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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案情警示录(一)

发布时间:2020-03-02 13:14: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银行业案情警示录

调查目的:对银行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进行探讨 调查对象:银行内部员工

调查方法:采用收集材料、面谈、实际走访

前言:

由于电子银行直销员工每天都在与“钱”打交道,思想稍微松懈一下,就有可能利用工作的便利犯罪。因此公司以“钱、权、人”作为三大监管重点,从思想根源上提高大家的风险意识,树立“严格、规范、谨慎、诚信、创新”的工作风气。

金融犯罪可能就是一念之差,从而要自重、自警。《银行业案情警示录》上的反面教材是对每一位员工的形象、深刻的提醒。

一、盗窃客户信息

盗窃罪是指在未得到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自以为不会被他人及时发觉或者及时维护的方式取得财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

银行网点员工每天经手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网银及动态口令 卡信息等都属于客户的保密信息,银行网点员工对于这些信息采用不正当形式获取实属犯罪。

盗窃客户信息是犯罪的第一步,无论是将客户信息泄露他人,还是利用客户信息牟利,都可能给客户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并违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用人单位和受害客户均有权追究职员的违法行为,将违法人员绳之以法。 案例:犯“盗窃罪”的小保安

2009年11月5日,刚过18岁生日的保安员高福日前领到了一份法院判决书。高福利用在银行做保安的机会,偷看客户银行卡号及密码,将客户卡内1万余元转出。因为犯罪时尚未成年,海淀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

高福被逮捕前是北京市振远护卫中心保安员,2005年6月12日,高福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首体支行营业厅内值班。据高福向警方供述,当日他趁客户方先生取款之机,偷

看了方先生银行借记卡的卡号及密码。此后,他采用电子转账的方式从方先生的借记卡内转出人民币1万余元。

法院认为,高福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身为银行执勤保安人员,却利用工作便利窃取顾客钱财。鉴于其犯罪时尚未成年,并能积极退赔赃款,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思考:涉案保安年龄小,道德观念弱,法制意识淡薄,仅以为偷看客户密码很容易,自己熟悉银行操作就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捞外快”,为了1万元踏上了犯罪的道路。处罚钱财是小,有期徒刑一年是大!他出狱后是无法再进入银行系统的,而监守自盗的人又有几家公司敢于雇佣呢?花样年华的小保安就因为贪小便宜,逾越法律制度,踏上了黯然的人生之路。

二、出售、非法提供客户信息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倒卖信息的银行职员

2011年1月,彭夏到城商行办理存款时,被银行客户经理告知卡内资金已被盗用。据悉,其卡内资金被分期充值到了非本人的手机、固定电话下,累计损失金额11万余元。在接受警方讯问时,彭夏表示,自己从没有登录过网上银行,并且银行卡一直为本人保管,密码家里人也不知道。

在此之前,受害人戴雪在上述银行开办的银行卡,于2010年12月末被划走2万余元。令她费解的是,该卡从未办理过网上银行,没有进行过任何网上交易。她找银行理论时,却被银行告知2万元是她自己网上划走的,去向是电话费充值。

据了解,该起案件目前是由上述银行的员工出售客户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客户征信记录以及银行卡卡号造成的。而向他们要客户信息的是私人侦探、洗钱以及盗取卡里资金者。

其中,征信记录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同时,还包括信用交易信息,比如信用卡信息、贷款信息。但这并不涉及到银行卡卡号。但各家银行内部员工可通过内网查询,可以获得客户银行卡卡号、开户时间、开户银行、余额等,并可以查询到账户流水。

据涉案员工介绍,一条征信报告10元,“打包”查全家50元。而一个银行客户的卡号、余额、开户银行、开户时间、一整年的流水账总和40元到180元不等。

该案被告人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是普通人,思考:一条信息虽然卖的很便宜,但是犯罪分子认为积少成多也是不错的收益。他们都都以为偷偷卖点对自己毫无用处的客户资料并不至于犯罪,但他们没有想到自己小小的行为会给客户造成多么大的损失。客户信息是非常敏感保密的信息,不能盗窃、泄露、利用,否则轻则丢了饭碗,重则锒铛入狱!

银行工作本身十分体面,踏踏实实地做自然会有职位上升的空间和经济回报,但是有些银行职员就是不按规矩办事,被“蝇头苟利”蒙蔽双眼,拱手将自己的大好前程送入铁窗生涯。给无辜的银行客户造成伤害,给家人造成痛苦,给工作单位造成损失,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不安定因素,只为了自己的一时之快,只为那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最终将自己也变成了犯罪分子,这不得不说是一个悲剧。

三、利用客户信息诈骗

银行职员以职务之便,利用客户信息办卡消费已属诈骗。

根据法律规定,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案例:犯“诈骗罪”的办卡人员

2011年3月17日,越秀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继光利用信用卡诈骗导致多家银行损失本金共6万多元的案件在法院一审宣判,史继光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史继光原为甲银行信用卡中心的职员,2006年4月和2008年5月,其先后盗取了两名曾向其申办过甲银行信用卡的客户杨某、黄某某的身份资料,利用自己在该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以及熟识银行业务的便利,冒用该二人的名义先后向甲银行、乙银行、丙银行信用卡中心分别申领得借记卡、旅游金卡和信用卡各一张。

2008年5月28日,史继光假冒杨某的名义向甲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得金额为8000元的小额贷款业务,并骗得甲银行将8000元小额贷款转至上述借记卡中,然后再持借记卡通过银行柜员机取现,造成该银行损失人民币8000元。同一期间,史继光使用上述办得的乙银行、丙银行旅游金卡和信用卡先后在广州以取现、到酒吧消费、购买首饰的形式进行恶意透支,分别透支本金人民币10010元和19720元。直至2010年5月,公安机关将史继光抓获。随后,公安机关还查清史继光在2005年10月至2007年1月,用以自己名义办理的

另外两家银行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分别透支本金人民币16026.36元和7052.51元。

对于自己的行为,史继光辩称并无恶意消费和非法占有的故意,冒用他人名义办理信用卡骗现、透支,是因为甲银行辞退了他,因而用此行为报复甲银行,且假冒杨某申领得的小额贷款,其中4000元用于捐款;自己名义的信用卡出现透支是因其2007年底失业、2008年经济形势不好导致无法还款。

但一审法院认为,史继光辩称的报复甲银行的目的和捐款的行为并不影响其信用卡诈骗的定性;在银行对其名义的信用卡透支多次催还时,史继光采取变更联系电话的方式,使银行找不到其本人,可见其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不采纳其辩解,依法对史继光作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的判决。

思考:在公安机关破获的一系列信用卡诈骗案中,办卡人员利用其在银行发展信用卡用户的便利条件,秘密截留客户资料,后冒充客户身份,电话向银行客服部挂失名下的信用卡、补办新卡,再利用客户的身份信息冒领该卡、消费的案例不计其数。此类案件手段特点:一是获取信用卡客户资料;二是利用信用卡客服部疏漏,申请挂失和补办新卡;三是冒领新卡,实施透支消费。

但是犯罪分子太低估银行系统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能力了。信用卡消费时间、地点、金额,甚至是办理信用卡在哪个网点、哪台机器上,都是可以查到的,如果想要查到犯罪分子还是轻而易举的。以一人淡薄的力量想要逃脱法律的制裁,能逃到哪里呢?

总结:通过对近几年来银行人员犯罪案情的研究与分析,检察机关归纳总结出银行人员犯罪的八大特征:

第一,部分人员文化程度偏低。受文化程度局限,行为缺乏理性认识,容易做出违反规定的事情;

第二,年龄结构普遍年轻。大多数在20-30岁之间,多数刚出校门便踏进单位,思想感情幼稚,认识片面,极易受外部诱惑;

第三,家庭结构以年轻夫妻带年幼子女的三口之家居多,微薄的正当收入与追求高消费的观念发生冲突,很容易涉足歪门邪道而演变成违法犯罪;

第四,社交层次低、对象复杂,很容易受不良行为倾向的影响;

第五,本身嗜好赌博或从事赌博活动;

第六,在担任公职期间从事私人生意活动,公私不分;

第七,生活攀比超前消费与爱虚荣心理相结合,成为犯罪的动因;

第八,单位执行财务制度不力、管理松散,不注重人员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给此类犯罪留下可乘之机。

本人认为:要做好案防工作,关键是人。

1、要经常性抓好员工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

1、建立健全好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制度建设,重视员工道德风险防范,严格操作流程,把对员工思想排查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2、抓苗头,抓落实,抓薄弱环节,确保案防措施到位。对于地处边缘的网点及员工作为案防工作的重点,强化稽核人员的岗位责任,采取现场稽核,重点审查和非现场监督等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序时检查和岗位离职审计。

3、要经常性抓好员工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

4、抓好员工监督管理,健全要害岗位、重要环节人员轮岗,异地交流制度和相互制衡机制,严防内部工作人员互相勾结,共同作案。

道德风险是各项案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每一件有内部员工参与的案件背后,无不有作案人长期处心积虑的身影,他们正是利用了工作机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精心准备,伺机作案。我们要通过工作机制的转变,来防范道德风险转化为实际风险。比如,在工作机制方面,可以以制度化的形式进行岗位轮换,以制度化的形式做好稽核监察工作,以制度化的形式作好员工的培训工作。大家长时间在一起工作,相互熟悉,相互信任,抱成一团,即使发现问题也往往隐瞒不报,力求自我解决,这也是造成一些案件长期不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同时还应千方百计提高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从案情来看,大多数犯罪分子作案并不是没有留下任何蛛丝马迹。

大多数员工受拜金主义及享乐主义思潮的影响,法制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大意,在原则问题上容易放松自已。同时,管理层对于员工的家庭生活、社会交际圈子缺乏了解,不能从日常生活的表现中发现问题。这些都是在案防工作中必须让我们引以为戒,重点要做的工作。

基本案情

案情回放

案情报告

案情简介

案情报告

案情摘要

案情介绍

案情摘要

案情分析

警示录

银行业案情警示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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