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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精)

发布时间:2020-03-03 01:22: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 2009〕 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各中央企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7号, 以下简称 《办 法》已于 2009年 5月 1日起施行。《办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 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对加强应急预案 管理,提高应急预案编制质量,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办 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贯彻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全面理解其主要内容。要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教 育行动和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编制相关宣传资料,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多 种媒体,广泛宣传《办法》及应急管理知识,提高全社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对应急预案 管理工作的认识,为深化应急预案管理奠定工作基础。

二、加强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各单位要按照《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 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应急〔 2007〕 34号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不同形 式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班,有重点地分类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进行应急预案专题培训,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要将 《办法》和应急预案编制技术列入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班课程,尽可能扩大应急预 案培训范围,普及应急管理知识。

三、加强工作组织协调,确保《办法》贯彻实施

应急预案管理涉及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重大危险源,量大面广,需要各部门通力 合作,有重点、分步骤地推进。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 专家对本单位(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估,补充制定或修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 预案体系。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单位分布情况,充分发挥各部门和有关 单位的积极性,有重点、分步骤地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 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编制质量,实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要将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 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和国有企业以及在册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管理作为 2009年工作重点,努力实现上述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率 100%的工作 目标。

四、制定相关配套文件,规范管理工作程序

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尽快制定《办法》实施细则及 相关配套文件,明确应急预案管理部门业务分工和职责,规范本地区应急预案备案范 围和工作程序。要认真贯彻执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 行》(安监总厅应急〔 2009〕 73号,进一步规范应急预案评审工作。

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办法》有效实施

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要总结《办法》贯彻实施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通 过推广典型经验、交流各地区好的做法,带动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湖北、广东、重庆等 7个省(市 安全监管局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重点督导,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 责指导 7省(市制订《办法》贯彻实施方案,定期总结《办法》贯彻实施经验,并 向全国推广。

六、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完善预案体系建设

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重点和全国“安全生产月”开展的应急预案 演练周活动,制订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分层次、分类别组织开展不同 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 要指导重点和高危行业企业开展应急预案综合演练或专项

演练, 加强应急预案衔接,提高应急能力。要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重点,会同 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锻炼队伍,磨合机制,教育公众,完善应急预 案,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七、建立预案数据库,推动预案持续改进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全面掌握分 析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情况,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实现应急预案动态化管理。

各中央企业应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办法》贯彻实施意见或方案,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来企业发展情况,对总部及所属企业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并在年底前将修订后的总部及所属单位预案报有关部门备案。

各单位要结合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推进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推动《办 法》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各地贯彻执行情况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 况进行督查。请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各中央企业于 2009年 12月前将《办法》 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7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 2009年 3月 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年 5月 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九年四月一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 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 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 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 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 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 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 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2006 ,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 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 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 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 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 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 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 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 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 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 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 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 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 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 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 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 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 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 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或者设区

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 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 6 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 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 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 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 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 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 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 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 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 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

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 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 7 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 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 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 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 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 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 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8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 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

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 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9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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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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