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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4 08:52: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谈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

摘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对收入分配制度进行了改革和调整,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在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也在日益扩大,这已经严重影响到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必须采取措施调整收入分配格局,使改革开放的成果为广大人民共享,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收入分配 差距 扩大

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最早是在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其目的之一是为了打破“平均主义”造成的不公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在对所有制结构进行改革的同时,对分配制度也进行了改革与调整,主要是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些分配制度的改革和调整,调动了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促进了劳动效率的提高。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也应该清醒认识到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收入分配制度已经相对滞后,社会成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一些行业收入水平过高,分配秩序比较混乱。有学者指出,无论以何种标准衡量,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都严重偏大,甚至已经接近或达到世界公认的风险水平。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同时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趋势还未根本扭转。”这句话就告诉我们,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确实是一个客观现实,而且呈现出扩大趋势。特别是近年来,民生问题和社会公平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因此,公平越来越重要,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如何解决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问题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一、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现状

基尼系数是测算居民收入差距大小的一个重要指标。按照国际标准,基尼系数小于0.2表示收入分配过于平均,介于0.2-0.3之间表示收入分配比较平均,介于0.3-0.4之间表示基本合理,0.4是国际警戒线,0.4以上表示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超过0.5就表示出现两极分化。我国的基尼系数2000年是0.458,2001年是0.459,2002年是0.460,2004年已经超过了0.465,2005年逼近0.47,如今已达到0.473。这说明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从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曲线来看,仍呈继续扩大的趋势,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基尼系数拉大主要与收入分配不公有关。衡量居民收入总体差距的另一个指标是实际收入。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在党的富民政策的引导下,走上了富裕道路;另一方面,到2004年底,按年人均收入低于668元的标准,年末中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2610万。按年人均收入269———924元的标准,年末农村低收入人口为4977万。城市依靠各种救济维持生活的也有2000多万人。我国现行的绝对贫困标准为恩格尔系数80%左右,而国际标准为60%。若按联合国规定的每天人均生活费1美元的标准计算,世界银行估计我国的贫困人口还有2.12亿。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已经成为困扰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它既不利于经济发展,也影响社会稳定、和谐。

二、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具体表现

㈠城乡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悬殊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历了一个由缩小到扩大的变化过程,近年来扩大频率加快。城乡居民的收入之比,1996年为2.51:1,1997年为2.47:1,1998年为2.51:1,1999年为2.65:1,2000年为2.79:1,2001年为2.90:1,2002年上升到3.11:1,2008年更是扩大到3.36:1.另有一项研究报告指出:近几年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实际增长一倍多,目前农村居民收入已不足城镇居民收入的三分之一。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组分别于1988年、1995年、2002年、2008年展开的四次全国范围住户调查表明,中国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从1994年开始,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出现了下降趋势,从1997年开始又逐步扩大,2001年城乡居民的人均收入几乎是农村居民的3倍,2008年已经达到了3.3倍。但这个结论还不能真实的反映城乡之间的实际收入的差别。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 没有涵盖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各种各样的实物性补贴。如果把城镇居民所享有的各种各样实物性补贴,如医疗、教育、养老金保障、失业保险、最低生活费救济等考虑进去,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可能要达到4-5倍,甚至是6倍。

㈡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扩大

我国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主要反应在东部和中西部之间的差距扩大上。据国家统计局数字表明,2000年中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1990年扩大了5.39倍,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比1990年扩大了6.07倍,1999年东部地区人均GDP为10732元,西部地区为4302元;到2005年,东部地区人均GDP为22200元,西部地区为8970元。从分省的情况看2003年上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5000元的省份全部集中在东部地区,分别是上海市(7416元)、北京市(7040元)、浙江省(6945元)、广东省(6499元)和福建省(5257元)。另据2005年6月的统计数据,全国城镇人均月收入最高的上海市比收入最低的贵州省高出了2倍多。到了2006年底,我国上海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达到20667.91元,为全国最高,而最低的新疆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只有8871.27元。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的速度来看,中部地区达9.9%,超过了东部地区的9.4%,而西部地区只增长了6.1%,其增幅远远落后于全国9.0%的平均速度。从地区收入差距贡献率来看,目前我过地区间收入差距贡献率已从7.5%提升到8.7%,表明了地区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从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的相对贡献率来看,西部地区高达58.3%,东部地区为37%。

㈢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

收入因“行”而异本来是无可厚非的,但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是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过大。从行业的平均工资倍数来讲,1978年我国行业的平均工资倍数最高和最低是2.1倍,2000年是2.6倍,2008年是4.77倍,差距急剧上升。特别是垄断行业也非垄断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过大,一些垄断性行业以各种名目发放补贴和物资,更拉大了相互之间的收入差距,在一些民营企业里,工人每月收入仅400-600元左右,而且没有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同样八小时工作制,同工不同酬。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

㈣不同教育程度者之间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

教育收益率表明了劳动力市场对个人受教育程度的回报大小,教育收益率越高意味着不同文化程度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据调查统计,城镇个人教育收益率从1990年的2.4%上升到1995年的近5%,2002年又进一步上升到近8%,上升趋势非常明显。更需要指出的是,城镇个人教育收益率存在着明显的递增性,而且其递增幅度是不断上升的,也就是说,高等教育的收益率要明显高于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收益率,而且其差别变得越来越大。而高等教育者即将从事的管理层与中低等教育者所处的员工层之间的收入分配也非常悬殊,管理者的年收入一般都在普通职工的15倍以上。据某人力资源薪酬绩效中心最新公布的一份调查显示,上海外企高层管理人员与操作工之间年薪差距2007年为15·2倍,进入2008年,差距增加到了16·3倍,并且仍有逐渐扩大的趋势。这些分析表明,教育在收入分配中的影响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三、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影响

㈠降低消费需求,妨碍经济增长

收入差距的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居民的购买力并在长期上影响经济增长的潜力。在我国,消费需求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正越来越显著。需求的构成包括最终消费、投资和出口。我国经济体的规模巨大,使得我国不能像东南亚的国家一样,依靠出口扩大来实现经济的腾飞。而在决定需求的另外两个因素中,投资的增长,或者说供给能力的增加,归根结底是来自出口和国内消费需求对供给能力的要求,在我国,主要是指国内消费需求对供给的消化。投资在很大程度上是形成最终消费品,满足消费需求的中间产品。因此经济界基本达成的共识:我国的长期的经济发展动力只能依靠我国的内需,而近年来内需增长达不到预期的水平,价格水平持续走低(当然价格走低与供求关系有关,并非完全不合理)。要保持需求的长期稳定适当的增长,必须有一个相当规模的中产阶级。比较合理的社会结构,应该是菱形的,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的比重小,中产收入的人群比重大,这样,才能形成稳定消费市场,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但是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占总人口60%的农村居民只消费不到30%的商品。农民购买力低导致了广大农村市场启而不动,农村消费需求无法扩大。就全社会不同收入阶层的消费状况而言,一般来说,高收入阶层大部分需求很容易得到满足,用于消费方面的支出会相对减少,他们的消费拉动作用已经十分微弱。而占绝大多数的中低收入阶层,由于受购买力的制约,心有余而力不足,只能维持基本消费,从而导致有效需求不足,最终会制约经济增长。

㈡妨碍产业结构的调整

随着经济的发展,第一第二产业的比重会下降,第三产业会在经济结构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在发达国家,比重最大的是第三产业,即服务业,其次是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这是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但是我国经济要发展到这一阶段,还需要很长的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工业将在长期中占据经济的主导地位。因此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就要重视工业的发展和结构调整。从目前我国工业产品在世界的竞争力来看,我国的比较优势很大程度体现在传统的制造业部门,如造船、电视,冰箱,洗衣机等产品,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因此,在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同时,也有必要继续发挥制造业的竞争力优势,促进经济的发展。何况,第三产业从创立,到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竞争力的行业,也不是短时间能实现的。发挥制造业的竞争力优势,要求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持续发展的对该类产品的市场需求。但是,我国的制造业面临的一个重大困难是绝大部分产品面临过剩的危机,在很多行业都存在着过度竞争的状况,这一点,在电视,空调等产品上表现的特别明显,其负面效应有目共睹。但正如许多经济学家所指出的,这种“过剩”是相对的,这些产品,只是相对于大部分城镇居民是饱和的,而在广大的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很多产品没有,尤其是耐用消费品的普及率并不高,这类消费品在这些地区的潜在市场需求远远大于实际的市场需求。中西部的市场规模和其人口,国土面积及不相称。目前这些产品之所以没有达到应有的市场规模,是因为这些地区的居民的收入低,消费能力弱,所以未能转化成现实的市场需求。这就影响了制造业的继续发展,也会妨碍将来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㈢影响社会和谐

在高收入人群的收入中,大部分人是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而致富的,他们的致富过程是逐步的,中低收入者是基本上认可和接受的。但是高收入人群中也有少部分人是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利用制度和法制体系的不完善,通过“权力寻租”、“垄断”、非法经营等手段攫取财富,成为暴富者。这部分暴富者不仅直接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机制,更使得低收入者产生不公平感,不仅低收入者强烈不满,高收入者中的合法经营者也极为不满。但是现实中人们很难把高收入者中的合法致富者与非法致富者区分开来,于是一部分社会成员对所有富人的财产的合法性都持怀疑态度。而且由于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很多情况下出现“富者更富,穷着更穷”的情况。一些低收入人群中的“仇富者”本来仇恨的是非法致富者,但是他们无法从高收入者中识别出非法致富者而导致对整个高收入人群的不满,如果他们的不满情绪和消极心态不断发展,就有可能采取过激行为,甚至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

四、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原因分析

㈠政策性与制度性因素

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经济不发达的国家。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的政策,导致农村发展明显落后于城市。后来随着城乡体制分割性的日益严重,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限制,对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的歧视,公共财政资源和社会资源向城镇的过度倾斜,导致城乡之间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这一点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表现尤为明显。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国家在发展战略的选择上实行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推进的倾斜政策。国家对东南沿海地区实行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投资的重点在东南沿海地区,同时在财政、税收、外贸、金融等各方面给予一系列的优惠待遇,给东部地区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机遇,而中西部地区则只能作为支持东部地区发展的原材料基地。在西部大开发政策实施之前,包括政府投资在内的大量投资资金流入一些较为发达的地区,加上外资的涌入,导致了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在经济增长上的差异。而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过程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务分配体制,由于受到地方利益格局的制约,并没有起到有效的再分配功能,以缩小地区之间可支配财力的差别的作用。再加上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政策,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的障碍,特别是劳动力就业的自由选择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这些因素在不同程度上阻碍了市场机制对地区之间收入差别的调节作用,使得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不仅没有出现缩小的迹象,反而变得越来越大。

㈡制度和法制体系不完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由于法制不建全,改革不彻底,导致行业垄断现象仍然存在。银行、电力、煤气、邮电通讯、房地产等垄断性行业凭借垄断地位,获得高额垄断利润,使其从业人员的收入远远高于社会平均的收入水平。此外,由于管理的疏漏和一些现行政策法规的不完善、不配套,给非法非正常收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非法收入是指在现行法律规定条件下不合法,但利用制度不完善,如税制不健全或实施不利和管理漏洞,如监管手段落后等获取的收入,如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腐败问题,如偷税漏税、走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非正常收入是指表面合法但不合理的收入,如集团消费转化为个人消费、回扣等。非法非正常收入是社会总收入中为一部分人以非法非正常手段占有的部分。这些非法性因素的存在是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又一重要原因。

㈢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社会保障的功能在于它通过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方面的运作,缩小 居民间的收入差距,减少社会部稳定因素。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还很不健全,存在着保障水平比较低、覆盖面不广、法律不够健全、监察执法不严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来讲,主要有:对高收入阶层的调节不力,对低收入阶层的保护不够有力,公共产品的分配也存在着向高收入人群倾斜的现象等。随着市场竞争和风险的增加,贫困人口增多,而相应的社会保障却没有配套建立起来。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外资企业中的中方员工很少甚至根本没有享受到社保福利。这种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不均等性,使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㈣教育的不公平

受教育水平的高低也是影响收入分配差距的一项重要因素。大量资料显示,由于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形成的不相等的知识水平和技能,会直接导致个人的就业机会不平等和收入高低不平等。个人受教育的程度越高,在其它条件相同时,就业与谋取收入的能力越强,而个人受教育的程度越低,就业与谋取收入的能力就越弱。教育机会的不同导致不同地区的劳动生产率有所不同,进而使不同地区居民的收入产生差距。我国目前教育投资明显不足,特别是农村地区、西部地区,由于本身收入水平不高,因此,用于教育方面的投资不多,而教育投资的不足又会进一步加剧城乡之间,以及东西部地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五、解决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对策措施

㈠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缩小城乡收入分配差距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2/3,但消费支出还不到整体的1/3。要缩小城乡差距,就必须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工业要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对农民多予少取放活,加快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二是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稳定、完善、强化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三是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办好“水、路、电、气”四件大事,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改善人居环境。四是大力发展教育、卫生、文化、金融、信息、技术等各项社会事业,加快农村城市化的进程。五是建立覆盖农村的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善贫困群体的生活条件和生存环境。六是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党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新农村建设。

㈡优化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扩大中层收入者比重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缩小收入差距的基本途径。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发展吸纳就业较多的传统服务业和社区服务业;要加快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同时鼓励和扶持包括失业人员、各类中高等院校毕业生、企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和农民等自主创业;还要调整产业政策,放宽产业的准入门槛,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增加就业机会,使更多的失业人员逐步加入到中等收入阶层。中等收入者阶层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因此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不仅有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更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㈢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规范收入分配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无论是初始分配领域还是再分配领域,都要建立起与市场经济配套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国家法律制度体系,以各种法律和经济的手段来规范收入分配渠道,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为此,一定要建立健全一系列与市场经济配套的法律制度,规范和完善市场经济秩序,改变市场的无序和紊乱状况。首先要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取缔非法收入;其次要打破行业垄断,整顿不合理的垄断收入,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最后要加大反腐力度,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廉政建设,减少“权钱交易”活动的空间。政法不仅要制定经济法规,更重要的是要有效实施这些法规,只有切实贯彻落实这些制度法规才能有效规范收入分配。

㈣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树立公平的分配观

公平不等于平等,更不等于平均。公平和平等都属于价值观的范畴,它们有一部分内涵是重合或者是交叉的,比如机会的平等、条件的平等都属于公平的范围。同时公平与平等又是不同的价值观。平等强调的是某种“同”,公平强调的是某种“异”,公平是以承认差异为前提的,所谓公平就是一种合理的差异。因此要按照“十七大”精神的要求,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长期以来,我们都强调初次分配讲效率,而忽略了初次分配也存在公平的问题。如果初次分配是不公平的,然后试图通过再分配来“调节”或“扭转”的话,结果只能是事倍功半,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当然再分配也要注意促进效率。如果把再分配调节力度搞得过大,出现奖懒罚勤效应,就会既损害初次分配的公平性,从而也会损害效率,反过来会影响再分配的调节能力和社会公平的功能。所以,只有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促进效率与公平有机结合,才能促进国民收入的合理分配,才能有效地确立公平的分配观。

㈤建立健全公平的教育机制和体制

“科教兴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但长期以来,政府在这方面的投入远远不够。因此,要增加国家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投入并实现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调整好国家教育资源的内部分配、城乡分配和区域分配,改变过去把有限的投入集中到大城市和重点学校的局面。要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农村的义务教育,为民众的“起点公平”奠定基础。要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质,扶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只有实现教育公平,给低收入者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机会,使他们提高生产能力,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分享到更多经济增长的成果,这样才真正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否则,教育上的不平等,势必进一步导致收入的不平等。

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党的“十六大”报告,尤其是十四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后,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成为专家学者们非常关注的话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健全、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保障体系,是经济体制改革同步配套的一项浩大工程。它关系到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是保障国家和政治安定,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的稳定机制。因此,要根据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加快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医疗保险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级政府要调整支出结构,尽可能增加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同时,还要通过健全法制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力度,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机制,提高保障基金的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水平,让更多的城乡居民分享到改革和发展的成果,逐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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