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廉租住房回购协议
甲方: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乙方:焦作市 公司
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焦政[2010]10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在乙方开发建设的 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协调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住房套数:
房屋座落: 号楼 单元 套。
房屋明细:详见附图和附表(应注明楼号、单元和房间号),附图为规划局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单元号和房间号在附表中应确定编制规则,楼号应按照规划局审批图纸为准。
第二条 协议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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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根据上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2、甲方对乙方的付款申请审核后及时出具廉租住房进度付款报告。
3、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对进度付款报告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 质量标准
该项目所有工程必须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第六条 项目内容
按照符合现行规范及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内容并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建设廉租住房项目的土建、安装、装饰工程,并同时建设红线内室外基础配套和环境设施,项目竣工后按照本协议第十条约定进行移交的全过程内容。
第七条 建设标准
廉租住房建设除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及国家、省、市现行的文件规定外,必须功能齐全、设施完善,达到入住条件。
(一)配建的廉租住房应满足的条件:
1、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规定标准50平方米范围以内,主要户型为二室一厅(50平方米以下)或一室一厅(40平方米以下);
2、按照栋或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
3、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布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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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灯具:室内采用节能吸顶灯,公共部位采用声光控节能灯。
6、其他:每户预留洗衣机的安装位臵,并设臵电源插座和上下水配套设施。
7、每户预留通讯、有线、宽带插座。
(三)配套设施
1、电力、给水为一户一表系统,配备管道燃气、有线、通讯等配套设施。
2、配备集中供暖配套设施,分户设总控阀门和分支控制阀,卫生间配暖气片。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本协议条款的问题乙方应及时修改。
(二)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督导,对出现的进度、质量偏差敦促乙方及时整改。
(三)按第四条约定的时间出具工程进度付款报告,以及时支付工程价款。
(四)负责组织房屋移交及验收工作。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的报建、招投标等相关工作。
(二)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规定对项目进行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等全过程管理。
- 5 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修期从房屋移交后开始,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三)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乙方应在接到房屋管理部门通知24小时内派人到达维修。发生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适用功能的紧急事故,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维修。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一)因房屋及产权移交发生的营业税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房屋及产权移交的建筑面积应以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竣工测绘为准,其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和套数,若实际回购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之差大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应增加房屋移交套数以补足建设指标。财政付款时只按50平方米计算予以拨付。建筑面积之差小于50平方米的,乙方须将不足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减去本合同规定的成本价计算予以补足,补足资金上缴市财政。
第十四条 处罚措施
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工程质量、工期或销售等环节出现问题,市房产管理中心将扣取一定数额的罚金。具体为:
1、该项目若未能在协议约定工期按照开工和竣工交付的,处以其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总额2‰的罚金。项目经多次协调督导一月内仍不能及时开工或竣工交付的,给予乙方以下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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