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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信访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4:16: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生产信访举报制度

为推进我乡安全生产信访举报工作的开展,认真负责地处理人民群众的来访来信,提高办理举报安全生产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国家、企业、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乡信访举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安全生产信访举报办理工作是指信访人(相关单位、企业、群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安全隐患和事故等事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受理生产安全的信访举报案件认真妥善处理并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隐患,减少、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二条

乡安委会办公室为信访举报件的受理部门。

第三条 处理信访举报案件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

(二)依法办事,热情服务;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四)确保质量,注重效率;

(五)遵守办案纪律,严守工作秘密。

第二章

信访举报的处理

第四条

接访人员通过阅看来信、接听来电或接待来访,尽可能了解信访人反映安全生产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物、事情经过及信访人的要求和理由等,并做好相关的登记、记录。

第五条

对受理的信访举报件,要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减少重复上访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对信访举报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认真核查办结,并将办理情况向署名举报、信访人进行情况反馈,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七条

在受理、核实、转办、查处、答复举报人时必须依法、及时、准确,符合规定程序。在办理署名举报线索,必须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对泄密事件要严肃查处,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办理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要求核查的安全生产信访案件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二)对要求核查的安全生产信访案件因工作不力,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造成部分影响和损失的,造成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的;

(三)对要求核查的安全生产信访案件不及时、认真查处,敷衍塞责,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造成部分损失和影响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办理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要求核查的安全生产信访案件,徇私舞弊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一定的损失和影响的;或者发生泄密事件对举报人不严格保密,将举报材料转给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的;

(二)对要求核查的安全生产信访案件在核查中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情的,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监察处理,引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要求核查的安全生产信访案件利用职权,收受信访人贿赂或扣压、隐匿信访材料的,引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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