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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 计时工资 计算标准

发布时间:2020-03-04 01:01: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加班工资 计时工资 计算标准】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 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 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 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 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 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 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不受仲裁时效期间限制的“劳动报酬”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 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规定的仲 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这其中的“劳动报酬”的范围如何确定,在笔者看到《人保部有关负责任人解答中秋国庆 长假加班工资算法》 报道之前一直认为应指工资总额范围内的六大组成工资。 但人保部有关 负责任人称索要加班工资时效只有一年, 很显然已将工资总额中的加班工资排除在外, 那么 工资总额中的其他组成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劳动报酬”如何理解,国庆前后笔者查阅了不少权威的字典、词典、成语字典,均没有 具体的解释。 从《劳动合同法》整个法律条文看,关于工资的名称也不统一,有的条款称劳动报酬, 有的条款称工资。 www.Examda.Co M 考试就 到考试大 笔者认为如果不是广义,而是狭义理解劳动报酬的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 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 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 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所指 的“劳动报酬”应当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具体数额或者劳动 报酬的计算公式(方式) ,而其他工资项目如加班加点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 休年休假工资等均不列入“劳动报酬”。 如果实际中出现了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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