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苏不动产登不受字[20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提交的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申请材料,经审查,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现决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可根据登记部门出具的《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内容在三个月之内将材料补正重新提交登记部门申请登记。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三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不予受理通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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