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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乡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20:02: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AA县“美丽AA·清洁乡村”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大力推进“美丽AA〃清洁乡村”活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AA建设,规范“美丽AA〃清洁乡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共AA县委办公室 AA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美丽AA〃清洁乡村”活动方案》的通知》(办发„2013‟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美丽AA〃清洁乡村”活动中,采取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分级负责、社会共建的办法,以乡镇党委、政府为责任主体,各级各部门积极发挥帮助、指导和协调作用,动员和组织群众广泛参与,开展村庄环境整治。为支持各乡镇、村屯开展“美丽AA〃清洁乡村”活动,县设立“美丽AA〃清洁乡村”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同时,各乡镇要加大投入,建立健全经费投入保障制度,形成管护长效机制。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全面覆盖,奖补结合;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本级设立的专项资金适用本办法。从其他渠道整合的各项涉农专项资金,仍按照各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进行分配管理。社会各界捐赠的“美丽AA〃清洁乡村”公益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12处理试点县区和田园生态经济发展示范村建设。

第十二条 各乡镇不得将县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与“美丽AA〃清洁乡村”活动无关的支出及工作经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和绩效评价。县本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乡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各乡镇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乡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保洁人员、垃圾收运设施及运行管护经费等。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下达各乡镇财政所。各乡镇收到县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分解到各乡镇所辖城区;各乡镇收到专项资金30个工作日内,应将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项目分配方案由各乡镇报县“美丽AA〃清洁乡村”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各乡镇财政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据实核拨资金,资金拨付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乡镇财政所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认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各乡镇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政府网站上公开专项资金分配情况,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 对截留、挪用、虚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补助资格、停止拨付资金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乡镇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AA县“美丽AA〃清洁乡村”活动领导小组

2013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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