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消防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保证施工安全,保持良好的施工秩序和施工场所的卫生环境,根据安全施工、环保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有关安全、环保责任,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工程分包必须具有安全许可证,如劳务分包必须具备劳务分包资质。 第二条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遵守甲方的各种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章操作,如发现时甲方将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第三条 乙方在施工现场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并建立该施工项目的安全保障体系。
第四条 乙方项目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焊工、电工、架子工、起重司机和起重工、各种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等)必须经过国家专门培训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五条 乙方施工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应购买符合国家标准并经国家认可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六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和安全防护设施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第七条 乙方在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保证计划(包括在施工组织设计内也可),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呆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其它危险性较大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要求进行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安全保证计划和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的实施,在具备条件后应组织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在专人的监督下方可作业。
第九条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乙方应组织施工人员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要全面,交底要履行交底人与被交底人签字手续。 第十条 乙方现场施工安全管理要求
1.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培训,并佩戴工作证件上岗。
2.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按规定悬挂“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总平面图等。
3.施工现场应该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现场的道路、机具、临时设施、供电线路给排水管道等布置和管理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要求。
4.施工现场的材料应堆放整齐,并符合平面布置要求;材料应悬挂标识,分类堆放。 5.施工现场的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分开,并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一条 乙方现场人员安全管理
1.应组织入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考核并做好记录。 2.必须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和每天班前安全会,并做好记录。 3.现场施工人员应做到: -入场应佩戴工作证件上岗;
-必须按劳动保护着装;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配戴安全帽; -高处作业必须挂好安全带; -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 -严禁乱动他人操作的机械设备; -行走时注意四周环境、机具车辆; -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工具、材料等物品; -严禁吸烟;严禁酒后上岗; -经过灭火器材使用方法的培训。
4.现场施工人员要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对违章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5.如甲方要求乙方违反安全规程进行违章施工时,乙方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 乙方现场施工应进行安全防护:
1.施工现场的危险作业区,应设置安全警戒线和安全警示标志。禁止行人及车辆通过,并应设专人警戒。
2.施工现场“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和“五临边”:沟、坑、槽、深机坑周边;楼层周边;梯段侧边;屋面周边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3.施工现场有尘毒危害的作业场所要注意通风。重点部位要派人监护,放置中毒、着火和爆炸。
4.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应按规定存放,设置明显标志,并有专人看管。 5.施工现场道路要畅通,有排水措施,并限速行驶。 第十三条 乙方施工现场应遵守安全防火要求
1.在施工现场危险区域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经业主批准办理动火许可证方可动火作业,否则不得操作。 2.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的数量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安全标志,并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
3.装过可燃物料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和排除危险之前,不得动火。 4.用可燃材料作保温、隔热、隔音的部位;有压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上未与外部相连的管道与设备,在未查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得动火; 5.施工完毕,应仔细检查清理现场,清除不安全因素,如熄灭火种、切断电源等方可离开。 6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区域动火作业,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专业管理制度,办理有关手续,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
7.现场焊、割专业,应严格执行《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有关规定外,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办理有关动火手续。
8.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火警时,应视其具体情况立即组织抢救或报告公安消防部门。 第十四条乙方应遵守施工临时用电要求 1.电气检修和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电气检修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电气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3.临时用电必须按“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和管理。
4.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架空敷设,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零、接地,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遇有临时停电和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上锁。
5.在建工程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距离不小于规定要求。达不到最小安全距离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 6.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要求 1.施工现场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保证文明施工。
2.施工现场作业区应用围栏进行封闭,并整洁美观,符合管理规定的要求。 3.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扬灰、溢流和有害气体的泄露。 4.落到现场以外和公路上的抛洒料要及时清理,保证周围环境的整洁。 5.施工现场食堂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并保证员工健康。
6.现场材料、备件堆放要定置化,按总平面图进行布置,不得擅自侵占绿地,禁止破坏花草树木。
7.需要临时排放污泥、废油渣、废酸碱等污染物时,必须及时向甲方职能部门报批,按指定地点排放。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检查
1.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全检查,并积极配合和创造条件。 2.乙方应组织安全管理的自检自查,检查出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 3.乙方对检查中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整改,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4.甲方对提出安全事故隐患屡次不改的施工作业班组和人员,甲方有权停止其工作或清出现场。
5.乙方应保持安全管理活动的各项记录,其记录应清晰,真实,并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处理
1.乙方应为其施工的人员缴纳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2.乙方发出安全事故后应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事故事实。 3.发生安全事故后乙方应积极组织抢救,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4.应积极配合甲方和相关方的事故调查,并进行处理。
5.施工期间由于已方责任发生的各类工伤事故,其事故费用由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