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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6:04: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大唐闻喜风电工程项目部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

(试 行)

一、见证取样制度

1、每个单位工程设定1—2名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见证人由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担任,或由建设单位委派具备一定试验知识的专业人员担任。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见证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任职。单位工程见证人设定后,建设单位用向承监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递交《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进行备案。见证人更换须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应在资格承担对外试验业务的试验室或法定检测单位中选定,并向承监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承担该项目的施工企业试验室不得承担试验业务。

3、应进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有以下项目: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8天标养)。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和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用于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同条件试块。

(9)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试块、试件和材料。 (14)合同约定应进行见证检验的项目。

(15)对材料质量发生争议寻要进行仲裁时可采取见证检验。

二、见证记录

1、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应按照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并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见证人用填写《见证记录》,《见证记录》应列入工程档案,承担有见证取样的试验室,在检查确认委托试验文件和试样上的见证标识、封志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应拒绝试验。

2、单位工程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不得少于试验总数的30%,试验总次数在10次以下的不得少于2次。

3、重要工程或工程的重要部位可以增加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送检试样在现场施工试验中随机抽检,不得另外进行。

4、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各种试验项目,凡未按规定送检或送检次数达不到要求的,其工程质量应由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确定,其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见证试验汇总

1、此表由施工单位汇总填写,与其他施工资料一起纳入工程档案,作为评定工程质量的依据。

2、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验结构若达不到规定标准,试验室应向承监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当试验不合格按有关规定允许加倍取样复试时,加倍取样、送检与复试也应按规定实施。

3、各种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资料必须真实、完整、符合规定。对伪造、涂改、抽换或丢失试验资料的行为,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监理——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监理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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