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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问负责制

发布时间:2020-03-03 15:29: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相对人)到社区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制度。首次依照职责接待行政相对人的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各级机关应当根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实行首问负责制受理及处理结果情况登记制,建立登记台账,对重要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结果等进行登记。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并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办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四条直接服务于社会的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身份信息,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根据单位授权,首问责任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场受理。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说明理由。对于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对把握不准的,或特别重大以及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本部门其他处、科、室的,应将相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服务承诺制是指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服务承诺的原则: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民。

第三条 服务承诺的范围: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和服务标准。

第四条 服务承诺的方式:公开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公开形式灵活多样,特别是要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服务承诺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服务承诺的内容: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致力于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1)服务规范承诺: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着装整洁,举止文明,热情周到,努力做到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2)服务效率承诺:办件准确、快捷,确保所有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力求提前办结;办结事项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或按时办结的,应提前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

第六条 服务承诺的要求:

(1)即时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2)全程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进行全程跟踪服务,保证服务收到实效。

(3)规范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依法提供规范有序的服务,不得越权办理或乱作为,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利益。

(4) 高效服务: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 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服务对象多办实事。

(5)廉洁服务: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办公,不滥用职权牟取私利,严防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等问题的发生。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具体要求,创新和完善党内监督的方式方法,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使责任追究有依可循,切实从制度上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现结合我社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通报、报告的内容和范围

1、区、街重要指示会议精神,根据需要可向全社区的党员干部通报;

2、本社区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向党员通报,根据需要,还应向社区工作人员通报;

3、班子确定的事关的重大决策,根据需要应在一定范围通报;

4、在本社区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突发群体事件、安全事故、紧急火灾及其他重要紧急情况必须上报,以及某一阶段群众关注的问题也应以适当方式上报。

5、社区党员和工作人员外出要按规定请示报告。

二、报告的原则和要求 原则上按轻重缓急、逐级报告、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要求进行。

三、报告的形式和时限

凡属应报告的重要情况,一般应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报告。接到报告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以内作出答复。属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严重灾情、疫情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情况,要立即向街到领导报告,报告时限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最迟不能迟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

四、监督与责任

对重要情况应报告而瞒报、谎报、漏报、缓报的;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外出不请示报告的干部,要给予严肃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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