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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信访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9:18: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乡镇信访举报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在信访工作中责任,密切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公众舆论的监督,根据《信访条例》和《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处理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处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镇党委、镇政府设立信访接待室,专责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工作,统筹、管理、监督各部门单位、社区、村委会处理信访问题的情况。镇党委、镇政府设立书记、镇长接访群众日,分管(包片)领导定期接待来访群众。

二、镇党委、镇政府以及各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党政一把手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镇信访接待室要建立《信访登记簿》,负责信访的登记、呈批、立案、调查、督办、复信、上报、归档等工作。

三、实行信访工作管理目标责任制,把信访工作纳入镇对村(单位)干部的百分考核中,与奖金挂钩。镇委、镇政府以及各部门单位、各村委会在职责范围内,对群众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之信访人,对受理的信访事宜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要在30天限期内办结并回复,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信访工作,亲自批阅信访件,重要的信访事项要亲自检查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信访反映的重要问题。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信访案件,发案单位应牵头协商处理,协商解决不了的,报镇党委、镇政府或上一级信访部门裁定,决不能互相推诿。

四、重要信访事项是指:(1)反映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建议;(2)反映党政领导干部思想作风问题;(3)反映群众生产、生活中急需解决的问题;(4)落实各项政策中突出问题和普遍存在的问题;(5)检举揭发违法违纪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6)人数较多的联名来信或集体上访及一些久拖不决的老大难问题;(7)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8)需要列入重要信访事项督办的信访问题。对重要的信访事项,要指定专人负责,分管领导包案。

五、要将信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当地,防止越级上访。

六、对党员、干部或党组织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不正之风问题的检举、控告信件,由镇纪检部门处理。无论是署名还是匿名的检举、控告,只要不属诬告陷害,一律不准公开信访者的姓名,不准核对笔迹追查检举人、控告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检举人、控告人进行威胁、压制、刁难、打击报复。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要给予支持保护;对于检举、控告不完全真实的,除不真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符合事实的部分应予适当处理;对于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对于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必须追究党纪政纪及法律责任。

七、处理信访案件,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打击报复,不得泄露信访秘密,更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人员或单位。

八、对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受理后按政策规定能解决而不给予解决,或未在规定限期内处理,或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结案,但在事前未向信访者说明原因,而造成信访者到省、市上访的,依据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分管(包片)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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