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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13:36: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甲方(用工单位): 乙方(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人员的录用与劳动合同解除

1、录用的人员经甲方面试确认录用,由乙方与录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

2、录用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依法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将辞退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附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辞退材料证明,由乙方负责与录用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具体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应条款执行。

3、录用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病、工伤(含职业病)在医疗期内的,以及女性职工的“三期”期间,甲方不得通知乙方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甲方的职责。

二、录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支付

1、录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标准执行,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录用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录用人员的工资清单,每月按时转入录用人员的银行工资卡和个人保险账户内;凭合规发票(附费用明细)经甲方审核后向甲方支取以上款项。

3、甲方应做好录用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明细表,乙方根据甲方转入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发放和缴纳。录用人员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所得税,由乙方代扣缴纳。 如没有按时缴纳造成的损失和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合法规范用工,监督、检查、考核录用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

2、录用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并退回乙方: (1)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2)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甲方确因工作岗位变化需减少或退回乙方录用人员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须结清本协议第五条第1款(1)、(2)、(3)款的费用,经甲、乙双方商定后,由乙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按照法律规定如需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录用人员的相应补偿,由甲方承担。若因本合同期满或者录用人员具有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承担相应补偿;

4、甲方负责确定和调整录用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

5、甲方对录用员工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等制度。

6、因甲方原因造成录用人员与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经济补偿或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7、对乙方不履行协议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8、甲方对录用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技能培训、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劳动纪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义务;

9、甲方为录用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业务用品,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录用服务费用。(包括录用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服务费);

2、对甲方不履行协议的,乙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3、乙方负责被录用人员的社保办理,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提供给甲方备案;

4、负责录用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建立、接转录用人员档案;

5、录用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相关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

6、乙方负责办理录用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出现的退休、医疗、生育、失业等各项手续;

7、对录用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积极帮助甲方向录用人员索赔,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8、乙方应及时将录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增减变动情况通报甲方,并随时接受录用人员的查询;

9、录用人员应遵守甲乙双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乙双方的工作安排与管理,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结束服务期的,应提前30日向甲、乙双方同时书面申请。等批准并办理完毕与甲方的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其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应把甲方的规章制度明确告知录用人员,否则,因录用人员不知悉甲方规章制度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费用的支付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包括: (1)录用人员的工资; (2)录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

(3)录用人员的服务管理费。

2、费用的标准与支付时间、方式:

(1)录用人员的劳务报酬不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 (2) 服务管理费标准与支付方式:乙方每月开具发票给甲方,甲方按照50/人/月标准与每月15日前支付乙方, 如增减派遣人员,按实际人数增减服务管理费;

(3)工资、社会保险的支付方式:乙方核算出当月产生的工资和社保费总额,代收代缴的费用(工资、保险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附上费用明细表,每月9日前交于甲方,甲方在每月12日前根据发票及明细表中工资的总额以银行转帐的方式结算, 乙方收到费用后3日内向录用人员支付工资;甲方在每月22日前根据发票及明细表中保险的总额以银行转帐的方式结算,乙方收到费用后完成当月社会保险缴纳,如遇休息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假期结束,因甲方未及时打款而造成录用人员的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不及时,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在完成当月的工资发放和社保缴费后,提供次月发票和费用明细表的同时,提供上月工资发放情况的银行回执和经社保机构盖章确认的社保缴费明细表。 (4)乙方账户信息:

户 名:青岛美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开户行:青岛银行

账 号:8101 0030 1421 012 507

六、工伤事故处理

1、甲方应遵守有关安全责任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2、录用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且及时通知乙方。

(1)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录用人员发生工伤事故30日内做工伤认定申请,并在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及时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负责相关协调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 (2)若乙方未及时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则由此导致的工伤保险不予报销等后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甲方负责在乙方按照规定做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3、因发生工伤、或非工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除社会保险机构按政策规定支付外,其他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由甲方支付,乙方负责办理;若发生本协议第六条第2条(2)款所列情形,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4、录用人员发生工伤,法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由甲方支付。

七、服务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八、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和其他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录用人员在医疗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本协议应当延续相应至情形消失为止。如因本协议的解除需向录用员工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的,甲方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标准足额支付。

3、甲、乙任何一方如拟变更本协议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协议的,都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协议终止后,甲方仍继续使用被录用人员的,及时续签服务协议手续。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九、争议解决

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协议,如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十、其他:

1、甲乙双方拟定录用人员名单,并签字盖章做为本协议附件。

2、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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