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第十二中学关于对违纪学生
撤销处分的暂行规定
为了做好对受纪律处分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使其改正错误,勤奋学习,遵守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撤销处分的范围: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第二条:撤销处分的条件:
1、受纪律处分满一学年(留校察看按留校察看时间)以上;
2、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3、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现象;
4、受处分后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
5、操行成绩良好以上;
6、有突出表现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可提前撤销处分。
第三条:毕业时还未撤销处分的,则取消其初中毕业资格。
第四条:受纪律处分且无悔改表现者不予以撤销处分。
第五条:撤销处分的程序:撤销处分工作,每学期集中受理一次,上半年时间为4月1日-30日,下半年时间为11月1日-30日,符合撤销处分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先
向所在班提交书面申请,讨论同意后到德育处领取并填写《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并附一份个人思想汇报及反映本人有突出表现方面的有关材料,交至德育处领取《违纪学生撤销处分教师同意书》,再报校行政讨论撤销。
第五条:学生撤销处分需上报的材料:
1、《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及说明该生有突出表现的相关材料。
2、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思想认识汇报材料。
3、《违纪学生撤销处分教师同意书》(任课老师全班同意)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苏州市第十二中学校德育处
2013年3月13日
《关于对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的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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