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论设立原产地商标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03 01:16: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的十年与国际交流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企业融入了全球化市场,成为了地球工厂的重要一环,也带动了地区经济的发展与腾飞。但是由于我国商标制度的不完善,对于商标的分类规定不系统、不细致,导致我国相关的产业和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保护力度不够,加之对商标法本身的不了解,使得除商品商标以及服务商标外地其他商标不受重视。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及我国积极发展模式的调整与改变,地区特色经济在地方GDP的比重逐年提高,而作为上层建筑的商标法,面对经济基础的相应改变没有做出及时的调整。所以在系统的重新修改商标法的时机尚不成熟的当下,适时的对市场所急需的部分作出试探性修改,同时作为今后进一步修法的经验,是十分必要且可行的。本文就笔者对建立原产地商标的可行性及必要性等方面进行论证研究。

关键字: 原产地商标界定

巴黎公约

证明商标

Abstract

目录

一、原产地商标的含义、设立的必要性以及与地理标志的区别…………………

二、国外在使用原产地标记方面的成果及经验…………………………………........

三、原产地商标的具体制度构建…………………………………………………………

(一)原产地商标的具体注册条件即使用……………………………………………

(二)原产地商标的审核机关、异议申诉及日常监督…………………………….

(三)原产地商标的保护及保护的延伸………………………………………………

四、建立原产地商标制度给我国带来的好处…………………………………………..

五、结束语……………………………………………………………………………………… 参考文献…………………………………………………………………………………………

我国商标法立法起步较晚,目前还存在着不完善以及不成体系、不够系统的缺陷,但是正是由于立法起步较晚,我国的商标法与其他的相关知识产权法一样,吸收了世界各国的先进立法经验以及国际条约中的原则性规定,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以及先进性。现行的商标法出台于1982年,修订于2001年10月27日,其修订距今也有11年之久,故其具体的相关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具体来说,在商标法中,仅仅对各类商标的定义以及作用做了笼统的规定,其偏重于保护传统的商品商标及服务商标,值得肯定的是其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更是完全照搬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体现了当时立法是为了迎合中国入世、与世界接轨的需要,其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时中国企业的燃眉之急,能够对我国享有很大影响力的品牌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以获得商标的国际注册,获得世界其他国家及经济体的认同。但是同样应当注意到,我国现行商标法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等立法不够细致,保护手段及措施同样不够明确,这就使得这类商标的申请认定以及维权经验十分的稀少,长此下去不利于我国商标制度的健康发展。所以在全面修改商标法准备经验尚不充足的情况下,对商标法进行局部修改,单独设立原产地商标予以保护就显得十分必要了。以下先就原产地商标的定义及属性进行分析。

一、原产地商标的含义、设立的必要性以及与地理标志的区别。

原产地商标,应当是指某一特定地区的商品(包括农产品及工业产品)的生产加工带有该地区的特性或者依靠该地区特殊的自然条件或者人文因素或者独特工艺及处理方法,而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查证明并核准许可使用于该类商品之上,以证明该类产品来自于相对应的产地的证明标志。原产地商标与其他概念应当是有着明确的区别的,因为原产地商标概念的提出设立有明确的目的性,其设立的初衷就应当是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中相互重合的、重要程度十分明显的部分作为新的概念提炼出来,并予以明确在法律条文中,加以调整。这样就可以在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均不够发达普及的情况下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原产地商标法律地位上不同于地理标志,虽然在很多方面与地理标志存在这重合,但是设立原产地商标后,可以通过加强对原产地商标的保护范围,强化产品来源及加工方法和产出地的一致性,从而有效消除产地域名与原先的商标以及地理标志之间的冲突。

所以原产地商标从属性上划分应当属于证明商标,同时由于通常其使用者与管理者不是同一主体,通常情况下应当是由产品相关的行业协会管理,经过其审查后许可企业及个人使用,故原产地商标也是集体商标。集体商标,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但集体商标的范围远大于原产地商标的范畴,所以在强调加强原产地产品的保护方面不能够做到如原产地商标一样精确。

我国国土幅员辽阔,物产丰富,农产品产量占世界总量的近三分之一,但是对于产地的属地化分却鲜有所闻,比如同样是一种商品,如“红富士”苹果,山东省威海市种植的就和陕西省种植的有很大不同,这种不同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区域特色,但是正是这种特色由于缺乏有效的工具进行划分,被人们无奈地埋没了。再如众所周知的景德镇瓷器属于中国瓷器中的上品,但是在由于没有独特的标志予以区分或者认证,市场上充斥着多少假冒景德镇的瓷器在鱼目混珠。所以原产地商标出台后,不仅仅使用在初级农产品上,诸如西湖龙井、安华黑茶、山西老陈醋、阳澄湖大闸蟹等知名农产品,通过对产品产地及品质严格界定、把关对该类产品予以有效的保护;也可以使用在工业产品及具有一定特色的产品上。如可以使用在景德镇瓷器、杭州苏绣、东阳木雕等商品上,借以区分产地来源,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规范市场中的产品质量,杜绝假冒伪劣以及以次充好的现象。但是原产地商标目前尚不能使用于服务上,因为服务是很难界定的东西,故在设立之初不能适用。

二、国外在使用原产地标记方面的成果及经验。

国外对于原产地标记的使用起步较早并且获得了较好的效果,其中法国是实行原产地商标较早的国家之一,在法国实行的原产地商标制度成为原产地命名商标,也就是以该商品的产地直接申请为商品的商标。所以使用了法国原产地命名商标的食品,意味着该产品的质量和特色不仅含法国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以及特殊的地理环境条件,还表明具备其他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同类产品绝对没有的某些特殊属性。不仅能满足不同国家和地区消费者的特殊需要,还给法国食品工业带来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最知名的如法国的各产地的葡萄酒,通过对产地的严格界定和原产地商标的使用进行严格审核许可,才创造出了诸如波尔多地区红酒的声誉,使得至今新世界葡萄酒产区也是以超越波尔多红酒的口感作为标准的。使用原产地标签也给法国酿酒业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在法国,以葡萄酒为例原产地命名的葡萄酒产品有400多个,占法国葡萄种植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反映了法国土壤质量和气候条件的多样化,也为900000个葡萄种植园和36万人提供了赖以为生的手段,以原产地命名的酒类总量达23亿升,接近法国葡萄酒类总产量的半数,原产地命名的葡萄园的平均产值为其他葡萄种植园的三至四倍,为一般耕地的八倍。此外,法国原产地命名的葡萄酒类年销售额超过610亿法郎,合210亿美元,再加上烈性酒的100亿法郎(合20亿美元)。这样,法国在葡萄酒和其他酒类领域中,每年实现的顺差为350亿法郎(合60亿美元)。还应当强调的是,以原产地命名注册的优点不但能使食品工业健康快速的发展,增加食品工业国内外贸易收入,而且是有效开发利用农村潜力的重要方法。随后世界各地均效仿法国卢森堡荷兰等欧洲国家,出现了以原产地命名的产品,如蓝山咖啡等,均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与经济效益,这种现象的出现与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是相吻合的。

欧洲在原产地商标的立法上也是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的,通过各国的早期立法实践,最终在欧洲共同体框架内出台了统一的法律规范,如《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64条规定:共同体集体商标应当是这样一种集体商标,它可以被用来或者能够区分协会即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这样,使得商标保护措施十分健全的欧洲国家,能够在欧共体的大框架下,利用各国交出的部分立法权,在全欧洲推行统一规范的商标立法,进一步保护诸如原产地标签类商标,保证各国的支持与保护力度的一致性。这就构建起了使得在欧盟这个大市场内部食品工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平台。

三、原产地商标的具体制度构建。

(一)原产地商标的具体注册条件及使用。

原产地商标要获得注册,首先应当确定使用于什么商品类别上,并且该商品类别不能是跨越几大类的,应当是一类一注册,采取分别注册的原则。这是基于原产地商标的特性所决定的,因为原产地商标不同于其他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它是一种集体商标,同时对于使用的商品要求很高,必须是来源于某地区或者加工于某地区,使用了该地区独特的传统工艺方法。在确定使用的商品后,原产地商标还应当符合商标法对于商标的规定,如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禁止作为商标标志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原产地商标还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组成,可以通过三维标志表明该商品的产地特性,并且要体现该地方的元素不得带有其他地方的特征和元素,误导消费者或者给其他地方注册原产地商标带来不必要的阻碍。

原产地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只能是某一地区商品生产者、地方行政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组成的社会团体组织,通常为某产业协会,该协会作为该原产地商标的所有者以及管理人,对外承担积极的维权责任与义务,监督该商标使用者生产的产品的质量,承担行业内部的自律监督责任。原产地商标由于其特殊属性,不允许所有人转让。

原产地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应当秉承《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对优先权不予保护,并且对于在一国之内在先使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如果其生产的产品符合原产地商标注册后的条件的,原则上允许继续使用,并且不支付任何费用,只需接受同样的管理与监督。但是,如果不符合原产地商标注册后的条件,则绝对不允许使用,即使其已经使用的商品质量再好也不可以继续使用。可以说原产地商标是不存在强制许可及自由许可的,它的管理者的权限仅仅是有限的有条件的许可使用。

原产地商标的使用者是生产该种商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有权对外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该原产地商标,保证商品的质量以及相关品质,在发现假冒伪劣商品等侵害使用原产地商标的商品时,有权要求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或者配合自己主张权利。

(二)原产地商标的审核机关、异议申诉及日常监督。

在原产地商标出台的初期,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认定,这样既能保证受理申请的审核严谨性同时也能有效的进行统计及管理。对于审核的具体条件应当与商标的审核条件相同,但是如果使用的商品涉及农产品或者该商品的加工依赖于某地区的自然条件、人文因素及相关工艺方法时,应当由当地政府环境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据此认定该原产地商标及所用于的商品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当出现商标权争议时,与商品商标一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评议,对该评议可以提请复审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原产地商标核准使用后,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日常使用的监督。包括:规范使用商标、保证商品质量等方面。对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或者原产地商标,应定期进行复审,必要时及时通知所有人申请注销或者依职权予以注销。

(三)原产地商标的保护及保护的延伸

原产地商标在核准注册并使用一定期限后,如果满足商标法中的固有显著性原则(如景德镇瓷器、新疆和田玉等)或者获得性显著性后,可以申请驰名商标,该驰名商标同样不能获得优先权保护,但是可以在核准后取得与其他驰名商标同样的权利,使得商标的保护面扩大到同类以及相关类似的商品上。该显著性的判断仍应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取决于公众熟知程度、商标的使用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其他因素。

对原产地商标的保护可以分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当商标所有人以及许可使用人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时,可以申请属地工商行政部门给予保护,没收取缔侵权商品制作设备、销毁侵权商品、给予行政处罚,构成刑事犯罪时,应当移交公安侦查部门。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也可以利用司法保护获得救济,将相关侵权方起诉至法院,当侵权方的行为或数额达到触犯我国刑法的规定时,进行刑事自诉,或者要求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当原产地商标制度建立后,我国可以与其他国家签订互惠协定,相互承认各自的原产地商标,使得原产地商标获得域外效力。同样,我国可以在WTO的框架下,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与世贸组织成员国相互承认原产地标记。

随着网络是日益发展,对商标的保护应当延伸至网络中,由于原产地商标的特殊属性及诸多可确定的条件,其保护程度可以先于商品商标延伸到网络域名中。对于在网络域名中体现了原产地商标的元素、地方名称、工艺方法或者相似商品名称的,作为关联性的依据确定是否侵犯原产地商标权。

四、建立原产地商标制度给我国带来的好处。

(一)、从商标种类的划分上与世界接轨,并未进一步修行《商标法》提供技术经验。制定并推行原产地商标制度,已经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制度,符合当今世界的立法潮流,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深化,已经从过去简单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的“三来”贸易转入建立自主品牌推行自主文化的特色差异化贸易,所以,适时的推出原产地商标制度可以解决我国企业出口中的缺少自主特色的问题,至少在短期内可以解燃眉之急。并且在局部修改商标法的过程中提高解决技术问题的能力并不断发现问题,积攒立法经验,为《商标法》日后的全面修订积累宝贵的经验。

原产地商标制度建立后,如出现争议我国进出口企业可以在WTO框架下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以及《TRIPS协议》更好的获得维权效果,或者诉诸当事国法院,如该国同样拥有原产地商标制度或者普惠承认(因为世贸组织在TRIPS框架下给予所有成员国最惠国待遇)的情况下,能使得在我国核准注册的原产地商标在该国被认可,会减少中国企业的海外维权或者出口商品的成本

(二)、设立原产地商标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原商标法中地理标志与产地商标既有重合又有冲突的问题,它使得集体商标和产地来源有机的相结合,是二者合二为一,并上升为一种独立商标。

(三)、促进我国农产品行业及加工行业的健康发展,进而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原产地商标制度的出台,最大的收益者莫过于我国的农产品及加工业,由于我国农产品资源丰富,各地特色不一,原产地商标制度可以更好的保证所用于的商品的质量及品质,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是各产业良性发展,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一定程度上也能避免目前危机频出的食品安全和虚假宣传问题。同时,原产地商标制度顺应了当下各地发展地区特色经济及主打产品的需要,可以从客观上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减少不同地区的同一性,避免同一种类产品过剩,出现“谷贱伤农”的现象。

五、结束语

原产地商标制度起源于欧洲,并且全世界许多国家纷纷建立该项商标制度并取得了很好的使用效果,对许多国家经济的促进作用有目共睹,经过几十年的使用及规范的探索,该项制度已经具备了十分完善的认定体系和科学的运行机制。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在1985年才加入《巴黎公约》,1982年才制定了《商标法》,所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起步较晚,使得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直接移植了世界先进的技术及理念,基于此,在我国建立自己的原产地商标制度并不会引起“水土不服”的现象,相反的是,建立原产地商标制度可以更好的促进我国相关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并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最终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添上一块短板。

【参考文献】 [1] [2] [3]

原产地证明商标

商标与原产地标记,谁主沉浮?

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与原产地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与原产地证明商标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问题研究

中国设立沉默权研究

论广告创意研究

原产地认证

原产地证明书

原产地证明

论设立原产地商标的研究
《论设立原产地商标的研究.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