察布市医学优秀论文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设奖数量比为1:2:3,原则上一等奖设10篇,二等奖设20篇,三等奖设30篇。实际评奖数量根据申报论文质量情况具体确定,可以少于上述奖项数,但不能超过。

第十四条 评奖标准:

(一)凡在理论上、学术上处市级先进、自治区内领先地位,对医疗卫生发展能产生重大影响或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论文;在医学实验手段或技术上有较大革新或有发明创造的论文;对本学科发展有重大突破或在推动医学学科发展上有较大贡献的论文为一等奖。

(二)凡在医学某一研究领域中有创新的观点,其学术水平属市本级先进、市内领先地位;或对医疗卫生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有较大影响的论文为二等奖。

(三)凡具有一定的医学学术理论观点,其水平属市内先进、行业领先地位;或有一定的推广价值,对医学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能产生一定影响的论文为三等奖。

第十五条 在坚持评选标准的前提下,要预防与临床兼顾,市直与旗县市区平等,学科综合交叉论文分布均等。对同一作者、同一研究领域的多篇论文,一般只可获一项奖。第一作者为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指论文发表时的年龄)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同等件下应优先入选。

第五章 评 选

第十六条 评选工作按专家评审组初评和市评审委终评两级进行。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组对论文进行评审,并对每篇论文进行评分(评分标准和办法由市卫生局评审办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市卫生局医学优秀论文评审办根据各专家评审组对论文的评分情况,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向市评审委提出评奖建议。

第十九条 市评审办向市评审委推荐

一、

二、三等奖建议论文时,应附下列材料:

(一)参评论文目录清单;

(二)专家评审组人员名单;

(三)专家评审组评分汇总表及推荐为

一、

二、三等奖论文的名单。一等奖论文原则上须附检索报告。

第二十条 市评审委对市卫生局医学优秀论文评审办提出的评奖建议进行审定。

第二十一条 市医学优秀论文拟奖作品应当在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医学优秀论文奖拟奖作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卫生局医学优秀论文评审办提出,由市卫生局医学优秀论文评审办组织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市评审委作出处理决定。

评选结果报市科协、市卫生局批准,并发文公告。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评选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由市政府拨款。

一、

二、三等奖的奖金额度由市评审委确定。

第二十三条 市评审办向获奖者所在单位书面通报获奖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论文作者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的依据。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四条 获奖者如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市评审办报请市评审委撤销获奖者有关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获奖者因著作权等引发的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第二十六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团结协作,秉公尽职,按时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等违反评审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其取消评审资格等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论文,市评审办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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