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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0:05: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目 录 总 则第一部分 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委员会安全检查制度职工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各级领导带班制度重点部位巡视检查制度操作监护管理制度各级领导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应急预案管理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生产调度管理制度月生产作业计划编制管理办法年度生产设计编制审批管理办法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氧气瓶和乙炔瓶使用管理制度生产作业场区安全管理制度辅助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出入矿人员清点登记制度设备可靠性管理制度设备缺陷管理制度煤台巡视管理办法煤炭质量奖罚办法工程施工管理制度生产计划管理制度坑下文明生产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各级人员到岗、到位规定安全技术审批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安检人员管理办法“三违”鉴别标准安全工作“三同时”制度冬季入坑车辆安全规定班组安全工作规定各岗位人员安全知识考核管理规定加强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使用规定露天矿场区车辆行驶限速规定外委施工队管理制度作业人员上下设备防高坠安全防范措施挖掘机动臂部位作业安全措施联合作业时车、铲、推土机联系方式规定挖机驾驶室在工作帮一侧采掘时安全技术措施露天矿灾害预防措施第二部分 安全职责调度室安全职责生产技术科安全职责机电科安全职责安全科安全职责综合科安全职责各采剥段安全 职责各运输段安全职责矿长安全职责生产副矿长安全职责机电(安全)副矿长安全职责总工程师安全职责工会主席安全职责各段长(科长)安全职责副段长(副科长)安全职责各科室工程技术人员(专工)安全职责各段技术员安全职责班组长(队长)安全职责安全员(兼职安全员)安全职责调度(和班工长)安全职责职工安全职责第三部分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办法总 则表彰和奖励发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事故的处理对违章的处理附 则第四部分 岗位责任制矿长岗位责任制生产副矿长岗位责任制安全、机电副矿长岗位责任制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工会主席岗位责任制调度主任岗位责任制机电科长岗位责任制技术科长岗位责任制安全科长岗位责任制采剥段长岗位责任制运输段长岗位责任制安全员岗位责任制调度员岗位责任制采矿技术员岗位责任制测量技术员岗位责任制地质技术员岗位责任制机电技术员岗位责任制办票员岗位责任制现场员岗位责任制门卫岗位责任制司炉工岗位责任制加油员岗位责任制工程机械维修电、钳工岗位责任制液压挖掘机司机岗位责任制挖机维修电工岗位责任制水泵工岗位责任制防灭火工岗位责任制汽车司机岗位责任制推土机司机岗位责任制前装机司机岗位责任制钻机司机岗位责任制第五部分 防火制度消防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消防器材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消防器材管理办法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火、用电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其演练制度电器防火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考评奖惩制度防火委员会职责矿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矿消防管理人员职责(总工程师)专(兼)职防火人员职责段(科)长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班(队)长防火安全职责职工防火安全职责义务消防队职责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义务消防队员职责焊接工岗位消防责任制电工岗位消防责任制 - 224 –

露天矿一切设备,特别是电气开关及各种安全装置,除指定使用负责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任意触动;

十六 发现输电线或电缆等折断落地,在没有判明是否带电前,禁止任何人触动,并应离开5米以外,立即通知有关人员检查处理;

十七 未经领导同意,不准搭乘剥离车、水车、油槽车,如因此而造成事故的,除自己负责外,还要追究责任;

十八 露天矿一切防护,包括铁丝网或栏杆,禁止钻越或伸头探望; 十九 露天矿工作人员冬季的棉帽应有小耳孔,夏季雨帽也要防止妨碍听觉,影响人身安全。 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组成露天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如下: 主 任:矿长

副主任:安全副矿长(常务) 生产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总工程师

成 员:生产技术科长、安全科长、机电运输科长、调度室主任、各施工队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安全科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成立露天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内安全生产事故的组织抢救,及时准确的查明事故的原因及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矿长

副主任:安全副矿长(常务) 生产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总工程师

成 员:生产技术科长、安全科长、机电运输科长、调度室主任、各施工队负责人 安全检查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设备和现场管理,掌握设备及生产系统运行管理状况,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隐患和设备缺陷,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段、科室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各岗位专责的安全检查制,明确检查项目、时间、周期、路线和其它有关规定。

第三条 矿领导、各段及有关科室负责人员,都应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对生产设备、设施、现场环境等有计划地进行日常和定期巡视检查。检查要认真细致,既要有重点,又要照顾全面,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 检查中发现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应按规程和具体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领导汇报。

二、现场调度、车队工长、当班班队长的安全检查

第五条 在接班前后和交班前应对设备运行情况和管辖区域、道路、挡车墙及设备作业区进行全面检查,在值班期间全面检查次数由各段、科室根据具体情况作明确规定,但不得少于一次。

第六条 各段工长、当班班队长在交接班前后还应向各设备运行人员了解设备运行状况,并进行重点检查。

第七条 在新设备投入、气候异常变化、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增加巡视检查次数或进行专项检查。

第八条 巡视检查发现的缺陷及异常现象应记录在值班记录簿或专用记录簿内。

三、检修人员的巡视检查

第九条 各检修班的设备专责人对所辖设备要勤检查,次数由各段规定,但每周至少全面检查两次,对重点设备和有缺陷的设备要增加检查次数。

第十条 各检修班长要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了解和掌握,对主要设备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设备运行状况,设备的缺陷、检修现场的安全情况等,查阅设备缺陷记录簿并签字。

第十一条 检查发现的缺陷和异常情况要记在专用记录簿内,重要的问题要向段领导汇报。

四、运行人员的巡视检查

第十二条 运行人员每班交接班必须对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并记录在交接班记录上。

第十三条 运行过程中对设备的重点部位要重点检查,检查发现的缺陷和异常情况要记在专用记录簿内,重要的问题要向段领导汇报。

五、领导的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各段长,运行、检修专工,技术员每日要进行现场巡视检查,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1、听取当班班队长的情况汇报。

2、审阅运行日志及其他记录簿。

3、了解设备运行(检修)及缺陷处理情况。

4、了解规程制度及安全措施贯彻情况。

5、对重点及重要缺陷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对段所辖设备及现场每周全面检查两次,现场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运行设备状况。

2、现场文明生产情况。

3、现场安全防火情况。

第十六条 在气候发生异常变化,以及设备系统有重大变化时,应组织进行重点检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 各段长、主要科室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夜间巡视检查,抽查各岗位人员执行规程情况及设备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 各段长每日下班前,要了解当天现场情况、设备检修及

缺陷处理完成情况,向值班人员交代有关注意事项,并对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检查。

六、矿领导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 矿主管生产领导每天应到调度室了解主要生产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听取调度汇报。

第二十条 在气候发生异常变化、生产现场变化较大、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时,矿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应组织有关段、科室负责人进行特殊检查,对重点场所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项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主管安全的领导应定期组织生产技术、机电、安监等人员进行安全大检查和巡视,每月三次。

第二十二条 生产技术、机电专工、安检等有关专业人员,每天要进行现场巡视检查,了解生产情况、设备缺陷及处理情况、防火情况等,协助各段研究解决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矿领导汇报。

第二十三条 在每月三次的安全大检查、节假日以及季节性检查中,矿主管安全领导组织有关职能科室及生产部门进行特殊的巡视检查。

七、检查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权力

1、检查人员有权力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2、检查人员发现重大隐患有权力勒令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后,经检查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3、检查人员有权对“三违”人员和隐患整改不落实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义务

1、检查人员有义务对职工进行“三程”及各种安全技术规定、上级有关文件的贯彻、学习和检查。

2、对发现的隐患有义务上报和信息反馈,并落实整改措施。

3、有义务对生产进行各方面的安全、技术指导。

4、有义务将检查出来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进行落实、验收。 职工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制度

为提高职工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根据上级规定结合煤炭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新入矿人员培训

新入矿人员包括毕业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及学徒工和新调入人员等。新人员入矿前由矿组织进行入矿教育培训和考试,入矿培训和考试的内容安排如下: 第一条 基本概况

1、露天矿概况及矿史介绍

2、露天矿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3、人员培训的具体要求 第二条 纪律教育

1、矿规矿纪教育

2、劳动纪律教育 第三条 生产知识教育

1、煤炭生产过程

2、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设备介绍 第四条 安全教育:

1、《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所赋予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2、矿山安全规程及露天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与其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4、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

5、事故施救、自救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6、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等。 第五条 思想教育: 职业道德及爱岗敬业教育

二、新上岗(转岗)人员的培训

新上岗人员(新转岗人员)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其培训执行新入矿人员培训中的安全教育部分。

三、新入矿人员的培训时间

新入矿人员的培训时间一般为40小时;新上岗人员(新转岗人员)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培训时间30小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职工外出培训

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单位及公司培训中心不能培训的情况下,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各类人员外出参加各类技术、业务培训及实习培训。并遵守以下规定:

第六条 外出培训需提前向公司培训中心提出外出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人数、地点、费用等。并由经管科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外出培训由矿统一联系,负责学习合同或协议的签定。

第八条 外出培训人员,必须服从领队的管理,做到有事请假,要严格遵守代培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由于本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部形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九条 外出培训人员必须做到学习目的明确,按照培训计划,虚心学习,努力掌握培训内容。培训期间考试不合格者,停发培训期间的全部奖金。

第十条 参加各类培训班人员,培训结束后需将培训合格证书或结业证书及考试成绩交到矿及公司培训中心备案,没有证书及学习成绩的,要写出学习总结,否则按培训不合格处理,停发培训期间全部奖金。 第十一条

; 外出培训人员的待遇及劳保分别按有关规定执行。发生的资料费、讲课费等由矿统一审核后报公司批准报销。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最大限度的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目标的制定

根据煤炭行业及公司的有关要求,结合露天矿安全生产的实际,安全目标的制定必须在满足公司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班组的实际,按照“三级控制”的原则,制定既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又具有一定的先进性的安全目标,同时要制定出确保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 第二条 安全目标的控制

安全目标明确后要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全员知晓,按照“三级控制”的原则,即: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不发生轻伤和障碍;段控制障碍和轻伤,不发生事故和重伤;矿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事故。进行层层分解,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并按照每一级的安全控制责任展开落实,使安全生产目标可控、在控。

1、班组级的安全控制:

(1) 首先班组的每个职工必须增强“控制未遂和异常”的迫切感和责任心,牢牢树立异常就是隐患、就是危险点的观念。同时,班组长要组织分析、讨论本班组所管辖范围内的异常表现,并做到人人心中有数。

(2) 做到及时发现异常,包括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一要通过加强运行班组设备巡回检查、检修班组的定期检查及时发现设备、系统作业环境等的异常;二要在检修中不放过任何非正常的迹象。

(3) 必须做到控制异常。发现异常后要立即采取措施或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采取措施,不能麻痹大意、拖延等。

(4) 对每一种异常,班组还要集中讨论控制的方案。

(5) 在具体处理异常或进行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点分析,弄清楚危险点,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6) 上一级要加强对班组的指导和监督,对班组未及时消除的异常或发生的未遂事件,要及时指出并解决。

2、段级的安全控制:

(1) 各段首先要按照质量标准化的要求,抓好标准化作业和科学管理,为职工创造安全、良好的作业环境。

(2) 要组织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安全技术措施、规范,并监督执行。

(3) 各段要加强设备、电动工器具及安全用具等的管理,要从台帐、设备现状、在线监测、定期检验等方面去抓、去管。要制定和完善设备、设施、仪器仪表及安全用具等的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及时解决在执行中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并及时解决,使设备、设施充分发挥其安全生产的功能。

(4) 各段必须确保安全保护装置、自动装置等完好、可靠。 (5) 各段必须高度重视对重复发生的不安全事件和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控制,及时查清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6) 各段一级要检查、指导、监督部安全职责的落实情况,段每月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完善防范措施。

3、矿级的安全控制:

(1) 认真组织贯彻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使其有效的运作,保一方平安。

(2) 及时了解和掌握重大隐患并及时决策、治理。

(3) 认真组织制定灾害的预防和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生产必备的资金投入并组织落实。 (4)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事故追查、处理工作。并全力支持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督、依规监督。

(5) 必须把好重大生产任务的安全关,做到靠前指挥、现场监督。

(6) 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及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共同搞好安全生产。 第三条 安全目标的考核

安全目标的考核要采取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矿、段、班组都要按照各级的安全控制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做好考核工作,重点要抓好日常的动态考核,考核要注重时效性,考核办法和标准按矿及上级有关制度执行。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为消除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将我矿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修改为本制度。

第一条 露天矿组织对本单位生产作业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报告,各段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各岗位专责人员的检查制,明确检查项目、时间、周期及其它相关规定。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二条 安全隐患是指在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按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

煤矿安全制度

煤矿安全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评估制度

煤矿安全承诺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煤矿安全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培训制度

煤矿安全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检查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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