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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 1分 1元

发布时间:2020-03-03 05:49: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957年 1分 1元

1960年 1分 80元

1962年 1分 30元

1965年 1分 350元

1966年 1分 180元

1967年 1分 350元

1968年 1分 88元

1969年 1分 150元

1977年 1分 320元

1981年 1分 5元

1988年 1分 300元

1989年 1分 150元

1990年 1分 180元

1995年 1分 0.5元

1955年 2分 15元

1957年 2分 2元

1958年 2分 90元

1959年 2分 0.5元

1966年 2分 50元

1967年 2分 90元

1968年 2分 300元

1970年 2分 180元

1971年 2分 300元

1972年 2分 260元

1973年 2分 15元

1980年 2分 50元

附:中国硬分币收藏交易价格参考表(单位:元) 年份 1分币 2分币 5分币

1955 30 980 30 1956 10 6 8 1957 60 590 10 1958 10 567 800 1959 4 1 1893 1960 358 2 984 1961 1 2 154 1962 2000 2 600 1963 4 2 1200 1964 2 3 1080

1965 1368 800 1320 1966 2100 1350 800 1967 690 860 1360 1968 690 659 168 1969 800 1800 1680 1970 540 1000 600 1971 1 124 1390 1972 2 420 590 1973 1 800 890 1974 1 1 1 1975 1 1 1365 1976 2 0.2 0.5 1977 0.2 0.2 2010 1978 0.5 0.2 800 1979 1 0.5 350 1980 1 400 400 1981 1500 1 1200 1982 0.3 0.3 1 1983 0.3 1 0.5 1984 3 0.3 0.5 1985 0.5 0.3 0.5 1986 0.5 0.3 0.2 1987 0.3 0.2 0.3 1988 1360 0.2 0.3 1989 1340 60.5 0.3 1990 3500 0.5 0.3 1991 2 1.5 0.5 1992 60 60 2

农村两委班子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培训讲义

(二00

九、

六、十二)

第一讲 农村宅基地管理

学习目的:当前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广泛关注,纪检监察、公安检查部门严密监督。特别是1999年新土地法实施以来出现问题,不仅会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要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认识,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在今后的工作中少出问题。下面我们从常见问题、法律规定、登记程序

三个方面和大家共同学习。

一、当前常见的问题。

1、不按规划不管面积大小随意安排,使得村庄规划落实不了,村内街巷大小不一,通行不畅,引发纠纷上访。或发放宅基指定地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不了证,引发干群矛盾。建议在发放宅基前先到我局看看你村的规划图。

2、村干部在发放宅基地时,不按照条件发放,优亲厚友或干脆自己超标违规建房。

3、有占用耕地发放宅基问题。

4、买卖宅基行为,谁要谁拿钱,够条件的没钱不给。甚至有的村公开投标拱价。

5、发放宅基时,只图交通方便,在村庄四周发放,老宅无人住,形成空心村。

6、某些村干部碰到纠纷,不是积极调解,而是生怕得罪人,一味推诿。造成纠纷愈演愈烈,出现打架、越级上访等重大问题,这种思想绝对要不得。尤其是我们新上任的两委班子,新官也要理旧事。工作认真细致一点,把一碗水端平,多为群众的切身利益著想。对前任历史遗留问题,要和土地部门积极配合,寻找问题根源,拿出自己的意见,相信很多问题是可以解决的。这不仅是科学发展观得到体现,也能说明你对现代政绩观认知的高度。

二、法律规定:

1、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三给三不给”即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给;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给;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给。年龄不满18周岁的不给;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解决分户需要的不给;出租或出卖村内住房的不给;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给。

2、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33平方米。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合理利用和集中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村民建设两层以上住宅,并按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禁止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禁止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农村居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3、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统一安排使用。(1)、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2)、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3)、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4)、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5)、自依法批准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6)、按规定应收回的其他宅基地。(建新不交旧的)

4、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228条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三年以下或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76条规定,非法占用耕地转作他用的,依据刑法324条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77条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

三、登记程序:个人申请、村委会同意,乡审核、县审批。具体来说,符合三给条件的农村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提交村民会议纪要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填写宅基地申请、审批表格。报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用章。报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查看现场,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附件: 明 白 纸

继承手续:分家单、户籍证明、个人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旧证、三张登记表、四邻身份

证复印件、公证书

丢证补证:村委会证明、原办证登记表复印件、丢证声名证明、三张登记表、个人申请书、

身份证复印件

合理流转过户:双方转让协议书、村委会合理流转证明、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重新审批手续、符合申请条件正常办证:符合规划、申请人年龄18周岁以上、符合申请条件、一户一宅。

第二讲 国土资源执法管理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概念: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土资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1、执法监察的功能:

(一)防范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一种动态监察,贯穿于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并且始终在国家强制力保障下进行。它通过事前监察、事中监察、经常性巡查,产生一种威慑力,使相对人不敢贸然违法,从而收敛其不规范的行为;(2)执法监察的活动过程,也是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过程,通过宣传和查处相结合的方法,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对相对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特别是公开批露、处理的重大违法案件能起到一种生动、现实的法制教育作用。

(二)补救功能:主要体现在通过执法 监察及时发现问题,在相对人发生偏离法制轨道的行为时,采用制止、纠正、惩处等措施,使其终止违法行为,从而做到减轻危害,减少损

失的目的。

(三)反馈功能:主要体现在通过执法监察及时反馈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发现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本身的不足之处,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完善提供实践依据。

2:执法监察机构的职责:

(1)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2)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3)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4)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5)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3:对执法监察新的要求:

(1)认识到位 (2)手段到位 (3)移送到位

(4)管理到位

二、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具有两个特点:

(一)法律责任必须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既是土地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又明确规定负法律责任的才负法律责任,否则不负法律责任。

(二)具有国家强制性。追究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基于行政管理权的单方意思表示,不受当事人的意思左右,不存在调解或协商,无须考虑当事人的意愿,被处罚人在期限内既不起诉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的,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大类。

(一)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制裁方式。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1)没收,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罚款;(3)限期拆除;(4)责令履行义务,既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责令缴纳复垦费,

责令退还土地等。

行政处分亦称“纪律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给予违反行政法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理;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二)土地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共涉及3个条款,4项罪名:(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罪。刑法第282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2)非法占用耕地罪。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划,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规划,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地违法行为: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破坏耕地;

3、非法占用土地;

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5、非法批地;

6、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

7、拒不交还土地;

8、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9、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10、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11、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12、违反土地利用规划重建、扩建的行为;

13、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行为;

14、违反规定要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行为;15;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

16、侵占开垦费的行为;

17、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鱼塘的行为;

18、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19、行政执法不作为的行为;20、滥用职权的行为;

21、阻碍土地管理人员执行公

务行为。

四、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

1、受理案件来源:新闻媒体公开批露、巡查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访、上级交办、有关

单位移送。

2、审查立案:填写《受理土地违法案件登记表》、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

3、谈话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收集各种证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送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土地违法案件听证;起草《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4、案件会审,组织违法案件讨论、会审、制作《土地违法案件讨论笔录》。

5、处理,是否撤消立案,下达《土地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应当给予行政处

分的提出书面建议。

6、复议或诉讼,当事人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的派人监督执行,做好执行笔录。

7、结案组卷归档。

第三讲 耕地保护

一、我国耕地资源国情、形势

我国耕地资源的特点是“三少”:一是人均耕地少。我国现有耕地18.26亩,人均耕地1.39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人均耕地排在世界第67位;二是优质耕地少。全国中低产田与高产田的比例为7:3;三是后备耕地资源少。全国耕地后备资中,水、土、光、热条件比较好能开垦成耕地的只占其中的40%;

据有关资料统计,1997年到2005年,全国因用非农业建设占、灾害损毁、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共减少耕地1.95亿亩。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的数量只能与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数基本持平。目前,土地开发利用粗放浪费问题严重,随着人口增加,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继续占用耕地的情况不可避免,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二、18亿亩耕地红线的提出及主要依据

基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非常明确地提出,坚守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对国家、对历史、对全国人民的高度负责。温家宝总理指出:“在土地问题上,我们绝不能犯不可改正的历史性错误,遗祸子孙后代。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

线。

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一方面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另一方面还要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面临着许多困难。但是,18亿亩耕地保护目标的提出和确定,是有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的。首先,保住18亿亩耕地的决策,是在深入调查、科学分析和周密论证的基础上做出的。其次,只要采取的措施得当、正确,守住18亿亩红线是完全可能的。1997年到2005年,全国退耕还林减少耕地1.3亿亩,占耕地减少总量的66.8%。而同期非农建设占用2740万亩,占耕地减少总量的17.78%国务院已经决定,今后退耕还

林主要是巩固成果,不再扩

扩大规模。此外,未来整治补充耕地的潜力有2.7亿亩,只要措施得力,完全可以做到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上述两个方面措施落实了,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是完全可行的。

三、我国目前的耕地保护政策及有关法律规定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土地管理实行六项制度,即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登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三十七条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

包的耕地。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河北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基本农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耕地十亩以上,就处犯了刑法228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基本农田10亩以上就处犯了刑法342条的规定。违法者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轻则拘役重则判7年以下徒刑。

国家制定这么多法律条款,目的就是要保护好耕地,不能随便占用耕地,更不能破坏耕地,要依法使用土地,节约和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更要加强保护。保护耕地要靠我们大家行动起来,在自觉约束自己行为的同时,还要敢于同违法占地行为作斗争,及时制止,这也是我们这些基层村干部的职责所在。

四、科学发展观与土地资源管理

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要求十分丰富,与土地管理密切相关。从我国土地资源利用上看,土地利用粗放,浪费非常严重。因此,我们不能走依靠资源高消耗来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的道路,必须走资源节约型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一方面要增强发展的协调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另一方面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耕地保护,建设生态文明,

实现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的根本转变。

当前“双保行动”就是科学的土地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既要保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又要保证18亿亩耕地红线不突破。要任务和目标有三方面。一是保障用地,确保落实扩内需保增长调控政策。准确掌握扩大内需项目用地数量、结构、分布、时序和利用情况,摸清用地需求底数;二是密切跟踪,及时调整土地管理政策和措施;三是严防反弹,依法维主护土地管理

良好秩序。

五、结合新农村建设,开展土地整治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工业反哺农业。要落实好中央解决“三农”问题的决策部署、扩大内需、改善农村和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农村土地整治是

一个很好的抓手和平台。 当前,农民朋友对新农村建设寄予很大希望,乡镇政府也有较高的积极性,但是千万不能大拆大建,更不能一哄而起。新农村建设一定要量力而行,合理用地,按规划用地。为此,国土资源部提出了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多项措施:加强农村用地规划和管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切实征收和用好土地收益;严格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六、为什么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是民生之本。我国人多地少,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这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长期稳定。要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的极端重要性,正确处理保护耕地和发展经济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耕地的意识,切实担负起严格保护和合理利

用土地的历史重任。

第四讲 建设用地审批的方式权限程序 和实行征地区片价后新的标准和要求

一、与建设用地审批相关的主要土地管理制度 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确定了以下主要管理制度:

(一)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及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土地使用条件,并要求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等的具体安排。它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措施,是农用地转用的审批、建设立项审查、用地审批和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审批的依据。

(三)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耕地占补平衡是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项耕地保护的基本制度,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建设单位必须要补充相应的耕地,以保证耕地不减少

(四)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是一定时期内必须确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是“吃饭田”、“保命田”。划定的基本农田的面积应当达耕地总量的80%以上。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建设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要经国务院批准,并对占用的基

本农田予以补划

(五)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制度。

二、主要法律概念

(一)土地分类方面:(主要分为三大类)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工矿用地、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

用地以外的土地。

(二)农用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将现状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三)土地征收: 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以向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对价而取得的有

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2008年1月3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定,今后除军事、社会性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

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

三、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方式

法定的审批方式有两种: 一是分批次审批 二是按项目审批

(一)分批次审批

1、审批事项:仅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2、申请单位:市、县(市)人民政府。(为了进一步推行统一征地制度,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国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由市、县政府统一实施,不得由国有土地使用者与被征地者签订征地协议,不得由国有土地使用者直接将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地者。)

3、审批范围: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除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外)新增建设用地的,都要分批次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4、市、县政府具体供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政府予以公告,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程序实施征地和对具体建设项目依法供地。

(二)按项目报批

1、审批事项:不仅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还同时审批了供地。

2、申请用地单位:具体的项目法人。

3、审批的范围: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单独选址新增建设用地的,按项目报批。对于一些易燃易爆高危的工业项目、受资源限制的旅游项目等也可在城市建设用

地范围外,单独选址按项目报批。

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限

(一)国务院的审批权限: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525亩的;其他土地超过

1050亩的。

(二)省政府审批权限:征用以上规定以外的土地的。(耕地在525亩以下,其他土地在

1050亩以下)。

(三)设区市政府审批权限: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将集体农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设区市政府审批。

五、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

(一)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程序

1、征地批前工作程序 (1)征地调查确认

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填制调查表,与被征土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地上物产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

签字确认。 (2)函告征地情况

市县国土资源局将确认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3)征(用)地听证告知书

该告知书应当载明被征地所在区片编号、区片价标准、补偿费用总额、安置途径,已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数额,征地面积,土地位置四至,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拥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报批前有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

送达回执》。

2、组织报批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2)、农用地转用方案 (3)、补充耕地方案 (4)、征收土地方案 (5)、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6)、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7)、征(用)地听证告知书

(8)、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或者听证送达回执

(9)、征地情况的说明

(10)、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

(11)、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补充耕地位置图 (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13)、土地利用现状图

(14)、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5)、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16)征地土地补偿费计算表

3、审核批准:逐级审批上报,县级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好材料报县政府审查,然后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查,最后报国土资源厅批准。

4、征地批后工作程序 (1)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内容包括: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区片编号、区片价标、补偿费用总额和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内容包括:

被征土地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

登记手续。

(3)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内容包括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5、提供用地

(二)按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供应程序

1、用地预审

2、申请用地

3、履行征地批前工作程序 (1)征地调查确认

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填制调查表,与被征土地从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地上物产权人共同确认无误

后签字确认。 (2)函告征地情况

市县国土资源局将确认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3)征(用)地听证告知书

该告知书应当载明被征地所在区片编号、区片价标准、补偿费用总额、安置途径,已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数额,征地面积,土地位置四至,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拥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报批前有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

送达回执》。

4、组织报批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2)、农用地转用方案 (3)、补充耕地方案

(4)、征收土地方案 (5)、供地方案 (6)、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7)、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8)、征(用)地听证告知书

(9)、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或者听证送达回执

(10)、征地情况的说明

(1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

(12)、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补充耕地位置图

(1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和占补基本农田论证意见

(15)、土地利用现状图

(16)、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1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

(18)、建设用地申请表 (19)、耕地开垦费缴纳票据

(20)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文件或者核准证、备案证

(21)、总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

(2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3)、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2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5)、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或不压覆重要矿床证明 (26)、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许可证明

(27)征地土地补偿费计算表

5、审核批准

逐级审批上报,县级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好材料报县政府审查,然后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查,最后报国土资源厅批准。

6、征地批后工作程序 (1)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内容包括: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区片编号、区片价标、补偿费用总额和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内容包括:

被征土地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

登记手续。

(3)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内容包括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7、提供用地

六、实行征地区片价后的新的标准和要求

1、区片价的执行问题

2008年省政府批准了各地的征地区片价。就是冀政[2008]1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各地在2008年12底就应该都已收到了这个文件。文件明确的规定了河北省各地征地区片价格和一些具体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区片价的计算和分成

文件规定: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要按补征土地的区片价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土地补偿费标准。其中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如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另外,很重要的一点,土地补偿费要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地上物补偿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制订,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征收农用地报批前,各市、县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价10%的标准,确定补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划入本市、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用账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初会保障费到达专用账户后,省、市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认定文件。社会保障费计入征地成本,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在供地时向土地使用者收缴。当所提取的社会保障费达不到参保人缴费需求

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解决。

七、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1、在用地报批上,重点建设项目不受批次限制,可单独组卷报批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提取到位后,及时协调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社会保障认定,加快

用地组卷报批。

3、各市县要进一步压缩建设用地各个环节的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4、对在三年大变样中需异地安置的搬迁工业企业,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提供新的安置用地。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出让价收取土地出让金。企业原有用地由政府收回出让后,土地收益可根据安置企业的需求用于企业搬迁改造。对城中村改造用于安置原城中村村民的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村民自愿采用出让方式提供安置用地的,可按政府确

认评估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

5、简化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审批手续,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涉及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的,除项目建设用地地块坐标材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外,其他用地报批材料不再报省,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市、县政府书面向省政

府写出批准征收用地的请示。

6、严格执行统一征地制度,规范征地工作。要认真落实好土地征收由市县政府统一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征地费用由市县财政统一支付的规定,严格按照区片价及时足

额一次性补偿征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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