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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问负责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1:25: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增强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自觉维护信访“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防止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现象,更好地为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适用本室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最先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工作的本室工作人员,要负责地为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工作服务,其中最先接待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1、群众到本室来信来访来电,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热情耐心地解答群众的询问。

2、对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相待。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主动告知与何室、经办人联系,必要时应为对方联系有关室和经办人员;属于本室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将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反映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及时向上一级领导请示报告,并负责给对方答复。

3、服务对象需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4、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要为服务对象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纪检机关信访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素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1)接听电话。当电话铃声响起,要做到“铃响三声,必有应答”、“先说您好,后报部门,再问事情”;

(2)接待来访。做到“来人主动打招呼,耐心倾听问事情,清楚讲解不马虎”;

(3)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律不准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为由推脱首问责任;同时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工作。

第五条违反首问负责制的处罚。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实,应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处理。

1、首问责任人未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人员。

2、有关人员未及时与服务对象联系,未及时调查核实有关问题的或未在时限内完成的;

3、冷漠对待服务对象,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4、对服务对象要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5、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的。

信访案件查办制度

一、凡受理一般信访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职权范围,分别转有关部门处理。

二、凡受理重要的信访案件要立案直接派员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三、上级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上报。

四、联合办案,涉及到几个部门又比较复杂的信访问题,指定一个单位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联合办理,共同调查,处理信访问题。

五、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切实加强信访办理、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来信来访处理制度

一、信访部门承办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情接待和认真处理每件群众来信来访。

二、承办人员在收到群众来信后,应当日拆封阅信并做好登记。

三、认真做好越级访、集体访的疏导、解释和处理工作,不得搪塞、推诿。

四、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自办、转办和交办。不得丢失、积压来信来访。

五、重要信访必须当日呈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阅批。

六、承办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要跟踪督办已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

七、通过初查发现问题后,应督促被查单位或个人予以纠正,构成违纪的应及时呈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后,立案查处。

八、按期完成省、地、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信访案件。

来信来访接待制度

为在信访接待工作中,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规范接待工作行为,树立接待人员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县纪委信访室作为专门接待场所。

二、接待场所要文明整洁,方便群众。应配备适量座椅,提供饮水条件,设置禁烟标志,张贴必要的宣传材料。

三、每周一至周五为固定接待时间(特殊情况除外),做到准时接待。接待过程中不做与接待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接待人员应衣着整洁,服饰得体,举止端庄。实行挂牌接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接待人员应态度和蔼、文明礼貌。对来访群众做到起身迎送,主动让座倒水;对老弱病残来访者应尽力提供方便。

六、接待来访要耐心细致,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力戒草率、急躁;谈话记录要认真,询问情况要仔细,归纳群众意见和要求要准确。接待过程中非接待人员不得随意插话、打断。

七、接待人员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应认真负责地给予解答。对不符合政策的要求或因条件所限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向来访人耐心说明情况,认真宣传政策,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八、接待人员办理来访事项应依据政策法规,秉公办事。处理问题要及时妥善,不敷衍、推诿。

九、接待人员不得接受来访者的馈赠和宴请,也不得要求来访者为自己办私事。

十、严格执行信访相关规定,依法做好来访接待工作。遇无理纠缠和扰乱秩序的,接待人员对有关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应坚持以理服人,避免感情用事,必要时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信访工作保密制度

一、信访工作人员要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工作认真负责,接受群众监督。

二、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案情,不允许擅自向其他办案人员了解自己未参加的案件情况。

三、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带至家中;不在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有关信访机密。

四、信访工作人员非公务出入公共场所时,不得随身携带信访材料或有关机密文件。

五、检举、控告信件应定期送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阅批;重要信访及时送主要领导阅批。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翻阅。

六、在办理群众来信来访信件中,应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做好信访登记,实行签收制度;不得泄漏信访机密,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转给当事人;特殊情况可将反映的问题摘要后,转给被反映人或被反映单位作答复。

七、其他人员需查阅信访档案、资料的,信访工作人员应严格审批手续,未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提供。

八、搞好信访资料的归档工作,定期检查保密工作情况,及时解决信访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九、信访工作人员应带头搞好信访保密工作。如因信访工作人员泄密而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要追究其纪律责任。

十、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有关信访资料、文件等需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

信访督查督办制度

1、督查督办的重点是:(1)未按时报结的信访件;(2)已办结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信访件;(3)其他需要掌握办理情况的信访件。

2、定期采取直接听取汇报、电话、发函等方法进行督查督办。

3、履行督查督办审批手续,督查督办人员要将督查督办情况作好详细记录,并整理填入督查督办信访案件登记表送分管领导阅批。

4、督查督办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将信访件的内容、办理情况、督查督办意见等泄露,督查督办人员与承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

5、承办单位应当尊重和服从上级机关的意见,并认真落实,不得敷衍搪塞。

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纪检信访举报工作,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保障信访举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更好地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现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制度。

一、公开受理渠道。县纪委信访室为信访举报投诉中心,受理群众的信访举报,举报电话为6628110。每周二为县纪委监察局领导的公开接待日,在县纪委信访室接访。

二、公开政策法规。对县纪委的工作职责、受理范围;信访举报工作规章制度;信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信访举报政策法规等,向社会宣传公开。

三、公开受理情况。对来访或实名举报,属纪委业务范围内的,县纪委信访室要在三个星期内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并承诺办理时限为3个月。如不属纪检监察范围内的,要告知举报人该问题的管理纪检机关不受理的依据。

四、公开办理过程。在信访问题办理过程中,如遇举报人询问,可以告知举报人所反映问题的承办或工作进展,以及办理过程中可以公开的情况。

五、公开结果。对重大疑难涉及利益的问题,调查结束后,要以公示、会议、反馈等向社会公开结果,包括调查结论、结果事实和政策依据等。

张榜公示。将信访问题的调查结果在信访举报问题地张榜等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承办要解释或补充调查。

会议通报。对热点难点问题,涉及群体性利益的匿名举报的调查结果,要召集代表会议,或在一定范围内人员参加的会议予以公开。 结果反馈。实名举报结案或了结后,承办单位要在1月内将结果向举报人回复,听取其意见。

信访工作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一、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二、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可能影响全县稳定的问题;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有可能造成大规模集体越级上访和至今未能彻底解决的集体上访、缠访等问题;其他有必要排查的问题。

三、坚持每月排查一次,重大节假日期间加大排查力度的方式进行。建立矛盾纠纷化解排查台帐,每月向地区纪委上报一次,实行“零”报制。

四、实行领导一把手负责制。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一个月内不能出现群众大规模集体越级上访超过3次,否则将对该地实行通报批评。

一、承诺内容

1、纪检监察机关的承诺:

(1)、对署名鹏和来访要做到附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反映问题单一的,一个月内有结果;检举控告内容较复杂的,三个月内调查处理终结。

(2)、调排访案件要实事求是,重调查,重证据,处理问题正确;达到一次性优质结案。

(3)、为检举、控告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发现打击报复举抓的要坚决查处,材报有功人员,按照《举报奖励制度》规定给予奖励。

(4)、各级信访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及时、恰当、正确处理各类信访案件。

(5)、按照雄时限如期将调查事实及处理意见与信访人见面,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要在承诺期内向信访人说明情况。

2、信访人的承诺

(1)、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部门或上一级机关提出。

(2)、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道听途说,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如有诬陷、制造伪证行为,须承担法律或纪律责任。

(3)、信访人应当自觉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机关正常工作,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接待人员,不得携带无关的人员和物品进入接待场所。

(4)、多人反映同一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共产党员不得参与、组织集体上访。

(5)、在受观关调查期间,信访人应积极配合调查,提供必要的证据,不得干扰调查。

(6)、在承诺期内,信访人要在本地等候听取答复意见,不得再去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

(7)、调查结熟处理意见与信访人见面后,信访人要在见面材料上够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并签名。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二、办理程序

(1)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在受理其第一次信访时,应确定是否调查。如需调查的信访案件,应与信访人签订《纪检监察信访双向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信访人。受理机关调查结束后,信访人对受理机关的答复持不同意见;并提出新的有关证据和线索的,受观关应作补查。对没有正当理由 也提不出证据和线索的,受理机关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信访人仍不同意的,受理机关出具答复意见书,同时,向市纪委报告答复意见情况。信访人持答复意见书到市纪委信访,市纪委受理后,与信访人签订《检监察信访双向承诺书》,并在一个月内予以复查。复查后,信访人仍不满意的,重新填写答复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受理机关存档,一份上报苏州市纪委,一份交信访人。市纪委复查后形成的处理意见,所在地党委和纪委必须执行。

(2)对未经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直接向市纪委反映问题的,除市纪委认为有必要直接调查的以外,其余的按规定填写《信访转办通知单》,一式二份,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信访人携带到受理机关。受理机关接到《通知单》后应立即进行研究,拿出调查方案,3日内向市纪委汇报。受理机调查处理结束后,在未与信访人见面前,必须携卷到市纪委汇报调查情况及基层党委处理意见。

(3)对已经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但未按期排访人答复或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市纪委对受理机关下达《信访督办单》,受理机关在限定的时间内向市纪委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同时通知信访人听取答复意见或领取答复意见书。

三、制约措施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并对该单位实施信访工作重点管理:

①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接到市纪委下发的《信访转办通知单》后仍不与信访人签订《双向承诺书》的;

②所在地纪检监娜关在承诺的期限内不给访人答复意见的;

③受理机关有两起以上信案件未做好工作的;

④经市纪委复查认为调查情况与事实不符,问题处理不恰当的。

2、基层党委、纪委和纪检监察干部在信访工作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拖而不办,或在查办案件中不坚持原则;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市纪委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信访人违背《信访条例》、《控申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受理机关可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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