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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7:24:12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安全设施三同时流程

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流程 材料:

●安全条件审查

1、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2.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 3.安全条件评估报告; 4.相关批复、规划文件; 5.营业执照或预核准。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设计单位设计资质;

3、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试生产方案备案材料

1、试生产方案备案表;

2、试生产方案;

3、设计、施工、监理意见;

4、专家审查意见;

5、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报告;

6、施工、监理资质证书;

7、质量监督手续;

8、人员培训证明;

9、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10、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11、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安全员文件;

12、资格证书、及特种人员名单;

13、检查、落实情况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

1、竣工验收申请书;

2、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3、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4、试生产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措施、整包情况报告;

5、工伤保险缴纳证明;

6、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阶段:

● 可行性研究阶段→ 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详细设计→施工阶段→试生产阶段→运营阶段

单位及成果:

●可行性研究阶段→ 建设单位: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安评机构: 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设施初步设计→ 设计单位:安全设施设计(含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施工阶段和试生产阶段中间→ 建设单位:试生产方案;施工单位: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试生产阶段→安评机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程序:

●向安监局(A)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取得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向A安监局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1.专家审查。2.到A安监局备案←→取得试生产备案意见书。 ●向A安监局申请竣工验收←→取得竣工验收意见书。

推荐第2篇: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三十八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公司安全生产,使安全设施能够及时有效地投入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设施“三同时”主管领导及管理部门 第三条 安全设施“三同时”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负责。

第四条

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由工程项目部负责管理。

第三章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职责

第五条

新,改, 扩,技改,革新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六条

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

第四章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要求

第七条 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等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的规定:

(一)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

(二) 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

第八条

新产品生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采用成熟的工艺方法;

(二) 工艺条件的送取应符合安全要求;

(三) 具备可靠的安全措施;

(四) 设备造型和建筑等,应符合防火,防爆,工业卫生等标准 和规定要求;

(五) 设计文件要有安全可行性评价。

第九条

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应有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及工会参加评审工作,凡未经上述部门签署2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十条

施工过程中,应有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缺陷。

第十一条

在竣工验收工作中,要有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会同工会组织才叫,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检查试车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时。均不能验收,直到达到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3篇: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经上级公司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本公司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适用本制度。 3.定义

“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管理内容

4.1.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4.2.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4.3.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3.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4.3.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4.3.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4.3.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4.4.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4.5.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4.6.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4.7.除4.1条规定外的其他建设项目,4.8.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4.9.形成书面报告,4.10.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4.11.案。4.12.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4.13.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4.14.

编制安全专篇。

4.15.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4.16.应有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参加评审工作,4.17.凡未经上述部门签署同4.18.意的,4.19.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4.2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4.21.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4.22.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4.22.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4.22.2.案的文件;4.22.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4.22.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22.5.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4.22.6.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4.22.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4.2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4.24.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4.25.案,4.26.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4.26.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4.26.2.案的文件;4.26.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4.26.4.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4.2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4.28.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4.29.时施工。

4.30.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4.31.应有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4.32.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4.33.建设项目竣工后由负责人召集安全、设备4.34.、生产、技术部门人员进行检查,4.35.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4.36.下同4.37.)的,4.38.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4.39.少于30日,4.40.最长不4.41.得超过180日,4.42.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4.4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4.44.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4.45.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4.46.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4.47.时建成试车,4.48.或经考核达不4.49.到原设计要求的,4.50.项目均不4.51.能验收。

4.52.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4.53.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4.54.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4.54.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4.54.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4.54.3.印件);4.54.4.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4.54.5.印件); 4.54.6.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4.54.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4.54.8.情况;

4.54.9.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4.54.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4.54.11.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4.54.12.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4.55.未经”三同4.56.时”验收或验收不4.57.合格的建设项目不4.58.得投入使用。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4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服务指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服务指南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现就备案办理事项说明如下。

一、事项名称

生产经营单位新发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的依据(可提供所有文件电子文档)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2、《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第13条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

6、《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政办„2009‟84号)。

7、《关于印发XX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细则的通知》(X市安„2009‟35号)。

三、备案数量及方式

无备案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备案申请受理机关和责任股室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股

五、行政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审查备案的程序

分设立审查备案、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三个步骤:

(一)设立审查备案

1、备案程序

建设项目立项后:企业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有管理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综合分析报告审查备案。

2、企业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申报表》(一式3份);

(2)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设施综合分析报告或安全条件论证报告(1份);

(3)投资、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设计审查备案

1、备案程序

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企业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审查→形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有管理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报告进行审查备案。

2、企业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申报表》(一式3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1份);

(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1份);

(4)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另外,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还需向许昌市安监局提供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三)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1、备案程序

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企业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或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形成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报告进行审查备案。

2、企业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报表》(一式3份);

(2)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1份);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申报表(复印件);

(4)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6)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七、备案管理权限

(1)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等建设项目按照《安全生产许证条例》的规定执行。

(2)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到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备案。

(3)其它普通建设项目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备案。

八、备案审查时限

(一)设立审查备案

2个工作日

(二)设计审查备案

5个工作日

(三)竣工验收备案

5个工作日

九、年审、年检

十、监管措施

未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审查而非法从事该项活动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项目施工活动,并依法处罚。

推荐第5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2、“三同时”的定义

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本制度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2)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同时”的验收 1)验收内容

(1)项目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建设项目与之配套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

(3)建设项目和运行状况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4)参加验收的各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符合标准和要求后,在“技改项目、新建项目竣工验收会签表”或“工艺变更评审表”上签字。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并对工程项目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建设项目设计部门针对存在问题改进设计方案,改进施工组织部门立即组织整改,待问题解决后重新进行验收。

(5)未经“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推荐第6篇:1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健康和安全的要求,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3 相关术语定义

“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职业卫生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消防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 职责

实施单位负责“三同时”工作的实施,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内部评估、审核和验收。依照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规定程序办理职业健康卫生、劳动安全和环境保护“三同时”手续;建立和保存“三同时”项目档案。

实施单位负责依照政府管理部门的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环保消防卫生手续;负责组织消防安全“三同时”的内部评估、审核和验收,并完备档案技术资料。

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设计方案,确保“三同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和申请验收;确保“三同时”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参与“三同时”项目评估、审核和验收,并根据验收结论组织改进,达到设计标准。

5 工作程序及要求

5.1项目的申报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建设项目正式批准后,必须申报,在投资项目总额中,必须包含 “三同时”投资费用,若该项目无“三同时”投资必要,需注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由装备部向政府有关职能管理部门申报执行“三同时”程序。

防雷“三同时”;环保设施“三同时”;消防“三同时”。

特种设备投资项目申报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有关登记使用手续。

5.2建设项目“三同时”方案评估、评价

建设管理部根据项目申报资料组织对该项目进行“三同时”评估和评价,可采用下列方式:

(1)组织专业安全检查组进行内部评估、评价; (2)委托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组织评估、评价的单位应根据评估、评价结果,提出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三同时”的设计依据。 5.3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设计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根据“三同时”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三同时”设施纳入主体项目设计方案;设计方案中必须有“三同时”专篇。 5.4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施工资质,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确保职业安全健康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实施单位对“三同时”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日常管理,建立相应的原始记录,索取相关的档案资料和资质证明。 5.5建设项目“三同时”的验收、运行

建设项目完工后,主体工程验收的同时,由建设管理部验收“三同时”设施。并填写《验收报告》。

凡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视该项目未完工,财务不予结算付款。 对验收中提出的改进意见,应积极安排人力、物力、财力按期解决,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建设管理部。

确保“三同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申报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三同时”项目验收,由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6 考核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和未经建设管理部审查或同意,强行投产的项目,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要依法追究批准投产者的法律责任。

7 附则

7.1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7.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7篇: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建设项目 3职责

3.1技术管理部、工艺研究所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三同时”项目的“三同时”管理并组织对新产生危险源的识别和预先评价。

3.2各分公司、分部装备管理处、工艺制造处、武装保卫处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三同时”项目的“三同时”管理,并组织对新产生危险源的识别和预先评价。

3.3安全管理部、分公司、分部安全管理处负责参与和监督“三同时”项目设计、制作、安装和竣工验收过程中相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符合情况的落实。4控制程序

4.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涵义

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4.1.1同时设计:就是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同时编制其中的安全设施设计文件部分,保证安全设施设计按照有关规定得到落实。

4.1.2同时施工:就是建设施工单位在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时,必须同时施工安全设施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先完成主体工程,再进行安全设施施工,或者有意减掉安全设施工程,只完成主体工程,留在以后补充完成。

4.1.3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就是主体工程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必须同时确保安全设施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安全设施工程没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安全设施工程一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拆除,确有必要停用或者拆除,必须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4.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意义

它是一项根本性的基础工作,是有效消除和控制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的根本措施。它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分级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安全生产日

常监管检查等共同构筑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护堤。(防患于未然)

它是一种本质安全措施,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的事前保障措施,它对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方针,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内容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要求从项目的论证到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都应按“三同时”的规定进行审查验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4.3.1可行性研究

建设单位或可行性研究承担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论证,并将其作为专门章节编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纳入投资计划。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实施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1)大中型或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2)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4)大量生产或使用I级、II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其他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应采用先进、合理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分析建设项目中潜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提出明确的预防措施,并写入预评价报告。预评价单位在完成预评价工作后,由建设单位将预评价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

4.3.2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是说明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总图运输、工艺、建筑、采暖通风、给排水、供电、仪表、设备、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投资概算等设计意图的技术文件(含图纸),我国对初步设计的深度有详细规定。

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严格遵守我国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标准,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并应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完善初步设计。

《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述;建筑及场地布置;生产过程中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劳动安全卫生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劳动安全卫生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专用投资概算;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主要结论;预期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资料.初步设计方案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审查并批复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4.3.3施工

建设单位对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

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并确保工程质量。

4.3.4试生产

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做出评价;组织、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培训教育,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

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写人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4.3.5劳动安全卫生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试生产阶段进行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编制完成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后,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对建设项目竣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人使用的情况。

(2)建设项目中特种设备已经由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检验合格证书)的情况。

(3)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经测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4)建设项目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经现场检查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标准情况。

(5)安全卫生管理机构设立情况,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配备情况,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情况,劳动安全卫生培训教育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情况,取得安全操作证的情况,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制定情况。

凡符合需要进行预评价条件的建设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或专项审查验收。对预验收中提出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4.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现状

4.4.1各级高度重视。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国家和省人大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进行了明确,国家安监总局专门制订了相关规章,有关部委专门发文进行要求。国家和各级安监部门多次发文进行督促。

4.4.2工作进展不够平衡。对于高危行业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比较明确,国家专门出台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并且有专业法律法规相配合,三同时工作要求清楚明确、操作流程规范,进展得比较好。

而对于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由于《安全生产法》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差,且没有专门配套的法规,致使三同时工作无抓手,工作进展缓慢。因此,国家安监总局专门出台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也就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从《办法》内容看,出台的比较仓促,对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仍不够详细,且法律效力不强)

4.4.3工作正全面展开。以国家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为契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正全面展开。 5相关/支持文件

5.1《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规定 5.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5.3《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

5.4《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第3号令) 5.5《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原劳动部第10号令)

5.6《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原劳动部第11号令)

推荐第8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设备、设施、装置、构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及其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

1 时”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第六条

下列高危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高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写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单位生产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响;

(三)周边设施、单位生产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高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2 准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非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除按照本条第

一、二款规定设计外,还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要求,完善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二条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二)建设项目设计说明及安全专篇;

(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四)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四条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4 进行设计的;

(三)未采纳高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不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高危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变更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非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情况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高危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安全设施试运行自查报告;

(五)《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整改确认材料;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负责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

6 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七)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人员的;

(八)提供虚假资料的;

(九)不符合的其他法定条件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二条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7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非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并形成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验收情况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其高危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其非高危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高危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和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高危建设项目施工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施工单位实施处罚。

8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本办法规定,对其已经审查通过的高危建设项目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非高危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施工单位未按安全设施设计进行非高危建设项目施工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施工单位实施处罚。

第二十八条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说明

根据会议安排,现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是贯彻《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的具体体现,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但是,《安全生产法》仅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对其他非高危行业“三同时”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需要制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予以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

二、立法简要经过

遵照元元同志指示,规划司起草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今年10月召开座谈会,听取了辽宁、山东、浙江、江苏、陕西、黑龙江等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11月16日,元元同志对“三同时”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出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执行“三同时”规定,并区分建

10 设项目分别予以规定,等等。照此要求,政法司对“三同时”进行了审核,研究、修改和完善了送审稿的有关条款。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在起草过程中,严格遵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所赋予总局的职责,结合“三同时”的工作特点,尽量做到职责明确,程序清晰,易于操作。

1.关于法名。

送审稿原名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为开宗明义,按照元元同志要求,我们将法名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关于适用范围。

《送审稿》从三个方面规定了其适用范围:

一是规定《办法》调整的主体。《送审稿》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执行“三同时”的规定。

二是界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范围。《送审稿》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设备、设施、装置、构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

三是考虑到总局现有规章已分别对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

11 品建设项目的“三同时”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做好新旧规章的衔接,《送审稿》第二条同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三同时”,不适用《送审稿》的规定,仍然执行原规章的规定。

3.关于的监管内容。

一是规定了不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不同监管方式和内容。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送审稿》将建设项目区分为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等高危项目和其他非高危项目,《送审稿》第六条明确规定了高危建设项目的范围。

二是对高危和非高危建设项目的监管内容和方式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其中,对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送审稿》规定的具体监管程序包括: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等。(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等)

三是对非高危建设项目,考虑到《安全生产法》对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未设定行政许可,因此,《送审稿》不宜作出这方面的规定。但是,为了使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送审稿》对非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也作出了一定的要求。(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4.关于本办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考虑到建设工程涉及的各个行业和领域,对违反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和决定机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各有不同。为避免矛盾,

12 《送审稿》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送审稿》还对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送审稿》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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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日期:2012-4-24 16:28:53 访问量: 【字号:大 中 小】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桓台县行政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项目初步设计审核、项目竣工验收审核工作。 2 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工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3 受理范围

桓台县辖区内,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的企业投资的经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除非煤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以及烟花爆竹以外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 4 申报材料

4.1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申报材料 4.1.1设立安全审查

4.1.1.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1.1.2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或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1.1.3 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打印件)及word电子文档各一份。 4.1.1.4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设立单位组织论证、编制报告)。 4.1.1.5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4.1.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1.2.1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打印件)及word电子文档各1份。4.1.2.2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4.1.2.3建设项目立项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4.1.2.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4.1.2.5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1.2.6施工单位相应工程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4.1.2.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1.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

4.1.3.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4.1.3.2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打印件)及word电子文档各1份。4.1.3.3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4.1.3.4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1.3.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4.1.3.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施工单位编制)。4.1.3.7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建设单位编制)。 4.1.3.8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资金投入情况报告。 4.1.3.9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4.1.3.10安全机构设置或人员配备情况。

4.1.3.1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4.1.3.1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1.3.1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1.3.14国家和省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4.2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申报材料 4.2.1设立安全备案 4.2.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2.1.2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设立单位组织论证、编制报告)。

4.2.1.3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备案申请书(打印件)一式两份及word电子文档一份。4.2.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4.2.2.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4.2.2.2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备案申请书(打印件)及word电子文档各1份。4.2.2.3《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备案表》(复印件)。 4.2.2.4建设项目安全施工情况报告。

4.2.2.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4.2.2.6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

4.2.2.7投资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意见。

5 办理程序

5.1 投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5.2 县安监局承办科室在受理申请并审核申请材料。

5.3 审核合格后,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现场评审(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不审查该项)。

5.4 评审合格后领导签批,并出具审查意见书(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 6 承诺时限

上报材料齐全后重点监管建设项目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领导签批后出具审查意见书。 上报材料齐全后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3个工作日内经领导签批后出具备案表。 7 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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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设备、设施、装置、构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及其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公司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各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项目应当对其高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写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单位生产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响;

(三)周边设施、单位生产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七条

各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高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各项目应当对其非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九条

各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对各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除按照本条第

一、二款规定设计外,还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要求,完善安全设施设

2 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一条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各项目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二)建设项目设计说明及安全专篇;

(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四)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 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四条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未采纳高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不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高危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

4 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变更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非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情况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高危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安全设施试运行自查报告;

(五)《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整改确认材料;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负责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

6 的;

(七)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人员的;

(八)提供虚假资料的;

(九)不符合的其他法定条件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二条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非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并形成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验收情况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其高危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其非高危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高危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

7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和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高危建设项目施工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施工单位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本办法规定,对其已经审查通过的高危建设项目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非高危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施工单位未按安全设施设计进行非高危建设项目施工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施工单位实施处罚。

第二十八条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8 部门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说明

根据会议安排,现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是贯彻《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的具体体现,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但是,《安全生产法》仅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对其他非高危行业“三同时”只作出了原

9 则性规定,需要制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予以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

二、立法简要经过

遵照元元同志指示,规划司起草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今年10月召开座谈会,听取了辽宁、山东、浙江、江苏、陕西、黑龙江等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11月16日,元元同志对“三同时”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出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执行“三同时”规定,并区分建设项目分别予以规定,等等。照此要求,政法司对“三同时”进行了审核,研究、修改和完善了送审稿的有关条款。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在起草过程中,严格遵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所赋予总局的职责,结合“三同时”的工作特点,尽量做到职责明确,程序清晰,易于操作。

1.关于法名。

送审稿原名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为开宗明义,按照元元同志要求,我们将法名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关于适用范围。

《送审稿》从三个方面规定了其适用范围:

一是规定《办法》调整的主体。《送审稿》第二条规定,生产经

10 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执行“三同时”的规定。

二是界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范围。《送审稿》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设备、设施、装置、构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

三是考虑到总局现有规章已分别对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三同时”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做好新旧规章的衔接,《送审稿》第二条同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三同时”,不适用《送审稿》的规定,仍然执行原规章的规定。

3.关于的监管内容。

一是规定了不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不同监管方式和内容。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送审稿》将建设项目区分为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等高危项目和其他非高危项目,《送审稿》第六条明确规定了高危建设项目的范围。

二是对高危和非高危建设项目的监管内容和方式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其中,对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送审稿》规定的具体监管程序包括: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等。(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等)

三是对非高危建设项目,考虑到《安全生产法》对其设计审查

11 和竣工验收并未设定行政许可,因此,《送审稿》不宜作出这方面的规定。但是,为了使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送审稿》对非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也作出了一定的要求。(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4.关于本办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考虑到建设工程涉及的各个行业和领域,对违反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和决定机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各有不同。为避免矛盾,《送审稿》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送审稿》还对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送审稿》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12

第11篇:安全三同时

安全三同时验收报告

安全三同时验收报告

怎样对竣工项目进行安全三同时验收

申请县以上安监管理部门验收,由市级安监部门组织专家验收,一是材料,二是现场验收。验收合格专家签字,出具合格证明文件。不合格,哪一项不合格整改哪一项,直至合格。再申请验收。

作为县级安监部门要会同市级安检部门和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任务进行验收。

竣工验收办理指南

一、部门名称某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某某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及竣工验收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某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本区受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某某建设项目;1.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律和法规;2.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要求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办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竣工验收)》的单位时,应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表》一式五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安全设施设计资料。 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 1.验收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三同时”验收表》一式五份; 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5.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7.安全规章制度,应急预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办理程序

1.申请事项不属受理规定范围的,即时出具《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竣工验收)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理由或告知向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出具《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竣工验收)申请受理通知书》。

4.经材料审查、现场核查,报主管领导审定,出据《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竣工验收)审查意见》。

十、办结时限

对受理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竣工验收)申请,每个阶段的办事期限为20个工作日。需要延长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顺延不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入运行后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

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公司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名录》

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现有企业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和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规范、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公司对建设“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分级管理,其中: 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和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改、扩 建项目的“三同时”由中粮集团组织实施; 投资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新建项目和投资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改、扩建项目的“三同时”由公司组织实施,将有关情况报中粮集团备案; 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新建项目和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改、扩、建项目的“三同时”由各单位组织实施,将有关情况报公司备案。

第八条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应当做到: 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评价费用、安全装备和设施购置投入费用、安全设备、设施条件检测费用、安全教育装备和设施费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等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引进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原有安全设施不得削减,没有安全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国家安全规范和标准的,应同时编报国内生产配套的安全设施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其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和标准; 按规定须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及时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将通过评审的预评价报告提供给设计单位作为初步设计的参考依据,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初步设计审查前,必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有关的图纸资料。初步设计方案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对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在生产设备、设施调试运行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检测,对其效果作出评估。同时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台帐、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条

件评价,并将试运行中安全设施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对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安全设施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批准的项目,应到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设计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应做到: 应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负技术责任; 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同时做出论证; 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法规、规范和标准,并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完善初步设计; 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专篇》; 在施工图设计时,应落实在初步设计审查时通过的安全设施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应做到: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 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

运行正常后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的;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

江西九江钢厂有限公司 1)氧气调压阀组前应设置可定期清洗的过滤器; 2)现场应增加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周知卡,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

品装卸的安全管理,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台帐; 3)分析室有部分氧气瓶超期未检; 4)空分系统管道介质流向及介质标识不明; 5)部分液氧管道、氧气球罐法兰没有按规定进行防静电导线跨接; )氧气球罐及空分系统的部分安全阀未见校验牌; 7)氧透防爆墙内未见感烟报警器; 8)压力容器应提供监督检验报告,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 9)制氧站为具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用电设备的保护应采用TN-S形式; 10)电器安全工器具应按安全规程要求定期检测,检测机构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11)专家提出的其它问题。

1)汽化大班组安全检查记录未能反映设备安全状况; 2)地坑沟盖板、护栏应完善; 3)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 4)加强职业卫生现场检测,增加检测频率; 5)应补充射线作业人员的操作证、个体防护、射线剂量检测及体检结论报告的资料; )35KV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储油量远远超过1000kg,但建设单位未能提供储油坑具有

100%容量的证明材料; 7)专家提出的其它问题。

1)水质化验超标问题,交接班记录中未反映处理措施; 2)地坑沟盖板、护栏应完善; 3)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 4)加强职业卫生现场检测,增加检测频率; 5)应补充射线作业人员的操作证、个体防护、射线剂量检测及体检结论报告的资料; )35KV变电站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储油量远远超过1000kg,但建设单位未能提供储油坑

具有100%容量的证明材料; 7)专家提出的其它问题。

1)评价依据中应增加新颁布的冶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应补充特种设备、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的数量及检验检测情况; 3)应补充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数量及位置的安全评价; 4)《评价报告》应作锅炉爆炸和DOW化学火灾爆炸分析; 5)补充铯137放射源防护措施的安全评价; )供配电叙述有误,核实供配电系统情况; 7)《评价报告》应编制水平衡表,并对其符合性进行评价; 8)《评价报告》应对企业发生内涝状下的排水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9)专家提出的其它意见。

1)评价依据中应增加新颁布的冶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补充特种设备、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的数量及检验检测情况 3)补充铯137放射源防护措施的安全评价 4)核实供配电系统情况

5)《评价报告》应编制水平衡表,并对其符合性进行评价 )应对企业发生内涝状态下的排水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7)供配电叙述有误,应重新进行校核; 8)专家提出的其它意见。

1)报告应用《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作为评价依据; 2)核实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数量及检测情况; 3)生产过程危险因素分析应增加灼烫伤害及粉尘危害; 4)补充空压机进风口与煤气柜距离的安全评价; 5)核实安全阀、压力表数量及检校情况; )补充液氧、液氮、液氩充装及储罐之间安全距离的安全评价; 7)应对企业发生内涝状态下的排水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8)补充高炉富氧和转炉用氧调压阀组工艺防爆措施; 9)供配电叙述有误,应重新进行校核; 10)专家提出的其它意见。 三同时验收 目录

三同时验收概述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八项制度之一。

1.三同时验收是指针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的验收。

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验收范围

全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除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竣工安全生产验收。 验收条件

1、已完成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设施登记;

2、生产设施完成安装、调试、试运行,符合生产要求;危险场所、危险设施和设备上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制定了企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4、完成厂长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培训;完成安全生产责任人的任命;完成了员工上岗前“三级”安全培训和全员安全培训;

5、所有特种设备均取得了质监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验收程序

1、网上申报

申请单位按要求上网填写并提交《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安全生产验收申请表》,资料符合要求,安监局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到现场验收。

2、现场验收、资料审查

现场验收:安监局进行现场检查确定建设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三同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重新验收。

现场验收需对以下资料原件进行审查: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员工的培训记录和资料、特种设备的使用证和特种员工的操作证、消防验收批文和防雷设施检测合格等证件、其它相关资料。

3、提交资料

申请单位按要求在网上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安全生产验收申请表》进行修改后打印盖章并连同以下材料一并提交:该项目的消防验收意见、《危险化学品普查表》、《安全生产责任人任命申报表》、《区企业单位安全生产相关资料信息表》。

4、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安监局4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三同时验收报告主要内容 建设依据

简要说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计划任务书和核准单位及批准文号,批准的建设投资和工程概算,规定的建设规模及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的包干协议主要内容。工程概况

工程前期工作及实施情况; 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监理、设备供应商、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 各单项工程的开工及完工日期; 完成工作量及形成的生产能力。 初验与试运行情况

初验时间与初验的主要结论以及试运行情况。 竣工决算概况

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与初步决算情况,并进行通信建设项目的投资分析。工程技术档案的整理情况

工程施工中的大事记载,各单项工程竣工资料、隐蔽工程随工验收资料、设计文件和图纸、监理文件、主要器材技术资料以及工程建设中的来往文件等整理归档的情况。

经济技术分析

主要技术指标测试值及结论; 工程质量的分析,对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处理后的情况说明; 建设成本分析和主要经济指标,以及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所获得的投资效益; 投资效益的分析,形成固定资产占投资的比例,企业直接收益,投资回报年限的分析,盈亏平衡的分析。

投产准备工作情况

运行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生产人员配备情况。培训情况及建立的运行规章制度的情况。意见建议

收尾工程的处理意见。 对工程投产的初步意见。

工程建设的经验、教训及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环评报告书 目录

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具备20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0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3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规划、环境经济、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3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2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近三年内主持编制过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乙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能够独立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具备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2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需配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怎样对竣工项目进行安全三同时验收

申请县以上安监管理部门验收,由市级安监部门组织专家验收,一是材料,二是现场验收。验收合格专家签字,出具合格证明文件。不合格,哪一项不合格整改哪一项,直至合格。再申请验收。

作为县级安监部门要会同市级安检部门和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任务进行验收。

竣工验收办理指南

一、部门名称

某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某某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及竣工验收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某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本区受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某某建设项目;1.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律和法规;2.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要求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申请办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竣工验收)》的单位时,应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表》一式五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安全设施设计资料。 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 1.验收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三同时”验收表》一式五份; 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5.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7.安全规章制度,应急预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办理程序

1.申请事项不属受理规定范围的,即时出具《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竣工验收)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理由或告知向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出具《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竣工验收)申请受理通知书》。

4.经材料审查、现场核查,报主管领导审定,出据《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竣工验收)审查意见》。

十、办结时限

对受理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竣工验收)申请,每个阶段的办事期限为20个工作日。需要延长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顺延不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入运行后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公司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名录》

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现有企业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和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规范、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公司对建设“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分级管理,其中: 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和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改、扩建项目的“三同时”由中粮集团组织实施; 投资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新建项目和投资500万元至

第12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程序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审查备案的

程序

分设立审查备案、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三个步骤:

一、设立审查备案

企业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可行性研究)→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有管理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综合分析报告审查备案。

1、企业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申报表》(一式3份);

(2)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安全条件论证报告(1份);

主要内容是: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3)投资、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备案管理权限

(1)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等建设项目按照《安全生产许证条例》的规定执行。

(2)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备案。

(3)其它普通建设项目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备案。

二、设计审查备案

企业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审查→形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有管理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报告进行审查备案。

1、企业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申报表》(一式3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1份);

(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1份);

(4)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另外,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还需向许昌市安监局提供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2、备案管理权限

同设立审查备案权限。

三、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企业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或组织专

家进行竣工验收)→形成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报告进行审查备案。

1、企业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报表》(一式3份);

(2)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1份);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申报表(复印件);

(4)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6)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2、审批权限的划分

同立项审查备案权限。

第13篇:工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步骤

(一)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步骤 重点建设项目包括: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

1、重点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2、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并按规定向安监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其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5、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步骤 上述重点建设项目以外的,均称为其他建设项目。

1、其他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2、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并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其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4、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14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程序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审查备案的

程序

分设立审查备案、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三个步骤:

一、设立审查备案

企业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可行性研究)→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有管理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综合分析报告审查备案。

1、企业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申报表》(一式3份);

(2)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安全条件论证报告(1份);

主要内容是: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3)投资、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备案管理权限

(1)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等建设项目按照《安全生产许证条例》的规定执行。

(2)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备案。

(3)其它普通建设项目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备案。

二、设计审查备案

企业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审查→形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有管理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报告进行审查备案。

1、企业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申报表》(一式3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1份);

(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1份);

(4)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另外,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还需向许昌市安监局提供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2、备案管理权限

同设立审查备案权限。

三、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企业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或组织专

家进行竣工验收)→形成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报告进行审查备案。

1、企业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报表》(一式3份);

(2)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1份);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申报表(复印件);

(4)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6)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2、审批权限的划分

同立项审查备案权限。

第15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申请 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提供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申请书;

2、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3、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第16篇:安全与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安全设施与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1.0目的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护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公司各生产经营岗位或单位。 2.0术语和定义

2.1建设项目――是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2.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以下统称安全设施)。

2.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以下统称安全设施)。

2.4三同时――指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0管理职责

3.1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全面负责。

3.2公司生产安全部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各项管理工作。

3.3公司应成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并明确各小组成员工作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到位。4.0一般规定

4.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与职业卫生预评价。

4.2安全评与职业卫生预评价必须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并编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预评价报告。

4.3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并将设计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4.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未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审查同意的在建设项目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应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4.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4.6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隐患时,应当停止施工并向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接到报告后公司应当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4.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委托具备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对安全设施工程质量承当监理责任。

4.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公司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4.9根据规定建设醒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和使用)的,应当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

4.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结束后,公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评价报告。

4.11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公司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4.12公司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17篇: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确保建设项目投产后劳动者职业健康,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昌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与管理。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是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3职责

公司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负责。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安全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4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4.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4.1.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由安全部组织公司有关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评价预评价报告的内容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4.1.2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

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聘请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 4.1.3由安全部组织公司有关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安全部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4.1.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4.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4.2.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由安全部组织公司有关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内容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4.2.2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

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 4.2.3由安全部组织公司有关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4.2.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4.3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与试运转

4.3.1职业病防护设施采购和施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施工。

4.3.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公司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4.3.3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公司依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采取《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4.3.4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4.4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

4.4.1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由安全部组织公司有关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4.4.2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编制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和风险类别;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参与验收的人员及其工作内容、责任;验收工作时间安排、程序等。

安全部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4.4.3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聘请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

4.4.4由安全部组织公司有关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安全部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书面报告。

4.4.5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4.4.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按照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5附则

5.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内容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5.2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18篇:生产设备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生产设备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与范围

1.为确保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后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的要求,实施源头控制,避免新投资项目形成新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改造、运用和调试项目。 第二章 相关术语定义

1.“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职业卫生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消防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投资项目:经公司正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项目。3.设计单位:特指投资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单位。

4.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电梯、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第三章 职责

5.质安部门是“三同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三同时”工作的综合组织和协调。参与投资项目“三同时”的内部评估、审核和验收。依照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规定程序办理职业健康卫生、劳动安全和环境保护“三同时”手续;建立和保存“三同时”项目档案。

6.保卫部门负责依照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规定程序办理投资项目消防安全“三同时”手续;负责组织消防安全“三同时”的内部评估、审核和验收,并完备档案技术资料。

7.工程部门负责组织对工艺调整、设备定型、材料更换等技术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治理技术措施方案,列入项目整体实施计划。负责参与投资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

8.机电物资部部门负责在设备大修、设备改造和新设备投入使用等技术项目的实施方案中,对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治理技术措施方案,列入项目整体实施计划。负责参与投资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

9.财务部门应确保项目“三同时”的资金投入;对未进行“三同时”的投资项目不予立项、审核和结算付款;负责参与投资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 10.设计单位根据项目主体设计方案和“三同时”评估意见,提出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方面的设计方案。负责参与投资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 11.建设单位是投资项目“三同时”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投资项目“三同时”的申报,并向设计单位提供与“三同时”相关的方案、技术资料和数据。负责参与投资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确保“三同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12.我司应按照投资项目“三同时”设计方案,确保“三同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和申请验收;确保“三同时”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参与“三同时”项目评估、审核和验收,并根据验收结论组织改进,达到设计标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一款 项目的申报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投资项目正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安技部门进行申报(见附件1:《安全、卫生、环境、消防“三同时”申报表》) 2.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由安技部门向政府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消防)申报执行“三同时”程序:

3.条建成后有新的环境污染产生和排放的项目,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

4.涉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储存和使用项目,必须办理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

5.对员工生产过程中的健康有危害因素的投资项目必须办理职业卫生“三同时”;

6.特种设备投资项目申报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第二款 项目“三同时”方案评估、评价

1.安技部门根据项目申报资料组织对该投资项目进行“三同时”评估和评价,可采用下列方式:

a) 组织专业安全检查组进行内部评估、评价;

b) 委托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设计单位和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2.组织评估、评价的单位应根据评估、评价结果,提出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三同时”的设计依据。 第三款 项目“三同时”的设计

1.项目设计单位根据“三同时”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三同时”设施纳入主体项目设计方案;不具备相关专业设计资质的,可委托设计。

2.报政府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批的“三同时”项目,其主体工程设计方案中必须设立“三同时”专篇文本资料。

3.设计工作结束后,设计单位将初设方案按审批流程和权限报批后,转入施工程序。

第四款 项目“三同时”的施工

1.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确保职业安全健康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2.项目单位对“三同时”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日常管理;安技部对“三同时”设施采购、安装、施工等全过程进行监控,对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解决。建立相应的原始记录,索取相关的档案资料和资质证明。

第五款 项目“三同时”的验收、运行

1.投资项目完工后,主体工程验收的同时,验收“三同时”设施。并填写《安全、卫生、环境、消防“三同时”验收表》。 2.凡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视该项目未完工,财务不予结算付款。

3.立项单位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积极安排人力、物力、财力按期解决,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安技部门。

4.立项单位确保“三同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5.申报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三同时”项目验收,由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章 投资项目“三同时”治理设施范围

第一款 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类 1.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

2.尘、毒、害治理设施 3.采光和照明

4.安全通道和安全操作空间的布局设计

5.安全标志、标识、标线、信号装置、安全色度。6.通风、降噪、保暖设施 7.物流安全设计

第二款 消防安全类 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设计 2.消防通道、疏散出口设计 3.报警装置、警示标志配置

4.灭火系统:包括消防用水源、喷淋装置、消防栓、灭火器材 5.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保管设施 6.电气防爆设计

第三款 环境保护类

1.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的处置、治理设施 2.生态环境设施(绿化、卫生)

第四款 其他类 1.防雷系统设施 2.电气安全设计 3.防洪排水功能设施

4.地质灾害预防设计(滑坡他、塌方、塌陷、地震、泥石流等)

第六章.附则

1.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19篇:生产设备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生产设备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与范围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后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的要求,实施源头控制,避免新投资项目形成新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改造、运用和调试项目。 第二章 相关术语定义

第三条 “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职业卫生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消防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投资项目:经公司正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项目。

第五条 立项单位:投资项目的使用单位;公用设施项目的立项单位为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条 设计单位:特指投资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单位。 第七条 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含气瓶)等。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是“三同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三同时”工作的综合组织和协调。参与投资项目“三同时”的内部评估、审核和验收。依照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规定程序办理职业健康卫生、劳动安全和环境保护“三同时”手续;建立和保存“三同时”项目档案。

第九条 各车间安检员负责依照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规定程序办理投资项目消防安全“三同时”手续;负责组织消防安全“三同时”的内部评估、审核和验收,并完备档案技术资料。

第十条 技术工程部门负责组织对工艺调整、设备定型、材料更换等技术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治理技术措施方案,列入项目整体实施计划。负责参与投资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 第十一条 机电电工部门负责在设备大修、设备改造和新设备投入使用等技术项目的实施方案中,对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治理技术措施方案,列入项目整体实施计划。负责参与投资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确保项目“三同时”的资金投入;对未进行“三同时”的投资项目不予立项、审核和结算付款;负责参与投资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根据项目主体设计方案和“三同时”评估意见,提出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方面的设计方案。负责参与投资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

第十四条 立项单位是投资项目“三同时”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投资项目“三同时”的申报,并向设计单位提供与“三同时”相关的方案、技术资料和数据。负责参与投资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确保“三同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投资项目“三同时”设计方案,确保“三同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和申请验收;确保“三同时”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参与“三同时”项目评估、审核和验收,并根据验收结论组织改进,达到设计标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一款 项目的申报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投资项目正式批准后,立项单位必须向安技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立项单位在投资项目总额中,必须包含项目的“三同时”治理投资费用。

第十八条 有特殊情况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由安技部门向政府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消防)申报执行“三同时”程序:

第十九条 建成后有新的环境污染产生和排放的项目,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 第二十条 涉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储存和使用项目,必须办理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

第二十一条 对员工生产过程中的健康有危害因素的投资项目必须办理职业卫生“三同时”;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投资项目申报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第二款 项目“三同时”方案评估、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安技部门根据项目申报资料组织对该投资项目进行“三同时”评估和评价,可采用下列方式:

1)组织专业安全检查组进行内部评估、评价;

2)委托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设计单位和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组织评估、评价的单位应根据评估、评价结果,提出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三同时”的设计依据。

第三款 项目“三同时”的设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设计单位根据“三同时”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三同时”设施纳入主体项目设计方案;不具备相关专业设计资质的,可委托设计。

第二十六条 报政府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批的“三同时”项目,其主体工程设计方案中必须设立“三同时”专篇文本资料。

第二十七条 设计工作结束后,设计单位将初设方案按审批流程和权限报批后,转入施工程序。

第四款 项目“三同时”的施工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确保职业安全健康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对“三同时”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日常管理;安技部对“三同时”设施采购、安装、施工等全过程进行监控,对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解决。建立相应的原始记录,索取相关的档案资料和资质证明。

第五款 项目“三同时”的验收、运行

第三十条 投资项目完工后,主体工程验收的同时,验收“三同时”设施。并填写验收表。 第三十一条 凡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视该项目未完工,财务不予结算付款。

第三十二条 立项单位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积极安排人力、物力、财力按期解决,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安技部门。

第三十三条 立项单位确保“三同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第三十四条 申报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三同时”项目验收,由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章 投资项目“三同时”治理设施范围 第一款 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类 第三十五条 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 尘、毒、害治理设施 第三十七条 采光和照明

第三十八条 安全通道和安全操作空间的布局设计

第三十九条 安全标志、标识、标线、信号装置、安全色度。 第四十条 通风、降噪、保暖设施 第四十一条 物流安全设计 第二款 消防安全类

第四十二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设计 第四十三条 消防通道、疏散出口设计 第四十四条 报警装置、警示标志配置

第四十五条 灭火系统:包括消防用水源、喷淋装置、消防栓、灭火器材 第四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保管设施 第四十七条 电气防爆设计 第三款 环境保护类

第四十八条 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的处置、治理设施 第四十九条 生态环境设施(绿化、卫生) 第四款 其他类

第五十条 防雷系统设施 第五十一条 电气安全设计 第五十二条 防洪排水功能设施

第五十三条 地质灾害预防设计(滑坡他、塌方、塌陷、地震、泥石流等) 第六章.考核

第五十四条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按《安全奖惩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未经安技部门审查或同意,强行投产的项目,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要追究批准投产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青岛坤诚祥锻压机械厂

20170101

第20篇:安全三同时验收报告

怎样对竣工项目进行安全三同时验收

申请县以上安监管理部门验收,由市级安监部门组织专家验收,一是 材料(文字的可行性报告、安全制度、措施、人员、设备台账等等), 二是现场验收。验收合格专家签字,出具合格证明文件。不合格,哪一项不合格整改哪一项,直至合格。再申请验收。

作为县级安监部门要会同市级安检部门和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可行性 研究报告中提出的任务进行验收。

竣工验收办理指南

一、部门名称 某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某某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及竣工验收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某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本区受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某某建设项目;1.符合国家有关安全 生产政策、法律和法规;2.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 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要求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申请办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审批(竣工验收)》的单位时,应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 实性负责:

(一) 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表》一式五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安全设施设计资料。

(二)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 1.验收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三同时”验收表》一式五份; 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5.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6.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7.安全规章制度,应急预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外聘专家现场审查费按照国家规定收取)。

九、办理程序 1.申请事项不属受理规定范围的,即时出具《新建、改建、扩建危险 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竣工验收)申请不予受理通知 书》,并告知申请人理由或告知向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 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出具《新建、改建、扩建危险 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竣工验收)申请受理通知书》。 4.经材料审查、现场核查,报主管领导审定,出据《新建、改建、扩建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竣工验收)审查意见》。

十、办结时限 对受理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审批(竣工验收)申请,每个阶段的办事期限为 20 个工作日(不含现 场审核时间)。需要延长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顺延不超过10 个 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投入运行后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

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公司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 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危险化 学品名录》

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 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 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 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 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 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 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 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 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 备、装备)和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 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的安 全规范、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当地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公司对建 设“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分级管理,其中:

(一) 投资5000 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和投资1000 万元以上的 改、扩

建项目的“三同时”由中粮集团组织实施;

(二) 投资1000 万元至5000 万元的新建项目和投资500 万元 至1000 万元的改、扩建项目的“三同时”由公司组织实施,将有关 情况报中粮集团备案;

(三) 投资1000 万元以下的新建项目和投资500 万元以下的改、扩、建项目的“三同时”由各单位组织实施,将有关情况报公司备案。

第八条 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应当做到:

(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评 价费用、安全装备和设施购置投入费用、安全设备、设施条件检测费 用、安全教育装备和设施费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等一并纳入计划, 同时编报;

(二)引进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原有安全设施不得削减,没 有安全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国家安全规范和标准的,应同时编报国内 生产配套的安全设施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其安全设施符 合国家规定的规范和标准;

(三)按规定须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及时由具有国家 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将通过评审的预 评价报告提供给设计单位作为初步设计的参考依据,并按规定报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初步设计审查前,必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建设 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安全专篇)和有关的图纸资料。 初步设计方案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五)对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等 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 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六)在生产设备、设施调试运行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 调试和检测,对其效果作出评估。同时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台帐、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七)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安全 生产条

件评价,并将试运行中安全设施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 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 题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八)对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安全设施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 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 查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十)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批准的项目,应到 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设计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工作中应做到:

(一)应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负技术责任;

(二)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同时做出论证;

(三)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法规、规范和标准,并依 据安全预评价报告,完善初步设计;

(四)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专篇》;

(五)在施工图设计时,应落实在初步设计审查时通过的安全设 施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应做到:

(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 实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二)施工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

(三)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 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 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正常后进行;安全现 状综合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 的安全现状进行的;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一 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篇2:江西九江钢厂有限公司安全“三同时”验收报告

江西九江钢厂有限公司

1) 氧气调压阀组前应设置可定期清洗的过滤器; 2) 现场应增加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周知卡,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 品装卸的安全管理,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台帐; 3) 分析室有部分氧气瓶超期未检; 4) 空分系统管道介质流向及介质标识不明; 5) 部分液氧管道、氧气球罐法兰没有按规定进行防静电导线跨接; 6) 氧气球罐及空分系统的部分安全阀未见校验牌; 7) 氧透防爆墙内未见感烟报警器; 8) 压力容器应提供监督检验报告,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 9) 制氧站为具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用电设备的保护应采用tn-s形式; 10) 电器安全工器具应按安全规程要求定期检测,检测机构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11) 专家提出的其它问题。 1) 汽化大班组安全检查记录未能反映设备安全状况; 2) 地坑沟盖板、护栏应完善; 3) 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 4) 加强职业卫生现场检测,增加检测频率; 5) 应补充射线作业人员的操作证、个体防护、射线剂量检测及体检结论报告的资料; 6) 35kv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储油量远远超过1000kg,但建设单位未能提供储油坑具有 100%容量的证明材料;

7) 专家提出的其它问题。 1) 水质化验超标问题,交接班记录中未反映处理措施; 2) 地坑沟盖板、护栏应完善; 3) 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 4) 加强职业卫生现场检测,增加检测频率; 5) 应补充射线作业人员的操作证、个体防护、射线剂量检测及体检结论报告的资料; 6) 35kv变电站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储油量远远超过1000kg,但建设单位未能提供储油坑

具有100%容量的证明材料; 7) 专家提出的其它问题。 1) 评价依据中应增加新颁布的冶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 应补充特种设备、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的数量及检验检测情况; 3) 应补充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数量及位置的安全评价; 4) 《评价报告》应作锅炉爆炸和dow化学火灾爆炸分析; 5) 补充铯137放射源防护措施的安全评价; 6) 供配电叙述有误,核实供配电系统情况; 7) 《评价报告》应编制水平衡表,并对其符合性进行评价; 8) 《评价报告》应对企业发生内涝状下的排水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9) 专家提出的其它意见。 1) 评价依据中应增加新颁布的冶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 补充特种设备、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的数量及检验检测情况 3) 补充铯137放射源防护措施的安全评价 4) 核实供配电系统情况

5) 《评价报告》应编制水平衡表,并对其符合性进行评价 6) 应对企业发生内涝状态下的排水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7) 供配电叙述有误,应重新进行校核; 8) 专家提出的其它意见。 1) 报告应用《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作为评价依据; 2) 核实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数量及检测情况; 3) 生产过程危险因素分析应增加灼烫伤害及粉尘危害; 4) 补充空压机进风口与煤气柜距离的安全评价; 5) 核实安全阀、压力表数量及检校情况; 6) 补充液氧、液氮、液氩充装及储罐之间安全距离的安全评价; 7) 应对企业发生内涝状态下的排水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8) 补充高炉富氧和转炉用氧调压阀组工艺防爆措施; 9) 供配电叙述有误,应重新进行校核; 10) 专家提出的其它意见。篇3:三同时验收

三同时验收

目录

三同时验收概述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八项制度之一。 1.三同时验收是指针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的验收。 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验收范围

全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除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竣工(投产)安全生产验收。

验收条件

1、已完成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设施登记(租用厂房除外);

2、生产设施完成安装、调试、试运行,符合生产要求;危险场所、危险设施和设备上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制定了企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5、所有特种设备均取得了质监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验收程序

1、网上申报

申请单位按要求上网填写并提交《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投产)安全生产验收申请表》,资料符合要求,安监局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到现场验收。

2、现场验收、资料审查

现场验收:安监局进行现场检查确定建设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三同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重新验收。

现场验收需对以下资料原件进行审查: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员工的培训记录和资料、特种设备的使用证和特种员工的操作证、消防验收批文和防雷设施检测合格等证件、其它相关资料。

3、提交资料

申请单位按要求在网上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投产)安全生产验收申请表》进行修改后打印盖章(一式两份)并连同以下材料一并提交:该项目的消防验收意见(复印件)、《危险化学品普查表》、《安全生产责任人任命申报表》、《区企业单位安全生产相关资料信息表》。

4、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安监局4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三同时验收报告主要内容 建设依据

简要说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计划任务书和核准单位及批准文号,批准的建设投资和工程概算(包括修正概算),规定的建设规模及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的包干协议主要内容。 工程概况

(1)工程前期工作及实施情况;

(2)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监理、设备供应商、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

(3)各单项工程的开工及完工日期;

(4)完成工作量及形成的生产能力(详细说明工期提前或延迟原因和生产能力与原计划有出入的原因,以及建设中为保证原计划实施所采取的对策)。

初验与试运行情况

初验时间与初验的主要结论以及试运行情况(应附初验报告及试运转主要测试指标,试运转时间一般为3—6个月)。

竣工决算概况

概算(修正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与初步决算情况,并进行通信建设项目的投资分析。 工程技术档案的整理情况

工程施工中的大事记载,各单项工程竣工资料、隐蔽工程随工验收资料、设计文件和图纸、监理文件、主要器材技术资料以及工程建设中的来往文件等整理归档的情况。

经济技术分析

(1)主要技术指标测试值及结论;

(2)工程质量的分析,对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处理后的情况说明;

(3)建设成本分析和主要经济指标,以及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所获得的投资效益;

(4)投资效益的分析,形成固定资产占投资的比例,企业直接收益,投资回报年限的分析,盈亏平衡的分析。

投产准备工作情况

运行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生产人员配备情况。培训情况及建立的运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意见建议

收尾工程的处理意见。

对工程投产的初步意见。

工程建设的经验、教训及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环评报告书

目录

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具备20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0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3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四)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规划、环境经济、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3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2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六)近三年内主持编制过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八)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乙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二)能够独立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具备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2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四)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需配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六)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七)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篇4:安全三同时如何验收

怎样对竣工项目进行安全三同时验收

申请县以上安监管理部门验收,由市级安监部门组织专家验收,一是材料(文字的可行性报告、安全制度、措施、人员、设备台账等等),二是现场验收。验收合格专家签字,出具合格证明文件。不合格,哪一项不合格整改哪一项,直至合格。再申请验收。

作为县级安监部门要会同市级安检部门和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任务进行验收。 竣工验收办理指南

一、部门名称

某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某某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及竣工验收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某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本区受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某某建设项目;1.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律和法规;2.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要求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申请办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竣工验收)》的单位时,应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表》一式五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安全设施设计资料。

(二)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 1.验收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三同时”验收表》一式五份; 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5.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6.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7.安全规章制度,应急预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外聘专家现场审查费按照国家规定收取)。

九、办理程序 1.申请事项不属受理规定范围的,即时出具《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竣工验收)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理由或告知向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出具《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竣工验收)申请受理通知书》。 4.经材料审查、现场核查,报主管领导审定,出据《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竣工验收)审查意见》。

十、办结时限

对受理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竣工验收)申请,每个阶段的办事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不含现

场审核时间)。需要延长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顺延不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入运行后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公司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名录》

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装备)和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规范、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汇报
《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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