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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承诺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0:31:10 来源: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诚信诉讼承诺书

诚信诉讼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已仔细阅读《民间借贷案件诉讼风险告知书》,清楚并理解其内容。在此本人/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本人/本单位保证提交法院的证据材料内容真实,不存在伪造、编造、隐匿证据等虚假情形;

二、本人/本单位保证在所参与的立案、审判、执行、再审等一切诉讼活动中坚决杜绝滥用诉权、虚假陈述、隐瞒关键事实、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发生;

三、本人/本单位诉讼文书上的签名、印章真实,证据材料内容真实,所提供的被告信息真实等,并承诺若违反承诺内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诺人签名:

日 当事人打官司需签《诚信诉讼承诺书》

2012/11/13 00:00:00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作者:李罡

昌平法院推行诚信诉讼保障机制———

本报讯 由于虚假诉讼已经成为近年困扰法院审判的顽疾,本市昌平法院昨日宣布,该院将推出诚信诉讼保障机制,今后到昌平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需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对于虚假诉讼造成的后果,过错方要承担法律责任。

据介绍,近年来通过法律程序维权或者解决纠纷,已成为越来越多普通群众的选择,同时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行为也越来越多。昌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就经常遇到一些不符合限购资格的买受人通过虚假诉讼进行房屋或者车辆过户、离婚一方通过虚假诉讼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违法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将违法债务合法化、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转移即将被法院执行的财产,以及其他以虚假的诉讼主体或提供虚假证据等方式提起的民事诉讼,企图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或裁定的案件。日渐增多的虚假诉讼给法院审判造成了很大困扰,也给一些案件或者案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带来很大隐患。

为预防和控制虚假诉讼,合理利用司法资源,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秩序,近日,昌平区法院推行诚信诉讼保障机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通知原告受理和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的同时,以格式化的告知书向当事人书面释明虚假诉讼的风险和法律后果、诚信诉讼的具体要求等,并要求当事人分别在《权利担保承诺书》和《诚信诉讼承诺书》上签字。要求当事人双方承诺,案件所诉争的财产未设定抵押,未涉及案外人的合法权利,所作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材料,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本人知晓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并愿意承担因本人虚假陈述或提供假证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同时昌平法院还在《权利担保承诺书》和《诚信诉讼承诺书》中附上民诉法的相关法律条文,向当事人书面释明虚假诉讼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诉讼也要讲诚信 承诺书前造假当事人打退堂鼓

时间:2013-9-9 8:56:00 来源:姑苏晚报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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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徐剑 马俐记者 叶永春)为遏制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吴中区人民法院在诉讼各环节加大防范、甄别和惩治力度,并于今年重点推行诚信诉讼承诺,对存在疑似虚假诉讼情节的案件,引导双方当事人签订《诚信诉讼承诺书》,实行“一诺四责”。近日,吴中法院就通过该项机制成功解决一起涉嫌关键证据造假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09年,房东刘某将其房屋出租给陈某,陈某又擅自转租给贾某开了一家饭店。于是刘某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解除了刘某与陈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因贾某在承租过程中支付了转让费、租金及装修费,又以合同解除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将陈某诉至吴中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与陈某的合同已于2010年2月下旬解除,并要求陈某返还租金、赔偿装修损失。

庭审时,贾某提供了一份房东“刘某”书写的房屋交接证明,佐证其2010年2月20日已将房屋返还刘某。陈某认为该交接证明是贾某伪造的,贾某实际上一直经营至合同到期,并无损失,还欲申请对证明上“刘某”笔迹进行鉴定。为查明案情,法院追加刘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刘某却对该交接证明是否系其本人出具含糊其辞。综合种种迹象,法官初步判断贾某存在提供虚假证据的嫌疑,向双方充分释明虚假诉讼风险责任和法律后果,并引导原、被告签订《诚信诉讼承诺书》,告知二人若查实所作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存在虚假、恶意等情形,将承担相应的妨碍诉讼、民事赔偿、刑事和征信四重责任。在确定启动笔迹鉴定前,承办法官再次强调诚信诉讼原则和不诚信诉讼的法律后果。最终贾某知难而退,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诉讼。

目前,吴中法院已在70余件民商事案件中适用《诚信诉讼承诺书》,有效维护了正常的诉讼程序和司法权威,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了社会诚信的构建。 (责编:陈亚萍) 海口美兰法院充分发挥《诚信诉讼承诺书》作用 67宗虚假诉讼自动撤诉

作者:记者何海东 特约记者王禄文 通讯员金婷婷 陈少游 2013年12月03日 来源:法制时报

本报讯(记者何海东 特约记者王禄文 通讯员金婷婷 陈少游)近日,海口美兰区法院民一庭在审理邹某等67人诉某装饰工程公司系列劳动争议纠纷案时,发现原告方相关证据明显造假,于是及时要求原被告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结果67名原告全部撤回起诉。

据了解,为防范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确保案件审理公平正义,美兰区法院从今年8月起实行诚信诉讼承诺制度,要求当事人向法院承诺所作陈述及提交证据材料全部真实,没有恶意串通、伪造变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情形;参加诉讼不以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承诺人愿承担因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近日,该院民一庭受理了邹某等67人诉海南广南装饰工程公司的系列劳动争议纠纷案,审查中发现邹某等67名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存在问题,如邹某等人与装饰工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1992年1月1日)比装饰工程公司成立的时间(1993年4月15日)提前了一年多,一些来自海南省外的原告最初到海南的时间要比他们进入装饰工程公司工作的时间晚几年。法官认为,从上述证据材料判断,造假明显。

针对上述问题,该院及时传唤原告委托代理人到院,指出上述证据的矛盾之处,要求67名原告及被告必须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结果,这67名原告在开庭前全部自动撤回起诉,一起系列虚假诉讼被成功阻止。

据悉,该院推行的诚信承诺制目前主要在民商案件中试行,要求不论是立案阶段,还是诉讼阶段抑或是送达及调解中,当事人必须在《诚信诉讼承诺书》上签名。办案法官应当审慎审查证据材料,注意防范虚假、恶意诉讼。

立案庭编发《诚信诉讼承诺书》 源头防控不诚信诉讼 发布时间:2012-08-16 10:35:37

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然而,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交往活动的日益频繁,滥用诉讼、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也出现逐渐增多的苗头。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权,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秩序,有效利用司法资源,根据市高级法院院长池强在2012年北京市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结合二中院及辖区法院“防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重复起诉”立案工作座谈会的相关内容,在吸取兄弟法院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怀柔法院立案庭编写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诚信诉讼承诺书》。

《诚信诉讼承诺书》分为总则、承诺内容、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三部分,根据以往出现的不诚信诉讼的各种现象,围绕立案阶段起诉人提交的诉讼材料,从诉讼目的、起诉的意思表示、诉讼主体信息、起诉书中陈述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材料等方面予以总结,要求起诉人及其代理人签字承诺,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诉讼目的合法、事实和证据材料客观真实、当事人信息真实,并在醒目位置作出提示,如果违反承诺可能遭受的诉讼风险和承担的法律强制后果。

立案庭在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向起诉人下发《诚信诉讼承诺书》,起诉人签字后,附卷移送业务庭室,力求在立案审查阶段加大排查力度,做好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源头防控工作。

第1页

共1页 探访北京东城法院“诚信工程”

http://www.daodoc.com

2012-09-09 10:51

社会管理道

□文/图本报记者黄洁本报实习生孔一颖

“没想到,法院还搞这样的调查问卷。这种形式好,让我们都能有说话的权利。其实,我们打官司一是怕对方说假话、作伪证,二就是怕法官不公开、不透明。”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立案大厅里,一位刚刚填写完“诚信调查问卷”的当事人姚先生诚恳地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姚先生手中拿到的这份调查问卷,其实就是东城法院诚信工程建设的一个环节,而调查问卷记录下来的姚先生所担心的事儿,就是诚信工程要解决的问题。用东城法院院长孟祥的话来说,诚信工程就是要解决目前存在于审判之中的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甚至进行虚假诉讼、伪公益诉讼等损害司法公信的行为,就是要做到“对内以诚正身,规范审判权运行;对外以诚立信,倡导诚信诉讼”。

诉讼中撒谎必须付出代价

“我错了,我对不住你们,求求你们原谅我。”法庭上,何女士当着丈夫和亲人面,羞愧难当,掩面痛哭。

今年2月,何女士来到东城法院,以丈夫高某的名义起诉丈夫的姐妹和弟弟,要求继承其父母生前的拆迁补偿款和积蓄。

可当该案在东城法院开庭过程中,法官黄粲对当事人身份进行审查时发现,原告高某对该起案件竟然毫不知情,也从没有委托妻子进行过这一诉讼。经过黄粲反复询问,何女士终于承认,她是盗用了丈夫的身份证件立的案,起诉书和委托书上的签字也都是她伪造的,而她这么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多继承点财产。

案件的真实情况被查明后,何女士主动申请了撤诉。鉴于何女士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法院在裁定准予撤诉的同时,也对何女士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决定。庭后,何女士悔恨不已,除了请求丈夫和亲人谅解,还当面写下了检查书。

据了解,在东城法院打造诚信工程以来,类似何女士这样遭到处罚或训诫的不诚信诉讼人已经不止一两个。

今年3月,东城法院执结了一起历时8年的案件。数年前,法院已判令窦某、北京某美食城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刘某借款50万元,同时支付利息1.7万元。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一直未找到两位被执行人的下落。2008年,法院了解到,窦某在深圳市出资4500万元成立了深圳某能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同时还担任着四川某能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查明确切消息后,法院立即对窦某出资建立的公司进行了查封,但是窦某本人却仍然不见踪迹。

直到今年3月,法院得到线索,最终在广州机场将窦某带回北京。鉴于窦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果断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案件已经被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这起案件是两区法院合并成立新东城法院以来,首次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启动刑事追责程序。”法官说,“案件中,一面是申请人无助的眼神和无奈的哭诉;另一面却是被执行人奢侈的生活。执结这样的案子是对守信者最好的交代。”

东城法院副院长陈立如说“:诉讼中各种不诚信行为对司法公信力危害很大,不仅浪费诉讼成本,还会对守信的一方造成信任危机。而我们就是要通过法律的导向功能告知社会,失信有成本,不法有代价。”

签份承诺书履行诚信义务

“在诉讼活动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是您在人民法院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的重要保障。希望您在本院诉讼中,遵守法律规定,讲诚信,守诺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法维护享有的民事权利。”

这段话出自东城法院的《诚信诉讼风险提示》。如今,在东城法院立案大厅内,每位申请立案的当事人,除了各种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告知书外,一定还会收到这样一份特殊的提示。其中详细说明了,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及为什么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且告知当事人如果违反这一原则将有可能承担罚款、拘留以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利后果。

不仅如此,每个参与诉讼的人还都会被要求签订一份《诚信诉讼承诺书》:“本人/本单位保证提交法院的证据材料内容真实,不存在伪造、编造、隐匿证据等虚假情形”、“本人/本单位保证在所参与的立案、审判、执行、再审等一切诉讼活动中坚决杜绝滥用诉权、虚假陈述、隐瞒关键事实、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发生”等等,几条承诺内容看完,当事人对自己所负有的诚信义务就更加一目了然。

“法院发的每份提示我们都认真看了,虽然表面上看签个承诺书好像义务增加了。可仔细想想,其实这些都是一些最基本的做事原则,如果大家都能按照承诺履行,我们也不用担心什么伪证、虚假诉讼之类的事了。”手拿承诺书,大部分当事人反而觉得心里踏实了不少。

对此,副院长陈立如说,打造“诚信工程”,严把入口是重要一环,从立案阶段就要严防虚假诉讼进入法院。

两道防火墙谎言总会戳穿

虽说立案时有了提示,签了承诺,可要是当事人就是不遵守,到了诉讼阶段还是撒谎、交伪证,怎么办?

对此,陈立如告诉记者,案件进入法院后再发现期间有任何不诚信的现象,东城法院的二道防火墙——主审法官甄别、防控就要发挥作用了。

在东城法院此前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建筑工人陈某在某大楼修缮工程工作过程中,失足掉入了10米深的地下室,受伤严重,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后,陈某将施工单位告上了法庭,索要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反复强调自己是家中的独子,需要扶养父母,因此要求被告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6万元。庭上,陈某还提交了一份独生子女的证明文件。法官在审理这起案件中,对陈某提交的独生子女证明产生了怀疑,为了避免错误,法官专程去了趟原告的老家调查了解情况。果然,陈某家中共有兄弟姐妹四人,这份证明是虚假的。

发现该问题后,承办法官对陈某当庭予以训诫。陈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庭撤诉。此后又以真实的证据重新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类似这样不诚信行为被识破的案例,东城法院已经有了不少。而记者发现,法官们辨别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其实也不都是靠经验,他们每人手中都有一部“宝典”——甄别、防控虚假诉讼法官操作手册。

东城法院民三庭庭长姜在斌介绍说,这份手册详细地总结出了虚假诉讼的6大特点,例如当事人间关系特殊;审理过程中,一方自认较多,原被告双方缺乏实质性对抗等等。同时还对虚假诉讼在立案和审理阶段应该如何防控,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如何规制,以及虚假诉讼受害人如何救济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提高公信力法官多少责任

自从东城法院开始推行“诚信工程”建设以来,全院的法官们都明显地感觉到,自己的工作标准被无形中提高了不少。

根据东城法院对诚信工程“对内以诚正身,对外以诚立信”的定位,法官刘骁男认为:“我们的诚信不仅体现在秉公判案上,也要体现在日常的琐碎工作中。在答复当事人咨询时,要做到有理有据;在约谈传唤时,要严格守时;日常工作中,哪怕快赶一步路、多说一句话、多尽一份心都能在当事人心中树立起东城法官笃信守诚的良好形象。”

为了做到这一点,东城法院专门制定了一份《法官诚信行为规范》,其中规定法官应恪守“笃信守诚、尚法弘德”的行为准则,同时对立案、审判、执行、涉诉信访处理、业外活动各环节提出了更规范、更严格的行为标准。不仅如此,该院“三位一体”的案件评查机制将以往“事前审批、事后监督”变成“过程控制、事中评查”,将审判管理、纪检监察、信访投诉三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全部纳入案件评查机制,加强对执法办案环节的有效监督。

“内外兼修”的诚信体系运行半年,成效已经颇为明显,截止到今年上半年,东城法院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达80.4%,同比上升8.4%;涉诉信访初访量明显下降,降幅达73.5%,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有了明显提升。

可对于东城法院来说,上述这些还远远不够,以法院诚信工程“辐射社会”,为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发挥作用,才能体现诚信工程的最大效能。

今年5月15日,东城法院与中国移动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诚信共建研讨会召开。会上,双方承诺将积极寻找诚信工程与中国移动公司北京分公司“信·北京”活动的契合点,共同推进诚信举措,共同推进诚信社会建设。

推荐第2篇:诉讼保全担保承诺书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

被担保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担保人愿为被担保人向贵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做如下担

保:

担保人以自己所有的作为被担保人

对提起的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

此致

贺兰县人民法院

担保人(签字):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

推荐第3篇:诉讼保全担保承诺书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

被担保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董事长

担保人愿为被担保人向贵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做如下担

保:

担保人以自己所有的 作为被担保人

对 提起的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

此致

贺兰县人民法院

担保人(签字):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篇2:诉讼保全担保人承诺书

承诺书

承诺人:xxx(身份证:510228xxxxxx)、xxx(身份证:51022819xxxxx)愿以自己所有的位于xxxx00号00幢0-0-0的住房(000房地证2000字第00007号)为xxx对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承诺人承担。

承诺人: xxx年x月x日篇3:个人担保承诺书

个人担保承诺书

编号 (出借人):

年月担保向你借款 元(大写),并签订了《 借款合同》(编号: ),本人已经对相关的借款合同文书作了全部了解,并知悉了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本人及财产共有人自愿用全部自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汽车、有价证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债权)为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向你提供担保,并作如下担保承诺: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的范围:包括《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出借人的合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律师费、实现债权的各项追偿费用、法院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全部合同债权。

3、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4、无论是否另有他人提供担保,我在担保范围内无条件地、独立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自愿放弃法定的一切抗辩权利。

5、对你的债权,无论是否有任何人提供了物的担保,我的保证担保责 任不以该物的担保优先受偿为前提,更不得以此作为拒绝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抗辩理由,仍应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责任。

6、本承诺为无条件的和不可撤销的承诺书。借款人不能按约定履行偿 还义务的,我接到你书面通知后3日内履行全部清偿责任。否则出借人依据《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所享有的包含追偿权在内的一切合同权利可以一并向我行使,我自愿无条件接受。

7、本承诺具有独立性,无论借款合同或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效,均不 影响本承诺书的有效性,同时也不受借款合同其他担保方式的影响。

8、如有多人提供担保的,每个人的责任也是连带的、不分份额的,任一人对所担保的全部债权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有权选择其中一人、数人或全部作为追偿对象并有权要求其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我对此追偿方式无异议。

本人的担保承诺已取得了财产共有人或配偶的同意。如遇重大资产变动的情况,本人将及时通知你采取保全措施。

承诺人(签字):

财产共有人或配偶(签字): 年 月 日篇4:财产保全担保承诺书

财产保全担保承诺书 人民法院:

纷一案,涉及标的 万元。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单位)自愿以 财产(价值为该案的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如因申请人方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经济损失,由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

年 月 日篇5:担保承诺函

担保承诺函

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原告眭才龙诉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眭才龙已向贵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保全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的财产。

现我公司自愿就此项诉讼保全业务提供担保,保全期限至此案结束,如保全错误,我公司愿承担赔偿责任。

推荐第4篇:诉讼

民:1普遍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民事争议案件是通常使用的审判程序,也即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一般民事案件的正规程序

2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所使用的独立的一审诉讼程序

3执行回转: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局已执行的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执行机关依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责令一方当事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的活动或制度

4民事案件主管: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业绩明确人民法院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其实质是确定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或权限 5证明责任:诉讼当事人通过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6执行和解: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如何履行义务,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解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以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

7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作出判决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制度

8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中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因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为实现其合法权益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行为

9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授权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在民事诉讼中以当事人的名义并为其利益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10移送管辖:已已经受理的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该案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11诉讼终结:诉讼过程中由于法定原因只是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进行下去没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

刑12监视居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13逮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害性,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14自诉案件:被害人或指定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

15上诉不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欠款规定限制

16侦查:国家法定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人而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错

17刑事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力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 ,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的诉讼行为的总和

18假释: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核武器图形的罪犯,在经过一定期限的服刑改造后,确有悔改表现且不致在危害社会的附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的的制度

19;既判力:判决确定后,在实体内容上对于当事人和法院具有约束效力,及当事人受到判决的约束,不得就已判决的内容再提出争议,发育那也受到判决约束,不得就同一事项作出矛盾的判断

一.刑诉的强制措施:1拘传2取保侯审3监视居住4刑事拘留5逮捕

二.自诉案件的范围: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

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起诉的条件1有适格的原告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实施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刑事案件中被指定辩护人:1被告是盲聋哑人的2被告是未成年人3被告可能被判死刑的

五.诉讼终结原因: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六.送达方式: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5转交送达6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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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近三年的无诉讼情况承诺书

致:

我司承诺无以下情况:

(1) 同一项目因施工承诺的项目劳务人员不到位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不善或其它不履行施工承诺的行为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2) 除不可抗力外,因承包人原因放弃承包或不能按规定与发包人 签订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3) 因劳务单位不履行施工承诺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促裁 和诉讼记录的;

(4) 因劳务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承诺标准或工期延误的; (5) 因拖欠劳务工人工资款被有关部门通报。

以上承诺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服从甲方处理。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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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承诺书

我方参加贵方的XXXXXXXXX施工项目招标的投标书,现我方向贵方慎重承诺:

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能力,无不良经营行为;

无因投标申请人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争议纠纷及仲裁和诉讼记录;如果我方经本工程评标委员会评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间被他人举报并经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核实,确认存在上述不良记录,我方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承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联系电话:

2014年1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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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承诺书

我方参加贵方的项目名称投标的申请书,现我方向贵方慎重承诺:

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能力,无不良经营行为;无因投标申请人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争议纠纷及仲裁和诉讼记录;如果我方经本工程评标委员会评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间被他人举报并经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核实,确认存在上述不良记录,我方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申请人 (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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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答辩状格式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基本情况,略)

答辩人为(因)****诉我(单位)*****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起诉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以上所主张不符合事实(没有法律依据),理由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人民法院。

附:

1、答辩书副本__份。

2、书证材料(证明文件)__份。

答辩人:***

代书人:河南***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证据保全申请书样式:

年xx月xx日生,x族,系xxx职工,现住xxxxx,证据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xxxx

电话:xxxxx

被申请人:xxx市xxxx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xxx,任该医院院长。电话:xxxxx 。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保全保存在被申请人XXX处的证据XXX病历资料1套。

申请理由:

申请人xxx诉被申请人xxx医院xxx纠纷一案,因申请人需要依据保存在被申请人处的XXX的住院病历进行医学鉴定,以查明双方责任,因该证据存在灭失或被篡改的可能,故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保全该证据,请予准许。

此致

xx市xxx区人民法院。

附:证据存放地点:XXX医院。

申请人:XXX 二OXX 年X 月X 日

五)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

财产保全申请书 (

申请人:***,女,*族,****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楼。

被申请人:***,男,*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县**镇**村,居住地**市**路社区**路**号。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已经在贵院立案。为避免本案将来法院做出的判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一、将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市**区**路社区**路**号的房产一套(共有人***,房产证号******)依法予以查封。

申请人自愿以对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五)申请执行书样式:

请 执 行 书 申

申请人: X X市XX厂。厂址:X X市X X区X X路X X号。

法定代表人:赵XX,厂长。

委托代理人:X X,男, 54岁,该厂干部。

被申请人:刘X X,男, 56岁,汉族,河北省X X县人, XX市运输机械厂厂长,住X X区X X里X X楼X X号。

请求事项:

责令被申请人执行(2010)*中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立即将座落在X X区X X路xx号房屋一间半移交申请人,并协助申请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〇一一年*月**日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纠纷一案先经XX区人民法院审理,以(2010)X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在案。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又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以(2010)X中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裁定维持原判。原判主文第一条规定:“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被告所有坐落XX区XX路XX号房屋一间半归原告所有,原告付给被告房款3000元,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一切过户手续,并立即将房移交原告。”现判决已确定多日,被申请人仍拒绝履行其应尽之义务,致使申请人之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事实及理由:

……

综上所述,本案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本应服判履行。但被申请人明知故犯,拒绝履行,严重侵犯申请人之合法权益。为此,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附件:

一、二审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

申请人: X X市XX厂

法定代表人:赵XX

2010年 *月**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张**,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市**区**镇**村**号。

被申请人:陈**,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10)咸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业经咸阳市**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

月**日作出了(2010)咸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陈某某搬离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区**路**市场西楼*号房屋,并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损失费5000元整。后因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月**日作出(2010)咸民终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此致

咸阳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〇年*月**日

(七)起诉状样式:

样式1:(公民之间,借款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XX,男,汉族,出生于19**年*月*日,住**市**街**号。电话:********。 被告:刘XX,女,汉族,**岁,户籍地:**市**乡**村,现住**市**花园**号楼*单元**楼**户。电话:**********。

案由:债务(借款纠纷)。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三万元整(3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8年*月*日,被告因故分3笔向原告借款共计三万元整(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时间(见书证)。不料,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分文。

被告借款不还,已经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民诉法》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断,准如所请,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此致 **市人民法院。

附件:

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2份。

具状人:*** 二〇**年十月六日

样式2:(单位之间,合同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河南省许昌****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魏都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电话:*********。

被告:山西省**县****煤矿,住山西省**县***乡***村。

法定代表人:***。该煤矿矿长。

案由:合同(货款)纠纷。

请求事项:

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70000元整,并按照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至全部货款本息清偿之日为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1份。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机一套,货款共计人民币**万元。该《合同》同时约定“货到付**万元,安装完毕付**万元,剩余**万元一个月内付清。”(见书证)

上述合同生效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货。被告于20**年*月**日收到货物后向原告支付首笔货款*万元,下余货款*万元,经原告多次派人追索,被告以种种原因,至今没有清偿。

综上所述,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货款,已经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断,准如所请。此致 山西省**县人民法院。

附件:

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材料*份共*页。

具状人:河南省许昌****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私章)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三、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男(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受托人(代理人):*** ,男(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就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离婚、借款、合同、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委托***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权限为:

(一)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二)代为承认、否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

(三)代收法律文书,执行款物。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字之日起至本案一(or:二)审程序终结止。

委托人:***(本人签名,指押) ***年 ***月***日

委托书样式2:

授 权 委 托 书

人民法院:

委托人: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住址:*********** 。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住址:*********** 。电话:*********** 。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对方当事人)*******(案由)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委托权限为:

1、一般代理,代为一审诉讼。

2、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3、代为提出执行申请、签收执行法律文书。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字之日起至本案一

(二)审程序终结止。

委托人:*******

二〇**年**月**日

委托书样式3:

授权委托书

XXXX公司:

兹委托***同志(系我公司职工 or: 销售科长),身份证号码:**********)负责我公司产品的销售和结算工作。请将我公司货款转入以下开户行帐号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授权有限期:20**年**月**日——20**年**月**日。

户名:(电脑打印,不可手写)

帐号:(电脑打印,不可手写)

开户行: (电脑打印,不可手写)XX银行XX支行

委托人:(公司名称,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私章)

20**年**月**

推荐第9篇:诉讼文书

一、起诉和受理文书

1.公民起诉状

2.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状

3.立案审批表

4.不予受理裁定书

5.不予受理的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6.驳回起诉裁定书

7.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8.公民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

10.共同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2.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文书

1.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公告

2.对公民起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4.被诉公民应诉通知书

5.法人、其他组织应诉通知书

6.公民民事答辩状

7.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答辩状

8.反诉状

9.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10.参加诉讼通知书

11.退出诉讼通知书

12.调查工商登记情况函

13.调查笔录

14.院外单位鉴定委托书

15.法医技术鉴定委托书

16.勘验笔录

17.委托调查函

三、管辖文书

1.诉讼管辖协议书

2.管辖权异议书

3.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

4.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5、案件移送函

6、调卷函

7.送卷函

8.退卷函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文书

1.公民财产保全申请书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保全申请书

3.提供担保通知书

5.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6.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7.先予执行申请书

8.先予执行裁定书

9.申请复议书

五、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旋

1.拘传票

2.罚款决定书

3.拘留决定书

4.执行拘留通知书

5.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6.提前解除拘留通知书

7.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决定的复议决定书

8.民事制裁决定书

9.司法建议书

六、开庭审理文书

1.不公开审理申请书

2.回避申请书

3.对回避申请的决定书

4.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5.参加诉讼申请书

6.公民民事撤诉状

7.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撤诉状

8.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9.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10.延期审理申请书

11.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书

12.证据保全申请书

13.传 票

14.出庭通知书

15.开庭公告

16.阅卷笔录

17.调解笔录

18.法庭笔录

19.代理词

20.合议庭评议笔录

21.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

22.向本院院长申请延长案件审理期限的报告

23.延长审限民事案件情况表

24.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案件审理期限的报告

25.对申请延长一审审限报告的批复

26。送达回证

七、一审裁判文书

2.一审民事调解书

3.一审民事判决书

4.委托宣判函

5.宣判笔录

6.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裁定书

7。送达民事裁判文书公告

八、第二审程序文书

1.公民民事上诉状

2.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上诉状

3.报送上诉案件函

4.送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

5.公民撤回上诉状

6.法人或其他组织撤回上诉状

7.准许或不准许撤回上诉民事裁定书

8.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民事判决书

9。二审发回重审裁业书

10.二审民事调解书

九、审判监督程序文书

1.申诉状

2.本院决定再审裁定书

3.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决定提审裁定书

4.再审申请书

5.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6.人民检察院抗诉书

7.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决定再审裁定书

8.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9.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10.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民事判决书

11.提审案件的再审判决书

12.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13.再审案件民事调解书

十、督促程序文书

1.支付令申请书

2.受理支付令申请通知书

3.不予受理支付令申请通知书

4.驳回支付令申请裁定书

5.支付令

6.支付令异议书

7.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书

十一、公示催告程序文书

1.公示催告申请书

2.停止支付通知书

3.公示催告公告

4、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书

5.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书

6、公示催告程序判决公告

推荐第10篇:诉讼材料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

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

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相互关系的证明。

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相互关系的证明。

(二)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过错责任的证据

1、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3、现场勘验笔录、录像、照片、证人证言等能证明事故发生事实经过的证据。

(三)请求赔偿事项的证据

1、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2、有关误工费的证据

(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息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

为误工日期。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本单位人家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一计征起

点为限。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提供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或提供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

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以计算误工费。

3、有关护理费的证据

(1)医院确定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提

供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以参照计算。

4、伤残赔偿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鉴定书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统计机构出具的统计数字),以计算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4)配置或更换残疾辅助器具所需要的证据。应提供残疾器具购置发票,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器具属于国

产普及型的证明及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

5、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

(1)抚养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或亲属证明。

(4)抚养人为在校生的,由学校出具证明。

(5)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伤残证明。

(6)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统计机构出

具的统计数字),以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6、死亡赔偿证据

(1)当事人死亡证明

(2)亲属关系证明

(3)丧葬费凭证与清单;或提供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上6个月总额计算丧葬

费。

(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根据此标准按20年

计算死亡赔偿金;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7、交通费及住宿费证据

(1)到医院就诊或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交通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

提供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2)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证明。

(3)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

宿的发票。

8、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证据

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得,提供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以此计算,主张必要的营养费的,

提供医疗机构的确定意见。

9、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10、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11、提起诉讼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或不能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通知书。

(3)根据诉讼请求事项提供相关证据。

第11篇:诉讼书

诉讼书

各级党和政府信访部门:

我名叫阿里木。马木提男维吾尔族今年64岁个体户住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跃进街租房

我在乌鲁木齐市宝山路127号至377号地段有个49.02平方米3间私人房。2002年4月16日有新疆真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乌鲁木齐基本建设程序经批准并经乌鲁木齐市房屋拆迁办公室许可,建设综合楼时我和其他邻居等六人房屋在拆迁蓝线内都拆除了,我的49.02平方米的3间房屋也拆除了,其他人都已经该拿的款已拿完,我家的户口多因此要求要住宅。当时跟我签订了关于解决18个月内安置一套40平方米新住宅的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上明确确定给于补偿过渡费,差价费11769.90元同时给于家里的15口人每人每月按70元正为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可是到现在没有落实到实处。我在8年以来该去地方去了千次,该找的领导找了千次得不到一个可靠地效果。我相信我们党和政府会考虑老百姓生活问题,安置老百姓的主要工作放在第一位。可是基层由一部分干部不考虑老百姓困难给群众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因此请上级领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拆迁条例》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有关条例过目我的有效依据给予解决一下的问题盼。

一、解决新住宅一套40平方米。

二、解决现在标准的过渡费。

三、解决现在标准的差价费。

四、解决15口人都是乌鲁木齐户口因此8年以来的和以后的生活补偿费。

诉讼人:阿里木。马木提

2010年3月9日

第12篇:恶意诉讼

恶意诉讼,是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 由于恶意诉讼往往是恶意当事人牺牲对方的利益来换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法院若处理不当不仅会侵害到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同时会影响司法的权威和声誉,因此杜绝恶意诉讼势在必行。本文从产生恶意诉讼的原因入手,对杜绝恶意诉讼应采取的措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有助于这一难题的解决。

编辑本段

案例 说法

不久前,人民法院报刊登了这样一起案例:2001年6月,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的法律教师史鹏程,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校长于申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请求法院确认《海关权利的法律思考》、《论海关权力》两文的著作权属于其本人,并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800元。出人意料的是,经过主审法官的调查发现,事实真相竟是原告冒用被告的名义发表了自己撰写的论文,而后又以被告侵犯自己著作权将被告告上法庭,而原告之所以这么做的原因是史鹏程在校期间为自己出书,冒用单位名义在外搞征订,违反了学校财经制度。被发现后,经校领导讨论对其做了处分,史鹏程为报复校领导而采取了这种恶意诉讼的方式。基于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史鹏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学法“玩”法的史鹏程,终究在法律的正义面前败下阵来。案件至此已真相大白,似乎可以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了,但对于常见诸各种媒体的恶意诉讼案件,我们不得不静下心来,认真思考一下,是什么原因让一向畏惧诉讼,不愿与官司扯上关系的中国人大胆到敢利用诉讼来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究竟我们的司法制度出了什么问题?

所谓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虚假的事实提起诉讼,利用诉讼获取自己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恶意诉讼对司法制度和社会安定带来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司法机构,特别是法院若对此处理不当,势必会造成公众对诉讼的不信任感和对社会的抵触情绪。就个人而言,恶意诉讼往往是恶意当事人以牺牲对方的利益来获取自己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因而对对方当事人而言,司法机关是否能正确处理案件对其至关重要,稍有不慎便会侵害到其个人利益。但同时,恶意诉讼又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从形式上看,这类诉讼行为往往都符合程序法的一切要求, 主体资格、事实理由也往往具备程序法要求的条件,特别是当事人为达到目的,在起诉之前就会为案件今后的审理做好充分的准备和铺垫,因此,在诉讼初期很难判断其为恶

意诉讼,即使是在案件审理开始之后,案件的审理者也很容易被恶意当事人的精心策划所迷惑。可以说,如何识破并彻底杜绝恶意诉讼,对司法工作者而言是个不小的难题。

我们知道,我国是一个崇尚“和为贵”思想的国家,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一向惧讼的当事人反而利用起了诉讼,以往很少听说的恶意诉讼却在近几年屡次见诸报端呢?我们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多年来法制意识的宣传和教育使得 “依法治国”的观念已逐渐深入人心,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法官、律师、当事人的文化素质和知识水准也得到较快提高,而且大多数中国人以往根深蒂固的惧讼心理有了极大改善。不可否认,这种现象是可喜的,但法制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制度的建设、意识的培养应当协调进行,缺一不可。那么我国的司法制度现状如何呢?应当说,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一直以来深受封建专制和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影响,实行的是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 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审判实践中都存在很多弊端。一方面,立法不完善、不稳定,时至今日仍有许多法律法规处在修改和进一步完善阶段;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审判法官包揽一切司法活动的情况。尽管从90年代开始,我国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审判方式改革,立法活动也逐渐趋于成熟,但仍属于法制进一步建设和逐步完善的阶段。在这一阶段,法律和制度上的漏洞就很容易被已经逐渐习惯使用法律武器的人加以利用。

其次,当前的法制教育和宣传缺乏对诚实信用的足够重视。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同时也应当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应当奉行的道德准则,他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和解决纠纷过程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中应包括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当事人之间的诚实信用。不仅法官在诉讼中不应越俎代庖,给予当事人应有的诉讼主体地位,而且当事人之间也应当讲究诚实信用、不诈不欺,不得使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手段利用有利于自己的诉讼法规和规避不利于自己的诉讼法规。由于我国传统的诉讼观念和诉讼体制的制约和历史惯性作用,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至今,诉讼理论对诚实信用原则也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这就导致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虽逐渐增强,但却不够完善和健全,也成为恶意诉讼出现的思想根源。

再次,我国的司法制度存在很多漏洞和缺陷,这成为恶意诉讼屡次发生的客观原因。我国传统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法官的职权色彩十分浓重,对诉讼的发生、发展、变更和消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私下单独接触当事人的情况时有发生,诉讼结果很可能为诉讼主体违背良心和道德准则的行为所左右,恶意诉讼因此而发生就不足为奇了。基于此,民事审

判方式的改革将审理案件的重心由庭下转为庭审当中,但由于庭审方式仍处于改革阶段,改革过程中暴露出的许多漏洞就会被别有用心的当事人所利用,因而彻底杜绝恶意诉讼的条件之一就是尽快完善诉讼体制,根除恶意诉讼产生的客观土壤。

最后,对恶意诉讼当事人惩罚措施不明确也是恶意诉讼日渐泛滥的原因之一。针对恶意诉讼对诉讼个人和整个司法实践带来的极大的负面影响,对恶意诉讼当事人应有与其相当的惩处措施,经济上的惩罚和刑事上的惩处应当相结合。而我国在这方面规定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从另一个侧面加速了恶意诉讼的滋长。

可见,导致恶意诉讼滋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意识上的原因,也有制度上的不足。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第一,既然恶意诉讼产生的根源在于意识上的缺陷,那么首先就应从意识上入手。在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教育过程中,加强对诚实信用思想的宣传。同时诚实原则也应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作为一项法定原则加以贯彻。市场经济不但是法制经济,也是道德经济,这就意味着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不但要遵循程序法的具体法律规定,而且也要体现善良、诚实的诉讼意思内容。 事实上,民事诉讼所具有的时效性、合理性的特点本身就包含着公序良俗的道德内容,因此将与纠纷的解决息息相关的道德要求纳入民事诉讼原则范畴,有其现实根据。另外,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是不能为其他原则所替代的。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辩论原则等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诉讼公正的要求,但都只侧重于民事诉讼的某一方面,尤其是侧重于程序规范方面,而诚实信用原则既是对其他原则的补充,同时其自身也可发挥在意识领域内的独特作用。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立法也都对此作出了规定。例如,1985年的奥地利民事诉讼法、1911年的匈牙利民事诉讼法和1933年修改的德国民事诉讼法都规定,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恶意陈述虚伪事实的,法院可以处以罚款。 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实践中逐渐扩大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

第二,加快改革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体制的步伐,堵塞审判实践中现有的漏洞,防止恶意诉讼当事人利用诉讼侵害他人利益。例如,我国现行诉讼机制中,诉讼费用的收取存在很多缺陷。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主要是恶意诉讼中的恶意当事人一旦一审败诉,明知一审判决正确,没有胜诉的可能,仍提起上诉,上诉后以利用二审法院向他们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困难为借口,规避法律,不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缴纳上诉费,使一审胜诉的当事人无法申请执行,中院不能很快立案进入二审程序,又不能下裁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长期处于悬而不决的状态。那么针对这种情况就应当制定相应的对策,明确告知当事人在上诉的同时应当交费及交费的金额。对此,已有部分法院采取了对应措施,如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出台的《当事人预(催)

交上诉费等事项的通知》的规定, 在实践中就发挥了良好的作用。类似这样的情况还有很多,审前准备制度的不完备、当事人辩论制度的不健全以及民事审判执行的不及时等都为恶意诉讼的产生埋下了隐患,这些都亟待改革和完善。

第三,针对对恶意诉讼当事人惩罚措施不明确的现状,立法上要加以健全和改善,民事诉讼法律法规中应明确规定对恶意诉讼当事人的惩戒措施。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明确规定一旦法院认定案件为恶意诉讼,则原告不允许撤诉。这是由于原告以虚假的事实提起诉讼,这一起诉行为已经在原、被告同处的环境中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如果准许其撤诉,案件没有实体结论,很可能使被告受到这一起诉行为的不良影响。因此考虑到原告的这一行为可能会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应禁止其撤回诉讼。另外,恶意诉讼事实上也是对国家司法制度的藐视,禁止其撤回诉讼也是对国家司法权威的维护和对滥用诉讼权利的当事人的警戒。其次,规定对恶意诉讼当事人经济上的处罚措施。之前我们已提到,奥地利、匈牙利和德国的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陈述虚伪事实,法院可以处以罚款,对此,我们应当加以借鉴。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对恶意诉讼当事人往往仅判决其承担诉讼费用,这对于惩处恶意诉讼当事人和警告广大公民是远远不够的。法律应根据诉讼标的和案件影响程度对经济惩罚措施的标准有一个合理的、统一的规定,并赋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便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有一个正确的处理。最后,对性质极其恶劣、影响极大的案件,法律应规定对恶意当事人的刑事惩罚措施。当然,在民事案件中采用刑事制裁措施本身需要制度上的合理规定和部门间的配合。法律可采用由民事审判庭直接交由刑事审判庭审理的方式或建议在恶意诉讼中受到利益损失的当事人提起刑事诉讼的方式。总之,只有惩罚措施逐步完备,才能从另一方面杜绝恶意诉讼的进一步滋长。

这里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恶意诉讼与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有着根本的区别。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是指由于当事人主观或客观上的原因没有依照程序法的规定实施的诉讼行为。法律对此考察的重点在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在形式上是否合法,而诉讼行为本身的内容是否合理、合法不是诉讼行为瑕疵所考虑的范围。与之相对的,恶意诉讼则重在考察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本质是否合法、实施诉讼的动机是否端正。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的出现,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不能一概而论。因此,作为法院,在审查判断当事人的瑕疵诉讼行为有效无效时,就应当慎重考虑。诉讼行为是人为的行为,更是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行为,因此不可能要求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不能有丝毫的错误。事实上,当事人诉讼行为出现瑕疵的机会一定程度上是现行法律制度所赋予的,因此,在考虑程序安定和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将程序利益与当事人利益进行比较后作出明智的选择是必要的。而对于恶意诉讼,尽管这种诉讼现状

的出现有法律制度不健全、存在漏洞的原因,但由于恶意诉讼会给公民、法制和社会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对社会的稳定只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对恶意诉讼则绝不能姑息。 [

第13篇:诉讼法学专业

诉讼法学专业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专业代码030106)

一、培养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要求,培养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具体要求是:

1、较好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术修养。

2、掌握诉讼法学专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掌握一门外语,并能运用该门外语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4、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心理素质。

二、研究方向

1、刑事诉讼法学全面系统地掌握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并通过学习西方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为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完善与发展提供丰富的知识资源和理论支撑。

2、民事诉讼法学了解中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历史及司法现状,全面系统地研究中国民事诉讼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了解西方主要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司法实践及相关理论。

3、行政诉讼法学全面系统地掌握中国当代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并通过了解西方主要国家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和相关理论,为中国行政诉讼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知识资源和理论支撑。

三、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要求前两个学期基本修满学分,后四个学期主要从事论文的选题、开题、写作及答辩工作。

四、应修总学分

总学分不得少于32学分,其中必修课21学分,选修课不少于11学分

五、课程设置

1、学位公共课3门8学分

2、学位基础课3门7学分

3、学位专业课2门4学分

4、选修课不少于6门11学分

其中,跨学科课程1门,2学分

5.前沿讲座2学分

(1)前沿讲座的目的和内容。

前沿讲座旨在使硕士生基本了解本学科和本研究方向的重大学术问题和前沿性问题,提高硕士生参 1

与活动的兴趣和和学术交流能力。前沿讲座内容包括国内外研究动态介绍、文献讲座、新技术与新成果介绍等。

(2)前沿讲座的形式

一是硕士生本人做专题综述(讨论班),二是听取国内外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做出杰出成绩的专家做学科前沿系列报告。可以有讲授、讨论和对话等多种形式,力求生动、活泼、多样。

(3)前沿讲座的次数

硕士生参加前沿讲座的次数不得少于10次,其中主讲不得少于2次。主讲者要写出讲稿,讲稿内容要充实,要有个人见解,能够反映所研究领域的新动态。

(4)前沿讲座的考核要求和方式

由参加讲座的教研室的教师和指导教师共同进行考核、评定成绩,并写出评语。考核按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计分,成绩及格以上记两学分。

6.补修课

同等学力和跨学科考入的研究生须修本科主干课程两门,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不计学分。

六、中期筛选

硕士生实行中期筛选制度,第四学期初由院(部)中期筛选领导小组对硕士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表现、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健康状况及学科综合考试等。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根据研究生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层次研究生只有在获得考核合格以上成绩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学习。中期筛选不合格者,按《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科学研究与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进行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生至少用一年半的时间参加科学研究及撰写学位论文。

1.选题和开题报告

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于第三学期末完成论文选题工作。研究课题必须具备科学性、创新性和可行性、应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省部级以上的重点科研项目和重点科研基地研究项目等相结合。

硕士生应于第四学期初期提交论文撰写计划,并向教研室或指导小组做开题报告,经过讨论认为选题合适,计划切实可行,方能正式开展论文撰写工作。

2.定期检查学位论文进展情况

每隔3-5个月,要求硕士生在一定范围内报告论文进展情况,导师、指导小组及有关人员参加,帮助硕士生分析论文工作进展中的难点,及时给予指导,促进论文研究工作的顺利进展。

3.认真进行学位论文的全面审查

硕士生应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3-5个月向本专业和相关专业有关教师、导师、指导小组成员全面地报告学位论文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果,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学位论文。

4.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硕士学位论文完成后,导师、指导小组及院、部(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主管院长、主任,按照《山东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认真组织做好学位论文的审阅和答辩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5.在学期间,应在省、部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一篇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第一作者),不包括增刊、研究摘要、译文、参编著作、会议论文。

6.争取参加一两次省级以上的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

7.要求论文观点正确,资料翔实,论据充分,语言通畅,逻辑结构合理,须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内容须有一定的独创性。论文字数不少于4万字。

八、实践环节

学生在系统地掌握诉讼理论的基础上,组织他们到司法部门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实践活动,并写出调研报告。

附1:阅读文献和书目:

(一)外国部分

1、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2、卢梭著:《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3、梅因著:《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4、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5、罗伯斯庇尔著:《革命审判和法制》,商务印书馆1956年版

6、韦德著:《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7、迈克尔·D·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8、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9、勒内·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10、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和诉讼(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1、当代法学名著译丛,(共出9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12、儒攀基奇著:《刑法理念的批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4、博西格诺著:《法律之门》,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

15、布莱克著:《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6、哈德罗•伯曼著:《美国法律讲话》,三联书店1988年版

17、福柯著:《规训与惩罚》,三联书店1995年版

18、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和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7年版.

19、罗尔斯著:《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1998年版

20E·A·霍贝尔著:《初民的法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21、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22、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3、波斯纳著:《证据法的经济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4、波斯纳著:《法律理论的前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5、美国法精要(影印本),法律出版社,读其中的《联邦证据法》《刑事程序法》《民事程序法》

26、田口守一著:《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7、詹宁斯著:《法与宪法》,三联书店1997年版

28、弗里德谢赫德·胡芬著:《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9、科塞著:《社会冲突的功能》,华夏出版社

30、棚濑孝雄著:《纠纷的解决和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1、诺涅特·谢尔滋尼克著:《转变中的法与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2、特纳著:《肯尼刑法原理》,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33、罗杰·科特威尔著:《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34、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35、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事诉讼法精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6、艾伦·德肖微茨著:《最好的辩护》,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37、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8、米尔思:《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二)中国部分

1、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陈瑞华:《刑事诉讼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5、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中青年法学文库:龙宗智的《相对合理主义》、李心鉴的《刑事诉讼构造论》、左卫民的《刑事程序问题研究》、张明楷的《法益初论》、陈兴良的《刑法哲学》

7、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梁慧星的《民法解释学》,徐国栋的《民法基本原则解释》,

吴汉东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等,法律出版社

8、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文库(现已经有17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9、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0、何家弘:《证据学论坛》,中国检察出版社

11、樊崇义:《诉讼法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12、陈兴良:《刑事法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3、刘善春等著:《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4、何家弘主编:《外国证据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5、李义冠:《美国刑事审判制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6、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版

17、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8、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9、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0、陈兴良著:《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2、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3、季卫东:《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版

24、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5、贺卫方:《司法的理念和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6、贺卫方:《具体法治》,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7、谢晖:《法律信仰的理论和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28、冯殿美、周静著:《国际刑法通论》,山东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9、刘荣军著:《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

30、顾培东著:《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四川人民出版社

31、吴磊主编:《中国司法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2、王洪俊、张卫平著:《中国审判理论研究》,重庆出版社

33、陈桂明著:《诉讼公正和程序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

34、陈新汉著:《社会评价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35、张卫平著:《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和平衡—外国民事诉讼研究引论》,成都出版社

36、王甲乙等著:《民事诉讼法新论》,三民书局1981年版

37、邱联恭著:《司法之现代化与程序法》,三民书局1995年版

38、杨与龄著:《强制执行法论》,三民书局1978年版

39、沈达明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

40、毕玉谦著:《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1、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99年版

42、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43、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44、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45、于安著:《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6、张正钊主编:《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7、傅思明著:《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48、刘善春著:《行政诉讼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9、《中国行政诉讼法教程》,全国法院业大教材,红旗出版社1995年版

50、皮纯协、胡锦光著:《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1、张步洪著:《行政诉讼程序规范和判例创新》,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52、杨建顺著:《行政诉讼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53、林莉红著:《中国行政救济理论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4、左卫民等著:《诉讼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5、甘文著:《行政与法律的一般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56、张正钊、韩大元著:《比较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7、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8、方世荣主编:《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9、张树义主编:《寻求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0、熊先觉主编:《中国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1、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

62、杨海坤主编:《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年版

63、袁曙宏、宋功德著:《WTO与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4、薛刚凌著:《行政诉权研究》,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

65、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6、颜运秋著:《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67、胡建淼主编:《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68、姜明安主编:《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9、张尚鷟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三)学术刊物:

1、中国社会科学

2、法学研究

3、中国法学

4、中外法学

5、法商研究

6、法律科学

7、法学

8、法学评论

7、政法论坛

10、现代法学

11、中国刑事发杂志

12、比较法研究

1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复印资料《诉讼法学》

14、各重点大学文科学报

第14篇:医疗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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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

第一部分:一审诉讼案件

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案件是在一审了结的,可以说一审程序是诉讼程序的核心部分,医患双方均应当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一审诉讼的各个环节中。

1、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条件 1) 有明确的被告; 2)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3) 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4) 原被告双方确立了明确的医患关系; 5) 受诉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2、原告起诉时应当准备的材料 1) 原告的身份证明; 2) 被告的主体证明; 3) 起诉状; 4) 医疗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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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5) 损害后果的证明资料;

6) 原告发生各种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

3、原告起诉时应当交纳的费用

1) 诉讼费:根据原告起诉标的大小而不同;

2) 律师费:依据原告与律师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确定。

4、原告(指患方)胜诉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1) 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2) 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3) 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在诉讼时效内。

5、原告(指患方)的举证责任

1) 原告(患方)与被告(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 2) 有损害后果。

6、被告(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1) 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 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7、证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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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关系的途经

1) 法院根据审理直接认定; 2) 通过医疗事故鉴定; 3) 通过司法鉴定。

8、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形

1) 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

2) 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

3)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独立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

4) 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 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 6) 其他。

9、诉讼时效

1) 诉讼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时计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距医疗行为已超过20年的法律不保护; 2) 诉讼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一年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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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3) 诉讼前进行过书面协商或行政调解的,可以自书面协商或调解不成日计算一年时效。

10、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超过诉讼时效即意味着原告直接丧失了胜诉权,即使医院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也可以免除医院的赔偿责任。

11、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1) 法院的举证通知书确定了举证期限; 2) 举证一般在法院开庭前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12、超过举证期限举证的法律后果

1) 法院不组织质证,证据失去了证据意义,可能导致败诉; 2) 相对方同意的,可以质证,但可能性极小。

第二部分:二审案件

1、上诉期限

1) 自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提起上诉; 2) 超过上述期限,一审判决生效。

2、上诉案件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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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1) 应当缴纳给法院的诉讼费同一审诉讼费,不缴纳诉讼费的,按照撤诉处理,则一审判决生效;

2) 律师费,与律师重新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依照合同约定。

3、上诉请求

1) 不得增加新的诉讼请求;

2) 增加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 3) 二审反诉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 4) 新增的独立请求或反诉当事人可以另案起诉。

4、二审胜诉的关键

1) 发现新的支持胜诉的证据; 2) 一审法院认定的关键事实存在错误; 3)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正确; 4) 有枉法裁判的情形存在。

5、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

1)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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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三部分:申诉程序

1、申诉的时效

1) 对生效的法院判决,当事人不伏的,应当在2年内提出申诉。 2) 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2、对生效判决,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对生效的调解书,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1) 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2) 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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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

如果双方对离婚意向、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事项有一项或者多项达不成一致。那必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才能解除婚姻。

如果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从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调解无效、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找不到其结婚登记档案,本人结婚证又丢失,可到办理结婚登记时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原在该地居住的户籍证明,并由双方当事人出具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并经公证的声明书及内地亲友出具的保证书

第16篇:诉讼英语

诉讼法律英语

案件 case

案件发回 remand/rimit a case (to a low court)

案件名称 title of a case

案卷材料 materials in the case

案情陈述书 statement of case

案外人 person other than involved in the case

案值 total value involved in the case

败诉方 losing party

办案人员 personnel handling a case

保全措施申请书 application for protective measures

报案 report a case (to security authorities)

被告 defendant; the accused

被告人最后陈述 final statement of the accused

被告向原告第二次答辩 rejoinder

被害人 victim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victim\'s agent ad litem

被上诉人 respondent; the appellee

被申请人 respondent

被申请执行人 party against whom execution is filed

被执行人 person subject to enforcement

本诉 principal action

必要共同诉讼人 party in neceary co-litigation

变通管辖 jurisdiction by accord

辩护 defense

辩护律师 defense attorney/lawyer

辩护人 defender

辩护证据 exculpatory evidence; defense evidence

辩论阶段 stage of court debate

驳回反诉 dismi a counterclaim; reject a counterclaim

驳回请求 deny/dismi a motion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ject/dismi the appeal and sustain the original judgement/ruling

驳回诉讼 dismi an action/suit

驳回通知书 notice of dismial

驳回自诉 dismi/reject a private prosecution

驳回自诉裁定书 ruling of dismiing private-prosecuting case

补充答辩 supplementary answer

补充判决 supplementary judgement

补充侦查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不公开审理 trial in camera

不立案决定书 written decision of no case-filing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written decision of disapproving an arrest

不起诉 nol pros

不予受理起诉通知书 notice of dismial of accusation by the court

财产保全申请书 application for attachment; application for property preservation

裁定 order; determination (指最终裁定)

裁定管辖 jurisdiction by order

裁定书 order; ruling

裁决书 award

采信的证据 admitted evidence

查封 seal up

撤回上诉 withdraw appeal

撤诉 withdraw a lawsuit

撤销立案 revoke a case placed on file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rescind the original judgement and remand the case ro the original court for retrial

出示的证据 exhibit

除权判决 invalidating judgement (for negotiable instruments)

传唤 summon; call

传闻证据 hearsay

答辩 answer; reply

答辩陈述书 statement of defence

答辩状 answer; reply

大法官 aociate justices; justice

大检察官 deputy chief procurator

代理控告 agency for accusation

代理申诉 agency for appeal

代理审判员 acting judge

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agency for application of the bail pending trial with restricted liberty of moving

弹劾式诉讼 accusatory procedure

当事人陈述 statement of the parties

当庭宣判 pronouncement of judgement or sentence in court

地区管辖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地区检察分院 inter-mediate People\'s Procuratorate

第三人 third party

调查笔录 record of investigation

定期宣判 pronouncement of judgement or sentence later on a fixed date

定罪证据 incriminating evidence; inculpatory evidence

冻结 freeze

督促程序 procedure of supervision and urge

独任庭 sole-judge bench

独任仲裁员 sole arbitrator

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compulsory measures against impairment of civil action

对席判决 judgement inter parties

二审 trial of second instance

二审案件 case of trial of second insurance

罚款 impose a fine

法定证据 statutory legal evidence

法定证据制度 system of legal evidence

法官 judges

法警 bailiff; court police

法律文书 legal instruments/papers

法律援助 legal aid

法律咨询 legal consulting

法庭辩论 court debate

法庭调查 court investigation

法庭审理笔录 court record

法庭审理方式 mode of court trial

法庭庭长 chief judge of a tribunal

法院 court

法院公告 court announcement

反诉 counterclaim

反诉答辩状 answer with counterclaim

反诉状 counterclaim

犯罪嫌疑人 criminal suspect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a collateral civil action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defendant of collateral civil action

复查 reexamination; recheck

复验 reinspect

高级法官 senior judge

高级检察官 senior procurator

高级人民法院 Higher People\'s Court

告诉案件 case of complaint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case accepted at complaint

告诉申诉庭 complaint and petition division

工读学校 work-study school for delinquent children

公安部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公安分局 public security sub-bureau

公安厅 public security bureau at the levels of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cities under direct jurisdiction of central government

公开审理 trial in public

公开审判制度 open trial system

公示催告程序 procedure of public summons for exhortation

公诉案件 public-prosecuting case

公诉词 statement of public prosecution

公证机关 public notary office

共同管辖 concurrent jurisdiction

管辖 jurisdiction

国际司法协助 international judicial aistance

海事法院 maritime court

合议庭 collegial panel

合议庭评议笔录 record of deliberating by the collegiate bench

和解 composition; compromise

核对诉讼当事人身份 check identity of litigious parties

恢复执行 resumption of execution

回避 withdrawal

混合式诉讼 mixed action

基层人民法院 basic People\'s Court

羁押期限 term in custody

级别管辖 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of courts at different levels

监视居住 living at home under surveillance

监狱 prison

检察官 procurator

检察权 prosecutorial power

检察委员会 procuratorial/prosecutorial committee

检察院 procuratorate

检察院派出机构 outpost tribunal of procuratorate

简易程序 summary procedure

鉴定结论 expert conclusion

经济审判庭 economic tribunal

径行判决 direct adjudication without seions; judgement without notice

纠问式诉讼 inquisitional proceedings

拘传 summon by force; summon by warrant

拘留所 detention house

举报 information/report of an offence

举证责任 burden of proof; onus probandi

决定书 decision

军事法院 military procuratorate

开庭审理 open a court seion

开庭通知 notice of court seion

勘验笔录 record of inquest

看守所 detention house

可执行财产 executable property

控告式诉讼 accusatory proceedings

控诉证据 incriminating evidence

控诉职能 accusation function

扣押 distrain on; attachment

扣押物 distre/distraint

宽限期 period of grace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petition for labor dispute arbitration

劳改场 reform-through-labor farm

劳教所 reeducation-through-labor office

类推判决的核准程序 procedure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analogical sentence

累积证据 cumulative evidence

立案报告 place a case on file

立案管辖 functional jurisdiction

立案决定书 written decision of case-filing

立案侦查 report of placing a case on file

利害关系人 interested party

临时裁决书 interim award

律师见证书 lawyer\'s written attestation; lawyer\'s written authentication

律师事务所 law office; law firm

律师提前介入 prior intervention by lawyer

免于刑事处分 exemption from criminal penalty

民事案件 civil case

民事审判庭 civil tribunal

民事诉讼 civil action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al Law

扭送 seize and deliver a suspect to the police

派出法庭 detached tribunal

派出所 police station

判决 judgement; determination

判决书 judgement; determination; verdict (指陪审团作出的)

旁证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陪审员 juror

批准逮捕 approval of arrest

破案 clear up a criminal case; solve a criminal case

破产 bankruptcy; insolvency

普通程序 general/ordinary procedure

普通管辖 general jurisdiction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procedure of bankruptcy and liquidation of a busine corporation

起诉 filing of a lawsuit

起诉 sue; litigate; prosecute; institution of proceedings

起诉状 indictment; information

区县检察院 graroots People\'s Procuratorate

取保候审 the bail pending trial with restricted liberty of moving

缺席判决 default judgement

人民调解委员会 People\'s Mediation Committee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cases concerning determination of property as qwnerle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cases concerning determination of a citizen as incompetent or with limited disposing capacity

上诉 appeal

上诉人 appellant

上诉状 petition for appeal

少管所 juvenile prison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comprehensive treatment of social security

涉外案件 cases involving foreign interests

涉外民事诉讼 foreign civil proceedings

涉外刑事诉讼 foreign criminal proceedings

申请人 applicant; petitioner

申请书 petition; application for arbitration

申请执行人 execution applicant

申诉人宣誓书 claimant\'s affidavit of authenticity

申诉书 appeal for revision; petition for revision

神示证据制度 system of divinity evidence

神示制度 ordeal system

审查案件 case review

审查并决定逮捕 examine and decide arrest

审查起诉阶段 stage of review and prosecution

审理通知书 notice of hearing

审判长 presiding judge

审判长宣布开庭 presiding judge announce court in seion

审判管辖 adjudgement/trial jurisdiction

审判监督程序 procedure for trial supervision

审判委员会 judicial committee

审判员 judge

审问式诉讼 inquisitional proceedings

生效判决裁定 legally effective judgement/order

胜诉方 winning party

省市自治区检察院 higher People\'s Procuratorate

失踪和死亡宣告 declaration of disappearance and death

实(质)体证据 substantial evidence

实物证据 tangible evidence

实在证据 real evidence

示意证据 demonstrative evidence

视听证据 audio-visual evidence

收容所 collecting post; safe retreat

首席大法官 chief justice

首席检察官 chief procurator

受害人的近亲属 victim\'s immediate family

受理 acceptance

受理刑事案件审批表 registration form of acceptance of criminal case

受送达人 the addreee

书记员 court clerk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court clerk reads court rules

书证 documentary evidence

司法部 Ministry of Justice

司法机关 judicial organizatons

司法警察 judicial police

司法局 judicial bureau

司法厅 judicial bureau at the levels of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cities under direct jurisdiction of central government

司法协助 judicial aistance

死缓的复核 judicial review of death sentence with a retrieve

死刑复核程序 procedure for judicial review of death sentence

死刑复核权 competence for judicial review of death sentence

送达 service of proce

送达传票 service of summons/subpoena

送达诉状 service of bill of complaint

搜查 search

诉 sue; suit; action; lawsuit

诉前财产保全 property attachment prior to lawsuit

诉讼 litigation; lawsuit; sue; action

诉讼保全 attachment

诉讼参加人 litigious participants

诉讼代理人 agent ad litem

诉状 complaint; bill of complaint; state of claim

特别程序 special procedures

提起公诉 institute a public prosecution

铁路法院 railway court

铁路检察院 railroad transport procuratorate

庭审程序 procedure of court trial

通缉 wanted for arrest

投案 appearance

退回补充侦查 return of a case for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委托辩护 entrusted defense

未成年人法庭 juvenile court

无行政职务的法官 aociate judge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refuse to appear in court without due cause

无罪判决

acquittal, finding of “ not guilty ”

物证 material evidence

先予执行申请书 application for advanced execution

先予执行 advanced execution

刑事案件 criminal case

刑事拘留 criminal detention

刑事强制拘留 criminal coercive/compulsory measures

刑事审判庭 criminal tribunal

刑事诉讼 criminal proceedings

刑事诉讼法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刑事自诉状 self-incriminating criminal complaint

行政案件 administrative case

行政审判庭 administrative tribunal

行政诉讼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行政诉讼法 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Law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cases concerning the declaration of disappearance and death

宣判笔录 record of rendition of judgement

选民资格案件 cases concerning qualifications of voters

询问证人 inquire/question a witne

训诫 reprimand

讯问笔录 record of interrogation

询问犯罪嫌疑人 interrogate criminal suspect

言词证据 verbal evidence

要求传唤证人申请书 application for subpoena

一裁终局 arbitration award shall be final and binding

一审 trial of first instance

一审案件 case of trial of first instance

应诉通知书 notice of respondence to action

有罪判决

sentence; finding of “guilty”

予审 preliminary examinantion; pretrial

原告 plaintiff

院长 court president

阅卷笔录 record of file review (by lawyers)

再审案件 case of retrial

再审申请书 petition for retrial

责令具结悔过 order to sign a statement of repentance

债权人会议 creditors\' meeting

侦查阶段 investigation stage

侦查终结 conclusion of investigation

征询原、被告最后意见 consulting final opinion of the plaintiff and defendant

证据 evidence

证据保全 preserve evidence

证据保全申请书 application for evidence preservation

证人证言 testimony of witne; affidavit

支付令 payment order/warrant

知识产权庭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ibunal

执行程序 procedure execution

执行逮捕 execution of arrest

执行和解 conciliation of execution

执行回转 recovery of execution

执行庭 executive tribunal

执行异议 objection to execution

执行员 executor

执行中止 discontinuance of execution

执行终结 conclusion of execution

指定辩护 appointed defense

指定仲裁员声明 statement of appointing arbitrator

中级人民法院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中途退庭 retreat during court seion without permiion

仲裁 arbitration

仲裁被诉人 respondent; defendant

仲裁裁决 award

仲裁申请书 arbitration

仲裁申诉人 claimant; plaintiff

仲裁庭 arbitration tribunal

仲裁委员会 arbitration committee

仲裁协议 arbitration agreement; clauses of arbitration

仲裁员 arbitrator

主诉检察官 principal procurator

助理检察官 aistant procurator

助理审判员 aistant judge

专门法院 special court

专门管辖 specific jurisdiction

专属管辖 exclusive jurisdiction

追究刑事责任 investigate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自首 confeion to justice

自诉案件 private-prosecuting case

自行辩护 self-defense

自由心证制度 doctrine of discretional evaluation of evidence

自侦案件 self-investigating case

最高人民法院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最高人民检察院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最后裁决书 final award

第17篇:诉讼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罗阳镇*****,身份证号:33032919*******。联系电话:*******。

受托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罗阳镇*****,身份证号:33032919*******。联系电话:*******。

兹有委托人 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委托人委托其配偶陈海斌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撤诉、提起上诉,代为签署领取法律文书、退费,代为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泰顺县人民法院

委托人: 受托人: 2017年11月 6日

第18篇:公益诉讼

(民诉)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法)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相关案例

1、被告范某于2001年9月24日以其同村村民董某的名义,在乐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加工、销售橡胶助剂、沥青的名义注册登记了“乐陵市金鑫化工厂”,并领取了营业执照,之后,范某用其在2001年3月、4月购进的石油制品加工设备以及同年7月以非法渠道购进的原料,开始炼制石油制品项目,原料以800元/吨——1300元/吨价格购进,炼制后以1800元/吨的价格出售,已经产油100余吨,销售金额18万余元。经取样检查,石油产品质量不合格,属于非法生产,对周围环境有严重影响,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原告乐陵市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告范某通过非法渠道非法加工销售石油制品,违反法律,属于国务院明文规定重点打击、取缔的非法小炼油项目,损害了国有资源,造成了环境污染,威胁人民健康,影响社会稳定。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被告范某辩称:我开工生产经过批准,加工炼制石油制品原来不知道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现在准备自行拆除,今后不再继续经营炼制石油制品项目了。

乐陵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开庭审理之后,经过调解,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法院认为,被告经营的乐陵市金鑫化工厂非法经营炼制石油制品项目,造成了国有资源的浪费及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且产品质量低劣,属国家明令禁止的小炼油项目。检察人员进行专项调查,查清上述事实,被告也对此供认不讳。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对被告的金鑫化工厂做出处罚的同时,为改善国有资源的浪费和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诉至我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故于2003年5月9日依据《民法通则》第5条、第73条、第134条规定,判决被告范某将其所经营的金鑫化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的五日内自行拆除,停止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排除对周围群众的妨碍,消除对社会存在的危险

2、泉州市饮食服务公司原经理吴英然在收受贿赂7万元后,两次与承租人签订降租协议,将饮食服务公司下属的大众宾馆低价出租,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该市鲤城区检察院经过调查,向辖区法院提交支持起诉书,支持大众宾馆提起民事诉讼。法院采纳检察院支持起诉意见,判决降租协议无效,为国家挽回损失230万元。

3、自1996年以来,河南、山西、福建、山东、贵州、江苏等省检察机关先后以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未能充分有效地履行保护国有资产的职能时,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采取法律补救措施,将国家对国有资产、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保护政策落到实处,进行司法实践的创新,开展公益诉讼活动尝试并取得了成功。10月22日,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法院对该县检察院代表国家作为原告起诉的一起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当庭作出判决,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获得了支持。

4、2003年9月27日中午12时50分,他与爱人孩子一同乘坐由沈阳飞往昆明的东航云南公司的MU4682次航班,赴昆明全家旅游。

当天下午2时30分到达郑州机场中转。这一航班的旅客有100多人,按规定时间30分钟后旅客重新登机。但是刚上飞机10多分钟后,航班广播,由于空中管制,需要旅客下机等候。于是议论纷纷的旅客只得下机回到候机大厅,没想到这一等就是7个多小时。

100多名旅客又冷又饿已经非常难受,而且也没人给他们合理的解释。这群旅客中既有60岁以上的老人又有10岁以下的小孩,妇女居多,旅客中还有两名外国游客。一名有心脏病的老人捂着胸口喊不舒服,几名孩子开始不停地哭闹。沈长征全家只得在机场餐厅花了200多元钱用餐。

晚9时,已经苦等了6个小时的旅客承受能力达到了极限。忍无可忍的沈长征拿出本来旅游时用的照相机对滞留的旅客进行了拍照(见图),并请求现场的旅客签名留证,当场有27名旅客留下了自己的手机号,其中包括一名外国旅客。直到晚10时30分,MU4682次航班旅客重新登机。沈长征说到达昆明已是次日凌晨,全家只得临时找家旅店住下,宿费花了200元。这次航班晚点引起的不快,使得全家的旅游变得索然无味。沈长征认为是违约侵权行为,遂将东航云南公司告上沈阳东陵区法院。昨日,这起精神索赔只有一元钱的“公益官司”开庭,沈长征作为代理人与从昆明赶来的律师展开了激烈庭辩。

5、PC厂商未公布辐射信息 消费者索要知情权ChinaByte 综述 据《四川日报》4月21日报道,成都一电脑公司员工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1家电脑企业一起推向了法庭,目前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已经正式立案原告起诉的事由是电脑生产商未提供电脑产品有关辐射的真实信息,侵犯知情权;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未尽监督之责。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公开致歉,并在产品说明书上标注“显示器辐射有害健康”或“小心辐射”字样。这起案件由于被告身份的“显赫”以及案由的特殊,刚一立案便引起了关注据了解,提起这场诉讼的原告是家住成华区的电脑公司员工刘刚,四川日报的报道有误,刘刚起诉的并没有12家电脑企业,只有11家加上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一共12个被告。这11家电脑企业分别是:IBM、联想、LG、三星、飞利浦、实达、日电、明基、冠捷、华冠、北京华旗。

“1996年,我买了第一台电脑。从此,电脑成了我生活和工作中必用的工具。自从拥有电脑后,我平均每天使用电脑达2小时以上。”原告刘某在起诉状中毫不掩饰对电脑的喜爱。2000年初以后,他先后用过IBM等12家电脑商的电脑显示器。刘称,自己从未意识到电脑处于运行状态下会产生电磁波,也未意识到电磁波辐射会对人体产生危害,直至今年3月初。“我从省辐射环境管理检测中心站电磁环境检测室了解到,人体处于电磁辐射环境的过程中,会使血液、淋巴液和细胞原生质发生改变,这些改变可诱发癌症和加速人体癌细胞增殖等。”

历数电磁辐射可能带来的种种危害后,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在电脑显示器上没有任何有关电磁波辐射将对人体产生危害的警示性标记,在产品说明书上也未能警告使用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就产品对使用者不利的消息均采取封锁的行为,已侵犯其知情权。而第一被告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作为国家电子产品质量监督和检测的主管职能部门,“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电脑显示器产品既未制定国家标准,也不制定行业标准,连必须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安全的必要要求也没有……没有尽到领导、组织、管理、监督责任,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为此,原告“要求第一被告制定相关的政策法令,规范电脑显示器产品行业管理,完善显示器产品市场;其他被告在其产品说明书中有足够内容的电磁波辐射对人体危害方面的介绍,以及如何正确防止辐射具体措施的介绍,并在其显示器上的显著位置标示有关辐射的警示性标记和语言”。

据了解,法院目前已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各被告发出传票,由于被告分布全国各地,开庭时间将延后确定。

本案的被告既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又有12家著名的电脑厂商。被告主体的复杂,实际上把一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混杂在一起,原告起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不作为,“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电脑显示器产品既未制定国家标准,也不制定行业标准,连必须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安全的必要要求也没有……没有尽到领导、组织、管理、监督责任,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是一起行政诉讼。一般来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一般不会作出此类具体行政行为,不应该成为被告,并即使成为被告,也不应由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来管辖。因此此案中还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据悉,原告刘刚已经撤回了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起诉。

这件案子引起我们的关注,一则是被告身份的特殊性,既有国家行政机关,又有在业界“声名显赫”的电脑厂商;二则是消费者首次主张把电脑显示器的辐射明白标示出来。对于这起纯公益性的诉讼,原告的胜算有多大呢?会不会让以后的电脑显示器上再多一个类似香烟盒有个“吸烟有害健康”的标识呢?

这是一场纯粹的公益诉讼。原告在经济上没有提出任何赔偿要求,“零赔偿”,仅要求被告道歉并在产品说明书上标注“显示器辐射有害健康”或“小心辐射”等字样。原告提起这场诉讼就是为了让公众对电脑辐射的危害性。

原告冀以获胜的法律依据就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知情权。知情权是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确定的消费者8项权利之一。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对于商家来说就是要承担告知义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法第18条还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这起案件中原告认为商家没有告知其“电脑辐射有害健康”,他的知情权被商家忽略了。其实电脑厂商也可以从连一个不会电脑操作的用户都知道电脑显示器有辐射,买了电脑就会采取各种措施来防止辐射,来主张免除自己对此的告知义务。因此,这起案件的审理难题就在于如何确定原告的认知责任和被告电脑厂商的告知义务之间的界限。诚然,原告作为电脑公司的一名员工,从2000年初就开始使用电脑,说自己不知电脑显示器辐射有害健康,是肯定说不过去的。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意图是更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在社会中,商家对消费者来说始终是强者,从对商家的严格责任要求来说,要求其履行告知义务是可取的,并且对于电脑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是有利的。 或许这场诉讼之后,我们在所有的电脑显示器上都会看到“小心辐射”的标签!

6、去年,北京一名17岁少年状告国家烟草专卖局及24家烟草公司,请求法院判令25家被告在本单位网站主页上注明“吸烟有害健康”、“禁止任何人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字样,并以不少于10%的内容宣传吸烟有害健康及未成年人吸烟的危害。丘建东叫板电信局

7、案例简介:丘建东原是龙岩市新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后辞职成为职业法律服务工作者。1996年1月4日,丘建东在当地龙川东路公用电话亭和龙岩市军民路武装部宾馆代办长途电话点打了两次电话,两个公用电话亭均未执行邮电部“夜间、节假日长途电话实行半价收费”的规定,多收话费共计0.60元,丘建东于1996年1月16日起诉龙岩市邮电局,请求双倍赔偿。此案诉讼标的仅一元二角,故称“一块二官司”。3月13日,法院公开开庭。鉴于龙岩市邮电局积极整改,丘建东认为已达到了诉讼目的,即当庭撤诉,案件终结。丘建东称此举是为了揭露、打击服务领域的欺诈行为,以唤起更多的消费者“以法护权”。

案例评析:这是我省首例以服务欺诈为由索要双倍赔偿的消费纠纷。“一块二”官司如今已载入教育部新版统编政治教科书高中一年级下册,被法学界喻为中国消费者权益运动史上的启蒙篇。1999年3月丘建东本人获得中国消费者协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四单位联合颁发的“全国城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十佳志愿者”称号,并被各大新闻媒体称作“中国公益诉讼创始人”。

8、劣质菌种坑农百万

案例简介:1998年3月14日,5位来自古田县鹤塘镇的农民,来到省消委会这天设在福州五一广场的咨询台前,他们是代表当地菇农专程赶来投诉的。1997年他们向本镇制种大户余钦霖购买香菇菌种,不料种下月余,相继变黑坏死,造成经济损失近百万元。他们还出具了古田县食用菌办公室、三明市真菌研究所的调查报告:菌筒发病是由于菌种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在省消委会的支持下,15位菇农把诉状递到了古田县法院。1998年9月2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余钦霖出售的菌种均没有合格证,也未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违反了有关法规,应承当主要责任;原告由于将二级菌种分离成三级菌种,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为此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74万元。而后,此案诉至宁德市中院,二审判决中,菇农败诉了,理由是证据不足。

(一)诉讼范围

1、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国有资产,因是国家所有的财产,在我国,不仅仅包括国有法人或国家直接拥用的动产、不动产,还应包括应该归于国家所有的知识产权、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水流、水面等自然资源。

2、环境污染案件:不仅指因污染自然环境,所造成的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案件,同时,也因包括因精神污染而造成的社会公良风俗、道德的侵害。

3、非法契约和不当得利应收归国家的案件:即包括契约双方串通侵害国家、公共的利益,而又无利害关系人行使损害请求权的情况,还应包括不当得利应收归国有的案件。

4、行为能缺失及救济案件:既应包括法人行为能力缺失及救济的案件,如国有企业因破产而无法人资格,无法行使债权请求权和诉讼权,也应包括自然人行为能力缺失及救济的案件,如被监护人被虐待、遗弃而无力行使其权利。

5、对犯罪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指对于渎职、贪污、收受贿赂而造成的非法行政等行为而造成国家经济、物资财产等损失的案件。

(二)相关诉讼主体

检察机关、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人 我国相关做法

据了解,当前对于民事公益诉讼问题,在司法界还存在不同看法,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有的地方法院予以受理,有的不予受理。针对这种情况,福建省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主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及民事公诉等相关问题进行磋商、研讨。如去年3月,龙岩市检察院与龙岩市中级法院就民事公诉的立案条件、受理范围、检察人员如何出席民事法庭等具体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外相关做法

一、公益诉讼一词始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在经历了剧烈的社会变革后,伴随着公益运动的展开而广泛使用该术语。由于当时美国的众多社会制度均面临挑战,因而出现了各种尝试改革的方案,设立了众多的公益法律机构及类似的倡导制度,它们都是为了环境、消费者、女性、有色人种、未成年人及类似的诸多社会公共利益而展开活动,由此而进行的诉讼被称为公益诉讼。 公益法是一个与公益诉讼直接相关的术语。但是,公益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使用这一术语旨在描述公益律师所服务的对象,它包含了一个宽泛的领域,涉及民权、公民自由、妇女权利、消费者权利、环境保护等。同样,公益诉讼并不是一种单独的诉讼形式,而是一个以诉讼目的为基准界定的概念,旨在描述公益律师、公益团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公益诉讼是依托于社会正义的概念,以及视法律为社会变革工具的意愿,以公益律师和公益法团体为主体展开的诉讼活动。公益诉讼包括了战略诉讼和为贫困者提供的法律援助,其特点是超越了个人利益的代表,倡导寻求法律的改变或者适用,从而影响全社会。

二、公益诉讼的形式 一是集团诉讼。集团诉讼是美国的法律专家创造出来的颇具特色的成果。其真正价值在于对大众侵权的制约。在集团诉讼中,个人作为原告并不是为了自己,而是要求赔偿集团所属的全部成员所受的损害。比如,因轻信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而提起的证券集团诉讼,纳税人因被迫交纳超额的地方税金而提起的税务集团诉讼,消费者因商业欺诈提起的集团诉讼等。通过这一机制,成百上千人的合法权利从理论上可以由一名义上的原告来代表,然后整个政府项目、机构或公司等都被卷入诉讼,他们运作经营的合法性在诉讼中被质疑并被裁判。集团诉讼的原告们不仅已成功地对诸如飞机失事和建筑物坍塌等“大众事件”进行了侵权集团诉讼,而且也在那些囊括上万人的涉及有害物质的大众侵权案件中取得成功,如在石棉和烟草领域的集团诉讼。

集团诉讼有效地使公共利益得到了保护。在这一机制中,私人诉讼作为执行公共法律的方法之一,当涉及众多的小额请求时,私人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获得损害赔偿或是对于个人权利的维护,而更多甚至全部在于使做出不当行为的人通过付出代价,从而为社会的福利作出贡献。也就是说,震慑和改变不当行为人是其主要目标。

在欧洲,类似于美国的集团诉讼是团体诉讼,通过团体提起诉讼来保护社会利益是近年来欧盟国家的一个显著趋向。

二是告发人诉讼。告发人诉讼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一种诉讼形式。这是一类允许个人或实体代表政府起诉不法行为人的诉讼。在提起告发人诉讼后,如果胜诉,则该私人告发人可获得对赔偿额的分配。

在英国,告发人诉讼是私人以总检察长的名义提起诉讼,目的在于对诸如下列情况作出宣告或禁止:(1)危害公共利益者;(2)法人超越法律授予的合法权利,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而必须加以遏制者;(3)为防止某一法定罪行重复触犯,而必须发出告诫者。

在美国,告发人诉讼自1776年实行,但直到1986年以前都很少使用。1986年,国会修订了《错误索赔法》,将告发人的分配份额提高,规定最高为30%,同时,增加了告发人在起诉方面的权力,也增加了向被告施加的损害赔偿和惩罚的力度。对于告发人来说,最重要的是,1986修正案规定,即使政府加入诉讼,并且“对于进行诉讼具有主要责任”,该告发人仍有权继续作为当事人诉讼。并且,政府先前对于指控的认知并不自动阻止告发人提起告发诉讼。这样的修改,使得公民有充分的动力提起告发诉讼。 在告发人诉讼中,私人通过诉讼,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自1986年修改了关于告发人诉讼的规定后,在美国,告发人诉讼有了迅猛的增长,现在已经成为最有效、最成功的对付欺诈的手段,通过告发诉讼收回的金额已经超过了10亿美元。

三是实验案件。它是当事人为确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法律权利或法律的合宪性而提起的诉讼。这种案件形式在普通法国家和大陆法国家都有。从起诉权的实际获得上看,在欧盟国家中,对于实验案件仍然存在类似于团体诉讼中的障碍,限于某些机构,如维也纳种族和排外监控中心被授权提起实验案件。

由于大多涉及对现有法律的突破,因此,无论是在欧盟国家还是在美国,实验案件的诉讼期限都特别长,而且它的目标非常明确,即获得全社会的关注,从而通过诉讼来促进社会改革。在美国,某些有计划的法律改革甚至是通过实验案件来进行的。

三、公益诉讼与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

在美国和欧洲等国,公益诉讼与检察官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而提起或参与民事诉讼自始就是两个问题。由于公益诉讼伴随着公益律师、公益法团体而产生,因此从其最初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便定位于公益律师和公益法团体。

公益律师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源于律师自身在社会中具有的特定权力。在这方面,最早的公益诉讼倡导者,美国著名律师同时也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在1905年的一次演讲中,首先提出了律师在维护公共利益中的职责问题。布兰代斯对当时的法律职业发出了责难,他指责“能干的律师在很大程度上把他们自己变成了大公司的附属,因而忽略了他们应尽的义务,即为保护人民而使用他们的权力”。多元化与不信任是美国社会的典型特征,基于对政府保护人民和社会利益的不信任,美国人相信,以私人律师、团体为主体而施行的公益诉讼,应是实现社会利益的最佳方式。特别是,在水门事件中政府官员的权力滥用更进一步促动了公益律师的成长,这些新型律师的出现以及在此期间发生的政治权利分化全面塑造了公益诉讼的格局,造就了新型的私人公益律师事务所,它们抵制传统的公司法律实务,充分调动律师的才能以便创造出更人性的、更多的社会正义。所以,尽管公益诉讼这一术语本身也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着的,但是在美国,公益诉讼至今仍保留了其最初的律师为弱势人而战的伦理规范,公益诉讼始终是围绕公益律师和公益法团体而展开的诉讼活动。

在美国,检察官大量参与很多涉及公益的民事诉讼。在这方面,总检察长是一个非常活跃的角色。总检察长是美国政府、各州政府的首席法律官员,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机构及立法机关的法律顾问和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官是在联邦(州)法院的民事和刑事诉讼中代表美国(州)政府的律师;而政府,基于国民的授权,行使着管理社会的职责,政府本身就应当是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因此,对于一切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无论是刑事的还是民事的,政府都有职责表明自己的立场,使法律得以推行。因而,检察官的角色不仅体现在,为表明政府关于公共利益的立场而提起诸多涉及公益的诉讼,同时在那些由公益律师或公益法团体针对政府提起的、旨在督促政府履行其保护公共利益职责的诉讼中,检察官又是作为政府律师,代表政府在法院出庭抗辩。因此,在美国法院进行的公益诉讼中,经常可以见到出现在被告席上的检察官。

同样,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权代表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在于团体和个人,而非代表政府的检察机关。无论是在法国还是德国,就检察官制度的发展历史和现状看,检察官都是政府在法院的代理人,是行政权力对司法权力加以制衡的主要力量。作为政府的代理人,检察官的地位和权力体现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全过程中。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追诉刑事犯罪,保护社会利益;在民事诉讼中,检察官实现政府维护国家的法律命令和社会利益的职责。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在民事诉讼中的参与十分有限,仅限于几个领域,如婚姻无效之诉,申请禁治产案件等。在公益诉讼中,大陆法系国家仍然是通过公益律师来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以增强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由于这些法律援助由政府来付费,因此律师们会积极地提起这样的诉讼。而且在涉及消费者权利的案件中,也可以由消费者权利保护机构或其他形式的机构通过所谓的“私人公共检察官”去进行诉讼。 利益

马克思:人们奋斗所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利益是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那些社会条件,是人基于自身的需要对社会条件的选取。

耶林是利益法学的代表,

二、公共利益是公共产品

亚里士多德: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

公益的两层含义:一是社会公共利益,即为社会全部或者部分成员所享有的利益;

二是指国家的利益。

1、公共利益的含义是否明确、具体:主体是谁,内容包括哪些

是集体利益,还是国家利益?还是政论利益?

三、公益诉讼是什么

罗马程式诉讼中,有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对于公益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公诉分为市民法公诉和大法官公诉。公益诉讼又称为罚金诉讼、民众诉讼。意大利法学家彼德罗.彭梵得指出:人们称那些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置的罚金诉讼为民众诉讼,任何市民均有权提起它。受到非法行为损害(即使只是私人利益受损)的人或被公认较为适宜起诉的人具有优先权。 在美国又称为公共诉讼。

国内在学者定义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授权,就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违法之活动。狭义的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广义上,还包括任何个人、组织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即所谓的“私人检察官”提起的诉讼。

四、大陆法系的公益诉讼

(一)罗马法公益诉讼的特点

1、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是不特定的人,既可以是无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是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原告有多人,由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及社会的公正。

3、原告可以起诉的违法行为范围较宽泛,既有民事侵权行为,也有其他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4、原告在胜诉后可以受到奖励,而不是得到赔偿。

5、公益诉讼的作用是对国家机关执法的补充,而不是取代国家机关的执法。

(二)德国

1、团体诉讼。德国普遍适用团体诉讼。在德国,将具有共同利益的众多法律主体提起的诉讼的权利“信托”给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由该团体提起符合其章程、设立目的的诉讼。其实质是一种信托诉讼。

德国确认团体诉讼的法律不是民事诉讼,而是通过特别的经济立法赋予有关的行业自治组织诉权的方式形成的。1908年的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起诉权赋予业主,1965年修正后,改为消费者团体。

团体诉讼的原告,一般无权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团体诉讼原告一般只能提起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主要是不作为请求之诉。

2、宪法诉讼。有学者称为民众诉讼,指公民因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某项法律的侵犯,而向宪法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宣布该法律违宪而且无效的一种诉讼制度。

3、行政公益诉讼德国行政法院系统受理的典型案件是公民指控行政部门行为违法,或者实施了一项使其受到损害的行为,或者是未实施一项本来可以使其获益的行为。

(三)日本

公益诉讼被称为民众诉讼,它是指“请求纠正国家或者公共团体机关的不符合法规的诉讼,并且是以作为选举人的资格或者其他与自己的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资格提起的诉讼。”民众诉讼只有限于法律规定者,才能提起。主要有:与公职选举有关的诉讼、与直接请求有关的诉讼、居民诉讼、基于《宪法》第95条的居民投票的诉讼、有关最高法院法官的国民审查的诉讼,最常见是前三种。90年代初,日本兴起一类以纳税人身份提起的要求公开交际费开支的诉讼。法理根据:每个纳税人有权了解政府如何支出公费的情况。

台湾:《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为了维护公益,就无关自己权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项,对于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得提起行政诉讼。但以法有特别规定者为限。

(五)英美法系的公益诉讼

1、美国

公益诉讼在美国又称为公共诉讼。1863年,美国制定了《反欺骗政府法》,1986年修改后又规定,任何个人或公司在发现有人欺骗美国政府索取钱财后,有权以美国联邦政府的名义控告违法的一方,并在胜诉后分得一部分罚金。

1890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它规定了对于违反托拉斯法案的公司,司法部门、联邦政府、团体乃至个人都可以提出诉讼。 1914年的《克莱顿法》,用来补充《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并主要禁止价格歧视行为、滥用经济优势等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同时规定对托拉斯的行为除受害人有权起诉外,检察官也可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经济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而且任何个人及组织都可起诉,要求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在环境法中更有一套完备的制度。公民提起诉讼有法可依。在美国公民被视为“私人检察官”。美国政府对这类诉讼大力援助(诉讼费用免除或合理补偿、证据收集和信息获取),向加害人适用区别于一般补偿性民事赔偿的高额惩罚赔偿或罚金、部分提成或全部奖励胜诉原告以此鼓励“私人的公益诉讼”。

梁慧星《关于公益诉讼》指出:美国的公益诉讼大概有三类

一是相关人诉讼。指在私人不具有当事人资格的法域,原则上允许私人以相关人名义起诉。

二是市民提起的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拽在公务员未履行其职务的情形下,允许私人以市民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请求发布职务履行令的诉讼。

三是纳税人提起的禁止令请求诉讼。指美国各州普遍承认私人以纳税人的身份,有权请求禁止公共资金违法支出的诉讼提起权。

英国主要一般只有法务长官能够代表公众提起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私人可以提起请法务长官为公益提起诉讼,并可以请求让他自己去督促诉讼。

第19篇:诉讼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以防止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未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诉讼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申请人,是指因上述申请而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具体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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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出现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关系;

(三)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法院判决确认具体损失金额。

因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纠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的申请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保险人应不可抗辩向被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

(五)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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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为申请保全金额,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金额为准。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解除财产保全之日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民事诉讼案件、申请保全标的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五条 如未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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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法规,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收到被申请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或得知可能产生损害赔偿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就损害赔偿请求与保险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前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及时提供和补充提供涉及保险单载明的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起诉书、立案通知书、答辩状;

(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副本);

(三)相关证据及鉴定文件;

(四)调解、判决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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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被申请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案件的全部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书、立案通知书、答辩状、判决书等;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法院关于被保险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的裁判文书和本保险合同约定,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依照本条第

(二)项进行赔偿;

(二)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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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退保,不得变更保险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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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诉讼管理办法

诉讼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权限..................................................2 第三章 诉讼案件管理 .........................................................3 第四章 档案管理 .............................................................5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5 第六章 问责与考核 ...........................................................5 第七章 附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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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关联公司等(以下合称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四条 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财务管理中心和法律事务中心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纠纷案件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财务管理中心是纠纷案件的协助部门,法律事务中心是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 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应当根据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至迟于纠纷发生满一年之时,及时向法律事务中心提出诉讼申请(重大、紧急案件除外),涉及钱款的,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协助提供相关凭证;

(二)参与纠纷案件应对措施讨论会议;

(三)根据法律事务中心要求承担部分纠纷案件处理的事务工作;

(四)根据需要,参加与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

(五)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其他工作。

第六条 法律事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纠纷案件诉讼管理制度即本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牵头负责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三)负责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管理;

(四)建立诉讼案件工作台帐(诉讼类案件汇总表及诉讼仲裁案件结案报告)和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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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

(六)签收、发送法律文书(非诉讼案件除外);

(七)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纠纷案件处理完结前(诉讼案件应在裁决/调解书生效前),案件处理的参与者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如违反保密规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事项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纠纷案件为重大案件。对于重大案件,法律事务中心应形成专题汇报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

(一)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

(二)案件主体或标的涉外(含港澳台),单个劳动纠纷案件除外;

(三)涉及公司整体利益或处理结果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

(四)法律事务中心认定的其他重大案件。

重大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为一般案件,对于一般案件,由法律事务中心会同业务经办部门决定,报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九条 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性文件、合同类文件的出具,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参与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章 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一条 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应填写《案件诉讼申请会签单》提出起诉或仲裁申请(至迟应于纠纷发生已逾一年之时),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涉及金钱款项的需提供相关凭证)、情况说明报法律事务中心。

法律事务中心对《案件诉讼申请会签单》及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再报请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十六条 法律事务中心收到审批通过的会签单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处理,原则上由法务经理作为案件承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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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时效负责,确保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启动法律程序。

第十八条 确定起诉后,由法律事务中心负责制作诉讼文书,或在必要时将案件材料提交外聘律师,由律师起草,并由其确认。并在确认诉讼文书后7日内,办理完毕立案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对于公司被动应诉案件,由法律事务中心统一接收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

第二十条 法律事务中心应在收到应诉案件的法律文件后,通知案件所涉及的业务经办部门,并提供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复印件。

业务经办部门应于收到法律事务中心转发的法律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备齐相应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并确定具体经办人,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报法律事务中心。

诉讼案件处理的对接程序及相关诉讼手续办理由法律事务中心负责协调,应在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送达后10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法律事务中心应加强对外聘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定期了解案件的进度。与此同时,案件承办人员应积极与律师沟通,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有可能对案件处理产生影响,应尽快通知法律事务中心和律师,以便及时调整诉讼策略。

第二十二条 诉讼案件裁决后是否要提起上诉的案件,法律事务中心应于裁判文书送达后7个工作日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领导审批处理意见。

上诉案件的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关于起诉案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决定不予上诉的案件,法律事务中心应将处理意见及相关裁判文书及时转发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裁判文书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申请执行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审批、办理程序,按照本办法关于起诉、应诉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诉讼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对案件的情况作详尽的了解,有权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司各部门应全力配合,不得无故推诿、拖延、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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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经办人可随时向法律事务中心咨询,由法律事务中心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对于疑难法律问题或重大法律事务,由法律事务中心联系公司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或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二十七条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专项问题,经办部门可向法律事务中心作出书面通报,由法律事务中心协调相关部门或所属公司协同处理,或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法律事务中心在收到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书后20日内整理归档。案卷应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通知、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答辩状、代理词及判决、裁定、裁决书、执行文书等。

第二十九条 法律事务中心应及时将诉讼案件案卷进行归档,并负责对公司的诉讼案件存档情况登记造册备查。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法律事务中心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部门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凡在检查或日常工作中发现各部门未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有权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与不足,法律事务中心应及时通报相应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并限期整改。

第六章 问责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将相关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于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法》的,依法报请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办理案件;

(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谋取私利、收受回扣的;

(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拖延、推诿、不予配合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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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纠纷案件情况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除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分外,相应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律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诉讼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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