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
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安健函[2012]76号),我局制定了《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
2012年9月5日
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
人员培训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安健函[2012]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从事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放射防护评价与检测的人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类别分为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放射防护评价与检测二类。
第四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含拟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机构从业。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全省范围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和丙级机构(含拟申请乙级和丙级资质的机构)专业技
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乙级和丙级资质机构从业。
放射防护评价与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组织。
第五条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院承担全省范围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和丙级机构(含拟申请乙级和丙级资质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具体工作。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并按照所参加的培训类别从业。
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不得兼职。
第七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
1、取得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相关工作满3年。
2、取得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且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相关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相关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取得其他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且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
生相关工作满1年。
4、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相关工作满1年。
相关专业指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相关工程技术专业。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考核须由本人所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统一组织向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院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报名表和报名汇总表(附件
1、2);
2、参加考试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经所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盖章确认);
3、参加考试人员近期二寸彩色白底免冠照片2张。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采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的培训教材、培训大纲和专家授课的培训形式,每期培训不少于40学时(50份钟1学时)。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采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统一考试题库的考核制度。采用闭卷、笔试的考核形式。考试试卷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一条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院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专业技术人员变换从
业单位的,应当持原培训合格证书和单位证明,向原发证机构申请换证。未申请换证的,原培训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培训合格证书遗失,如需补办的,应当持本人申请和单位证明,向原发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查实后,予以补办。
第十五条省安全监管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