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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与仲裁

发布时间:2020-03-01 23:07: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海南大学 李荣珍我国仲裁与诉讼(民事诉讼)有许多相同之处,如二者都具有统一性仲裁法彻底改变了我国以前仲裁机构多头设立的混乱局面,建立起了统一的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都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地位平等!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等原则;都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裁决都具有法律 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等\"但是,仲裁和诉讼又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两种不同方式,因而两者又有着重大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机构方面\"(1)性质不同: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在仲裁过程中和裁决后不能采用强制措施;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依法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采取强制措施,也可以强制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2)独立范围不同;虽然仲裁和诉讼都依法独立进行,但仲裁活动由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独立进行(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委员会不对任何仲裁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进行,重大疑难案件还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此可见,仲裁机构仲裁案件实行仲裁员个人负责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则不实行法官个人负责制,而是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职权\"(3)设置不同:仲裁委员会一般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只设一个(即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只有在必要时才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这样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所有仲裁委员会的地位都是一样的,无级别高低之 分;人民法院则按行政区划设立,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级,同时还根据某些业务需要设立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等,且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有上下级之分,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4)人员产生不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聘任,无聘期限制,一般是兼职的;审判员则由与其所在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有任期限制,并且必须是专职的\"(二)原则方面\"虽然仲裁和诉讼应当遵守的原则有很多是相同的,但也有一些各自需要遵循的原则:(1)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实行自愿原则,其具体内容包括: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也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案件\"当事人有权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则不实行自愿原则,当事人既不能违犯协议选择受诉法院,也不能选定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独任庭,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即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作出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则实行两审终审制,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 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所作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送达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3)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实行不公开原则,即/仲裁不公开进行0\"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0而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审判公开原则,即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三)管辖方面\"(1)受案范围不同:仲裁委员会可以仲裁的案件只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亦即仲裁委员会只能仲裁财产纠纷,不能仲裁人身关系纠纷\"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则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纠纷,也可以是他们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纠纷\"(2)管辖依据不同:仲裁委员会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仲裁的案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在合同中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了请求仲裁的协议,而且该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必须有效,否则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的案件,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无须在合同中订有提交法院审判的协议,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的案件直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只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简言之,仲裁委员会受 理仲裁申请必须以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为依据,而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无须当事人达成诉讼协议\"(3)管辖限制不同\"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因而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无管辖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仲裁协议中选定任何一个仲裁委员会,反之,各仲裁委员会都可以接受全国范围内任何当事人的协议选定,对它们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仲裁\"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则必须遵守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对不属于本院管辖 1

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四)程序方面:(1)是否可以不开庭不同\"虽然一般情况下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如果当事人双方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亦可以不开庭,而仅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无论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都必须开庭进行,不能仅根据起诉书!答辩状以及其他材料作出判决或裁定\"(2)是否公开仲裁或审判不同\"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即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只有在当事人协议公开的情况下,仲裁才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则一律公开进行\"(3)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延期开庭不同\"在仲裁中当事人接到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后,如果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延期审理,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在审判中,当事人则无权请求法庭延期开庭\"(4)开庭中辩论的方式不同\"仲裁庭开庭仲裁,未明确区分调查和辩论两个阶段,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都有权进行辩论,即仲裁开庭 采用分散辩论的方式\"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依法必须先进行法庭调查然后再组织法庭辩论,即法庭审判采用集中辩论的方式\"(5)仲裁庭和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方式不同\"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合议庭讨论案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当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不能按照审判长的意见作出决定\"(6)裁决书和判决书的写法不同\"裁决书需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裁决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但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民事判决书应写明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即使是对判决持不同意见的审判人员,也必须署名\"(7)仲裁和审判的期限不同\"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的期限一般为四个月,而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期限可长达九个月(还不

包括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延长的时间)\"两者相比较,仲裁具有简便!迅速的显著特点\"二从历史发展的情况来看,我国国内仲裁和诉讼的关系经历了只裁不审(1949-1966)!又裁又审(1978-1991)!或裁或审(1991年以后)三个阶段\"至1994年8月仲裁法对我国仲裁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从而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动,建立起新型的关系\"笔者认为,我国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在实质上具有竞争!支持与监督!借鉴三方面的内容\"现分述如下:(一)竞争关系\"无论是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都要负责处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在目标相同的情况下,主体多元化必然导致竞争关系,只是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强大的行政干预和立法上非理性的规定,使得它们之间实际存在的竞争关系无从表现出来\"仲裁法的颁布和实施,使仲裁与诉讼的竞争关系充分表现出来并具有实质内容:(1)仲裁委员会不再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而成为纯粹的民间机构,这使得一般人从心理上更容易接纳与亲近,从而有纠纷更愿意找仲裁机构解决\"(2)当事人申请仲裁可以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组成!仲裁方式和各自选定仲裁员;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切严格依法进行,既不能选择受诉法院!合议庭或独任庭!审理方式,也无权选定审判员\"由于仲裁的自愿原则赋予当事人以更多的权利和自由,因此从人的天性来看,当事人显然更愿意选择仲裁而不是诉讼\"(3)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除必须具备公道正派的政治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从事仲裁!律师或审判工作满8年,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业务条件\"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仲裁员的素质大大高于审判人员,而且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实行/仲裁 员个人独立0,责任到人,这较之法院的/集体负责制0亦有相当大的优势\"(4)仲裁庭仲裁案件不公开进行,在裁决书上如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有利于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5)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而且收费较低,可以迅速及时地解决纠纷,使当事人不致花费太多的精力和财力,从而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和经营\"(6)仲裁活动不具有强制性,仲裁机构也无权采取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因而容易使当事人产生后顾之忧,转而选择诉讼解决的方式\"由上可见,仲裁和诉讼各有利弊,互有特色,只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克服自己的短处,就能在竞争中赢得主动\"

(二)支持和监督关系\"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不具有也不能行使任何强制权,但仲裁的顺利进行和生效裁决, 又需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予以保证\"同时,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其错误也在所难免,\"基于此,仲裁法规定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和监督,由此在诉讼与仲裁之间形成了支持与监督的关系\"具体表现在:(1)审查与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达成的仲裁

协议无效,那么仲裁委员会就不能取得对当事人申请案件的受理权和裁决权\"由于仲裁协议的效力对仲裁机构管辖权的有无起着决定性作用,由此仲裁法把审查与确认的权力最终赋予人民法院,以保证仲裁权的正确行使\"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0(2)财产保全\"在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保全条件的,应依法作出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否则,便不应给予保全,以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证据保全\"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

难以取得的,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该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保全条件的,应依法作出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4)执行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违法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如查证属实的,应裁定不予执行\"(5)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没有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系伪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亦应当裁定撤销\"(三)借鉴关系\"仲裁与诉讼解决的纠纷范围有相同之处,即都可以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两者在具体方式和具体程序上亦可以互相借鉴\"当然,由于诉讼存在的时间长,其程序更为成熟和完备,因而仲裁借鉴诉讼法规定的情况更加明显\"具体有三种情况:(1)直接沿用\"如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第71条规定,被申请 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2)间接沿用\"如仲裁法第15条第3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第73条规定,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第75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定\"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法的上述规定表明,有关组织和机构在制定仲裁规则时应借鉴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3)实际借鉴\"仲裁法中关于仲裁代理!仲裁回避!仲裁举证!仲裁调解!仲裁缺席判决等的规定,均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同或相似,立法者无疑借鉴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三仲裁与诉讼所具有的竞争关系!支持与监督关系以及借鉴关系有利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但另一方面,这种相互关系对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仲裁制度和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具体的目标\"笔者认为,我们应当认真考虑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切实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目前,全国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这种状况,显然不能适应审判工作专业性的要求,也不符合诉讼与仲裁之间的竞争需要\"因为按照仲裁法第13条的规定,担任仲裁员必须从事仲裁!律师或审判工作八年以上或具有法学研究!教学等高级职称\"如果任由这种状况发展下去,诉讼在与仲裁的竞争中就会逐步处于劣势,进而丧失其应有的地位,而这种格局的发生实际上对仲裁的发展也是不利的\"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维持仲裁与诉讼的平衡地位,使它们双方之间保持平等的竞争关系,如改变法官的产生方式\"第二,努力保持法官和仲裁员的公正廉洁\"双方除在

工作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外,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法官或仲裁员要做到清正廉洁!秉公办案\"实际上,任何一方只有做到这一条,其他优势才能有效地发挥出来\"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据此,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可以协商在全国范围内选定任何一家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但仲裁的公正性应当是当事人首先考虑的因素之一\"因此,仲裁机构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仲裁机构相互之间的竞争无疑是仲裁公正的内在动力和最根本!最有力的保障机制\"但目前有的仲裁机构从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这种做法应当改变\"不难设想,一个律师今天担任兼职仲裁员在仲裁庭上仲裁案件,而明天则担任代理人在同一个仲裁机构的仲裁庭上代理案件,这样的角色很容易发生错位,这样的律师也很容易利用自己的兼职仲裁员身份向其他仲裁员请客送礼说情,进而发生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情况\"因此,从律师的特殊职能和廉政建设角度来考虑,仲裁构

不宜聘请律师担任兼职仲裁员,律师一旦被聘任仲裁员后应立即辞去律师工作,担任专职仲裁员\"目前法官队伍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情况时有发生,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这种情况不遏制,必然会使人民群众远离法官,从而使法院在解决纠纷活动中丧失竞争力\"第三,进一步完善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在仲裁程序的完善过程中,既要继续保持和发挥仲裁简便易行!迅速及时的优点,如规定较短时间的仲裁期限,又要借鉴诉讼程序较为严密的特点,在修订仲裁法或制定仲裁规则时对仲裁的申请!受理和仲裁庭调查!辩论!裁决等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使其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在诉讼程序的改革过程中,既要继续保持诉讼程序严密具体!操作性强的优点,又要借鉴仲裁程序简便易行!迅速及时的特点,如仲裁所实行的仲裁员个人负责制!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仲裁庭仲裁案件当庭裁决!仲裁期限较短等\"这样有利于增强审判人员的工作责任感,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并在诉讼领域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第四,建立健全仲裁裁决的救济机制\"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加之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仲裁裁决难免不发生错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法规定由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予以监督,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予以纠正\"但这种机制亦有一定缺陷:一是人民法院不能主动监督纠正,二是某些人民法院可能出于削弱仲裁机构竞争力的考虑,不适当地进行监督活动\"因此,将保障仲裁裁决正确性的权力只赋予人民法院,显然有失偏颇\"笔者认为,除法院监督外,还应增设以下两项救济机制:(1)应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撤销错误的裁决\"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当仲裁裁决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但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是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的,即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并不能主动行使审查权,只有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时才能进行审查并确定裁决有无错误\"因此,人民法院对于仲裁的外部监督固然具有监督力度大!效果明显的优点,但仲裁机构的内部监督也是十分必要的\"在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仲裁机构自行发现裁决确有错误时,仲裁机构应当有权自行纠正,只有这样才符合我国一贯实行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0的方针,才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树立起仲裁公正的形象\"为保证既维护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又做到有错必纠,仲裁规则应对仲裁机构纠正错误的程序和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第一,参照5民事诉讼法6的规定,仲裁机构作出仲裁后2年内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撤销或变更;2年后才发现的则不应重新仲裁,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性\"第二,仲裁机构依法撤销或变更原裁决,必须具备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原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原裁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是伪证的或主要证据不足,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等情形\"不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仲裁机构不能撤销或变更原裁决\"第三,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原裁决,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提出,仲裁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是否进行重新仲裁的决定\"决定重新仲裁的,应当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另行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2)应规定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仲裁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有权对具有司法性制裁的仲裁机构的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因此,应当规定,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公民的举报或其他途径发现仲裁活动有违法的情形,仲裁裁决确有错误而仲裁机构未自行纠正,当事人也未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认定仲裁决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的要求\"对于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撤销的裁定\"对仲裁活动和仲裁裁决实行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审查和人民检察院主动干预相结合的原则,无疑将对仲裁机构产生巨大的约束作用,促使其依法公正地仲裁经济纠纷,进而有效地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责任编辑:袁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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