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的政党教学和生活秩序,优化办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省教委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在校普通生及短训类学生。
第三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明亮认识态度给予纪律处分。处
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四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察期间有进步表
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或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表现不好或又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学期不给留校察看处分,可视情节,给予记过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章违纪及处分
第五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
学籍处分。有悔改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扰乱学校政党的教学生活秩序或制造事端组织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
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者: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能及时改正错误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根据本人认错态度及表现,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
退学处分。
第七条 打架斗殴及有关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直接参与打架者,经济赔偿金额根据情节的轻重来决定。分别给予以
下处分:
1、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聚众斗殴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
学处分、开除学籍处分。
(二)挑起事端及策划者,唆使者:
1、虽未直接参与打架,但引起事端或策划、唆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提供凶器者:
1、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或推波助澜,使事态扩大,尚未造成后果者,给
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伤害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打架并做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打架斗殴及有关者,情节严重除给予以上处分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偷盗、诈骗和抢劫公私财物者,按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盗者:
1、一次或多次偷盗,其价值合计在400元以下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勒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一次或多次偷盗,其价值合计在400元以上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诈骗、抢劫者:
1、有诈骗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2、多次诈骗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3、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故意破坏公私财产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失价值在50元以下者(含本数),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者(含本数),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损失价值在101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