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报
一、基本特征及性质
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清洁生产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重点行业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专项资金。
所谓清洁生产,指企业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所称重点行业,依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中污染相对严重的行业。
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中小企业。
二、支持方式及额度
清洁生产资金采取拨款补助的管理方式。
三、支持范围和支持重点
支持范围:
1.通过采取改进产品设计、采用无毒无害的原材料、使用清洁的或者再生的能源、运用先进的物耗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清洁生产项目; 2.通过采取改进生产流程、调整生产布局、改善管理、加强监测等措施,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物产生的清洁生产项目; 3.对物料、水和能量等资源进行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的清洁生产项目; 4.采用成熟的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具有推广示范效应的清洁生产项目; 5.其他具有推广示范效应的清洁生产项目。
支持重点:
石化、冶金、化工、轻工、纺织、建材等污染相对严重的行业。
四、申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五、补助范围
1.通过采取改进产品设计、采用无毒无害的原材料、使用清洁的或者再生的能源、运用先进的物耗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清洁生产项目; 2.通过采取改进生产流程、调整生产布局、改善管理、加强监测等措施,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物产生的清洁生产项目; 3.对物料、水和能量等资源进行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的清洁生产项目; 4.采用成熟的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具有推广示范效应的清洁生产项目; 5.其他具有推广示范效应的清洁生产项目。
六、申请清洁生产资金补助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申请清洁生产资金补助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熟悉所属行业的清洁生产技术和标准; 3.具备实施清洁生产的能力,包括:实施清洁生产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技术力量和项目资金来源等;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财务、信用状况良好; 5.其他需具备的条件。
七、清洁生产资金的申报与审批下达程序: 1.财政部印发年度资金申报通知。
2.省级财政部门按项目组织申报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申报材料包括正式申请文件和项目的实施方案。
3.财政部在对地方申报补助资金项目进行评审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的规定,编制下达清洁生产资金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八、企业义务及注意事项
接受清洁生产资金补助的中小企业应承担披露清洁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方案的义务。披露时,企业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除外。
清洁生产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对截留、挤占、挪用及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资助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将已经拨付的清洁生产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部;三年内不得申报清洁生产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