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后旗价格认证中心 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杭锦后旗公安局:
你单位《价格认定协助书》办理武庆光盗窃案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表第二项涉及受害人被盗的海鸥牌照相机一部98年购买。第三项海鸥牌照相机单反镜头一个98年购买。第四项汤姆牌照相机一部2002年购买。第七项钱包一个2011年购买品牌不详。经我中心人员市场调查,其中第
二、
三、四项标的物购买年代已久,属于市场淘汰产品,无市场交易实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价格鉴证操作规程》内发改价字(2013)1992号。照相机寿命年限为6-8年,标的物已超出耐用年限。第七项钱包品牌不详,无市场交易实例。价格认定事项不予受理。你单位提供的标的物明细表及相关材料随函退还。
特此通知。
杭锦后旗价格认证中心
2017年11月30日
《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1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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