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检查制度
领导参加。
1、公司对下属每个煤矿安全检查月不能少于四次,每次必须有公司
2、安全大检查由安监科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及科室人员参加。
3、突击检查由安监科牵头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协调配合对井上下各环节分区域不定期检查。
4、安全检查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特殊作业、复杂多变的地质条件安排各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与技术指导。
5、日常检查是由各科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轮流对现场进行经常性、不间断的巡回安全检查。
6、定期安全大检查要分区域、分专业确定检查具体负责人,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存在隐患及问题与现场检查情况,并签注意见。
7、每次检查结束后,要组织单位及时召集安全检查专项办公会,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按“六定”(即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定资金、定复查人员)的形式安排、落实、处理。
8、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反馈于公司董事会,由安监科给隐患单位下达《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落实复验。
9、对检查出的隐患及问题,检查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矿安排管理人员跟踪整改,公司进行复查验收。
10、经公司复查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对相关责任人按制度进行处罚。
《煤矿安全检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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