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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验收规范说明

发布时间:2020-03-03 08:12: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发布日期:2013年09月18日 17:33 来源: 浏览次数: 1070 文章字号:小中大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国务院《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局长令第6号)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审查制:

贵州煤监局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或者新增的设计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含45万吨)以上120万吨/年以下(不含120万吨)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受理审查。

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或者新增的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以下(不含45万吨)由贵州煤矿安监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一、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提供资料目录清单:

煤矿建设项目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必须上报规定的各项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所报资料必须完整可靠,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A、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局长令第6号)规定,新建设计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以及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表[用钢笔、签字笔或电脑打印《申请表》,在贵州省安全生产信息网站(www.daodoc.com)在“行政许可”表格栏中下载即可];

2.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煤矿印章];

3.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或批文复印件,加盖煤矿印章];

4.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甲级(省外甲级须在贵州煤监局备案)、乙级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在有效期原件,提供复印件须加盖煤矿印章];

5.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小型煤矿必须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要求)(具有井田勘探(精查)地质资质机构提供的报告,复印件加盖煤矿印章];

6.煤矿初步设计[具有设计资质机构负责完成相应矿井设计能力的设计报告,提供图纸加盖设计机构印章];

7.煤矿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具有相应安全设施设计资质机构完成安全设施设计,提供图纸加盖该设计机构印章];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①对新建煤矿应补充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煤矿法人安全资格证书及复印件;②对改扩建煤矿提供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煤矿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的复印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第二、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提供资料目录清单:

煤矿建设项目单位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必须上报规定的各项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所报资料必须完整可靠,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A、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局长令第6号)规定,新建煤矿建设项目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料: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用钢笔、签字笔或电脑填写《申请表》,并在封面注明“整合煤矿”字样,在贵州省安全生产信息网站(www.daodoc.com)首页“表格下载栏”中下载即可);

2.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省级煤监机构以上最终批准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批文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煤矿印章));

3.施工期间伤亡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当地县级安监部门出具发生事故的相关情况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煤矿印章));

4.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具有对单项工程质量认证资格机构出具的报告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煤矿印章));

5.建井地质报告(大中型项目提交);

6.联合试运转报告(提供省级煤炭主管部门批准联合试运转文件及相关手续复印件、加盖煤矿印章);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国有煤矿必须由甲级煤矿安全评价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原件1套;(省外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在贵州煤监局备案名单之列)、乙级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原件1套、其中评价报告中所附图纸,加盖该机构印章);

8.经国家授权单位鉴定的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报告,设计为突出矿井和设计要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高瓦斯矿井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本年度或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及审批文件;

9.《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

10.建设单位编写的安全预验收报告书;

11.建设单位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情况说明;

12.其他需上报的资料:

①对新建煤矿应提供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矿法人、矿长安全资格证的复印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井初步设计书”批文。

②对改扩建煤矿提供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煤矿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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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验收规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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