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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4 01:29: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阜康市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考核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市属矿井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和考核工作,督促各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煤矿安全发展,依据煤矿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水平,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并持续改进,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

市属煤矿企业

三、考核对象

对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和通风副总及副矿级以上领导)以下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四、考核方式

对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考核主要以市煤炭局现场检查时发现问题隐患及隐患整改完成情况为依据,根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划分,对其安全生产全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进行评价和考核。

针对安全管理人员不履职行为主要采取警告、行政处罚和建议煤矿企业撤换不履职人员三种方式。

五、考核标准

对安全管理严格进行过程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职责不清的,对矿井法人代表和矿长各罚款1000元。

(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1、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进行报告并制定整改措施的,对矿长和总工程师各罚款2000元,业务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罚款1000元。

2、针对行业主管部门监察、监管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因自身原因未按期整改的,对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罚款800元,矿长罚款1000元,企业负责人1500元。

3、针对行业主管部门监察、监管过程中发现同类安全隐患和问题重复出现的,对矿长罚款2000元,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罚款1000元,企业负责人罚款3000元。

(三)安全技术管理

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规程、措施等未按规定进行编制、审批签字,对总工程师罚款1000元。 (四)安全培训

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的、分管副矿长罚款1000元。

(五)未按规定履行入井带班制度

矿井安排不具备带班资格人员带班或井下生产作业时无矿领导带班的,对矿井处以10000万元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以5000元罚款、矿长2000元罚款;矿领导带班下井未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对矿长罚款1000元、当班领导罚款2000元。

(六)各类会议召开

不按规定组织召开每日调度会议、安全检查和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的;不按规定组织班前安全会的;对各类规程措施不按规定组织职工学习的;对矿长罚款600元,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罚款300元.

(七)上级文件精神落实

不按规定记载、汇报各类事故或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重要文件及指令的;对矿长罚款600元,业务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罚款800元,相关业务科室科长和责任区队队长罚款1000元。

(八)瓦斯防治工作

1、未按规定提足安全费用,瓦斯治理投入不足,矿井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导致重大隐患的,对矿井罚款30000元、对企业实际控制人罚款10000元。

2、未建立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或未严格落实制度的,对矿长罚款2000元,总工程师罚款1800元、业务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罚款1500元。

3、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发生瓦斯超限的,对矿长罚款2000元,当班跟班矿领导罚款3000元,业务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罚款2000元,相关业务科室科长和责任区队队长罚款1500元。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对矿长罚款4000元,业务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罚款6000元,相关业务科室科长和责任区队队长罚款3000元。1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瓦斯超限的,建议企业撤换矿长和业务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同时此类人员不得在阜康市辖区煤矿担任安全管理岗位。

4、瓦斯抽采不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对矿长罚款3000元,业务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罚款4000元,相关业务科室科长和责任区队队长罚款2000元。

5、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对矿长罚款3000元,业务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罚款4000元,相关业务科室科长和责任区队队长罚款2000元。

(九)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执行

未建立和落实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矿灯发放记录、出入井检身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反映出入井人数不一致,调度中心不明确当班入井人数和带班矿领导、不清楚当班工作任务和完成情况的;对矿井罚款30000元,对矿长罚款8000元,业务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罚款6000元,相关业务科室科长和责任区队队长罚款4000元。

五、有关要求:

(一)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责任状要与各级管理人员经济收入挂钩,定期开展考核和奖惩工作。

(二)各煤矿企业要健全机构,确定专人,明确责任,针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每项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都要做好原始记录,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台帐,为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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