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 理 见 证 取 样 送 检 制 度
监理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第一条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本制度所称见证取样送检是指在项目监理机构见证人的监督下。由承包单位的取样人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送检单位进行检测。
见证人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
取样人由承包单位选派实验室人员或专职质检人员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担任。
项目监理机构对承担试验的检测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审核: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实验室的管理制度; (4)、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项目监理机构将审核合格的送检检测单报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得到认可,同时将负责本
项目的见证人在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将获得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检测单位见证人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接到承包单位要求见证的通知后,由负责本项目的见证人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
第十条 见证取样的样品,由承包单位装入木箱,见证人加封,不能装入箱中的试件,由见证人贴上专用加封标志。取样人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和取样人签字。见证人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纳入施工技术档案盒监理档案。
第十一条 见证取样的样品,送检时应有送检单位填写“委托送检单”,由项目监理机构盖上“见证取样”专用章,并有见证人和送检人签字。
第十二条 见证取样的频率,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施工承包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执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结构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添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