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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22:48: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苏州市第十二中学关于对违纪学生

撤销处分的暂行规定

为了做好对受纪律处分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使其改正错误,勤奋学习,遵守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撤销处分的范围: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第二条:撤销处分的条件:

1、受纪律处分满一学年(留校察看按留校察看时间)以上;

2、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3、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现象;

4、受处分后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

5、操行成绩良好以上;

6、有突出表现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可提前撤销处分。

第三条:毕业时还未撤销处分的,则取消其初中毕业资格。

第四条:受纪律处分且无悔改表现者不予以撤销处分。

第五条:撤销处分的程序:撤销处分工作,每学期集中受理一次,上半年时间为4月1日-30日,下半年时间为11月1日-30日,符合撤销处分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先

向所在班提交书面申请,讨论同意后到德育处领取并填写《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并附一份个人思想汇报及反映本人有突出表现方面的有关材料,交至德育处领取《违纪学生撤销处分教师同意书》,再报校行政讨论撤销。

第五条:学生撤销处分需上报的材料:

1、《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及说明该生有突出表现的相关材料。

2、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思想认识汇报材料。

3、《违纪学生撤销处分教师同意书》(任课老师全班同意)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苏州市第十二中学校德育处

20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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