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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公务员法改革的学习及看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3:52: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对我国公务员法改革的学习及看法

2005年4月27日下午,受人瞩目的《公务员法》草案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顺利通过。这部将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要法律,是建国50多年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里程碑意义不言而喻。《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公务员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具有重要意义。建国以来,我国规范公务员管理的法规只有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发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国务院1993年8月14日发布的《国务院公务员暂行条例》两部。从立法的角度讲,不仅缺乏权威性、系统性,也缺乏适用性。这次《公务员法》的颁布,提升了权威性,增强了适用性,也通过该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使公务员管理的法律体系建设更加完备。

公务员担任社会管理重任,是国家权力的具体执行者,其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政策的成败、社会的稳定。就目前而言,我国公务员制度从建立到发展仅仅经历了十几年的时间,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着诸多不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因素,而这其中的“腐败”更是困扰我国政治和经济建设的突出因素之一。究其根源,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在于经济发展过程中,在市场与政府的互动中产生了许多可为政府公务人员提供“非法收入”“权钱交易”的灰色区域,另一方面,在外部环境变化的情况下,我们的制度内部对于公务员的行为一直缺乏一种公开的、系统的、规范化的制约。前者的存在使公务员发现了手中的权利可以为私人换取额外的收益,而后者的缺失却使公务员这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很难被发现,因此,相对外部环境的变化,制度的缺失在更大程度上为公务员的腐败提供了便利,更为严重的是,这种缺失造成了公务员队伍中对腐败见怪不怪的不良风气,直接导致公务员权利道德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的沦丧。因此作为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公务员法》系统性的对公务员队伍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反腐倡廉法治化、制度化。

首先,《公务员法》增加了我国公务员的“入口”渠道。新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具备的七项条件,增加了公务员的“入口”渠道。对于不同类别的公务员,可以采用选任、委任和聘用的方式。该法肯定和坚持了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一项突出和受到普遍好评的重大举措,即公开考试、竞争择优的录用制度。具体而言,新法要求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对于领导职务的任用,则首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的内部竞争上岗和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的改革成果。在第十六章中还首次明确了机关设立聘任制公务员职位,并为此建立了相应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其次,公务员法明确规范了公务员的“出口”。新法在第十三章中以较大的篇幅,列明了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予以辞退”、“不得予以辞退”的具体条件或情形,既确立和彰显了公务员管理的严明纪律,又保护了公务员的个人权益不受侵犯。尤其是针对领导干部,公务员法还引入了“引咎辞职”和“勒令辞职”制度。

再者,公务员法把公务员的交流与培训提升到了突出的位置。第十章规定了对公务员的分级分类培训,并将公务员的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与公务员的考核、任职、晋升挂钩。第十一章中规定了国家公务员的交流制度,公务员交流可以在内部进行,也可以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之间进行。

公务员法将促进对公务员的全面管理

第一,公务员法完善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暂行条例》中没有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公务员法第三章特别规定公务员职位按照它的性质区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并且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建立新的职位类别。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类方法,不同于世界上许多国家采取的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员的划分形式。

第二,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的嘉勉、晋职、升级、工资、福利待遇等一系列权利规定得更为明确、具体;同时细化了对公务员的责任与义务规定,列举了33个小项、15个大项的行为属于违纪行为,必须受到相应的惩戒或处罚。具体内容包括贻误工作、打击报复、弄虚作假、压制批评、欺骗群众、挥霍公款、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参与或支持黄赌毒、经商办企业或参与赢利经营性活动等。并相应地规定了违反纪律应给予的六种处分形式,而且在处分期间对受处分者在享受晋升、工资待遇方面有所限制。

第三,公务员法突出了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一是规定了严明的行为规范和考核、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9项基本义务、16项基本纪律,同时要对公务员进行严格的考核;二是增加了对主要领导成员的管理规定,反映在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上;三是对公务员的离职从业进行严格地限制,即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者要给予处罚。同时,公务员法还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公务员法》强调并倡导公务员道德准则的重要性,重塑了公务员的价值体系。将“德才兼备”的原则纳入公务员的任用、考核及晋升等环节,强化了对公务员的道德要求。通过确立职位分类,打破了传统的“官本位”等观念,其更新机制为反腐倡廉创造了前提条件。《公务员法》是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本框架为蓝本的,但在若干管理环节以及运行机制方面有所改变,有所突破,有所创新。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改变还是创新,必须首先以公务员管理实践中主要问题为“靶子”制度设计才能有的放矢,事半功倍,也只有将问题定位于相关制度设计联系起来,才能更好的理解公务员法中的制度创新。公务员法给公务员的权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缺少对公务员的权力限制,因此在管理实践中需不断的发现问题,进行法律的修正,提升公民法律观念,完善法律体制,达到我们的法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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