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实习日志

发布时间:2020-03-03 03:35: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实习日志

2010年3月8日

心情 开心

今天是来律师事务所的第一天,一切都感很新鲜,上午在办公室不知干什么,一会看看报,一会儿看看别的律师的案卷,这时走来一位老律师,他对我说,“新来的”,我说,“是”,他从公文包里拿出一份材料对我说,先看看,再写一份起诉给我看看。我拿过材料,心里不免有些紧张,尽管通过了司法考试,但迎考前,从未认真学习过法律文书的书写格式,书写要求等实物训练的学习,简单的几页材料却看了半天,才弄清楚案件的法律关系。接下来就开始在电脑上边写边打字,快下班时,草稿才写好。下午到办公室后,先修改了一会儿,接着开始在电脑上对文件排版,由于之前对电脑办公不是很熟练,弄了好一会儿才排好。打印后给那位律师一看,只见他在起诉状上对排版、称呼、格式、内容等几个方面都进行了修改,修改之处了大约有

七、八处,每修改一处都告诉我修改的理由。之后我又对这份起诉书按老律师的意见进行了修改,这就是我入所的第一天的收获。

2010年3月9日

今天一大早,我就到了办公室,第一件就是打扫卫生,然后就整理书报等,让办公室看上去干干净净,整整齐齐。一边打扫卫生,一边陆续有律师进入所里。这时所里的主任走进来,我跟他打了一个招呼。他说,你实习证办了吗?我说“还没呢”,“带身份证了吗?”,我说:“带了”,那好,跟我到看守所会见去。我立即背起包,跟着主任上了车,来到看守所,先在看守所的警察哪儿办了批准手续,接着跟着进了会见的地方,只见看守所四周围都是岗哨,真是戒备森严。警察叫来会见的犯罪嫌疑人后,我们就开始了询问,主任一边问,我一边记,前后大约写了二页纸,最后给犯罪嫌疑人看后,让他在上面签了名。

2010年3月10日

今天认识了所里的一位女律师,她去年十月二十号实习期满,把申请正式执业材料递给司法局,九月份开始进入专职律师办公室并且开始安排值班。像她这样的“准执业律师”,就要开始真正的为案源顾虑重重了:一是,没有律师再给她发工资;二是,在这么一个“准执业律师”的特殊时期,有没有案子做,其实开始有人在关心,比较了。

2010年3月11日

今天,2008年通过司法考试的C律师接了一个劳动争议的案子。案情是一个工厂的职工,工作5年后,想辞职。厂里说,你自己写个申请吧,厂里给补偿3000元。当他把辞职报告交到厂里时,厂里说,按照劳动法,自己提出辞职请求的,不能给予补偿,如果你不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无奈他找到我们律师事务所,找到了C律师。C律师说,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应该可以得到补偿。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C律师计算了一下说,大约能补偿1万元左右。于是C律师说律师代理费需2000元,当事人同意了,并办理了委托手续。

2010年3月12日

昨天C律师接的劳动争议的案子,开始到要立案了,于是我说:“C律师,带我去看一下”,他答应了,于是我着他来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递过资料,仲裁委的工作人员看了一下后收下了,之间未办理任何手续,我问C律师,不办手续,到时后资料要是掉了,没有任何凭据,他说是呀,劳动仲裁因为不收费,所以受案不需办理任何手续,要是真的把案卷搞掉了那也没办法。

1

2010年3月15日

今天C律师值班,没有遇到客户,只是为客户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他的举动和是否有案子其实是我们所里面大家都比较关心的焦点,尤其是实习律师和刚执业的律师。对实习律师而言,他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他做的好坏就是我们参照的一个标准;对刚执业律师而言他的今天就是他们的昨天,他做的好坏,给他们一个对比。所以,当他的客户去财物那缴费的时候,我们都会第一时间去财物那询问进账情况。这不是我们八卦,而是我们很关心我们自己以后执业的前景。

2010年3月16日

今天,主任开始有意让我熟悉一下法院的办案流程,他说:“你把这份组织机构代码证送到立案庭就可以了。立案庭在哪里,我还真不知道,于是我问主任,立案庭在几楼,他说进法院的大门一楼右转第一个办室交给A庭长。我背起包,乘上公交车,来到了法院门口,第一次进法院,真还有点紧张,找到立案庭,我说,这是我们所B律师要我送过来的,A庭长看了我一下,收下了。

2010年3月17日

今天,星期三,办公室没有几个律师,到听内勤一打听,才知道有好几位都去开庭了,因为是一个涉黑团伙案件,我们所里有几个律师受理了该案件,真是后悔没有提前打听,否则今天也可以去参加旁听,看来以后还得多了解一下所里其他律师的去向,才能更好把握住学习的机会。

2010月3月18 今天,星期四,所里又来了一位实习律师,听说原来在法院当书记员,现在从政法系统出来当律师的人还真不少,这些人出来当律师比没有在政法系统出身当律师的人多少在些优势,看来以后律师行业的竞争会越来越急烈。

2010年3月19 今天,星期五,是所里规定的每周案情讨论日。 案由:建筑物和其它土地附着物抵押纠纷

蒋原有位于岳阳楼区东茅岭办事处站前居委会002栋7楼134.56平方米的房屋一套。2009年1月,因蒋儿子结婚需要装修新房等原因,蒋向在岳阳市公安局工作的江某了解能不能贷款。江应允后,蒋将房产证、身份证原件交给了江某。江某拿着蒋的房产证及身份证等材料,以蒋的名义于2009年1月23日与方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书》,约定借款人民币200000元,随后又以蒋的名义向岳阳市房产局申请了044600号他项权证。之后方交付了江某借款130000元,江某以蒋的名义出具了借条。江接收了方出借的款项后,只交予了蒋10000元,另120000元被江处分。故此,蒋、江酿成纠纷。蒋前往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了解他项权证的办理经过,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回复:蒋向该局解释说,蒋将房产证和身份证原件托付给朋友江,帮忙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经蒋、江本人到房产局对质,江承认工作人员在办理抵押贷款他项权证手续时对他进行了询问,他谎称就是蒋,并签名按了手印。房产局的工作人员一起拿蒋的身份证照片与江进行了比对,发型、脸型都很相似。于是办理了相关手续。

2010年3月20日

星期六,今天无事,于是一个人静静反思几天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经历,我觉得通过司法

2

考试,其实离律师执业真的还很远,律师其实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通过司法考试,只是知道了一点理论上的知识,将知识运用于实践其实是另外一种能力的培养,只有学会了将理论转化为实践,才真正学会了如何做好一名律师。

2010年3月21日

星期日,我来到了新华书店,我觉得,上次跟C律师跑了一趟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的案子,很多方面还不知道,今天不仿学习一下有关劳动方面的书籍,对劳动争议的案件的流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等集中学习一下,以便周一能够向C律师请教时不致于太外行。

2010年3月22日

每周星期一,是我去办公室最早的一天,因为很多律师这一天处理的事都很多,所以早点去,说不定能争取一点跟随其他律师外出办案的机会,果不其然,一到办公室,陈律师说,跟我去法院立案去不?我说好的,正好从到所里实习到现在还只到法院去过一次,不如跟陈律师去学习学习。

2010年3月23日

今天没有外出,主任说在办公室没事时,可学学如何整理案卷,将其他律师已审结的案件装订成好,也能学到不少知识,在主任的指导下,我今天共装订好了二份案卷,这项工作看上去简单,其实还真不是那么回事。

2010年3月24日

昨天在办公室订案卷,其他律师看见后,给我送来了十多份案卷要我帮忙装订一下,看来这几天有点忙了。

2010年3月25日

星期四,一早来到办公室,还没有一位律师过来,但只见事务所门前已经站了一个人,不知找谁的,正打扫卫生时,那人推门而进,问:“请问你是律师吗”?我点点头,那好,我想咨询你一下,只见他从兜里拿出一张条子递给我,我一看,是一张于2000年写的一张2万元的欠条,他说这钱还能要回来吗?我问了几个问题后,告诉他,可能时效上有点问题,如果你想起诉,那等我们主任来后再给你确认一下,你看怎么样?他说好的,一会儿主任来了,我把他带到主任办公室,将情况简单介绍了一下,主任对咨询的当事人说,如果确实是这种情况,那时效的确有问题,但如果你想起诉,我们还是可以帮你受理,听到主任这样解释后,当事人说,那就算了吧。

2010年3月26日

星期五,今天没有案件讨论,所里也没有几个律师,内勤说大家都在外准备星期

六、日活动去了,做律师不去主动与人交朋友,哪里有案源呢?所以当你拿证后也要到处走动走动,座在办公室等案子,那没办法养活自己,因为现在竞争太急烈了,看来做律师,还得多交朋友。

2010年3月27日

星期六,星期五听了内勤的话,我觉得她的话不无道理,于是一起来,我就跟以前工作过的朋友们打电话,约他们出来喝茶,谁知,打了几个电话,人家早就有了安排,心情很失

3

落感,没地方去,想一想,那就去书店吧。 2010年3月29日

星期一,上周跟陈律师去法院立的案件不知是否移送到审判庭了,陈律师说,今天带我去民一庭去看一看,见识一下民一庭的法官。现在你不能办案件,至少等你拿到执业证时,法官还知道有这么一位律师,也算混个脸熟,这对以后办案也有好处吧,中国的国情就这样。

2010年3月30日

昨天,跟陈律师去了法院,法院A庭长说今天下午要送传票,要律师带着去,陈律师说,下午你开我的车去法院跟民一庭的书记员联系一下,送一下传票,没问题吧?我说应该没问题,因为我也算来这里十多年了,对这里的大概方位还算清楚,下午2.30,我准时来到法院,联系上了书记员,一路上,我小心翼翼,但一切还算顺利,被告很爽快地签收了传票。

2010年3月31日

今天在办公室没事,于是我又开始装订上周没在整理完的案卷。

2010年4月1日

今天一大早,收到所里其他律师发的一条短信,说中午所里会餐,我们12点准时到H餐馆555号包厢吃饭,我一看心里美滋滋的,实习生还能和大家一起聚一聚,还真是一个难得的机会,一上午,我满脸都是笑容,就等着中午的美食,可等到下班时,大家都在办公室忙自己的事情,好象都忘记了中午的约定,我看到有点不对,突然,不知谁说一一声,愚人节快乐,午餐555去咯。我访然大悟,原来是午餐无无无。愚人节,我又被上当了一次。

2010年4月2日

又到了星期五,所里的案情讨论日。

关于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问题,因为我们所的主任有一个案件涉及到这方面的知识,为让所里其他律师有一个共同学习的机会,主任想把这个案件拿出来让大家起讨论。主任说: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着隐名股东的现象。近年来因隐名股东引起的纠纷频繁发生,但法律尚未对其提供规范。各地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往往寻求相关法律规定为审判依据,如借贷关系、代理关系、委托关系、信托关系等,导致各地审判标准差距较大,对利害关系人权义的确认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在目前关于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缺位,相关问题急需解决的情况下,只有结合我国立法和经济现状,才能对其进行基本的分析。

一、公司法上股东的概念和股东资格认定标准

从一般意义上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由以下几个方面的主体构成:第一,凡是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并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第二,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的人;第三,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一般来说,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可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记载、出资证明、实际出资及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等几方面进行把握:

1、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确立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公司成立、存续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因此,章程是认定股东资格的最重要标准。一般情况下,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或签署的人即可取得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备置的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是公司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且具有公示的效力,因此,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享有股东资格。

4

2、出资证明。出资证明,是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一般情况下,合法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的,即有该公司的股东资格。

3、实际出资。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公司的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出资对公司成立、存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人们往往特别看重对公司的出资,并把出资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重要条件。

4、工商登记机关的注册记载。工商机关的登记具有公示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的规定,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是公司登记的事项之一。一般来说,只要登记机关有相关姓名或名称记载的,即应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

二、隐名股东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探讨隐名股东的问题,首先应搞清楚什么是隐名股东。当前针对隐名股东的概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2、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

3、隐名股东,是指不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但对公司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出资人。

4、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其它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一般被称为隐名股东。与之相对应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上的股东则为显名股东。

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隐名股东作了定义,借鉴各家之谈,我们认为应从几个方面来分析隐名股东。第一,隐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或其他组织。第二,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的一方,为实际出资人。其出资是以显名股东或称挂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相对应的非出资方)的名义投入公司的。第三,隐名股东并非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第四,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记载的股东为显名股东。第五,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以合同约定,且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三、隐名股东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隐名股东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股东,有别于普通股东、冒名股东、干股股东、空股股东,但与它们又存在相似之处,易引起混淆,因此,有必要对它们加以辨析。

(一)隐名股东与普通股东。隐名股东与具有一般特征的普通股东相比较,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普通股东投入的财产属所创立的公司所有;隐名股东出资后,财产权名义上先转移给显名股东,再以显名股东的名义投入公司;

2、普通股东可以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出资,而隐名股东只能以不需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财产出资;

3、普通股东为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材料所记载,而隐名股东不记载于上述文件中,只记载于与显名股东签订的合同中;

4、普通股东的权利义务依其享有股份而相对确定,隐名股东的权利义务除依与显名股东约定外,还受到普通股东的限制,其股东权利义务处于相对不确定状态。

(二)隐名股东与冒名股东。冒名股东包括以根据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出资并登记和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并登记两种情形。隐名股东与冒名股东虽然都不是以自己名义出资,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差别:

1、隐名股东出资是其与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民事主体显名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冒名出资,被冒名者或者为冒名投资人为规避法律虚构的主体,或者是被盗用名义者;

2、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义务处于不完全确定状态,根据其在公司经营中的情况或者与显名股东的约定确定,被冒名股东是根本不存在的自然人或法人等主体,不可能构成有效的股权所有人。冒名股东,作为实施冒名行为的法律主体,实际上行使着股东权利;

3、隐名股东依据与显名股东所签订的合同而产生,冒名股东多为规避法律而形成。

(三)隐名股东与空股股东。空股股东,是指虽经认购股权但在应当缴付股权之时却仍

5

未缴付出资的股东,亦可将此称为出资瑕疵之股东。其与隐名股东的区别主要在于:

1、隐名股东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因为隐名股东的出资义务的实际、全面履行受到显名股东的监督。隐名股东出资不到位将直接引发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中记载的显名股东的责任,在显名股东的监督下,隐名股东往往很难逃避实际出资的义务,隐名出资合同非法的情形除外。而空股股东是未按照法定或约定将对应的资本缴付到位;

2、隐名股东是否享有股东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而空股股东实际享有与其出资相对应的股权;

3、隐名股东在一定情形下可以显名,而空股股东一般不会因出资的迟延履行而当然丧失股东资格,但空股股东极有可能因为出资迟延履行达到一定期限而被依法除名,失去股东资格。尽管我国公司法尚未建立规范的空股股东的除名制度,也未建立空股股东股权限制的相应措施。依照空股股东的一般原理,只要公司未将其除名,空股股东依然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并原则上享有空股份额下的股权,履行空股股权对应的法律义务。

(四)隐名股东与干股股东。 干股股东,系指由其他股东或公司赠与股权而获取股东资格的人。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隐名股东要依合同承担实际出资义务,并受到显名股东的监督,而干股股东往往无需承担任何的实际出资义务,往往是以一技之长而为其他股东或公司所青睐,使得其他股东或公司愿意为其出资或向其赠送股权;

2、隐名股东在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材料上没有记载,而干股股东是记载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上的;

3、隐名股东往往是依与显名股东的合同而产生,干股股东往往是因与股权赠与人的股权赠与协议而产生;

4、在处理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纠纷时应首先尊重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出资合同,处理因干股股东引起的纠纷时应尊重并承认干股持有者的股东资格,同时应尽可能维护赠与干股股权时的协议。

四、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征求意见稿》的规定 尽管公司法规定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应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材料,但在实际生活中,只提供资金、实物、约定参与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的隐名股东大量存在。为了处理因此而引起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预对其进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公布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19条[②]、第20条[③]作了相关规定。但是,我们并不能通过第19条,第20条推定该征求意见稿确立了隐名股东制度。从第19条第1款的规定来看,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尽管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有关于出资、经营及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但履行过程中,实际出资人享有股权,承担相关的义务,并为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所知。在股权确认之诉中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享有股权,但是并不排除法院否定实际出资人有股权。第2款遵循了真义主意来解决股东的资格问题,而第3款则遵循了表示主义。真义主义是适合于民法等个人法的立法理念,而表示主义则与商法等团体法的立法理念相吻合。公司法属于典型的团体法,应当优先适用团体法的一般规则,即表示主义。当事人之间的出资约定只能约束受该协议影响的当事人,股东资格的确立是涉及到公司、第三人等多方利益主体的团体法上的法律关系。因此,对当事人之间的出资协议可依据真义主意进行处理,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应通过民法规则来处理;而股东资格的确立应考量表义主义的运用,赋予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材料等具有公示力的行为优先于当事人双方内心的意思表示。第20条前两句体现了商事法律关系中表义主义优先,并与民事法律关系中真义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但第三句的规定又模糊了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并存的情形下所应遵循的处理原则。尽管从征求意见稿第19条、第20的规定我们能挖掘出立法对隐名股东制度的些许态度,并不能因此确认该两条确立了隐名股东制度。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对确认股东资

6

格问题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五、针对目前存在的隐名股东问题应如何处理

拒绝将隐名股东写进公司法,否认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并不意味着否定了隐名股东的任何权益。在实践中应做到既要充分维护交易制度,又要充分维护公司制度,使两种制度的功能都得到实现。根据隐名股东在不同纠纷中的不同角色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隐名股东在公司内部法律地位。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纠纷中,应依一般民法原则解决。应当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赠与关系或者行纪、信托关系等。如果双方订有出资约定的,在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按照约定确定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实践中,对于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公司间的纠纷又可分两种情况:知情和不知情。

⑴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在公司内部,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公司之间发生的权益纠纷中,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应予以认可,确认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资格,以保护其应具有的股东权益。

⑵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的出资所带来的股东权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存在的事实不知情。仅有隐名出资,但根本不尽股东义务也不享有股东权利,这是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人。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在公司内部亦不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在与其他股东的纠纷中不应认定隐名股东具有公司股东资格。隐名股东当然也不能分享公司的盈利。

第二种,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活动中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法律地位。第三人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交易制度范畴,任何私下的协议都不能对抗登记的法律效力,因此隐名股东在公司外部不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当公司与第三人发生争议时,不能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的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应认定显名股东即登记股东具有股东资格。隐名股东不享有股东的权益,同时也不对外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

六、结语

我们认为公司法虽然没有对隐名股东问题进行具体规定,但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件及相关司法判例,隐名股东在公司中出资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在隐名股东的认定中,作为实际出资者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隐名股东出资证据(银行进帐单等)、实际经营管理的证据等。

2010年4月3日

星期六,吸取上次的经验,这次,我提前一天给原来的几个朋友打了电话,约他们一起去钓鱼,一大早,我借了车分别接到了他们几个,朝目标地出发,一路上,他们还真把我当成了律师,时不时地问几个问题,我也半开玩笑地说,今天谁咨询了问题中午午餐费就得买单哟,今天的活动,我觉得还真有收获。

2010年4月4日

昨天钓了一天鱼,还真有点累,起来得也很晚,正无所事事时,突然想起,许律师约了到办公室整理一个团体诉讼的案子的材料,于是急急忙忙拿起背包就走,一到办公室只见他正在办公室忙,见到他,我不好意思说,星期六忙晚了,忙记了今天的事,他没批评我,只

7

是说以后等你案件时你得学会如何做好工作计划,这样你才不会因为自己的失误而忘记当事人的事情,这样你才能取信于当事人,做律师,事情多,实习时不但要学习业务知识,同时如何安排好工作和时间,做好工作计划也很重要哟。

2010年4月5日

星期一,今天我没有直接到办公室,我直接去了小商品市场买了一个笔记本,我觉得,计划自己的工作,记录下每天的工作内容及近期内需要办理的事情,比每天无计划的生活重要得多,其实所里每位律师的工作方式,只要你仔细观察,都有值得学习的地方。

2010年4月6日

今天,是许律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开庭日期,早上8点,我准时来到办公室,许律师还没来,我想等他到所里开出庭函时跟随去旁听,时间一点一点地过去等到8.30时还不见许律师来所里,莫非他不来了,我打电话问他何时来所里他说,我已经在仲裁委员会了,出庭函昨天下班时,就已经开好了,我匆匆忙忙来到仲裁庭,还好,庭审刚刚开始,仲裁员正宣布仲裁纪律等一系列程序方面的事情,接着,就是许律师举证,被申请人质证,整个庭审大约经过了2小时,庭审中双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还真是激列。

2010年4月7日

上午,刘律师要我陪他去派出所调一份当事人户籍证明,调查取证,还真是头一回,得好好跟他学学。由于当事人在外地,刘律师他也不知道当地派出所在哪里,我们一边走一边问,快到中午时,才找到当地派出所,可不巧,管理户籍的民警外出学习去了,得一个星期后才能回来,没办法,我们只好无功而返。

2010年4月8日

上午,许律师说,上次劳动争议开庭的案子,仲裁庭打电话来,下午组织双方调解,要我与他一起参加,调解多少也得说点什么吧,于是我拿起案卷仔细又阅读了一下,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总算心里好象有了那么一点底气,下午我们如期来到仲裁庭,参与调解,实习这么久,还真是头一回,心里不免有点紧张,该我们发表意见时,许律师要我先发表第一轮意见,我拿出上午准备好的稿子,照本宣科地念了一遍,念完后自己都不知道读了些什么,庭后,许律师说,在庭上,应当把书面的内容演变成自己的口头语言进行表述,这样才有说服力,照本宣科地念一遍,再精彩的内容,也无法达到庭审的最好效果,以后还得多练练。

2010年4月10日

到律师事务所实习一个月了,对律师的职业特点也有了一点初步了解,我认为律师职业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极赋魅力的职业。律师职业的挑战性,一方面,来自社会竞争在行业内部的反映。我们代理的每一项委托事务,其实都和社会竞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就律师这个职业来说,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讼业务,不仅在开发市场方面有激烈的竞争,就是在履行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同样有激烈的竞争。特别是诉讼业务,律师在法院的判决书未下来之前,经常充满了争取胜诉和避免败诉的渴望、焦虑并承受着巨大的心里压力。理论上说,总是有50%的律师在经过努力之后品尝到了胜诉的甜头,而另外50%的律师在同样经过努力之后,却承受着败诉的苦涩。律师行业的挑战性,还表现在律师每天都面临着争取新的委托和接受新的委托的竞争;而每一项委托都极负个性化,都和前一项委托事务有着不同的特点。因此,律师职业的每一天,都充满了新鲜感和挑战感。正是由于律师职业的挑战性,

8

使律师这个职业具有她独特的魅力。同时你要想成为一名优秀律师,你就必须具有接受挑战,热爱挑战的律师职业心理素质。

2010年4月12日

尽管到所里实习了一个多月,但总觉得好象还是什么也一会,以前所学习的法律知识当一遇到实际问题时,不知如何下手。今天A律师受理了一个工伤纠份的案子,当事人构成八级伤残,同时用人单位还给他买了人身意外险,A 律师受案后对我说,你看看案卷,然后计算一下应赔偿多少钱。我拿来案卷,一页一页的证据材料读起来,可看了半天,还是不知从哪里下手。如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先是确定伤残等级,再是确定赔偿标准,再又要看伤者的年龄,多级伤残时,又如何计算等,这一系列问题,你必须一项一项查实,做到计算准确,于法有据。每计算一个项目,心里总是没有底气,时不时问一问其他律师,是这样的吗?算了一上午,我计算出了18万元之多,当我给A律师看时,他只是简单地一推算说,你这个赔偿有点高,根据我们湖南的标准,八级伤残一般约10万元左右。听了他的话,我知道,我还得再去书店看一看关于工伤赔偿的相关资料。

2010年4月13日 今天中午,我来到了新华书店,看到了一本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方法,仔细看了看,有关于工伤赔偿的、有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的、有关于学生伤害赔偿的等等,看一看价格,35元,咬咬牙,还是买下了。

2010年4月15日

星期四,昨天看了一下关于工伤赔偿计算标准及方法的书后,我再把A 律师受理工伤的案卷找来再算一算时,发现在工伤赔偿中,当事人的工资标准是决定赔偿多少的关建证据,因为当事人只提供了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我这一份工资作为计算的依据,显然有点不合适,根据证据规则,应当以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的依据,所以我的计算显然不对,所以法律实务,其实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

2010年4月16日

星期五,一大早,内勤就打来电话,说所里来了咨询的人,但是所里的律师都不在,问我能否来所里。

因为A律师有一个关于煤炭买卖合同的案子今天开庭,他昨天就打电话要我去旁听,我一早就到了法院,我估计今天所里也没什么人,本来打算今天不去的。内勤说电话里面解答也行。因为从法院到所里得二十多分钟,我就决定在电话里面解答,大约用了10几分钟就说清楚了。

2010年4月18日

星期五听了A律师关于他办理的煤炭买卖合同案子的开庭经过,正好没事,我觉得有必要把庭审过程写一写,一来可以熟悉整个庭审过程,二来也可以记录一下各方在庭审过程中发表的主要观点,看一看双方之间争议的焦点及双方说理的法律依据,看有没有值得自己学习的地方,尽管只是重复庭审过程,但觉得我还是有收获。我认为那次庭审,原告在整个过程中都控制住了庭审的节奏和时间,而当被告举证时已是快下班了,审理法官已表现出了一定的不耐烦了,被告自己也觉察到了,于是被告很多话只是草草的说了一点,我想这也许也是每次开庭前需要考虑的一种战术吧。

9

2010年4月19日

今天C律师要我帮他到法院去立案,他说:你来所里一个多月了,到法院立过案吗?我说,没有呢?于是他交给我一本离婚的案卷,给了200元的立案费,他说资料都准备好了,去试试吧。到了立案庭,有很多人,我先在一旁观察了一会儿,轮到我时,我还没准备好,于是我把整个案卷全给了立案庭的法官,他看了我一眼,对我说,你是C 律师的徒弟?我说是,他说,你师傅没教你吗,以后记得把多余的材料清理出来。然后他把多余的材料退给我,又递给我几页登记表给我,我看了看,不知如何填写,于是只好照着别人的样板填写,填完交给法官时生怕再出什么差错,还好顺利通过。

2010年4月20日

又是周五,案件讨论日。因为下午C律师要我与他一起去某单位送律师函,所以我没参加所里的案件讨论会。下午送律师函时,有几个商户都拒绝签收,我们只好留置于其经营的商铺里。

2010年4月23日

今天法律援助中心送来一个离婚的案件,主任要我代理,签订委托书后,我开始按照所里的要求对她做了一份接案笔录,在向其了解到其离婚的原因是因为家庭暴力后,我问她,是否有派出所的报案记录?她说有。我又问,到妇联反映过情况吗?她说反映过,我说那好如果有这方面的证据那么你最好先自己找这些部门要求复印,如果他们拒绝,我会帮你再去调取。她一再问我能否判决离婚,我告诉她,如果你所反映的证据确确实实,那么否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2010年4月26日

昨天受理的法律援助的她一早就来到了我们所里,并找到了我,她说妇联的证据复印好了,至于派出所的,民警告诉她,必须律师来,才能复印。她向我求助,希望我能帮她到派出所能调取这份证据,我想只要能帮助她,去一趟也无所谓,于是我先电话与派出所的民警取得了联系,问他现在是否在办公室,他说现在在外出警,于是我们约定第二天到派出所去调取报案记录。

2010年4月27日

因为今天约好了到派出所调取关于家庭暴力的报案记录,于是我一早就来到了办公室等当事人,不一会儿,她来了,因为今年实习律师的实习证还未开始办理,没办法,我只好到所里开了一封介绍信,并填写了C律师的名字和我的名字,我不能让当事人知道我还没有律师证。到了派出所,我出示了所里的介绍信,还好派出所的民警并没有要看我的律师证,就是要看,我也没有。派出所的民警接待我们后,把我们带到档案室,开始逐月查找,最后找到了三份报案记录,我们逐一进行了复印,回办公室后,我又仔细看了一下,我觉得这几份派出所的报案记录,对她来说,应当有所帮助。

2010年4月28日

昨天调取了法援案件的相关证据,今天一到办公室,我就开始帮她起草起诉状,复印相关证据,编写证据目录等相关事项。她希望我能尽快帮她立案,她想早点摆脱家庭暴力的侵害。

10

2010年4月29日

今天约好了帮她到法院去立案,我们约好了8.30到法院门口见面,8.00我准时出门,电话响了,她在电话那头问,Y律师,你来了吗(看来她并不知道我还不是真正的律师)?我说,来了,已上了公交车。听到她在电话里称我是律师,别提心里有多高兴,尽管这是法律援助的案件,但至少这属于自己为主办理的案件。不一会儿到了法院门口,只见她早早地就站在法院门口等待。有了上次帮所里律师立案的经验,这次我提前做好了准备。到了立案庭,我将事先整理好的起诉书、证据目录,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等到交给了立案庭法官,他收下后,仔细审查起来,并询问我当事人是否有财产、子女等情况,我一一都作了回答,见无什么可修改的,立案庭开了一张缴费单给我,上面写着,200元,民一庭。

2010年4月30日

四月的最后一天,转眼实习已经快二个月了,座在办公室,静静的想一想,现在还只搞清楚了立案程序。一个案件整个程序的走向如何心里还不是很清楚,心里不免有一点失落,因为整个实习期只有一年,在这一年中能否学到知识,实习期满后能否独立办案,都是一种考验。面对我的这种担忧,我的指导老师好像看出了我的心思,对我说,实习阶段,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操之过急,只要你每天都在做事,实习期满,相信你能独立办案的。老师的话我半信半疑,也许他是对的,但愿如此。

2010年5月2日

今天新华书店的人真多,我习惯性地来到了三楼法律书籍前,漫漫在书架上寻找自己想要的书,当我拿起一本《法律论证:思维与方法》来到书店一角时,一个熟悉的身影映入我眼帘,这个身影不是中院的D法官吗?记得他好象被评为全国优秀法官,我叫了一声他,我说你是全国优秀法官,我同所里的主任到过您的办公室,但你也许没有印象了,我说,我是N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五一节没事所以到书店看一看,您也到书店来瞧瞧?他笑笑说,人老了,但知识在天天更新,所以也来充电哦。

2010年5月4日

上班第一天,内勤通知说,市律协通知,要求所有各所实习律师交材料,准备办实习律师证。接到通知,我又是准备照片,又是跑派出所开证明,忙了一天,还有几样材料未准备好,看来明天还得继续。

2010年5月5日

下午正在外面与C律师送传票,送完传票已经是4点多了,正准备回家,突然接到主任的电话,要我到所里去一下。我不知是什么事,急忙赶往所里。一到所里,主任说,法律援助中心有一个案子,希望所里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你到法律援助中心去一下,了解是什么案子。我来到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中心的李主任向当事人介绍说,这是N律师事务所的Y律师,由他帮你提供法律援助。我把当事人带到办公室,当事人向我介绍了一下案情,并说胜诉的希望有多大,我说我们律师不能保证案件胜诉的结果,我们只能尽最大的努力帮助你。听到我这么说,他好象很生气,并对我说,那我不需要你们免费的法律援助,我要花钱请律师,这个案子我问过别人,都说100%胜诉。说着摔门而去。

2010年5月6日 今天一上班,我就把昨天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向所里的主任作了汇报,我说当事人一再要我保证结果的胜诉,我说我们无法保证,于是当事人很不高兴地走了。听完汇报,主任说,

11

没关系,作为律师,如果作出承诺,那是违反律师法的,做律师不能自己带头违反法律。

2010年5月8日

通过上次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理情况,我觉得作为一名律师,在帮助他人的同时,首先自己不能违法。如果你在办案过程中作出不必要的承诺,一旦达不到当事人想要的结果时,不但会遭受到当事人投诉,也会影响到自己执业的发展,有时往往得不偿失。

2010年5月10日 今天法院打来电话,说四月份立的法律援助的案子被告不愿来拿传票,希望我们这二天有空去送一下传票。接到电话,我立即与当事人取得联系,问她这二天是否有空,她说那就下午吧。下午在她的带领下我们来到了她丈夫工作的单位,见到我们,他对我们大声声吼叫道,她想和我离婚,我就是不离,惹火了,我杀了她。见他不签收,书记只好将传票留置在他单位。

2010年5月11日

今天仲裁委经X律师打来电话,说三月开庭审理的劳动争议的案子裁定书出来了,要X律师去拿裁定书,X律师正好在接待当事人,于是对我说,你能否帮我去拿一下,我说,没问题。走出办公室,坐上17路公交车,不一会儿就到了劳动仲裁委,拿到裁定书一看,结果还不错,我们胜诉,当事人获得1万元的赔偿。

2010年5月12日

今天,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2008年的这一天,四川发生了9.0级地震,当时我正在一家外企从事管理工作,听到这个不幸消息,我感到非常震惊,事发第三天,我向单位同事发起了向灾区的募捐的活动,结果大家积极参与。接着,我又向大家提议能否组织我们管理的商户发出募捐活动呢,大家都说应该可以,于是我连夜起草了一封募捐倡议书,并印发了一百多份,下发给我们商场里的商户,号召商户向灾区募捐,没想到倡议书一发下去,商户们积极响应,有的捐钱,有的捐衣服,不到一天时间,我们商场里所有的商户都参与了这次募捐活动,整个募捐现金达到三万元,衣服价值达五万元。这件事尽管过去了二年多时间,但现在想起来,总是让我对自己所组织的活动感到非常自豪和骄傲。现在作为一名律师,我想,更加需要这种对社会的责任感。

2010年5月13日

昨天所里主任给我们实习律师开了个小会,主要内容就是要明确一下自己的任务,一个是做案子一个是找案源。虽然现在我们还是实习生,可也要以律师的标准要求自己,因为一年实习期满后就要自己执业了,现在不严格要求自己等到自己执业的时候同样也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主任要求我们每天有自己的计划,周五要给他一个我们一周的工作内容。所以从今天开始我为自己做计划了。

一、每天上网搜集信息:包括(1)最新法规、规章;(2)浏览中国律协和各大所的网站,看看律师行业中的最新动态

二、每天写一篇实习律师日志,把一天的工作写一下总结一下,虽然有点像流水账,不过我想时间长了一定会收益的

三、每天上贴吧去看看,回答一些自己知道的问题,以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

2010年5月13日

12

在所里只要有心还是能有学习的空间的。

比如,在看到一些律师会见当事人时给倒个水,接待一下。帮他寄送信件,平时聊个天。彼此之间熟悉后,他就会把一些案子让你协助去做(自己要主动去要求协助做案子,不要计较报酬问题,这个问题有些敏感,要是你帮他做好了,做多了,不管他给不给报酬,他对你的印象都会好起来。

其实,最近有很多事,真的学到了很多东西,不知道从何说起,反正一句话,在律所实习阶段只要用心真能学到很多,要把心态放平,别眼红其他律师有案子做,收入很高而心就开始浮躁,平时要多观察,多和他们交流,这样才能学到本事,不要太计较报酬,计较多了,不但自己心里失衡,在所里形象也会大损。

2010年5月14日

我和C律师一起到她的客户公司会见了四次。

我很佩服C律师的执著,她的客户离开我们说跨了好几个区,一个来回光路上就要花费2个小时左右,当然我们还在实习期相对案子少,时间充裕。不过,就这样浪费时间,效率非常低的工作方式我是不赞成的。

第一次是搭乘另外一个同事的CAR去的,只做一件事,C律师写好了申诉书让他的客户签名。结果我们在下面等了将尽一个小时,事后问C律师何故,她说他的当事人有另一个案子要他处理,他们在上面谈案子。

第二次是我和C律师做公交车去的,目的也是一个,继续谈上次谈的那个案子,并让客户将其材料中的英语翻译成汉语。事没做什么客户要请我们吃饭,C律师没拒绝,我也不好说什么(她事先知道,当事人要请她吃饭,我呢,做了次陪客)。下午两点到晚上九点半我才到家,时间就这么打法了。

第三次去客户公司所在地劳动局立案,立案没成,他的客户好像有什么事让她过去,我们又顺路去了,也是谈了一下案子,然后大家一起玩了会,晚上客户又请吃饭,C律师还是没拒绝,我很火但也没说什么。(好人做到底)。下午一点到晚上九点半才回到家。

第四次是案子已经立上,陪C律师去收律师费,还有捎带拿材料(要补充提交给劳动局)。她客户说材料要三点左右送来,于是在他的办公室折腾到三点半,材料没有送来。她客户又要请吃饭,我忙插嘴说,我们律所下午四点有个全体会议(确实有会)。她客户也没有说什么了,拿了律师费约定了一下让其用邮件把材料邮到所里。

我陪C律师一起就去了四趟,她自己也跑了三趟。一个很简单的案子,一些很简单的事,在会见当事人时费了很多事。且不说付出和收入成不成比例的问题,主要是要反思一下工作方式高效与否。

首先,会见当事人的场所选择上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一般最好让当事人到律所。这样的好处有一下几点:

一是,让当事人熟悉和了解到你不是“黑律师”,让他更相信你。

二是,如果要发生聘请律师,聘请律师合同,授权书也方便取用。

三是,遇到法律难题或者有什么疑问可以很及时的得到其他律师帮助。

四是,通过第一次会见达成一些初步聘用意向,在告知需要其补充相关材料,律师收费方式,诉讼费用等问题后,可以要求其回去思考后预约下次会见以便形成正式的聘用协议,收取律师费。

其次,要是非得在其他场合会见当事人。要做好相应准备

一是,在电话中获得大致的案情,在会见前收集一些信息了解相关法律并且带上。

二是,在电话中约定好一个宽裕的时间充分了解相关信息。

三是,通过第一次会见双方能达成初步聘用意向,预约第二次会见或者在电话中预约,

13

并且告知其准备好材料,费用。

最后,律师做事最好有个大局观,做好工作统筹,千万不要想到什么做什么或者用半天或者好几个小时去做一件并不是很重要的事情。还有,现代的通信工具也要充分利用,比如传真,电子邮件,快递等等,记住事必躬亲并不是非常有效的工作方式。

2010年5月17日

今天挺忙,坐公交车在中院和基层法院与律所之间往来了几趟,累是很累,但是心理很舒畅,因为今天完成了一个案子的执行收款的最后一道程序也就是说明天当事人的账户上就能收到法院转入的一笔执行款,这对当事人是一个交代,对自己而言是一个完整的诉讼程序的终结;另外是为当事人查到了一笔需要执行回执的钱,让这个长期客户对我们的办事效率和能力刮目相看,我们之间的信任更一步增强,为以后的长期合作奠定了一个好的基础。律师实务最需要的就是当事人的信任,在为顾问单位服务的过程中,我的指导律师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做好一百件事都是你应该做的,做错一件事那绝对是不容许的,这样会让律师和顾问单位之间的信任度大打折扣。

2010年5月18日

所里最近进了一个实习律师,心里很开心,终于可以把我的“最小字辈”给去掉了。以前,我是所里最晚才进的实习律师,可以说是所里的“小字辈”,实习律师走在一起总是爱逗乐,在这个实习律师进来之前,从来没人叫我哥,这会我也能过一把哥瘾了。

2010年5月19日

进所里有些时间了,近来有个问题一直困惑着我,即以后的发展方向。不管将来自己发展的方向是”万金油”还是“专业化”有一门法律必须要精通,那就是劳动法!为什么说劳动法这么重要呢?我们展开一段对话:

问:律师做哪块业务相对比较好!

答:做公司法律顾问

问:公司法律顾问首先要处理什么问题?

答:企业员工管理、企业劳资纠纷风险控制、劳资谈判、出席仲裁、诉讼等?

问:律师要协助企业做上述工作,一般要坐什么?

答:起草员工手册、企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涉及劳动纠纷的仲裁诉讼问题分析、判断、技巧等?

问:要做好上述工作,又要从何下手?

答:研究、精通劳动法。

劳动法是敲开顾问单位的一块“砖”是做企业业务的必备知识!

还有就是即使退而求其次,现在劳资纠纷这么多,要是在劳动法这块做好了,劳动纠纷的案子,虽然赚的不多,但是也能“养家糊口”。

其次,做一个专业化的综合性律师!

怎么理解呢?假如你专业做企业。试想一下,一个企业一般的构成。总体来说企业分三块。一是商务板块,二是研发生产板块,三是杂活板块,比如财务,行政等。这三个板块大致涉及多少法律呢?合同法、专门产品销售生产相关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等。所以必须要一专多能!只有这样才能赢得企业客户的信赖以及信任。当企业对你说,你做事我放心的时候,就是你获得认可的时候。

有很多话想说,但是时间不允许,就先说这么多吧!

14

2010年5月20日 有个朋友,也是今年开始实习的,然而他却已经接过很多案子。他肯定有他的过人之处。我想我和他最关键的一点区别就是他放的开,我始终抱着“名不正,言不顺,事不成。”的观念处理着实习律师是否接案子的问题。在我看来,我就是一个实习律师,实习律师的本分就是好好的跟着师傅学习,而不能做分外的事——接案子。在我看来,现在的我去接案子完全就是不符合“名分”的。也许我太固守一些陈旧的观念了,导致我始终放不开自己的手提前去做一个专职律师的工作。

2010年5月21日

做律师难,难在哪呢?我想想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吧!

一是、必须要考过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本来就是非常难考;

二是、通过了司法考试办理实习要向律师协会,司法局递交一大堆非常麻烦的材料。简单举例一下,如果你大学刚毕业,一直没有工作在准备司法考试。这段时间在你的材料中简历中就属于“真空期”要么你去劳动局开个失业证明,要么去找个公司“造假”开个离职证明。劳动局哪怕磨破嘴皮都不会给你开,离职证明那得看你有没有关系了。在递材料上我就发了一段时间的愁;

三是、实习期满转正了又一大堆非常变态的材料。比如说你本来在一个所里实习一年了,在递的材料里面必须还要上个单位的离职证明,或者失业证明。

四是、就是案源问题了,这是转正后必须面对的,最难的问题。

五是、在有案子做的时候,怎么才能做好案子。

六是、没有任何的保障,哪个月没有案子,没有创收,那个月的收入就等于负的,而不是零收入,自己还得到贴钱。

七是、社会给律师设定了很多道德要求,觉得律师就应该维护正义,可是谁保证律师的权益呢?

前段时间跟一位很强的律师谈话,他说以他的观察中国现代社会还算自由,法治环境确实有所改善。我们没法改变中国这个大环境,但是我们却一直在努力适应这个环境,也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改变点什么。法治的道路是漫长的,律师的道路也是漫长的。“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2010年5月22日

又到了星期六,所里其他律师说最近工作压力大想去爬爬山,于是昨天晚上在所里QQ群里发布消息,希望愿意去活动活动的勇跃报名,参加活动,那是我的最爱,一则可以和所里其他的律师搞好关系,二来可以外出煅炼身体,多好呢。于是我积极报了名,我带上照相机,准时来到了集合地点,只见所里已有四台车正整装待发。我坐上了主任的座骑本田商务车。不半2个小时我们就到了大云山脚下,大云山的风景还真不错,国家级森林公园,路两傍一棵棵矗立的竹笋,有一种奋发向上的精神激励着我们,永不直前,永不低头。律师行业,何尚不是如此呢?

2010年5月24日

星期六爬了半天的山,全身还有点疼,可今天 星期一,还得去上班,来到办公室,早已有一位想咨询的人在办公室外等了一会儿了。我接待了他,他说,他上周与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面积是100平米,价格是22万元,可当他再去测量房屋面积时却只有90平米,他要对方减少价格,可对方不同意,他要对方退钱,对方也不同意,无奈只好找律师来咨询,问有什么办法没有,我看了一下他们之间的合同,约定确实太简单。我对他们

15

之间的纠纷分析后对他说:要不我们先给对方发一份律师函,如果对方仍不与你协商解决,再起诉怎么样?见我给他解释得比较清楚,可能是他知道该怎么办了,于是他说要不我再自己与他们谈谈?我无语,现在做律师感觉真的很难。

2010年5月25日

今天我又接待了位上门咨询者,他到开发商那里看房,看房后,销售人员说这套房已经还有其他人看上了,如果想要得先放点押金,于是他就交了几万元的押金,现在他觉得房屋不怎么样,于是不想要了,并要求退还所交押金,可开发商说不能退,问我们可有办法。有了昨天的经验,我没有仔细给他分析案件的法律依据,并采用三十六计中的欲擒故纵术,对他说要不你自己再找对方试试,他说我不想再试了。我说那好,你先交400元到所里,我帮你发封律师函,如果有效果,那更好,如果没有效果,你再来起诉,你看如何,他说可以。于是我受理了这案子。

2010年5月26日

对昨天受理的案子,我查阅了相关资料后,起草了一人份律师函,函中内容明确规定了开发商无条件退款的法律依据,并规定的开发商退款的时间,否则将直接起诉他,其实对律师函的作用,我还真表示过怀疑,谁知律师函发出第三天,开发商就主动把钱退给了我的当事人,看来律师函还真有点小作用。

2010年5月27日

听说实习证这几天就要下来了,有了实习证对外办事可就底气更加足了,实习证好比一个人的身份证一样,他是我们从事法律工作的必备证件之一,无证从事法律工作,多少有点心里不踏实。

2010年5月28日

星期五案件讨论会,因为最近需要讨论的案件不是很多,于是主任说,不如组织大家对新法进行学习。于是由C律师组织大家在这里学习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2010年5月29日

昨天主任受理了一起医疗事故的法律援助案件,因为主任无空,他便将案件交给我去办理。于是我先从整理证据入手,将证据编造成册,同时为了提升自已还查阅了不少医学方面的书籍。

16

2010年5月30日

今天终于拿到了实习律师证,可当我打开实习证时,只见实习证上明确规定,实习律师不能单独办案,这让我的实习证总是不敢大胆拿出来。

2010年6月1日

进入律师事务所已经有3个多月了,见了不少律师,听了不少故事,大大小小也做了不少事情,对律师这个行业也略知一二,但仍觉浑浑噩噩,没有方向。

这一年是我作为一个实习律师必须度过的生涯。

说实话,我对自己能否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没有把握。

我也害怕最终不能坚持下来。

2010年6月2日

桌上的案卷已经越叠越高了,看来不能够再偷懒了。老板交待我整理下案卷,我总觉得不是什么大事就一拖再拖。今天心情比较爽朗,整理了下自己的办公区域,觉得不够过瘾,就继续整理案卷。

下面是整理案卷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看看能不能给各位律场新人一点启示,如遇到这方面很有经验的同学,就直接无视好了。

.卷宗目录

卷宗目录是整理案卷的灵魂所在:需要哪些材料?材料之间如何排列?卷宗目录上都已列明。所谓的整理案卷说简单了也就是将材料中的文件对号入座。

每个案卷类型不同卷宗目录也会不同,这点务必要仔细,不要张冠李戴了。民事一审的卷宗目录来讲,一般是这样的顺序:

收结案表——收费凭证——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事务所函——原告起诉书——原告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被告答辩状——被告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反诉状——反诉答辩状——举证通知书——管辖权异议材料及裁定———诉讼保全、证据保全、先行给付等申请书及法院裁定书——鉴定申请材料及鉴定结论——阅卷笔录——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承办律师代理意见——集体讨论记录——证据交换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等——庭审记录——代理词——判决书——办案小结——其他材料。

这些文件基本上是把律师在做案子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文件都囊括其中,实在想不到的还可以归类到“其他材料”中去,非常严谨

2010年6月5日 来律所一段时间了,最大的感受就是实习律师是整个律师事务所里最底层的群体,似乎和这个精英团队没有半毛钱关系。不但名车豪宅、衣着光鲜、精力充沛、高谈阔论这些符号在我们身上没有任何踪迹,连基本的生存都是一个问题。

2010年6月7日

一大早,又要去看守所了。这算得上是除了事务所、法院以外去得不是很多的地方。当然,这里要声明下,我只是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

Z律师是所里擅长刑事案件的一位律师,他外表清瘦、内向寡言,和我心目中的那些游走于暗黑势力却左右逢源的刑事律师有点出入。虽然,我没有把刑事案件放到我今后的专业方向里面来(我心目中是想做一名房地产律师,因为标的大,律师费肯定不会少,虽然每次把自己的梦想说出来的时候经常会被鄙视,但是我还是坚持着)。但是有学习的机会,还是

17

不能错过的,更何况将来的情势谁都不知道,所以,只要Z律师一叫我,我还是很乐意前行。

2010年6月8日

昨天会见的犯罪嫌疑人W,是一个广东籍90后男青年,涉嫌毒品犯罪,我们是他的辩护律师。这是一个很酷的罪名,当然量刑也很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我发自肺腑的友情提醒下大家,不想搞的家破人亡的,就千万别碰毒品这玩意,稍不留神就可能掉脑袋了,到时候哪怕请了我帮你们辩护,估计也要在监狱里面度过余生了。

2010年6月11日 今天没有案件讨论,但“案件讨论”是所里每个礼拜五下午的优良传统。大家围坐一团,不分大小、不论资历,就法律问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

值得肯定的是,我已经不像刚到所里的时候那样怯生生了。之前我从来没有经历过这样的场面,很难想象,那么多口若悬河的人聚在一起是怎么样的情形。事实上,如果你对一个问题没有透彻的理解,是很难插上嘴的,哪怕插上嘴了,也容易被迅速驳倒。

2010年6月12 昨天星期五,主任给了我一个案卷材料,让我学着准备答辩状和证据目录,在中午的时候跟主任了解了下大概的案情,然后根据客户提供的证据,还有主任跟我说的两种代理思路,我就开工啦。因为以前也从来没有写过答辩状,所以还是先到网上去搜了点样板,网上的范文还是很多的,一边写一边学习,感觉又积累了经验,所以做起来很有动力,很带劲。包括搜索相关的法律规定,七七八八的整整弄了一个下午,总算是有一份成果出来了,但是关于答辩状的措辞啊,格式什么的还是有点不确定,估计还是会被主任改掉,不过还是准备等今天给主任过目后再说。

2010年6月14日

今天接到一个客户的电话,说传真一份合同给主任修改,于是我就收了传真,然后发了个消息给主任,说:传真放他桌上了,客户说在明天上午给回复。可是,主任立即打了个电话过来问说明天上午回复给谁?我当场愣掉,我一直自以为主任知道客户那边的联系人,所以在收传真的时候也没有特意问对方的电话,没有想到对方是一个很多投资商的联合企业,虽然企业的名字是知道,但是下面的每个投资商都是单独的,具体联系的人也都不一样„„这下我又疏忽了„„事后我赶快跟主任认个错,说下次一定不会了„„哎哎„„„„

2010年6月15日

关于上次A主任给我的那个案子,因为赶着吃饭,所以也只是和A主任很仓促地交流了一下,不过自己总结了几点:

1、写答辩状主要是为了理清自己的思路,一般不用提交给法院,这不影响开庭

2、对方已经提供的证据材料,即使我方也有,也不用重复提交给法院

3、在做证据目录时,可以按照逻辑关系或者时间顺序进行排列,这样比较清楚,同时也方便自己查找

4、提交证据的期限为收到应诉通知书的15日内,过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提交的证据

18

复印件以对方当事人人数+1的数量进行提供

5、提交证据时,同时提交函,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若诉讼主体为单位的)等

我跟A主任说,等我弄好提供的证据,在快递给法院之前再给你过目一下,A主任说:不用了,直接快递出去好了„„

2010年6月16日

今天是端午节。粽子端午节,我国传统节日,为每年农历五月初五,又称端阳节、午日节、五月节、五日节、艾节、端

五、重午、午日、夏节,本来是夏季的一个驱除瘟疫的节日。

端午节的由来,其实向来说法都不一。有些人将它视为是纪念于五月初五投汨罗江的爱国诗人屈原。有人说,这一个节日在古代,是一个[1]消毒避疫的日子。根据文献上的记载,以及历代相传流行下来的许多端午习俗,五月被视为“毒月”、“恶月”,五月初五是九毒之首,所以这一天便流传了许多驱邪、消毒和避疫的特殊习俗,比如说:“插蒲子艾叶、喝雄黄酒、祭五瘟使者等”。

2010年6月18日

上午,联系到Y公司的员工,请他们派车随我到区法院缴费立案,尽管是义务的,但是我珍惜每一次锻炼的机会。在区法院,再次感受了小官僚们对当事人的刁难和对工作的敷衍塞责。本来已经打电话问好诉讼费是250元,到了那里却说不对,让等承办的法官重新计算,好容易等她来了,重新一算,成了529元。开了缴费通知书,让到四楼交钱。交完钱,我们又持收据返回立案。然后凭诉讼费收据正式受理,又填证据目录和送达联系表。都弄好,扔出一份《举证通知书》和民庭的联系方式,让我和法官直接联系。我觉得不对,因为缺少受理通知书。又问她要,她恍然大悟,才补了一份受理通知书给我。

2010年6月20日

周末无所事事,睡了个懒觉,上了会网,跑了趟图书馆一天就就过去了。回想一下以前的日子,突然发现时间真的如同白驹过隙,光阴荏苒。很庸俗的引用一句台词吧:“人这一辈子挺没意思的,眼睛一闭一睁一天就过去了。眼睛一闭不睁一辈子就过去。”怎么样活着才有意思呢?我经常反思这样一个问题。人应该有自己的理想,并且坚持着自己的理想,这样的人生才有意义。做个律师其实是我小时候的梦想(暂时说梦想吧,毕竟小时候不知道什么是理想),有这样一个梦想我只能说是深受香港律政电影的毒害。觉得律师很酷大义凛然俨然就是“都市侠客”的化身。当时家里刚好出了件事,感觉很受人欺负但是别人家是一个我们当地的大家族而我的父母又是没有文化的农民没有想过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就这样被人欺负花钱了事。我当时心里特别难受但也没有任何办法。那时候我常幻想要是自己是香港律政电影里面的“都市侠客”我就用“法律利剑”将他们给“刺死”。

2010年6月21日

8点30分杀到所里自以为已经算很积极的早到分子,结果提着我的本本冲到所里时,几个其他实习律师和所里的主任已经忙开了(比较其他的实习律师,我平时也算是最早到的)。“天道酬勤”还是这句古话,别人收入多,是和他的投入程度有关系的。在这方面不得不承认别人就是比你有激情,比你勤劳。主任都做了十几年了,他们还依然保持积极心态,我们这些个刚出道的“毛头小子”难道要落后不成?

19

2010年6月22日

今天是法援案件开庭的日期,是A律师承办我为主协助的,但A律师说他不来开庭,要我自己与当事人一起去开庭。8.30分我准时来到了法庭。对方当事人还没有来,只有书记员在整理开庭的准备工作。我和当事找到原告的座位开始等待。今天是我做实习律师以来第一次开庭,尽管之前也旁听过不少次,但毕经今天是自己第一庭审,心里多少有点紧张。于是我脑子里一遍一遍复习之前开庭的一些步骤和程序,至少不要在程序上出错,以免当事人笑话。9.00时分,主审法官已经就座,但对方当事人仍然没有来,主审法官问书记员,准备工作做好了吗?书记员答道,已准备好了,那好,既然被告不来那我们就现在开庭。法官宣布了一下开庭前的纪律,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等事项后,接着就是原告宣读起诉状,因为没有被告参加庭审,整个过程还算顺利,没有出什么笑话。走出法庭只感觉心情舒畅。

2010年6月23日

在中国现阶段,作律师,少了朋友怎么能行?!

作为刚入行的新人,当然没有老律师那样的人脉,虽然有很多所谓的年轻“精英”不屑于走老律师发展的路子,自以为是,想要走一条创新之路,但是却忽视了律师界的现状,大大低估了传统力量的存在,以及过度地屏弃了老律师成功的经验,从而陷入了进退不得的境地。

作为新人,我想,还是应该兼收并蓄,才有利于自身的发展吧。

2010年6月24日

上午A律师要我到中院帮忙拿一份判决书,人拎起包,朝公交车站走去,A律师的车就停在院子里,他干吗不让我开他的车去呢,实习律师连走路也要实习?A律师又不是不知我会开车,且车技术也不得比他差。半个小时的车程,就到了中院,中院可不比区法院,进门前有一道安检,过安检后只能在大厅里打电话联系,否则是不能上楼的,必须法官下来或书记员下来接才可以上楼,我拿出电话本跟法官说明来意后,他说,你到下面等着,过了约十来分钟,书记员拿着二份判决书和一份送达回证下来了,在送达回证上签完字后,她将二份判决书交给了我,中院的管理真够严实,本来想上去与法官见个面都没有机会,心里很不爽。

2010年6月25日

今天是A律师医疗事故案件的开庭日,A说要我与他一起参加庭审,庭审前,A律师与我对庭上的工作进了初步分工,即由我宣读起诉书,举证等事项,由他对被告的证据予以质证及发表代理意见。宣读起诉书时,由于紧张,读起来多少有点结巴。而当被告答辩并提起反诉时,我根本不知如何应对,总觉得被告的答辩都是对的,一下只找不到反驳的理由,还好有A律师在场,他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侃侃而谈,不慌不忙,条理清晰。接下来该我举证了,当我举到双方签订的一份调解协议时,我们对调解协议的效力提出质疑,法庭听了我们的意见后,突然宣布休庭十分钟,由合议庭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讨论。法官退出法庭后,紧张的气氛一下子开始流动起来,大家都开始小声讨论起来,约二十分钟后,法庭宣布鉴于调解协议效力有待查清,今天庭到此结束,以后择日重新开庭。第一次与A律师庭审就这样开了一半就中止了。

2010年6月26日

今天星期六,针对星期五开庭的案子,因为涉及到医学方面的知识,与我做律师前的工作没有任何关系,于是趁着星期六,不妨到书店去查阅一下相关知识。做律师,有时真觉得

20

自己得象一个大杂家,什么都得懂一点,但有时又觉得自己什么都不是很精,真是十分矛盾。因为现在一线城市都开始走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了。

2010年6月27日 本周心得总结如下:

1、不要小看自己,也不要高估自己。我们有自己所长,这是我们自信的理由,当事情需要我们这项技能时便能充分得以体现,但这并不能表明什么,至多是一个便利而已,因为同样别人可以得到和做到,只是时间问题。在律师这个行业时间对于大家而言都是很充浴的,你可以有很多时间来查阅那些未尽可知的细节条文;

2、凡事贵在坚持,那怕一段时间一直毫无思绪,可有时那怕你再坚持一点点,你就想明白了或者想到了处理这些看似铁定无疑的案子的方式方法,这是人的一种通化,它的名字叫:灵感,当然这一切都是建立在你充分的认和基础上,和你矢志不渝的坚持努力上,律师都需要这种韧性,这是真正的成功之道;

3、人的弱性是放弃,人的睿智有时也是放弃,这是一个双面的认识,对于你自己而言你必须有一个清晰的底线,在这个底线之上你能做到那一步,需要付出那些努力,对于结果是否值得等,而这个底线就是你放弃的标准,这不仅是律师自已要考虑的问题,而且要适当地把这种意识带给你的当事人;

4、当事人才是你的重点,在这点上,L律师说了很多,一般而言,律师的执业风险大部分是来自他自己的当事人,别人想什么你要清楚,需要你律师做什么也要想清楚,你不能为他做什么更要想清楚,律师80%时间是用来对付他自己的当事人一点也不为过!

今天写到这里,给自己一个鼓励,蜜蜂的翅膀是最小的,按科学的原理是无法支撑自己的体重,当然就不可能会飞起来,可现实当中的一切告诉我们,蜜蜂飞得高而且快,在事实面前,我们要看重自己,而不是别人的言说,一直走下去,努力下去,你才有可能成就梦想,别人的言论都是双面性的,有你失败的讥讽也有你成功的赞美,如何取舍,自己得拿稳!

2010年6月29日

今天X律师受理了一个工伤纠份的案件,刚来所里时跟D律师起草过一份关于工伤的仲裁申请书,尽管起草过程中有些曲折,后来还买了相关计算的书回家好好学习,所以今天X律师受理的这个工伤案件,我也想借此再次煅炼一下自己,我自高奋勇对X律师说让我来写仲裁申请书,刚来所里时我已写过一次了,并查阅了相关资料,见我这么说,他没有推辞,把案卷交给了我,这次仔细研读了每一份证据,对工伤是最重要的工资证据进行了认真分析,起草完仲裁申请书,当交给X律师看时,他没说什么,只是对申请书中的表达词句进行了适当修改,看来这次比第一次好多了,任何事情经历了一次,总比没有经历过要好得多。

2010年6月30日

昨天起草了仲裁申请书,今天X律师说,你将工伤事故案子的证据目录整理一下后吧,看来X律师开始愿意把一些辅助性的工作交给我们实习生来完成了,对证据目录的形式,各位律师有各自己喜欢的形式,有的喜欢表格式、有的喜欢文档排列式。X律师喜欢表格的形式,这样对证据的来源、证据的页码、内容、证明目的在表格上一目了然,条理也比较清楚,于是我先从绘制了一份表格,然后根据证据材料一一颠写,尽管只是简单的一页纸,却花了我整整一个上午的时间。

21

2010年7月1日 合同的解除权。

今天所里有一位律师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的案子,大家在一起讨论合同的解除权的问题,即池当事人签订合同后,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为此,所里的律师形成了二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法的最大特点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任何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享有任意解除权。另一种认为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单方解除权,并不是所有的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只有出现法定或约定的情况时,一方或双方才享有法定解除权,否则其解除权的行使不会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坚持双方都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94条中的当事人意指双方当事人。坚持任意解除权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的一方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94第中第

二、

三、四款中的解除权应当只赋予了守约方,而并不是双方。

2010年7月2日

今天主任受理了一起幼儿园转让合同纠纷的案件,纠纷的起因是转让方地签订合同时隐瞒了办学资质已过期的事实,同时还向受让人承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后双方到教育局办理变更手续时,被告知办学许可证已过期,不能办理变更手续。受让方这时主张解除合同,出让方要求继续改造合同。主任把案卷交给我后,要求我处理前期工作。首先我为当事做了一份接待笔录,办理了委托手续签订了代理合同,收授了当事人提供的材料。

2010年7月5日 今天星期一,我开始准备起上周五主任受理的案卷材料。首先准备起诉书,刚开了个头,就遇到问题了,如何提起诉讼请求呢?是主张合同无效,请求返还不当得利,还是主张撤销合同,亦或主张解除合同?因为不同的诉讼请求,可能对诉讼的结果会截然不同,于是我只好向其他律师请教。主张合同无效,法律适用较为严格,主张解除合同,首先得先下达一个解除合同的通知给对方,否则程序上不妥当,而主张撤销合同,法律规定较为宽松,且不需要履行先解除合同的通知。最后经过讨论,决定以请求撤销合同作为诉讼请求。

2010年7月6日

关于幼儿园转让的案子,当事人今天又来了,因为他担心案子判决下来后对方没钱给,他要求我们对被告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没办法,我起起草了一份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担保书,并决定起诉时一起交到法院,因当事人催得急,于是我约他下午到法院立案。

2010年7月8日

上午主任对我说,前天幼儿园的案子已到了审判庭,你去审判庭联系一下,看今天能否到银行查一下被告的财产,如果查到了就做个财产保全。上午我来到了F审判决庭,见到了C法官,刚好今天他不开庭,我说明来意后,他说那好吧,上午我们一行三人到从农行查到工行,查到中国银行,快到中午时总算还有点收获,查到被告有钱在帐上,查到开户银行后,我们一行急速赶往开户行,趁银行还未下班前赶紧把这笔钱给冻结,等我们办理完冻结手续时已是13.00点钟。

2010年7月12日

今天所里的V律师收到了一起执行案子,V律师要我与他一起办理。执行案件对我来说,还真是头一回,不知从哪里开始,于是V律师写了份办案流程给我,我按照其步骤开始处理。首先来到法院领取了一张执行表,一张执行申请书,按照上面内容填写完毕后,再

22

拿到承办法官签字,最后交立案庭,执行案件的立案就算完成了。

2010年7月13日

5月份X律师开庭的案件因涉及到追加被告和第三人,法庭决定休庭后,于今天准备再次开庭,对于重新开庭的案件,法庭的审理程序会怎样呢?因为X律师入行也才一年多时间,以前也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于是他要我一起出庭参加庭审,我高兴地答应了。开庭后,法庭按照正常程序一步步往下走,根本没有什么不同的地方,就象审理新案件一样,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庭调查等,一道程序也没少,庭审结束后我仔细想了想,觉得重新开庭的案子为什么必须重新再审理一遍呢?因为追加的被告和追加的第三人对第一次开庭的证据未经过质证,所以他们有权利对所有证据进行质证,发表质证意见,代理意见等,如果不重新开始,则剥夺了他们的权利,所以重新开庭后,一切必须重新开始。

2010年7月14日

今天看了中央12套节目中一档法律大讲堂栏目中关于间接损失的赔偿案例,其主要观点是,在司法实务中,法院一般对直接损失予以赔偿,而对间接损失一般不予赔偿,除非间接损失与造成损失的事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一般不予赔偿。

2010年7月15日

在上门咨询的当事人中,常有部份当事人拿着一份合同找到我们,要我们对他们的合同的效力作出判断,即有效还是无效。对此类问题,往往一时很难回答,因为在未充分了解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很容易作出错误判断。合同的效力除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外,还涉及到其他相关法律对某些行业的特殊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单单以合同法的规定来判断合同的效力问题,往往会出差错。

2010年7月18日

来事务所实习有一些日子了,与所里其他几位律师出庭也有那么几回了,在法庭上,我觉得最重要的最具有挑战性的阶段就是法庭辩论阶段,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法庭会归纳出争议的焦点问题,此时真正的较量开始了,准备得充分,则可以侃侃而谈,准备得不充分,则无话可说,为了在法庭辩论阶段不太冷场,每当其他律师邀请我出庭或法律援助的案件要我单独出庭时,我总习惯写一份代理词,即便再简单的案子也是这样,没有代理词开庭前心里总是不踏实。

2010年7月19日

最近所里的A律师买了一台新车,因为才拿本不久,车开得不怎么样,于今天A律师要我开他的车帮他送传票,说句大话,做案子他是我的师付,但论开车,那我是他的师付,因为我开车已有十年的历史了,所以他对我的车技那是绝对放心。来所里实习,其实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跟做案子有关,其实不然,很多时候,作为实习律师,也做一些与案件无关的事,不过这没什么,常言道,做事先做人吗。我乐意。

2010年7月21日

我们所是国资所,又与司法局在一起办公,所以我们所承担了很多公益性活动,比如义务参加司法局组织的法律进社区宣传活动,每周参与政府的信访接待工作等。今天应当是主任的信访接待日,可是他要开庭,无奈主任只好安排我去政府信访接待室。来到信访接待室,向他们做了自我介绍后,信访接待工作人员给我一个信访记录本,告诉我对来访者应当登记

23

的内容,我点点头。不一会儿,来了一位信访群众,他说:“我上星期五来过一次,没给我解决,今天 我又来了,他向我介绍了他的情况后,针对他的情况,向他告诉他应当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告诉他维权时,应当如何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并将这些证据保护好,以便将来上法庭时用得上,听了我的解释,他说,我以后不会再来上访了,我会按照你的建议通过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0年7月22日

2006年12月21日 星期四 晴 又是劳累而充实的一天!

早晨,约好小李律师,准时到太原市看守所会见。我们到的很早,却不得不吸着凛冽的西北风在大门口等待,原来,太原中院要对一批死刑犯执行死刑,一大早就来提人。半小时后,等法院的警车呼啸着离开,我们才得以被放行。我第一个进入值班室办理手续,却被狠狠地浇了一盆冷水——太原市看守所最新决定,实习律师不得参与会见!知道说什么也没用,只好由小李律师单独会见,我在楼内等候。一个小时啊,漫长的等待,心里充满强烈的不满。省司法厅也好,律师协会也罢,一再强调要加强实习律师的培养,可是,现实是,很多司法机关人为设置一些不必要的所谓管理制度来制约实习律师的工作,照这样,实习律师能够得到什么实践锻炼呢?本来实践的机会就很少,不准会见、不准出庭,又剥夺了这些实践的机会,对实习律师的成长带来了多大的妨碍啊。司法厅和律师协会的作用又在哪里体现呢?该他们出头的时候就找不到了!小李律师还是比较负责的,没有因为不是自己的案子就敷衍了事,我很感激同事们的真诚相助! 中午,决定请小李律师吃饭,表示感谢。

下午,又联系到Y公司的员工,请他们派车随我到某区法院缴费立案,尽管是义务的,但是我珍惜每一次锻炼的机会。在某区法院,再次感受了小官僚们对当事人的刁难和对工作的敷衍塞责。本来已经打电话问好诉讼费是250元,到了那里却说不对,让等承办的法官重新计算,好容易等她来了,重新一算,成了529元。开了缴费通知书,让到银行交钱。问银行在哪里?答十字路口右转第二个路口。我们驱车去找,却怎么也找不到那个路口。问了路人多次才找到,原来是在法院所在的十字路口左转第二个路口!到了银行,工作人员也是慢慢腾腾,等了很久才收钱开收据。我们又持收据返回法院换正式收据。然后凭诉讼费收据正式受理,又填证据目录和送达联系表。都弄好,扔出一份《举证通知书》和民庭的联系方式,让我和法官直接联系。我觉得不对,因为缺少受理通知书。又问她要,她恍然大悟,才补了一份受理通知书给我。 纵使如此,我是见惯了,并不觉得怎么生气,反而因为今天的工作成果而高兴。 2006年12月25日 星期一 多云 今天让小H郝律师给\"拐骗\"了!

以至于连Z律师明天的开庭都没有能跟上去。

今天是周一,本来这周的事情就可能很多,为了将手头的事情尽快办完,我决定抓紧时间。

文的案子定于周二上午开庭,Z律师本来跟我说,我们周一下午赶晚饭前赶到X市即可。于是,我就想安排今天上午去某市检察院阅卷,是主任办理的一起涉嫌黑社会的案子,赶在中午前回来,好跟Z律师去X市开庭。

早晨,小郝律师给我打电话,称她也要去某市,问我能否陪她去。我当然愿意,搭个顺车,我去检察院,她去法院,各办各的事情。等了快一个小时,小郝律师才开车来接上我。路上,我给检察院打电话,联系阅卷的事情,主办检察官哼哼唧唧半天,说要请示领导。请示的结果是,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律师可以阅卷,但是因为此案特殊,而且有在逃人员,因此有些难度,希望我们理解,等过了元旦再说。我还能说什么,只好回复主任,然后全心全意陪小郝律师到法院办事情。

法院的事情倒是很快,小郝律师说想抓紧时间去某县看守所再次会见那个香港籍被告人H某,我见时间还可以,估计下午4点以前能赶回太原,就同意了。

24

路上有雾,开车速度慢,我们到达某县看守所时,刚过了12点,错过了会见时间,只能等到下午2点半。 我还在着急,担心不能及时赶回太原,Z律师的电话却已经来了,说吃完午饭就出发。我当然回不去了!我向Z律师说明了情况,道了歉,又把案卷和辩护词交代给所里的内勤,以防误了Z律师的事情。这才放心。

即便如此,还是为又少了一次出庭学习的机会而感到遗憾。 下午2点半,陪小郝律师会见完毕,返回太原。 2006年12月27日 星期三 晴 上午专门到了所里,就是为了等候Z律师。

因为前天没能跟他去某市开庭,我觉得很有必要向他道歉,毕竟他是我的老师。

Z律师来了,我立即说明原因,并且表示,中午请他吃饭以赔罪,遗憾的是,他中午有饭局。

他主动向我说起昨天开庭的事情。昨天的庭审中,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关于文是否构成重大立功的事实。据他向我们陈述,本案的第一被告人是他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罪犯的行为应该属于重大立功。如果能够认定为重大立功,他很可能逃脱一死,改判死缓。昨天的庭审基本已经查清了这一事实。 还讲了一些法庭趣闻。

我好后悔,因为失去了这次学习的机会。 小李律师代替我参加了昨天的庭审。 另据内勤讲,元旦我们可能到忻州渡假一天。

Z律师把自己的车卖掉了。

他有两辆车,原来的旧车耗油量太大,但是气派,新车是小型的SUV,耗油量很低。 他最近要给买方送车去。

买方是外省的,在落难的时候曾经得到了Z律师的慷慨相助,现在又发财了,听说Z律师要卖旧车,一出手就是6万,以报昔日的恩情。这样的人才算是朋友啊。也难怪Z律师的朋友广遍三教九流。 在中国现阶段,作律师,少了朋友怎么能行?!

作为刚入行的新人,当然没有老律师那样的人脉,虽然有很多所谓的年轻“精英”不屑于走老律师发展的路子,自以为是,想要走一条创新之路,但是却忽视了律师界的现状,大大低估了传统力量的存在,以及过度地屏弃了老律师成功的经验,从而陷入了进退不得的境地。 作为新人,我想,还是应该兼收并蓄,才有利于自身的发展吧。 2006年12月27日 星期三 晴 上午专门到了所里,就是为了等候Z律师。

因为前天没能跟他去某市开庭,我觉得很有必要向他道歉,毕竟他是我的老师。

Z律师来了,我立即说明原因,并且表示,中午请他吃饭以赔罪,遗憾的是,他中午有饭局。

他主动向我说起昨天开庭的事情。昨天的庭审中,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关于文是否构成重大立功的事实。据他向我们陈述,本案的第一被告人是他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罪犯的行为应该属于重大立功。如果能够认定为重大立功,他很可能逃脱一死,改判死缓。昨天的庭审基本已经查清了这一事实。 还讲了一些法庭趣闻。

我好后悔,因为失去了这次学习的机会。 小李律师代替我参加了昨天的庭审。 另据内勤讲,元旦我们可能到忻州渡假一天。 Z律师把自己的车卖掉了。

他有两辆车,原来的旧车耗油量太大,但是气派,新车是小型的SUV,耗油量很低。 他最近要给买方送车去。

25

买方是外省的,在落难的时候曾经得到了Z律师的慷慨相助,现在又发财了,听说Z律师要卖旧车,一出手就是6万,以报昔日的恩情。这样的人才算是朋友啊。也难怪Z律师的朋友广遍三教九流。 在中国现阶段,作律师,少了朋友怎么能行?!

作为刚入行的新人,当然没有老律师那样的人脉,虽然有很多所谓的年轻“精英”不屑于走老律师发展的路子,自以为是,想要走一条创新之路,但是却忽视了律师界的现状,大大低估了传统力量的存在,以及过度地屏弃了老律师成功的经验,从而陷入了进退不得的境地。作为新人,我想,还是应该兼收并蓄,才有利于自身的发展吧。

26

实习日志

实习日志

实习日志

实习日志

实习日志

实习日志

实习日志

实习日志

实习日志

实习日志

实习日志
《实习日志.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免费实习日志 日志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