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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三同时验收说明

发布时间:2020-03-02 12:20: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怎样对竣工项目进行安全三同时验收

申请县以上安监管理部门验收,由市级安监部门组织专家验收,一是 材料(文字的可行性报告、安全制度、措施、人员、设备台账等等), 二是现场验收。验收合格专家签字,出具合格证明文件。不合格,哪一项不合格整改哪一项,直至合格。再申请验收。

作为县级安监部门要会同市级安检部门和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可行性 研究报告中提出的任务进行验收。

竣工验收办理指南

一、部门名称 某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某某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及竣工验收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某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本区受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某某建设项目;1.符合国家有关安全 生产政策、法律和法规;2.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 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要求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申请办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审批(竣工验收)》的单位时,应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 实性负责:

(一) 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表》一式五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安全设施设计资料。

(二)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 1.验收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三同时”验收表》一式五份; 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5.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6.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7.安全规章制度,应急预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外聘专家现场审查费按照国家规定收取)。

九、办理程序

1.申请事项不属受理规定范围的,即时出具《新建、改建、扩建危险 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竣工验收)申请不予受理通知 书》,并告知申请人理由或告知向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 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出具《新建、改建、扩建危险 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竣工验收)申请受理通知书》。

4.经材料审查、现场核查,报主管领导审定,出据《新建、改建、扩建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竣工验收)审查意见》。

十、办结时限

对受理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审批(竣工验收)申请,每个阶段的办事期限为 20 个工作日(不含现 场审核时间)。需要延长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顺延不超过10 个 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投入运行后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公司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 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危险化 学品名录》

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 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 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 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 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 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 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 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 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 备、装备)和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 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的安 全规范、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当地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公司对建 设“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分级管理,其中:

(一) 投资5000 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和投资1000 万元以上的 改、扩建项目的“三同时”由中粮集团组织实施;

(二) 投资1000 万元至5000 万元的新建项目和投资500 万元 至1000 万元的改、扩建项目的“三同时”由公司组织实施,将有关 情况报中粮集团备案;

(三) 投资1000 万元以下的新建项目和投资500 万元以下的改、扩、建项目的“三同时”由各单位组织实施,将有关情况报公司备案。

第八条 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应当做到:

(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评 价费用、安全装备和设施购置投入费用、安全设备、设施条件检测费 用、安全教育装备和设施费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等一并纳入计划, 同时编报;

(二)引进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原有安全设施不得削减,没 有安全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国家安全规范和标准的,应同时编报国内 生产配套的安全设施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其安全设施符 合国家规定的规范和标准;

(三)按规定须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及时由具有国家 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将通过评审的预 评价报告提供给设计单位作为初步设计的参考依据,并按规定报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初步设计审查前,必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建设 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安全专篇)和有关的图纸资料。 初步设计方案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五)对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等 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 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六)在生产设备、设施调试运行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 调试和检测,对其效果作出评估。同时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台帐、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七)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安全 生产条件评价,并将试运行中安全设施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 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 题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八)对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安全设施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 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 查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十)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批准的项目,应到 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设计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工作中应做到:

(一)应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负技术责任;

(二)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同时做出论证;

(三)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法规、规范和标准,并依 据安全预评价报告,完善初步设计;

(四)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专篇》;

(五)在施工图设计时,应落实在初步设计审查时通过的安全设 施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应做到:

(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 实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二)施工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

(三)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 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 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正常后进行;安全现 状综合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 的安全现状进行的;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一 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级别的安全评价 机构承担; 同一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与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不得由同一安 全评价机构承担;

有安全评价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得对本单位设计的建设项目进行 安全评价。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由具备能力的行业组织或具备相 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一)在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且 一次投资总额在3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中规定的火灾危 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四)《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动部〔1995〕56 号)中规定 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1985)中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 设项目;

(六)其它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 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审查要提供的材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 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 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建设 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施工。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编制“试车方案”, 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对生产设备、安全设施调试运行或试生 产的申请,试运行或试生产时间为一至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运行或试生产期间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作业现场和安 全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报告。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提前 20 个工 作日向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 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 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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