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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4:14: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贵州省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0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发展,加快后继支柱产业培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用于支持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人为加强专项资金 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为省财政拨款,旨在对中药现代化研究开发体系、中医药创新药物研究与开发、中药材种植技术与研究等进行支持,增强开发创新能力,促进中医药现代化研究与产业发展。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中药材种植技术与研究开发。主要以GAP试验示范基地为重点,推动我省中药材规模化无公害规范种植生产建设。

第四条 中药现代化研究开发体系建设。重点建设完善我省中药现代化技术平台。

第五条 中药创新药物研究与开发。特别是原始创新药物和以苗药为代表的民族药的二次开发,为中药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六条 支持中药现代化新技术、新工艺、新制剂、新剂型等技术研究与引进。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医药制药企业、中药材生产企业、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第三章 使用原则和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要坚持以企业投入为主体的原则,吸引各类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对其进行投融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新型投融资体系。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价、规范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条 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主要资助方式为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等不同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产业化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贴息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8O万元。

(二)无偿资助:主要用于对中药现代化研究开发体系建设,以及有自主知识产权新药的研究与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制剂、新剂型等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和引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试验示范,中药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必要资助。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是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具体管理,负责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并负责进行审查、评估、评审及招标等工作;全面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运作,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综合管理,提交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财政厅审核。

第十三条 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专项资金项目评估、招标制度。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必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标情况和评估、评审意见,审定批准专项资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在正式下达项目计划前登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按照合同的要求,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拨付,按项目批准资金额度70%给予拨付,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 30%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匹配的经费必须落实到位,并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和按期完成。对申请到专项资金支助或贴息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 资、股票、房地产、赞助、捐款以及偿债等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必须按时给省科技厅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终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科技厅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已签定合同的项目经批准终止或者撤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已拨付到位的专项资金全部上缴省科技厅。

第二十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违反本暂行办法,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将被撤消专项资金项目承担资格,对给予资助或贴息的专项资金予以收回,今后不得再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对于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委托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对专项资金 的使用与管理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计划管理费用按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执行,由省科技厅报省财政厅核定。

第五章 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执行期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合同要求提交工作总结、技术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向省科技厅申请验收。省科技厅审查材料后,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获得的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和形成的资产,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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