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保外贷操作流程
一、内保外贷定义
“内保外贷”,是指境内银行在预先获准的对外担保额度内,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下称“境外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给境外投资企业发放相应贷款。境外为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10%;境外为非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贷款用途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股本贷款、贸易融资等。
二、操作流程
注:申请人指境内母公司;
借款人指境外子公司或投资参股公司; 担保人指境内银行; 受益人指境外银行
(1)、向商务部申请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并向外管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申请人所取得的相关资料:
1.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的注册证书、商务登记证 ; 2.商务部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
3.外管局关于公司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查意见的批复和境外投 资外汇登记证。
(2)、借款人在受益人处开立帐户提供资料。 境外借款人需要向受益人提供的资料: 1.商业登记证; 2.注册证书; 3.公司章程;
4.境内申请人即母公司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其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等) 。
(3)、申请人向担保人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申请人向担保人提供资料清单如下:
1.开立对外保函/备用信用证申请书/申请人承诺书; 2.开立对外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3.保证金入帐凭条或不同担保方式下抵押、担保合同; 4.经审计的境内企业与境外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的注册证书、商务登记证; 6.商务部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7.外管局关于公司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查意见的批复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8.与受益人签定的贷款(融资)合同意向书。 (4)、担保人为申请人向其总行申请内保外贷额度。
担保人向其总行申请占用对外担保余额指标需要提交的资料 《关于为XXX(境外投资企业)开立XXX(担保方式)融资性对外担保的请示》
(5)、总行批复同意占用对外担保余额指标。 总行批复文件:《关于XX分行为XXX公司开立融资性保函占用融资性对外担保额度的批复》
(6)、担保人在完成单笔保函/备用证内部审批流程后向受益人
开立融资性保函/备用证。
(7)、在借款人向受益人申请贷款后,由受益人向其提供贷款或其它融资。
(8)、担保人向外管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