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
实施细则
中央财政为支持各级工会组织更好地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工作,推进“送温暖工程”社会化、经常化、专门下拨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为了加强对这笔专项资金和政府拨给、社会各界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以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帮扶资金补助对象为困难职工群体。困难职工群体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第二条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入学救助、困难劳模帮扶、再就业援助、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帮扶。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的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三条认真做好每年帮扶资金的预算、决算,按时上报,并按预算、决算管理要求执行。
第四条帮扶资金必须在本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健全帮扶手续。凡申请帮扶的困难职工必须持有本人报告、基层工会盖章证明、住院小结、原始发票等有关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视情况给予帮扶救助。
第六条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严格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七条工会组织应积极多渠道筹集困难职工帮扶资金,除上述中央财政下拨专项资金以及省总、市总下拨送温暖资金外,争取更多社会捐赠,争取政府财政支持等多种方式筹备资金。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邵县帮扶中心2009年2月18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精)
田家庵区工会财政拨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