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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3 16:56: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

甲方:韶关市住房保障中心

乙方:

为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健全市区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韶关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关于武江区东岗岭片A、B地块占地面积961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方案的出让条件。根据交易条件,由甲方代表市政府与乙方签订如下配建协议。

一、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套数、户型面积及相关要求

1、乙方必须在净地交付后18个月内在原地无偿提供经环境、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合格的130套,合计总建筑面积9000m(以步梯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每套住房建筑面积为65㎡-70㎡,户型为二房二厅(或三房一厅)一厨一厕二生活阳台。A地块全部用于提供保障性住房,不足部分由B地块提供。乙方负责在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半年内将该部分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名下,(注:规划图A地块《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名下,B地块部分保障性住房《房地产权证》办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名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费用(含物业维修基金)由乙方承担。

2、配建保障性住房,乙方应根据《关于加强社区办公与物业管理用房建设管理的意见》(韶市办联〔2007〕88号)要求,按配建规模建设相应比例的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由乙方在规划报建前与甲方协商确定。

23、保障性住房面积以竣工后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最终测绘结果为准,面积差额在1%以内按1800元/㎡互补,面积差额超过1%部分按3000元/㎡互补,但面积差额幅度不应大于2%。

二、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建设时限、质量要求和履约保证。

1、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应满足设计规范,平面布局合理,使用功能完备;房屋结构安全,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和排水排污、供水供电、供煤气、有线电视等设施,配备独立的水、电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及绿化,环境良好;色调与小区商住楼外观相协调。保障性住房装修装饰标准为:入户大门为防火防盗门;室内客厅、房墙面(到天花板)为普通刮塑;室内地面、阳台铺贴抛光砖,厨房、卫生间地面铺贴防滑砖;厨房、卫生间墙面(到天花板)贴瓷片;房门增加门套(普通装饰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均有给水水源并设水龙头;客厅、房、厨、卫、阳台均设有能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照明和相应的电器插座。

2、乙方必须优先报建和建设保障性住房,优先竣工验收,商品住宅房竣工验收前先完成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并且在国土部门将土地移交乙方之日起18个月内将验收合格的保障性住房移交给甲方。乙方拟定的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总体方案,应经甲方确定认可后方能报市规划部门审批,规划审批中调整的事项,由双方经商规划部门后确定,A地块保障性住房的设计方案由乙方提供报甲方确认,B地块涉及保障性住房部分的设计方案,由双方商定,乙方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深化设计。乙方在A地块保障性住房完成建筑物实体建设和B地块保障性住房所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建设

达到三分之二后,方可办理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相关销售许可手续。未将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保障性住房移交甲方前,乙方同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办理该小区商品房的竣工验收手续和权属登记。

3、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由乙方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由乙方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4、为保证保障性住房及产权置换房屋等严格按照规划、建设标准和工期要求顺利完成,由乙方缴纳1000万元(不计利息)建设保证金,在中标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转入甲方帐户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扣除质量保证金( 70万元 )和相关办证保证金(30万元)后,由甲方根据工程进度逐次按一定比例分期返还给竞得人。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退还,办证费用在竞得人将相关《国有土地证》和《房地产权证》办到市保障中心名下后退还。

三、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验收标准、交接程序和保修

1、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通过竣工验收并达到本协议约定的装修标准。

2、乙方交付保障性住房前,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二十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在验收后十日内办理交接手续;验收不合格的,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按移交标准进行完善整改,直至达到验收合格标准方可办理交接手续。在办理房屋交接前,乙方应将保障性住房的国有土地权证办理到甲方名下。

3、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独立办理所有权登记。甲乙双方凭武江区东岗岭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方案》和本协议,

乙方同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报建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规划部门确认的施工平面图及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建筑测绘平面图、地址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除测绘平面图收原件外,其他需提供原件资料核对),将保障性住房所有权登记于甲方名下。所有保障性住房由乙方无偿配建移交,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分割(独立一证)及房屋所有权登记(A地块以栋为单位确权登记,B地块以套为单位确权登记)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及房屋面积在不小于约定面积的前提下以相关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保障性住房面积差额在1%以内按1800元/平方米互补,面积差额超过1%部分按3000元/平方米互补,但面积差额幅度不应大于2%。甲方协助乙方完成以上的办证手续。

4、配建保障性住房接收后,如乙方愿意,保障性住房纳入所在小区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由乙方直接向住户收取物业管理费,甲方协助;若安排的住户为廉租住户,廉租住户减半缴纳物业管理费,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如乙方不愿意,由甲方自行聘请物业服务公司管理。

5、乙方应按照不小于或不低于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保修范围、内容及最低保修期限对保障性住房进行保修,规定保修范围及内容以外的其他项目,保修期限不少于2年。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竞得人负责无偿维修,因质量问题造成住户损失的,竞得人按住户损失情况予以赔偿。

四、违约责任

1、保障性住房用地、户型面积及装修设计标准未经甲方确认擅自动工建设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指定用地位置和选择要求配建的房屋,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2、乙方未能按约定时间(以市国土部门向甲方出具的土地移交证明之日起18个月内)将验收合格的保障性住房移交甲方的,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直至移交之日。

五、本协议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执行。

六、文本与效力

本协议一式玖份,甲、乙双方各叁份,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二0一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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