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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培训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1 18:00: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尹家冲煤矿

尹家冲煤矿安全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矿员工安全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员工安全素质和岗位操作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和《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工作是煤矿永恒的主题,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扎实有效地常抓不懈;安全培训工作是实现全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必须坚持“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原则,对员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和经常性的教育。

第三条 员工培训工作由主管培训工作的矿领导负责并将其纳入矿办公会议的议事内容;各单位主要领导是员工安全培训的第一责任者。培训部门牵头,培训主管矿长负责组织安监、通风、机电等有关部门编制员工安全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经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各基层单位要根据矿年度培训计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安全培训计划,并责成专人逐月组织实施。同时要按规定准时派员参加集团公司、矿举办的各类安全培训班。

第四条 教培科是矿安全培训的职能部门,接受集团公司员工培训中心的业务指导,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矿安监站是安全培训的监督部门,对全矿安全培训工作和入井员工持证上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第五条

根据公司规定要求,全矿入井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和《上岗操作证书》制度员工只有经过培训具备本工种(岗位)的安全水平,达到应知应会标准操作要求,同时有牢固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考核成绩合格才可以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和《上岗操作证书》。凡没有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者,一律不准入井,凡没有取得《上岗操作证书》者,一律不准上岗。

第二章 培训机构及任务

第六条 根据公司规定本着“精干、多能、高效”的原则,建全“中心、校、室”合一的培训机构即教培科、员工培训学校、安全教育室,三块牌子,一套人员。负责对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组织管理,计划实施和督察考核。

第七条 根据公司规定要求,矿教培科(安全教育室)要根据培训规模和岗位实际,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师,要在全矿各单位聘请一批中级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和有丰富经验的技术大拿担任矿兼职教师。努力做到师资队伍专兼结合。

第八条 培训机构的任务和培训对象

1、公司的培训机构为安全培训中心,负责培训公司脱产一个月以上的安全培训任务。全矿正副科、区、队安全管理人员、特种岗位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按计划参加培训。

2、教培科是矿安全培训的教育主管单位,负责全矿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承办各类人员脱产七天至二十天的安全培训任务;协调安监站办好安全教育展览,对安全生产经验和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教育;负责区队安全录像知识的播放;负责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普及性的安全教育活动。

3、每年对从事井下工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时间必须执行公司如下规定:

(1)矿长、生产、安全、机电、开拓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安监站站长、副站长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井下区队长、班组长、矿山救护队队员、专职安监员、专职瓦检员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半月。

(2)采掘、通风、防尘、爆破、采区电钳工、瓦检员、电气设备防爆检查、爆破材料管理、提升运输司机、安监员等技术工种,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3)新进矿的井下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个月以上的脱产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在有经验的员工的带领下工作四个月,经考核

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4)对调换矿井和工种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安全培训。 (5)根据公司规定每隔两年对从事井下工作的员工进行复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天。

(6)凡从事井下作业的员工必须参加15天以上的脱产、半脱产、或业余安全培训;从事井下辅助单位作业的员工必须参加7天以上的脱产、半脱产、或业余安全培训。

4、各单位必须接受公司和矿下达的指定专业的安全培训。 第九条 地面及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由上级机关组织进行;除特种作业人员、区队长以外的其他工种(岗位)的人员的安全工作资格的培训、考核、发证由矿培训、安监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第十条 公司组织的安全强制性培训其培训费及书籍费由矿支付。、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教育经费,主要用于购置一般的教学仪器、用品,编印教学辅导资料、考卷、兼课酬金等。按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矿财政要全力保证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的开支。确保全矿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规定,要按标准全力搞好安全培训教学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培训基地实物教学的作用。不能以任何理由改变其为煤矿安全培训服务的目的,不能用其他名目挤占安全培训的校舍、平调其固定资产及各种设备。

第十三条 矿安全培训所需的各种教学设施(含安全教育室)、教学设备可从矿安技费用中解决,每年由主管领导主持培训、安监等部门编制计划,按程序报送有关部门并组织落实解决。从而不断提高安全培训的手段,保证培训质量的提高。

各单位要保证培训部门完成培训任务在人员、教学等方面的需要。

第三章 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的教学必须坚决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突出安全意识、安全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的教育,注重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必须按照上级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要求实施教学,要针对培训对象,编制有明确办班目的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做到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核标准和统一发证。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的教学管理工作要达到规范化、科学化。培训部门要健全教学计划的编制、坚持教案编审、听课、定期组织教研活动等制度。开办安全培训班必须要有教学计划、有教材、有教师、有实验手段。

第十七条 矿培训部门要根据员工培训的实际,配备专职安全培训教师。并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专兼职安全培训教师必须具备五年以上现场实践工作经验,中级(含技师)以上技术职称,大专以上学历,热爱安全培训工作,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身体健康,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才可担任。专兼职教师的现场实践和脱产进修每年不能少于一个月。同时还要经常参加矿、安监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活动。矿、区、队要为专兼职教师的进修和实践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安全培训的教学要采取课堂讲授、电化教学、实验教学、实物教学、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形式,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增强教学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第十九条 教培科要经常开展教学方法、现代安全管理和安全工作创新等内容的科研活动。

第二十条 通过正规安全培训,各类人员应达到以下要求。

1、区(科)队长、现场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应熟悉掌握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规章和规定,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指挥生产;会编制审查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掌握质量标准;会检查判断煤矿事故的预兆,会排除事故隐患;发生事故后会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员工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熟悉职责范围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

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

2、班组长及特种作业人员要熟悉本工种(岗位)的《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及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熟悉本工种(岗位)的质量标准、操作、检测和安全;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并会熟练地使用和操作,会排除故障。

3、井下其他工种和新员工要了解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了解《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及防治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了解集团公司、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办法、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能自救互救,掌握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四章 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和上岗操作证书的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 从事井下工作的员工,都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和实践考核合格,方可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和《上岗操作证书》。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许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二条 《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和《上岗操作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要重新考核验证,在有效期内要由培训部门真实记录每年培训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和《上岗操作证书》由集团公司统一标准、统一印制、经培训单位考核合格、安监部门审核后签发,属于上级有关部门指定人员的有关证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培训部门要建立安全培训账卡管理制度,对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和《上岗操作证书》的学员填写安全培训卡片。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种与职务、文化程度与技术职称、选送单位、培训时间、培训科目、考核成绩、鉴定评语、班主任签字、培训盖章等内容。卡片一式两份,培训部门和学员单位各一份存档,并要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台账,统一编号,严格审核。

第五章 考评奖罚

第二十五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定期考评、动态检查,每半年接受集团公司安监部、培训中心考核、评估一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规定参加脱产培训的员工,在培训期间除不享受井下津贴外,享受本人原待遇,其收入按其本单位平均收入支付,不影响评先进和晋级。

第二十七条 安全外部培训和内部培训计划分别由集团公司安监部、矿安监站监督执行,对不按计划输送学员的单位进行严格处罚。凡每期办班少派一名学员,罚其单位工资总额五百元,矿精神文明一体化考核扣其单位一分,罚其单位党政负责人各一百元。分别由集团公司、矿培训部门出具证明、安监部门审签后报相关部门承办。其罚款用于安全培训和表彰先进单位和优秀学员。

第二十八条 凡安排使用未经培训或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和《上岗操作证书》者每查出一人,罚其所在单位负责人三百元,对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解释权属xx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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