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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安全生产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2 02:13: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为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健康,给外来承租或承包单位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经营环境,明确租赁(承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及洛阳市、国机集团的相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租赁(承包)单位

出租或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或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二、甲方的权利

(一)有权进入乙方生产作业场所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冒险作业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乙方立即排除或者对乙方下达整改意见。

三、乙方的权利

(一)依法自主行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有权要求甲方统一协调涉及双方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四、甲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生产场地和设备设施。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五、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一)应具备《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擅自将承租或承包标的物转租(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到甲方。

(二)应自觉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主动配合、支持甲方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照洛阳市相关规定,主动配合、支持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事故和违法行为全面负责。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或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甲方被地方政府处罚,乙方应按罚款额赔偿甲方,当月单项结算,并承担其它相关责任。

(三)应保障《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停

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事宜;保障《安全生产法》赋予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四)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六项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五)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一定要有保障,包括用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消除隐患、治理有害作业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等,应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六)应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特种经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照规定由政府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七)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八)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

(九)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十)应遵守《安全生产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六、约束条件

(一)为有效保证本协议的实施,经双方平等协商,按照管理权限的规定乙方应向公司财务部或甲方财务部门每年缴纳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元。

(二)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按照管理权限的规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或甲方安全部门根据监督管理情况,按照本协议附件《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对外来租赁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考核规定》的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后,并返还乙方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乙方在甲方从事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双方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约定以下条款:

八、仲裁

若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解决,由洛阳市仲裁委仲裁解决。

九、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书1式6份,甲方4份,乙方2份。

甲方:

代表人:

代表人:年月日乙方:

附件:

对外来租赁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考

核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对外来租赁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切实强化外来租赁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自我激励约束机制,做好租赁承包经营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经双方协商约定制定本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甲方提出整改,而逾期乙方未完成整改的,扣除乙方安全生产保证金300—1000元:

一、擅自将承租或承包标的物转租(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擅自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到甲方;

二、没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未及时、如实地通报生产安全事故;

六、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未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八、生产现场有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现象;危险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

九、危险设备、安全设备、劳动防护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使用和管理不符合国家规定;

十、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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