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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4-11 09:02:55 来源:应急预案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0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对加强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应急预案编制质量,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贯彻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全面理解其主要内容。要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和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编制相关宣传资料,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办法》及应急管理知识,提高全社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认识,为深化应急预案管理奠定工作基础。

二、加强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各单位要按照《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应急〔2007〕34号)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班,有重点地分类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应急预案专题培训,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要将《办法》和应急预案编制技术列入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班课程,尽可能扩大应急预案培训范围,普及应急管理知识。

三、加强工作组织协调,确保《办法》贯彻实施

应急预案管理涉及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重大危险源,量大面广,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有重点、分步骤地推进。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单位(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估,补充制定或修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单位分布情况,充分发挥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积极性,有重点、分步骤地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编制质量,实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要将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和国有企业以及在册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管理作为2009年工作重点,努力实现上述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率100%的工作目标。

四、制定相关配套文件,规范管理工作程序

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尽快制定《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明确应急预案管理部门业务分工和职责,规范本地区应急预案备案范围和工作程序。要认真贯彻执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进一步规范应急预案评审工作。

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办法》有效实施

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要总结《办法》贯彻实施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通过推广典型经验、交流各地区好的做法,带动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湖北、广东、重庆等7个省(市)安全监管局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重点督导,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指导7省(市)制订《办法》贯彻实施方案,定期总结《办法》贯彻实施经验,并向全国推广。

六、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完善预案体系建设

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重点和全国“安全生产月”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制订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分层次、分类别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要指导重点和高危行业企业开展应急预案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加强应急预案衔接,提高应急能力。要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重点,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锻炼队伍,磨合机制,教育公众,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七、建立预案数据库,推动预案持续改进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全面掌握分析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情况,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现应急预案动态化管理。

各中央企业应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办法》贯彻实施意见或方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来企业发展情况,对总部及所属企业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并在年底前将修订后的总部及所属单位预案报有关部门备案。

各单位要结合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推进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推动《办法》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各地贯彻执行情况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督查。请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各中央企业于2009年12月前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推荐第2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

《XXX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

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以下简称应急演练)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按照本办法执行。

(一) 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二)建筑施工单位;

(三)化工、热电、建材、轻工、船舶修造、机械、冶金、轻纺、烟草、食品加工行业生产企业;

(四)下列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和物业服务单位: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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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应急演练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年度应急演练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保障应急演练所需经费、场所和设施等;

(四) 针对应急演练发现的问题,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修订“五到位”。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应急演练,检验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衔接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提高从业人员现场处置自救互救能力和本单位整体应急救援能力。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包括下列内容的应急演练管理制度:

(一)应急演练的组织管理。明确应急演练管理体系、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基层车间、班组等的应急演练管理职责。

(二)应急演练的实施。明确开展应急演练的总体要求和演练的计划、准备、实施、总结等各环节的工作要求。针对本单位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等进行不同形式的应急演练。

(三)应急演练的保障措施。提出保障应急演练所需的人员、设备、场地、经费和演练过程中的安全等要求,并明确具体保障措施和相关部门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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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材料或新设备的安全特性和安全防护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程序和技能。

第三章 应急演练的组织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分别采取桌面演练或实战演练的方式进行。

综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现场处置方案可由车间、班组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组织综合应急预案演练不少于1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不少于2次,并结合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际,积极组织开展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针对本企业顶板、放炮、火灾、水灾和运输等事故,开展专项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应急演练; (二)从事地下开采的企业,在每年汛期前,适时组织开展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参加的处置透水事故(综合)专项演练;

(三)有尾矿库的企业,在每年汛期前应当组织以处置尾矿库溃坝、洪水漫顶等事故为主的安全事故及次生灾害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企业开展应急演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针对本企业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安全事故及次生灾害,开展专项应急演练;(二) 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与季节特点,有针对性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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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高层楼宇的人员密集场所,物业服务单位应当组织使用单位共同开展以人员疏散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应急演练;

(二)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在以国家法定节日、开张、开张纪念等名义举办的促销活动前,以及在举办连续营业时间超过16小时的促销活动前,应当组织开展人员疏散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 利用普通地下室或人防工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适时组织处置中毒窒息事故的专项(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未消除前,要根据隐患影响范围、可能造成事故的后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四章 应急演练的实施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由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培训教育等部门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的演练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包括以下内容应急演练准备工作。

(一)方案准备:编制演练方案、脚本,明确演练目的、背景、程序和评估标准等;

(二)人员准备:明确各级指挥人员、演练控制人员、参演人员、评估人员和观摩人员等;

(三)资金和物资准备:落实演练经费、演练器材、演练情景模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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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演练前应当明确专门的部门和考核评估人员,并对考核评估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掌握考核评估标准、程序和要求等,以保证演练收到考核实效。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实战演练实施过程中,应当指定演练总指挥、现场指挥和控制人员等,保证演练有序开展:

(一)总指挥控制演练整体进程,对演练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做出控制、调整决策。总指挥一般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担任。

(二)现场指挥监控演练现场进展情况,消除演练进程提前或延迟、纠纷、设备失灵和人员不到位等问题。现场指挥一般由单位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三)控制人员负责按照演练方案向参演人员传递消息,引导演练进行,并及时向现场指挥报告演练进展情况和出现的各种问题。控制人员一般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参与演练方案编制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应急演练实施过程中,应当安排考核评估人员做好应急程序、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措施、时间控制等文字、图片和声像的记录工作,必要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拍摄记录。

第二十五条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结合实施的应急预案,进行现场总结点评,主要内容包括:

(一)演练开展的整体情况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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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加强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工作。

第三十条 中央、省属、市直集团公司应当加强所属下级单位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工作,结合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要求,督促和检查所属下级单位落实应急预案管理、演练的各项要求,并将所属下级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纳入内部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综合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指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应急行动、事故预防及应急队伍、物资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煤矿瓦斯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明确的应急处置程序、措施和应急队伍、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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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解读

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6月3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2009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对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原《办法》亟需修订完善。

(一)应急预案工作的背景和重心发生变化。近年来经过不断探索,应急预案的定位从补充应急管理制度向完善应急准备、规范应急处置转变,工作重心从解决预案有无向提升预案质量、发挥预案实效转变。同时,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改革对简化应急预案评审、备案程序提出了要求。为推动应急预案工作与时俱进,适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需要,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应急预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应急预案主体责任、政企应急预案衔接、应急预案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对应急预案功能定位、编制程序、管理责任、预案衔接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企业应急预案应当体现先期处置、自救互救的特点,强调应急预案编制应当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并广泛征求意见,强化政企应急预案之间的相互衔接,突出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和动态管理。而原《办法》已不适应新的要求,主要问题是重规范企业应急预案内容,轻规范应急预案编制程序;重预案内容的全面性,轻应急预案内容的实用性;重规范企业内部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轻政企应急预案衔接;重规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轻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动态管理。因此,需要通过修订原《办法》补充和细化相关具体要求。

(三)一些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经验教训需要通过《办法》汲取和改进。根据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导致事故发生和扩大的原因之一,就是瑞海公司应急预案流于形式,应急处置力量、装备严重缺乏,不具备初期火灾的扑救能力。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近年来一些部门和企业采取了编制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等措施,指引从业人员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阻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这些措施有利于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有必要通过修订《办法》加以推广和实施。

三、修订过程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在前期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从2013年开始着手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并于当年年底形成修订初稿;2014年、2015年先后两次征求了全国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部分中央企业的意见;2015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在政府网站发布修订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并采纳社会各界的意见;2016年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组织召开《办法》修订法审会;经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办法(修订送审稿)》逐步成熟完善,2016年6月3日正式发布。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总共包括7章、48条,比原《办法》增加了9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扩大了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当前,应急预案工作重心已向推动企业提升预案质量、发挥预案实效、实现应急预案动态管理方面转变。为此,在适用范围增加“宣传、教育、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同时在管理原则中增加“动态管理”环节,以强化应急预案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应急预案工作的主体责任,解决预案工作在企业重视不够、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分管负责人的应急预案工作职责。

(三)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结合应急预案优化工作经验,进一步明确应急预案编制原则,突出以应急处置为核心;不再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专项预案作强制要求,简化各类预案内容,以推进应急预案简明化,解决企业预案上下一般粗、内容重复等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近年来的实践表明,编制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是提升第一时间应急处置效果的重要措施,因此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处置卡的规定。

(四)调整了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增加了成立编制小组、编制应急预案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条款;依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应急预案衔接的规定,增加了预案衔接、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征求意见和公布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取消了应急预案评审必须邀请预案管理部门参加的强制性规定;为解决基层反映强烈的预案多头备案、审查过多、跨区域企业预案备案主体不明等问题,防止应急预案备案作为前置审批,结合工作实际将备案主体调整为主管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将备案方式明确为告知性备案,增加了备案时限要求,并界定了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主体。

(五)加强了应急预案实施。为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删除了原《办法》“三年一修订”的强制性规定,增加了预案定期评估和发生事故后及时评估总结,以及法定情况出现时强制修订的制度。

(六)调整了相应法律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关于应急预案处罚相关规定,在第五章“监督管理”中将应急预案纳入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的必要内容;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了应急预案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细化执法标准和内容,明确执法权限。

五、认真做好《办法》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局要依据《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修订《办法》实施细则,明确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预案备案范围,强化应急预案管理。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局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作用,协调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落实应急预案监管责任,推动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制修订和备案工作,切实提高应急预案质量。三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组织开展好《办法》的宣贯培训工作,将《办法》各项规定,宣贯到各级相关安全监管人员以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四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检查督查,从严查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应急预案编制、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办法》各项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切实发挥应急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应急救援的作用。

推荐第4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6-6-22 阅读次数:6 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6月3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背景

2009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及党中央、国务院对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原《办法》亟须修订完善。

(一)应急预案工作的背景和重心发生变化。

近年来,经过不断探索,应急预案的定位从补充应急管理制度向完善应急准备、规范应急处置转变,工作重心从解决预案有无向提升预案质量、发挥预案实效转变。同时,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改革对简化应急预案评审、备案程序提出了要求。为推动应急预案工作与时俱进,适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需要,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应急预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应急预案主体责任、政企应急预案衔接、应急预案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等文件对应急预案功能定位、编制程序、管理责任、预案衔接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企业应急预案应当体现先期处置、自救互救的特点,强调应急预案编制应当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并广泛征求意见,强化政企应急预案之间的相互衔接,突出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和动态管理。而原《办法》已不适应新的要求,主要问题是重规范企业应急预案内容,轻规范应急预案编制程序;重预案内容的全面性,轻应急预案内容的实用性;重规范企业内部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轻政企应急预案衔接;重规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轻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动态管理。因此,需要通过修订原《办法》补充和细化相关具体要求。

(三)一些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经验教训需要通过《办法》汲取和改进。

根据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导致事故发生和扩大的原因之一,就是瑞海公司应急预案流于形式,应急处置力量、装备严重缺乏,不具备初期火灾的扑救能力。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近年来,一些部门和企业采取了编制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等措施,指引从业人员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阻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这些措施有利于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有必要通过修订《办法》加以推广和实施。

修订过程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在前期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从2013年开始着手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并于当年底形成修订初稿;2014年、2015年先后两次征求了全国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部分中央企业的意见;2015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在政府网站发布修订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并采纳社会各界的意见;2016年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组织召开《办法》修订法审会;经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办法(修订送审稿)》逐步成熟完善,最终经审议通过,并正式发布。 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总共包括7章、48条,比原《办法》增加了9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扩大了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当前,应急预案工作重心已向推动企业提升预案质量、发挥预案实效、实现应急预案动态管理方面转变。为此,《办法》在适用范围中增加“宣传、教育、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同时在管理原则中增加“动态管理”环节,以强化应急预案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应急预案工作的主体责任,解决预案工作在企业受重视不够、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分管负责人的应急预案工作职责。

(三)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结合应急预案优化工作经验,进一步明确应急预案编制原则,突出以应急处置为核心;不再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专项预案作强制要求,简化各类预案内容,以推进应急预案简明化,解决企业预案上下一般粗、内容重复等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近年来的实践表明,编制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是提升第一时间应急处置效果的重要措施,因此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处置卡的规定。

(四)调整了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增加了成立编制小组、编制应急预案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条款;依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应急预案衔接的规定,增加了预案衔接、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征求意见和公布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取消了应急预案评审必须邀请预案管理部门参加的强制性规定;为解决基层反映强烈的预案多头备案、审查过多、跨区域企业预案备案主体不明等问题,防止应急预案备案作为前置审批,结合工作实际将备案主体调整为主管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将备案方式明确为告知性备案,增加了备案时限要求,并界定了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主体。

(五)加强了应急预案实施。为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删除了原《办法》“三年一修订”的强制性规定,增加了预案定期评估和发生事故后及时评估总结,以及法定情况出现时强制修订的制度。

(六)调整了相应法律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关于应急预案处罚相关规定,在第五章“监督管理”中将应急预案纳入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的必要内容;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了应急预案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细化执法标准和内容,明确执法权限。

贯彻落实

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局要依据《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修订《办法》实施细则,明确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预案备案范围,强化应急预案管理。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局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作用,协调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落实应急预案监管责任,推动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制修订和备案工作,切实提高应急预案质量。

三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组织开展好《办法》的宣贯培训工作,将《办法》各项规定,宣贯到各级相关安全监管人员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四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检查督查,从严查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应急预案编制、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办法》各项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切实发挥应急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应急救援的作用。

《办法》亮点点击

亮点1: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做好应急预案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办法》第五条把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分管负责人职责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了重要规定。

亮点2:优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

《办法》把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明确应急预案编制程序为成立编制小组、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确定应急预案体系、评审、公布;明确应急预案编制原则,简化应急预案体系结构和内容,并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编制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切实推动企业应急预案的简明、科学、好用。

亮点3:突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之间的衔接

《办法》明确安监机构部门预案必须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限转移、警戒疏散等要求;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与政府、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衔接;同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相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强化政企、企企、社企应急预案的衔接。

亮点4: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为告知性备案,备案受理单位仅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核对,从源头上杜绝变相审批;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受理单位为主管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杜绝多头备案;明确应急预案备案受理审查的时限,并强调逾期不予核对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避免行政不作为等问题。

亮点5:加强应急预案动态管理

《办法》明确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必须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定期评估、动态修订。优化应急预案修订的条件,简化企业应急预案修订和备案程序。细化应急预案实施和落实,并将其作为应急预案执法的重点内容之一,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应急预案各项措施。

亮点6:严格应急预案监管执法

《办法》规定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执法计划,强化日常执法;细化违法非法行为处罚内容,明确了应急预案编制、演练、风险评估、评审、备案、告知、修订和落实保障措施等内容,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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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折叠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

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折叠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折叠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折叠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折叠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折叠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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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三章 应急预案评审 第四章 应急预案备案 第五章 应急预案培训与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保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有效应对事故灾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划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制定、评审、发布、备案、修订、培训、演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

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监管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入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保障应急预案编制所需费用。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3号),《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9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r9002-2006)和《辽宁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和本单位的实际进行编制。

第八条 应急预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规定;

(二)与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三)与事故风险和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五)应急程序和保障措施清晰具体、操作性强:

(六)要素完整,文字简洁,信息准确。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应急预案,并互相衔接,形成体系,满足应急管理与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行业领域的工作实际,参照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组织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生产经管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组织体系、管理模 式、风险大小以及生产规模不同,编制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第三章 应急预案评审

第十二条 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织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 案进行评审,评审的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评审分为内部评审和外部评审。

内部评审由预案编制单位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也可以聘请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

外部评审由预案编制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及民爆器材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需进行外部评审。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评审应当重点审查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重大危险源以及重点工作岗位编制应急预案;

(二)组织体系与职贵、预防预警与信息报送、决策程序和处置方案是否科学合理;

(三)应急预案的内容及要求是否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四)应急预案的要素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五)应急预案规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六)应急预案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等内容是否简洁明了,便于阅读、理解。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评审合格后,经预案编制单位主要负 责人签署印发。

第四章 应急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应急预案,在报上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在上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及民爆器材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依据监管权限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表》;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各一份。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预案编制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并建立应急预案登记档案。

第二十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部门应对预案编制单位报送的应急预案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为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五章 应急预案培训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业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监督落实。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编制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培训计划,组织不同形式的应急管理培训班,记录培训及考核情况,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规定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金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应针对本地区、本行政领域、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隙练。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急预案的工作职能落实情况;

(二)行动计划及流程执行情况;

(三)参演单位预案相互衔接情况;

(四)应急保障准备情况以及控制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组织演练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同时将演练评估报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撰写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结果应详细记录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送程序重新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一)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已经调整的;

(二)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已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法律、法规、标准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应急预案演练或评估报告中要求进行修订的;

(五)应急预案制定单位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

(七)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随时修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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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煤矿企业。

本办法所称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和承担煤矿建设工程的公司(煤矿)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管理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实施、修订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各类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综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煤炭行业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在全面分析危险因素和各类事故隐患,客观评估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及应急能力、应急资源,广泛听取一线作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矿山救援队伍指战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和《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构成。

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15万t/a(含15万t/a)以下,且危险性较小的煤矿企业(低瓦斯、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无矿压冲击危险性),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七条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综合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

第八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如:矿井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火灾事故、顶板事故、水灾事故、瓦斯突出事故、冲击地压等),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臵程序和应急保障等。

第九条 煤矿企业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作业场所、主要设备和设施,应当制定现场处臵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臵程序、应急处臵要点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办法》。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实际。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三章 应急预案评审

第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其它有关部门人员、煤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

(三)评审专家和参加评审会人员的名单。

(四)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人员、矿山救援队伍的指战人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和应急管理的专家及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并邀请驻地煤监机构人员参加。

应急管理的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可从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

参与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要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评审人员和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是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应急预案备案的评审工作;要素评审是煤矿企业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 形式评审。依据《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主要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表 1。

(二) 要素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认真分析研究专家的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煤矿企业应按要求修订,重新组织评审合格后,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应急预案印发文件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声明内容及签字应当作为应急预案批准页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应急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送驻地煤监机构。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按照以下规定将应急预案报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纳入自治区直接监管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新疆煤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二)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三)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向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四)各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后,应送为其本煤矿企业服务的矿山救援队伍。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三)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或者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应急预案相关附件。

第十九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并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符合要求后,重新报送备案。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可提供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必要条件。凡是没有编制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没有通过专家评审的,没有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煤矿企业,向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不得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批准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不得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要点、应急程序和能够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张贴在应急指挥场所和相应的应急地点;将紧急避险设施与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的安全避险系统图应存放在应急指挥场所。

第二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工作,将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考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了解本企业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臵方案,增强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提高安全意识及应急处臵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臵能力。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臵方案演练。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时,应邀请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和应急管理专家指导;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工作总结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煤矿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并将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备案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煤矿企业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或重大技术改造的。

(三)安全生产条件(地质情况或者灾害因素)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修订要求的。

(七)应急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应当及时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和备案登记的部门报告修订情况。

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应急预案管理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由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

沐川县宇业煤矿

矿井灾害事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修 订 和 更 新

二〇一三年

推荐第8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施工现场在工程经理的正确指挥下,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措施,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如施工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及时的启动应急预案,工程负责人及现场安全员,积极组织抢救伤员,确保在第一时间,将伤员送至医院救治,保护事故现场,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的主要原因及主要责任人,将分析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推荐第9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台湖村村民自住楼209#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一、工程概况:………………………………………………3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3

(二)建筑设计概括…………………………………………3

二、目的………………………………………………………3

三、突发事件的类型 ………………………………….…...3

四、应急区域范围划定………………………………………4

五、应急预案的组织措施……………………………….…...4

六、通迅联络………………………………………….6

七、基本装备…………………………….……………….......7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1、工程名称:台湖村村民自住楼209#住宅楼

2、工程地点:回迁小区东区侧,乡政府西侧;

3、建筑面积:本工程建筑面积:10460㎡;

4、建设单位: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

6、设计单位:聊城市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

7、监理单位:北京中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8、施工单位:北京市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9、项目经理:翟维新

10、开工日期:2009年月日

11、计划竣工日期: 2010年月日

(二)建筑设计概况:

本工程位于回迁小区东区侧,乡政府西侧。使用性质为住宅居民楼,本工程建筑面积:10460㎡;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结构形式: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框架柱;使用年限50年,地震设防裂度为八度。

二、目的:

为使发生突发事件时能采取最有效的方法抢救被困人员或自救,同时尽可能不使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减小经济损失,特制订本预案。

三、突发事件的类型:

1、基坑边坡在外力荷载作用下滑坡倒塌。

2、运行中的电气设备故障或发生严重漏电。

3、高处脚手架发生部分或整体倒塌及搭拆作业发生人员伤亡事

4、自然灾害(如雷电、少尘暴、地震强风、强降雨、暴风雨)

对设施的严重损坏。

5、发生火灾事故。

6、其他作业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

等)造成的人员伤亡。

四、应急区域范围划定:

1、工地现场内应急区域范围划定:基坑工作区域内、塔吊回转半径范围内及现场办公区、加工区域为应急区域范围。

五、应急预案的组织措施

1、由项目部成立应急响应指挥部,负责指挥及协调工作。

组长: 翟维新

副组长: 刘建华

成员: 江广文、张占生、赵兴宝、张明明

2、组织的分工职责:

(1) 组长职责:

A:在施工现场内实行交通管制,协助场外应急机构开展服务工作。 B:复查和评估事故(事件)可能发展的方向,确定其可能的发展过

程。

C:与场外应急机构取得联系及对紧急情况的记录作业安排。

D在紧急状态结束后,控制受影响地点的恢复,并组织人员参加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E:指导设施的部分停工,并与领导小组成员的关键人员配合指挥现场人员撤离,并确保任何伤害者都能得到及时救助。

(2) 副组长职责:

A:安排寻找受伤者及安排非重要人员撤离到集中地带。

B:如有必要,在救援服务机构来之前直接参与救护活动。

C:设立与应急中心的通信联络,为应急服务机构提供建议和信息。 D:评估事故的规模和发展态势,建立应急步骤,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减少设施和财产损失。

(3) 消防保卫组职责:

A:保护受害人财产。

B:事故引发火灾,执行防火方案中应急预案程序。

C:抢救救援结束后,封闭事故现场直到收到明确解除指令。

D:设置事故现场警戒线、岗,维持工地内抢救救护的正常动作。 E:保持抢险救援通道的通畅,引导抢救人员及车辆的进入。

(4) 医疗救治组:

A:使重度受害者优先得到外部救援机构的救护。

B:协助外部救援机构转送受害者至医疗机构,并指定人员护理受害者。 C:在外部救援机构未到达前,对受害者进行必要的抢救(如人工呼吸、

包扎止血、防止受伤部位受污染等)

(5) 通信联络职责:

A:保持通信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B:确保与最高管理者和外部联系畅通。

C:负责应急过程的记录与整理及对外联络。

(6)抢险抢修组职责:

A:寻找受害者并转移到安全地带。

B:抢险抢修或救援结束后,直接报告最高管理者并对结果进行复查和评估。

C:实施抢险抢修的应急方案和措施,并不断加以改进。

D:在事故有可能扩大进行抢修或救援时,高度注意避免意外伤害。

六、通迅联络:

医院抢救中心:120匪警:110火警:119

七、基本装备:

1、特种防护品:如绝缘鞋、绝缘手套、灭火器等救火物资。

2、一般防救护品: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和防护网,救护担架、医药箱、止血带、氧气袋、及各种常用的救护药品等。

3、专用饮水源、和冲洗设备。

推荐第10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金宝花园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指导思想

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中,危险性较大,一旦管理不善或操作失控,易发生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火灾、中毒等安全事故。为了保证人民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国家财产,减少发生生产事故和防止事故扩大,最大程度减少损失,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管理条例》第六章,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市建设局、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特编制此预案。

2、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金宝花园北区住宅楼工程

建设单位:北京金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北京城建四金宝花园项目部 建筑面积:48000㎡ 结构:装修

3、应急救援预案领导机构及分工

本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由生产副经理、主任工程师担任,组员由个股股长八大业务口负责人组成,项目部设置专职安全员,安全文明施工员,外阜施工队设专职安全员,统一归项目部管理,联合办公,共同承担安全责任,统一管理,各负其责。

4、项目部成立应急救援预案领导小组

长:高殿民

联系电话:13910757901 副 组 长:夏魁毅

联系电话:13910508286 成 员:工

长:李根平

联系电话:15011024331

材料主管:魏德恒

联系电话:13693560438

安 全 员:陈春明

联系电话:13522164953

机 械 员:汤才华

联系电话:13681066456 消防保卫:陈春明

联系电话:13522164953

电 管 员:汤才华

联系电话:13681066456 文明施工:李根平

联系电话:15011024331 外阜对分工:

警:陈春明

迎接救护车:魏德恒 现场警戒:陈春明

消防保卫:陈春明 组织抢救:刘

财务会计:田春峰 保护现场:王文刚

应急救援办公室:主任:夏魁毅

说明:一旦发生事故,领导小组立即改变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设在项目部办公室。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流程图

6、生产组织机构及职责

A、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B、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监督管理,查隐患保安全。 C、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领导小组负责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修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实施和演练,检查督促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应急救援物质及器材的存放、保管、有效使用工作。

8、指挥部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指挥部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上级汇报和向附属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配合或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9、指挥部人员分工

总指挥:组织指挥全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副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求援的具体工作,做好事故报警、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发生时间、类型、范围、伤亡及救援等情况及事故处理工作。总指挥不在时,代理总指挥,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成员:李根平负责瓦工组、木工组、、力工组,任务是抢险、灭火、救人等工作。

汤才华、魏德恒负责、钢筋组、少数工种,任务是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工作、受伤人员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陈春明负责保管员,任务是现场警戒,保卫通讯联络和道路管制和人员疏散工作。

10、危险目标的确定及潜在危险的评估

A、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修工程、安装工程施工的危险性、坍塌、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触电、中毒等。

B、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

危险性:电击伤、触电、电火灾

C、施工机具、起重机械、

危险性: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

D、现场道路及材料运输

危险性:交通安全事故、碰撞、挤压等

E、现场办公室、门卫室、休息室、宿舍、食堂

危险性:触电、火灾、中毒、传染病

11、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原因

A、不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B、未制定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类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C、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考核。

D、安全防护设施费用投入不够,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劳动保护、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

E、施工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2、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预防)

A、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省、市、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的规定、要求,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各工程的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和执行。

B、对施工各类人员进行操作规程培训和安全培训教育及考核,不断提高其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

C、建设单位在概算中确定的建设工程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费用,要足额按期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向作业人员提供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D、对新入场工人或进入新的工作岗位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施工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施工作业人员作业前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方面交底,告知其作业岗位的危险性、安全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险,双方签字认可。

E、教育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F、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技术负责人、总监理签字后实施。

G、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和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日常和定期及专项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消除,并做好检查、整改记录,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发生。

13、防护措施

A、防止坍塌事故措施

基坑按基坑安全施工方案做好支护防护,现场设专人监护,模板工程按模板安装方案要求进行施工,拆模要申请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施工。

B、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措施

主体用密目安全网全封闭施工,网内下设硬防护棚,每高十米设一道兜网,做好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设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正确佩戴安全带,严禁从高处往下扔任何东西,交叉作业要有防护措施。

C、防止机械伤害措施

使用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查验,安装后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不使用报废及国家禁止使用的设备。

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必须由有安拆资质的队伍进行操作并在安装拆除前告知市建设局管理部门,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按要求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操作证上岗作业,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起重吊装方案进行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十不吊的规定。 D、防电伤害措施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采用TN-S系统,执行三级配电、三级保护的用电原则,电源线、电闸箱、电器及外电防护防雷击、防火等按经过审批的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要求进行采购、制作、架设、安装、操作,严格执行JGJ46-2005部颁标准。

E、防火灾措施

制定防火制度,教育施工人员遵守,成立防火组织、灭火队伍,配齐各种防火器具,严加预防。

F、防中毒、防传染病措施

现场严禁使用有毒物品,制定卫生制度,建立卫生医疗室,配备常用急救药品及用品,并设专人负责,加强办公室、休息室、食堂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消毒,对施工人员定期进行体检,发现有传染病的马上隔离,并报告有关部门。

14、应急救援器具配备(准备)

A、铁锹20把 B、铁镐10把

C、消防水桶10个

D、消防水箱 1个、消防水泵 2个

E、沙箱6个

F、灭火器6个

G、担架1付

H、卫生医疗箱一个、急救药品若干

15、训练和学习

培养一支有组织、有纪律,具有较强战斗力的训练有素的抢险救援队伍是抢险成败的关键,必须重视对应急救援队伍的训练和实战演习。

A、救援队伍所有指战员必须熟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安全事故预防及安全事故对人的危害和个人防护知识。

B、要掌握抢险器具个人防护用具的分类、性能、规格型号及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C、应急救援小组要组织练兵活动,针对危险目标设置模拟事故现场,进行有针对性的演习,每半年要组织演习,培养联合抢救作战能力,提高指挥小组的指挥能力,训练成一支合格的应急救援队伍。

1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处理(响应)

A、当发生坍塌、物体打击、高处坠落事故时首先积极抢救伤员,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将伤员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B、当发生触电事故时,应马上断电,将触电人员放在通风好的地面上,对其做人工呼吸,严禁注射强心剂,等待医生来救援或及时送往医院抢救。

C、当发生火灾、坍塌事故时启动应急救援程序,首先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报警及报告有关部门,努力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

D、事故一旦严重,单靠我项目部的救援力量无法控制局势,或根据事故发展,可能危及周围居民生命安危,造成社会灾害时,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必要请求社会力量给予帮助。

1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恢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找出不足之处、制定整改措施、修订应急预案、调整应急救援人员、备足应急救援物质和装备。

18、有关规定

为了能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准确、有效的抢救和处理,以及做好事故的日常预防工作,建立相应制度。

A、值班制度: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人员。

每天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轮换值班,遇到问题及时处理。

B 检查制度:每月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结合生产安全工作,检查应急求援各项备战情况、装备、器具和物资情况,发现问题要限期整改。

C、例会制度:每季度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一次指挥成员各抢险队长会议,检查上季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北京城建四金宝花园项目部

金宝花园项目部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

制:

核:

城建四金宝花园项目部

第11篇: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九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或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或作业场所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一条 新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或论证)、备案、培训和演练等;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细则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现场处置方案,6个月内编制专项应急预案、9个月内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程序完成评审(或论证)、备案等工作,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二条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执行),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评审应邀请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相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除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外,参与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大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7人;中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中型规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少于3人。应急预案论证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历。鼓励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

第十六条评审工作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预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与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等。评审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评审(或论证)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

(三)专家书面评审意见(附“要素评审表”);

(四)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

(五)专家名单(签名);

(六)参会人员(签名);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和政府工作人员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不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应将修改说明报专家会签通过。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或论证)并修订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二十条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纳入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生产安全类应急预案应当报市政府审定。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应急预案数据库,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含中央驻沪企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直接监察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

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在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后,在3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

(三)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签名);

(四)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四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在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办理备案登记及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不能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应提交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应急预案,并在10日内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对审查通过后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类存档。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档案,跟踪督促,确保落实。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条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根据预案演练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一条 实行应急预案登记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可邀请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参加评估。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社区、邻近单位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0年11月15日起实施。

第12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0701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6-07-01实施】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

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安全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3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为了防止车间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状态下,迅速有序地开展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抢救伤员,减少事故损失,制定本预案。

二、事故预防

(1) 火灾事故预防措施

根据车间现场,建立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生产的各项操作规程。

(1)根据车间的具体情况制定消防方案,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2)在车间现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车间现场严禁吸烟,如使用电焊作业,需要请专业焊工进行操作,并设专人监护,并按要求对作业区域易燃易爆物进行清理。

(4)作业现场要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

(2) 触电事故预防措施

(1)坚持电气专业人员持证上岗。

(2)建立临时用电检查制度,按临时用电管理规定对车间现场的各种线路和设施进行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抽查记录存档。

(3)检查和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胶鞋、绝缘手套;必须使用电工专用绝缘工具。

(4)临时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架空线必须从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不得沿地面明敷。

7)配电系统必须实行分级配电。并保持配电线路及配电箱和开关箱内电缆、导线对地绝缘良好,不得有破损、硬伤、带电梯裸露、电线受挤压、腐蚀、漏电等隐患,以防突然出事。

(8)为了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确保现场的照明不中断,配电箱内的动力开关与照明开关必须分开使用。

(9)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和保管有专人负责。

(10)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

四、事故报告

(1)事故发现人员,应立即向组长(副组长)报告。如果是火灾事故,必须同时打119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急救拨打120。 (2)组长接到报警后,通知副组长、组员,立即启动应急救援系统。 (3)根据事故类别向事故发生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4)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时间、类别、地点和相关设施;

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

五、应急响应

(1)触电事故应急处置

(1)截断电源,关上插座上的开关或拔除插头。如果够不着插座开关,就关上总开关。切勿试图关上那件电器用具的开关,因为可能正是该开关漏电。

(2)若无法关上开关,可站在绝缘物上,如一叠厚报纸、塑料布、木板之类,用扫帚或木椅等将伤者拨离电源,或用绳子、裤子或任何干布条绕过伤者腋下或腿部,把伤者拖离电源。切勿用手触及伤者,也不要用潮湿的工具或金属物质把伤者拨开,也不要使用潮湿的物件拖动伤者。

(3)如果患者呼吸心跳停止,开始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切记不能给触电的人注射强心针。若伤者昏迷,则将其身体放置成卧式。

(4)若伤者曾经昏迷、身体遭烧伤,或感到不适,必须打电话叫救护车,或立即送伤者到医院急救。

(5)高空出现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截断电源,把伤人抬到附近平坦的地方,立即对伤人进行急救。

(6)现场抢救触电者的原则:现场抢救触电者的经验原则是:迅 速、就地、准确、坚持。迅速--争分夺秒时触电者脱离电源;就地--必须在现场附近就地抢救,病人有意识后在就近送医院抢救。 (3)火灾、爆炸事故事故应急处置

(1)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流程应遵循的原则

项目部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自救队伍,按事先制定的应急方案立即进行自救;若事态情况严重,难以控制和处理,应立即在自救的同时向专业队伍救援,并密切配合救援队伍。

疏通事发现场道路,保证救援工作顺利进行;疏散人群至安全地带。

在急救过程中,遇有威胁人身安全情况时,应首先确保人身安全, 迅速组织脱离危险区域或场所后,再采取急救措施。

切断电源、可燃气体(液体)的输送,防止事态扩大。

安全总监为紧急事务联络员,负责紧急事物的联络工作。

紧急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填写记录,并召集相关人员研究防止事 故再次发生的对策。 (2) 火灾、爆炸事故的应急措施

①对施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目的是帮助施工人员学习防火、灭火、避难、危险品转移等各种安全疏散知识和应对方法,提高施工人员对火灾、爆炸发生时的心理承受能和应变力。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施工人员不仅可以沉稳自救,还可以冷静地配合外界消防员做好灭火工作,把火灾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

②早期警告。事件发生时,在安全地带的施工人员可通过手机向楼上施工人员传递火灾发生信息和位置。

③紧急情况下电梯、楼梯的使用高层建筑在发生火灾时,不能使用室内电梯和外用电梯逃生。因为室内电梯井会产生\"烟囱效应\",外用电梯会发生电源短路情况。最好通过室内楼梯逃生。如果下行楼梯受阻,施工人员可以在某楼层或楼顶部耐心等待救援,打开窗户保持通风,同时用湿布捂住口鼻,挥舞彩色安全帽表明你所处的位置。切忌逃生时拥挤。

3)火灾、爆炸发生时人员疏散应避免的行为因素

①人员聚集灾难发生时,由于人的生理反应和心理反应决定,由于过分紧张、恐慌,而失去正确的理解和判断能力,拥挤逃生,这会影响疏散甚至造成人员伤亡。

②恐慌行为是一种不明智的逃离行为,时常带来灾难性后果。

③再进火场行为 受灾人已经撤离或将要撤离火场时,由于某些特殊原因驱使他们再度进入火场,这也属于一种危险行为。

(4) 机械伤害事故应急处置

应急指挥立即召集应急小组成员,分析现场事故情况,明确救援 步骤、所需设备、设施及人员,按照策划、分工,实施救援。需 要救援车辆时,应急指挥应安排专人接车,引领救援车辆迅速施 救。

六、应急物资及装备

(1)救护人员的装备:头盔、防护服、防护靴、防护手套、安全

带、呼吸保护器具、急救箱等;

(2)灭火器:干粉、泡沫灭火器等;

(3)简易灭火工具:扫帚、铁锹、水桶、沙箱、湿布、干粉袋等;

(7)通讯器材:移动电话。

七、预案修订与完善

(1)为了能把新技术和新方法运用到应急救援中去,以及对不断

变化的具体情况保持一致,预案应进行及时更新,必要时重

新编写。

(2)危险源和新增装置、人员变化进行定期检查,对预案及时更 新。

(3)在实践和演习中提高水平,对预案进一步合理化。

第14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目的和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为有效、及时的对工地现场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坍塌、火灾、爆炸、物体打击、高空坠落、机械伤害、触电、台风等重大危险源所致伤病员防止事故的扩大和防止疫情的传播和蔓延,减少经济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公司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

1、组织机构设置概念

应急预案立足于安全事故的救援,立足于工程项目自援自救,立足于该工程建设单位及当地社会资源的救助。

2、组织机构设立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小组设立以下机构:

(1)、办公室:公司副经理应端表任应急救援小组办公室主任,其主要任务是协调解决各部门工作的问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落实救援工作的资金、物资。

(2)、工程救援组:由公司质安科牵头,组织各施工项目部等参加,由潘梅方任组长。其主要任务是迅速组织救援队伍,组织转运伤员及死亡人员的临时处置工作,安置伤员或死亡人员家属。

(3)、事故调查:由公司技术部门牵头,其主要任务是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情况,参与调查事故的性质、主要责任者,尽快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按规定程序上报主管部门,提

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救援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汪静安(1380588285887849720)

副组长:各项目部主管安全生产的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

成员:范敏达(135057459

53、87849715)

王显根(139678650

10、87849786)

李国宝(1333660036

1、87849786)

潘梅方(87849726)

林小平(87849726)

朱庆华(87849726)

现场抢救组:项目部安全部负责人为组长,安全部全体人员为现场抢救组成员。

医疗救治小组:项目部医务室负责人为组长,医务室全体人员为医疗救治组成员。

后勤服务组:项目部后勤部负责人为组长,后勤部全体人员为后勤服务组成员。

保安组:项目部保安部负责人为组长,全体保安员为组员。

应急组织的分工及人数根据事故现场需要灵活调配。

3、职责分工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建设工地发生安全事故时,负责指挥工地抢救工作,向各抢救小组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组之间的抢救工作,随时掌握各组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策,第一时间向

110、1

19、120、企

业救援指挥部、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求援或报告灾情。平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轮流值班,值班者必须住在工地现场,手机24小时开通,发生紧急事故时,在项目部应急组长抵达工地前,值班者即为临时救援组长。

现场抢救组职责:采取紧急措施,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及被困人员,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医疗救治组职责:对抢救出的伤员,视情况采取急救处置措施,尽快送医院抢救。

后勤服务组职责:负责交通车辆的调配,紧急救援物资的征集及人员的餐饮供应。

保安组职责:负责工地的安全保卫,支援其他抢救组的工作,保护现场。

项目部班组长及职员是应急救援体系中的当然成员,在发生事故时,负有当场进行抢救及报告、配合的责任。

4、相关的应急电话有:医院救护中心:120、火警:119匪警:110 公司联系电话:0574-878497260574-878497150574-87849786 项目部必须将

110、1

19、120、项目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号码、企业应急救援领导组织成员手机号码、当地安全监督部门电话号码,明示工地显要位置。工地抢险指挥及保安员应熟知这些号码。

5、应急知识培训

应急小组成员在项目安全教育时必须附带接受紧急救援培训。

培训内容:伤员急救常识、灭火器材使用常识、各类重大事故抢险

常识等。务必使应急小组成员在发生重大事故时能较熟练地履行抢救职责。

6、事故报告

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企业、项目部除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是、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外,还应按下列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轻伤事故:应由项目部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领导、生产办公室和企业工会。

重伤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工会组织。

重伤三人以上或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机关,填报《事故快报表》,企业工程部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应到达现场。

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企业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组织、人民检察机关和监督部门,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人)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

急性中毒、中暑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员工受伤后,轻伤的送工地现场医务室医治,重伤、中毒的送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的,企业应在8小时内通知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三、救援器材

应急领导小组应配备下列救援器材:

①医疗器材:担架、氧气袋、塑料袋、小药箱;

②抢救工具:一般工地常备工具即基本满足使用;

③照明器材:手电筒、应急灯36v以下安全线路、灯具; ④通讯器材:电话、手机、对讲机、报警器;

⑤交通工具:工地常备一辆值班面包车,该车轮值班时不应跑长途; ⑥灭火器材:灭火器日常要求就位,紧急情况下集中使用; ⑦其它应急物资:消毒药水、隔离防护用品等。

⑧防台应急物资及传染病应急物资应根据气象预报及传染病传播情况及时准备。

第15篇: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编制目的

为防止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完善应急管理机制,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处置可能发生的事故,保护员工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本着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制定本预案。

2危险性分析

2.1企业概况

公司占地面积约平方米,其中库房面积约458.73平方米,现有职工13人。主要生产经营电

泳漆、浓缩液、稳定剂、溶剂、光盘保护漆、有机添加剂等。

2.2危险性分析

本公司生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与人体皮肤和眼睛直接接触可能造成灼伤,发生泄漏容易造成人员中毒,其蒸汽与空气能够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生产和库存的原料、产品与高热源、强氧化剂等接触,易发生火灾爆炸。

3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公司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组。

3.1指挥部组成人员和职责

总指挥:总经理

副总指挥:安全主管

成员:其他相关管理人员

总经理不在的情况下由安全主管进行现场指挥。

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3)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负责现场急救的指挥工作;

(6)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2工作组组成成员和职责

灭火组:负责消防、抢险。

成员:(略)。

救护组:负责现场医疗、救护。

成员:(略)。

警戒组:负责治安、交通管理。

成员:(略)。

通讯联络组:负责通讯、供应、后勤。

成员:(略)。

运输组:负责运送伤员

成员:(略)。

4预防与预警

4.1事故预防措施

(1)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强化安全生产教育;

(3)车间、库房加强通风、完善避雷设施;

(4)采用便捷有效的消防、治安报警措施;

(5)保证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有效使用。

4.2报警与通讯

公司将用于个体防护、医疗救援、通讯装备及器材配备齐全,并确保器材始终处于完好状况;

应急电话:

火警:119

匪警:110

医疗急救:120

区环保局:8151612

45应急响应

5.1灭火处置方案

(1)发现火情,现场工作人员立即采取措施处理,防止火势蔓延并迅速报告;

(2)灭火组按照应急处置程序采用适当的消防器材进行扑救;

(3)总指挥根据事故报告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总指挥不在现场由副总指挥负责指挥);

(4)警戒组依据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危害程度级别,划定危险区,对事故现场周边区域进行隔离和交通疏导;

(5)救护组进行现场救护,如有需要立即将伤员送至医院;

(6)通讯组视火情拨打“119”报警求救,并到明显位置引导消防车;

(7)扑救人员要注意人身安全。

5.2泄漏处理方案

泄漏处理包括泄漏源控制及泄漏物处理两大部分:

5.2.1泄漏源控制

(1)生产过程中可通过关闭有关阀门、停止作业或采取改变工艺流程、物料走副线等方法,并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堵住漏处;

(2)包装桶发生泄漏,应迅速将包装桶移至安全区域,并更换。

5.2.2泄漏物处理

(1)少量泄漏用不可燃的吸收物质包容和收集泄漏物(如沙子、泥土),并放在容器中等待处理;

(2)大量泄漏可采用围堤堵截、覆盖、收容等方法,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报警:通讯组及时向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和报警;

2)现场处置: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基础上,快速实施救援,控制事故发展,并将伤员救出危险区,组织群众撤离,消除事故隐患;

3)紧急疏散;警戒组建立警戒区,将与事故无关的人员疏散到安全地点;

4)现场急救:救护组选择有利地形设置急救点,做好自身及伤员的个体防护,防止发生继发性损害;

5)配合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

(3)泄漏处理时注意事项:

1)进入现场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2)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现场;

3)应急处

第16篇:石灰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石灰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编制目的

为防止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完善应急管理机制,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处置可能发生的事故,保护员工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本着“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制定本预案。

2 危险性分析

2.1 企业概况

某水泥有限公司矿山部现有员工43人,有一座品质优良的大型低碱石灰石矿矿山,可开采储量达到1亿吨。应急设备有电铲3台、180推土机2台、钻机3台、7655风钻2台、面包车1台、运矿车9台、水车1台、铁锹、镐各5把。公司建有义务消防队和医务室。同有关备和工具生产企业建立了工作关系,需要设备可以随时联系。

2.2 危险性分析

矿山生产过程存在火灾、爆炸、自然灾害、设备伤害、人员中毒、窒息等严重事故的潜在危险。

事故重点部位有:KQ-200A钻机3台、WD-400电铲3台、7655风动凿岩机3台、KQD-80钻机1台、3364和3364Q运矿车9台、撒水车1台、值班车1台、液压旋回破碎机1台、圆锥破碎机2台和破碎附属设备、爆破现场。

地质灾害地段有:

1、所有的运矿公路,约3.5公里;

2、采场:开采范围0.76平方公里,开采海拔高度高于周围地形20~50米;

3、边坡:一采区190~140米,边坡高度50米;二采区200~180米,边坡高度

米;

4、排土场:面积3000平方米;

主要危险品有:爆破材料、汽油、柴油等危险品。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工厂厂长 副组长:副厂长 组员:(略)

公司成立事故预防委员会,由厂长、安全经理及各部门经理组成,日常工作由安全办兼管。发生重大事故时,以公司事故预防委员会为基础,即厂长任总指挥,安全经理为副总指挥,负责公司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指挥部设在窑控制室。

3.2 事故现场应急领导小组

现场指挥:矿山部经理 现场副指挥:矿山部副经理 安全员:(略) 技术指导:部门经理

发生事故时负责现场应急、抢险、抢修的工作。 成员:各部门经理 施工组:组长 部门经理

组员:10人

职责:利用各种机械负责现场的施工。 抢救组:组长 部门经理

组员:6人

职责:对人员进行抢救,对设备进行抢救、维修。 后勤保障组:组长部门经理 组员:3人

职责:及时提供所需的救灾物资,及时传递各种信息。 预备组:组长部门经理 组员:破碎车间10人

职责:负责抢险时的机动支援。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的分级

I级:矿山部不能处理的事故如:大的火灾、水灾、地质灾害、大的伤亡事故。 II级:矿山部自己能处理的事故如:一般性火灾、较小的塌方等地质灾害,受伤事故。

III级:采矿班组能自行处理的事故,不需启动预案。

4.2 报警程序

执行SP-09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发现→逐级上报→指挥(或指挥机构)→启动预案 (1)报警

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立即上报,根据事故情况、严重程度采取响应的措施和预案。注意:事故无论大、小都得逐级上报。

矿山部、安全环保办有权决定是否请求公司有关部门、消防、医疗机构支援。 安全环保办负责向区有关职能部门汇报。 (2)指挥与控制

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地质灾害、水灾、设备事故、及其他重大伤、亡事故。

最早发现者:应很熟悉部门或岗位上的情况。如果你认为事故可以控制,并能保证人身安全,你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工作,并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工作。如果认为不可能控制,可立即撤离现场并向班长、值班主任报告,不要采取不必要的冒险措施。

值班主任或矿山部经理接到报警后,应迅速下达按应急救援预案处置的指令,通知指挥部成员及预案有关人员迅速赶往事故现场。

(3)到达事故现场后,首先查明现场有无伤害人员,以最快速度将伤者脱离现场,严重者尽快送医院抢救。

(4)指挥部成员到达事故现场后,根据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队立即开展救援。如事故扩大时,安全办迅速向公安机关(消防支队、治安支队、防火安全委员会)、安监局、卫生疾病防控中心报告事故情况并请求支援。

(5)事故扩散危及到厂内外人员安全时,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协助友邻单位、厂区外过往行人向安全地带疏散。

(6)医疗人员到达现场,应立即救护伤员或中毒人员,对中毒人员应根据中毒症状及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对伤员进行清洗包扎或输氧急救,重伤员及时送往医院抢救。

(7)抢险抢修队到达现场后,根据指挥部下达的抢修指令,迅速进行抢修设备,控制事故以防事故扩大。

(8)当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两个专门工作小组:

组成由安全、保卫、生产、工会、环保、机电和发生事故单位参加的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成立生产恢复小组,负责在短时间内恢复生产,并落实防范措施。

5 现场恢复与事故调查

5.1 环境保护

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执行SP-27固体废弃物排放程序 。

液体废弃物的处置执行SP-34油品遗洒及废油排放程序。

5.2 设备和生产恢复

矿山部和公司机电、维修等有关部门对损坏设备紧急抢修,使其在最短时间恢复正常。

运矿公路、采场有破坏的及时修复;边坡有滑坡地段,要及时清理石料,对边坡加固,消除危险。

生产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由公司安全环保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验收,宣布应急取消,恢复生产。

6 应急准备

响应SP-09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应急人员的培训:参加公司组织的应急培训和安全教育;矿山部应急培训教育;

预案演习:参加公司组织的预案演习,矿山部每年8月份组织一次预案演习公众教育:职工教育,每周一次安全例会。对全厂职工进行矿山安全知识教育。

对周围村民进行宣传,不要进入矿区。警卫人员在矿区值班,发现进入采区人员进行教育。当发生事故时矿山部全体人员团结合作,正确处理事故。矿山部不能很好处理时向公司提出帮助。必要时向公司签定的救援组织进行通报,寻求立即帮助。

7 预案培训和演习

应急管理人员定期参加公司安全环保办公室组织的紧急事故处理的现场培训。参加医务室组织的救援培训,人员懂得心、肺复苏和外伤急救知识。组织观看公司放映的救援知识录像。每年8月矿山部组织一次有关紧急救援内容的演习,内容包括:火灾、地质灾害、现场伤员急救、触电急救等。

组织矿山部人员熟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 预案维护和改进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矿山部制定,每年的

1、2月份矿山部组织人员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改,报安全环保办批准备案。批准后下发到各车间组织学习。同时注意经常检查以下内容,如有变更及时修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A:应急人员的身份和电话; B:应急物资的变化;

C:车间、矿区地图的变化; D:运输线路的变化; E:应急组织的变化。

9 经费保障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所需经费向安全环保办提出申请,安全环保办应根据实际情况满足需求;灾害发生过程中所需经费由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解决。

10 预案支持附件

SP-1:文件资料管理程序 SP-09: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SP-22:危险源识别与评价控制程序 SP- 32:电器设备安全管理程序 SP-33:个人防护用品控制程序 SP-35:特种设备控制程序 SP-36:危险作业许可控制程序 SP-38:消防安全管理程序 SP-27:固体废弃物排放程序 SP-34:油品遗洒及废油排放程序

SM/EHS-011:事故调查与报告程序进行处理 各工种作业指导书 矿山部地质灾害和防汛预案 爆破施工过程中的事故处理 矿山部灭火行动方案 其他附件

11 有关规定和要求

为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准确、有条不紊地处理事故,尽可能减小事故造成的损失,平时必须做好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程序。具体措施有:

(1)落实应急救援组织,救援指挥部成员和救援人员应按照专业分工,本着专业对口、便于领导、便于集结和开展救援的原则,建立组织,落实人员,每年初要根据人员变化进行组织调整,确保救援组织的落实。

(2)按照任务分工做好物资器材准备,如:必要的指挥通讯、报警、消防、抢修等器材及交通工具。上述各种器材应指定专人保管,并定期检查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以备急用。

(3)建立完善各项制度:检查制度,每月结合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定期检查应急救援工作落实情况及器具保管情况。例会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周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和救援队负责人会议,研究应急救援工作。总结评比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检查、同讲评、同表彰奖励。

12 附件

(略)

第17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编制:审核:审批:

南京凯源建设设备租凭有限公司

公布日期: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打印:审核:

为及时有效地处理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拆装重特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依据《安全生产法》、《当地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凯源公司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结合建筑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南京凯源建筑设备租凭有限公司塔机拆装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预案》适用于建筑施工现场塔机、施工升降机拆装可能发生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二、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一)减租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公司统一领导下,由拆装队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的开展。

(二)成立南极凯源建筑设备租凭有限公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段建平同志担任,副总指挥褚建恩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科室人员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救援组、事故调查组、专家鉴定组、后勤保障组(指挥中心组织机构网络图附后)。

(三)建立救援人员、设备、物资保障系统。

三、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工作职责

(一)指挥部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力争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组织指挥部人员和有个人员制定应急预案方案、计划、措施,并

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实施;

3、根据事故发展状态不,确定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及警戒保卫人员来源、数量和占用场并紧急调用,事后负责落实归还;

4、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5、当事故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组织人员撤离、物资疏散工作;

6、组织或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救援工作;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8、及时上班有关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9、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状态下能够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0、办理当地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设备安装辖区安委会等交办的其他事故。

(二)指挥部下设的办公室及工作小组职责

1、办公室(由安全科人员组成)

(1)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

(2)负责指挥部领导指示的上传下达;

(3)监督应急救援方案的实施和有关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4)负责与市安监站、区安委会等上级部门的联络;

(5)负责通报有关事故情况;

(6)协调其他部门参加救援活动的有关事项;

(7)负责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现场救援组(由技术科人员组成)

(1)按照指挥部制定的应急救援方案组织实施;

(2)负责事故现场抢救人员、设备、物资的调配;

(3)负责事故现场人员和财物的抢救;

(4)负责事故现场抢救工作中的安全事故;

(5)协助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6)负责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事故调查组(拆装队人员组成)

(1)确定调查组成员并通知及时到位;

(2)配合指挥部对事故现场制定救援方案、计划、措施;

(3)现场事故调查取证;

(4)出具事故技术分析报告;

(5)负责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后勤保障部(由办公室人员组成)

(1)负责事故现场所需的救援人员、设备、物资;

(2)做好受灾人员的情绪稳定工作;

(3)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4)现场工作人员生活保障;

(5)对急需调用的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后负责落实归还;

(6)负责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重特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式,

立即将所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当地建工局和辖区安委会,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救援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3、虚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4、事故救援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二)公司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并上报当地安监站和辖区安委会。

(三)指挥部在接报告后,各小组立即就位,相关小组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落实事故现场的保护。救援和证据的收集工作。

(四)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应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出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件等。

五、特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一)接报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指挥部有关人员应立即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将事故应急救援情况报下去安委会。

第18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两条例一决定”等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确保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工作能迅速有效展开,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本企业施工生产的实际,特制定本企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⑪应急预案的任务和目标

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要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更好地适应法律和经济活动的要求,给企业员工的工作和施工场区周围居民提供更好更安全的环境;保证各种应急反应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指导应急反应行动按计划有序地进行,防止因应急反应行动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无序和混乱而延误事故的应急救援;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帮助实现应急反应行动的快速、有序、高效;充分体现应急救援的“应急精神”。

⑫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情况

本企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应急反应组织机构框架图如下: 公司应急反应组织机构框架图

⑬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的职责、分工、组成

□应急反应组织机构各部门的职能及职责

1、应急预案总指挥的职能及职责

①分析紧急状态确定相应报警级别,根据相关危险类型、潜在后果、现有资源控制紧急情况的行动类型;

②指挥、协调应急反应行动;

③与企业外应急反应人员、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④直接监察应急操作人员行动;

⑤最大限度地保证现场人员和外援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

⑥协调后勤方面以支援应急反应组织;

⑦应急反应组织的启动;

⑧应急评估、确定升高或降低应急警报级别;

⑨通报外部机构,决定请求外部援助;

⑩决定应急撤离,决定事故现场外影响区域的安全性。

2、抢险救援组的职能及职责

①抢救现场伤员;

②抢救现场物资;

③组建现场消防队;

④保证现场救援通道的畅通。

3、危险源风险评估组的职能和职责

①对各施工现场及加工厂特点以及生产安全过程的危险源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

②指导生产安全部门安全措施落实和监控工作,减少和避免危险源的事故发生;

③完善危险源的风险评估资料信息,为应急反应的评估提供科学的合理的、准确的依据;

④落实周边协议应急反应共享资源及应急反应最快捷有效的社会公共资源的报警联络方式,为应急反应提供及时的应急反应支援措施;

⑤确定各种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反应现场指挥中心位置以使应急反应及时启用;

⑥科学合理地制定应急反应物资器材、人力计划。

4、技术处理组的职能和职责

①根据各项目经理部及加工厂的施工生产内容及特点,制订其可能出现而必须运用建筑工程技术解决的应急反应方案,整理归档,为事故现场提供有效的工程技术服务做好技术储备;

②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事故现场的特点,及时向应急总指挥提供科学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技术支持,有效地指导应急反应行动中的工程技术工作。

5、善后工作组的职能和职责

①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稳定工作,确保事故发生后伤亡人员及家属思想能够稳定,大灾之后不发生大乱;

②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护的跟踪工作,协调处理医疗救护单位的相关矛盾;③与保险部门一起做好伤亡人员及财产损失的理赔工作;

④慰问有关伤员及家属。

6、事故调查组的职能及职责

①保护事故现场;

②对现场的有关实物资料进行取样封存;

③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④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教育、总结。

7、后勤供应组的职能及职责

①协助制订施工项目或加工厂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的储备计划,按已制订的项目施工生产厂场的应急反应物资储备计划,检查、监督、落实应急反应物资的储备数量,收集和建立并归档;

②定期检查、监督、落实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管理人员的到位和变更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的更新和达标;

③定期收集和整理各项目经理部施工场区的应急反应物资资源信息、建立档案并归档,为应急反应行动的启动,做好物资源数据储备;

④应急预案启动后,按应急总指挥的部署,有效地组织应急反应物资资源到施工现场,并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增援,同时提供后勤服务。

8、各项目部应急组的职能及职责

◇项目经理的职能及职责:

①所有施工现场操作和协调,包括与指挥中心的协调;

②现场事故评估;

③保证现场人员和公众应急反应行动的执行;

④控制紧急情况;

⑤做好与消防、医疗、交通管制、抢险救灾等各公共救援部门的联系; ◇工地安全员的职能与职责:

①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引导现场作业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对受伤人员进行营救至安全地带。

②抢救可以转移的场区内物资,转移可能引起新危险源的物资到安全地带; ③启动场区内的消防灭火装置和器材进行初期的消防灭火自救工作,协助消防部门进行消防灭火的辅助工作;

④对场区内外进行有效的隔离工作和维护现场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的工作,疏散场区内外人员撤出危险地带。

⑤迅速调配抢险物资器材至事故发生点,提供和检查抢险人员的装备和安全防护,及时提供后续的抢险物资,迅速组织后勤必须供给的物品,并及时输送后勤物品到抢险人员手中。

□应急反应组织机构人员的构成

应急反应组织机构在应急总指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各职能科室、项目部的人员分别兼职构成。

①应急总指挥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公司的法人代表兼任;

③抢险救援组组长由公司的各工程项目经理担任,项目部组成人员为成员;④风险评估组组长由公司的总工担任,科室其他人员为成员;

⑤技术处理组组长由公司的技术经营科科长担任,科室人员为成员;⑥善后工作组组长由公司的工会、办公室负责人担任,科室人员为成员;⑦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公司的安全质检科科长担任,科室人员为成员;

⑧项目部应急组组长由项目部的项目经理负责人兼任,项目部安全员及各班组抽调人员组成。

⑨后勤供应组、施工现场由后勤人员、各作业班组抽调人员组成。

第19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目标

为了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确保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工作能迅速有效展开,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保障工作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我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预案的任务和目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要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更好地适应法律和经济活动的要求,给企业员工的工作场地更好更安全的环境;保证各种应急反应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指导应急反应行动按计划有序地进行,防止因应急反应行动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无序和混乱而延误事故的应急救援;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帮助实现应急反应行动的快速、有序、高效;充分体现应急救援的“应急精神”。

内蒙古凯盛汽车城有限公司制定

第20篇: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试行)

2016年12月

目 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1.4 工作原则 ...........................................................................................2 1.5 事故分级 ...........................................................................................2 1.6 预案体系 ...........................................................................................3 2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4 2.1 风险分级管控 ....................................................................................4 2.2 预警 ...................................................................................................4 2.3 隐患排查治理 ....................................................................................5 3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6 3.1 事故信息报告 ....................................................................................6 3.2 先期处置 ...........................................................................................8 4 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8 4.1 应急响应分级 ....................................................................................8 4.2 一级应急响应 ....................................................................................9 4.3 二级应急响应 ..................................................................................11 4.4 三级应急响应 ..................................................................................13 5 地方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4 5.1 应急响应分级 ..................................................................................14 5.2 一级应急响应 ..................................................................................15 5.3 二级应急响应 ..................................................................................16 5.4 三级应急响应 ..................................................................................17 6 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 ...........................................................................19 6.1 信息发布 .........................................................................................19 6.2舆情应对 ..........................................................................................19 7 后期处置 ...............................................................................................19 7.1 善后处置 .........................................................................................19 7.2 应急处置总结 ..................................................................................19 8 保障措施 ...............................................................................................20

I 8.1 信息与通信保障 ..............................................................................20 8.2 人力资源保障 ..................................................................................20 8.3 应急经费保障 ..................................................................................20 8.4 物资与装备保障 ..............................................................................21 9 培训与演练 ...........................................................................................21 9.1 预案培训 .........................................................................................21 9.2 预案演练 .........................................................................................21 10 附则 .....................................................................................................22 10.1 预案管理 .......................................................................................22 10.2 施行日期 .......................................................................................22 附录1 事故分级标准 ..............................................................................23 附录2 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有关司局专业(专项)应急工作方案清单 ....................................................................24 附录3 生产安全事故响应流程图和应急组织体系图 ............................27

II

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4)《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 (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2016年);

(7)《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水安监〔2016〕220号);

(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1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时水利部的应对工作:

(1)水利部直属单位负责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活动; (2)水利部直属单位生产经营和后勤保障活动、水利部机关办公及后勤保障活动;

(3)地方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活动。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2)属地为主,部门协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水利部发挥指导、协调、督促和配合作用。

(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安全监督司负责统筹协调,各司局和单位按照业务分工负责,协同处置水利生产安全事故。

(4)专业指导,技术支撑。统筹利用行业资源,协调水利应急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为科学处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坚持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教育培训、预测预警、预案演练和保障能力建设。 1.5 事故分级

2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分级标准见附录1。

较大涉险事故,是指发生涉险10人以上,或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需要紧急疏散500人以上,或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田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事故。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以下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方案共同构成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1)水利部直属单位针对负责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活动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水利部直属单位针对生产经营和后勤保障活动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水利部有关司局针对各自业务领域组织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专业(专项)应急工作方案。

部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有关司局专业(专项)应急工作方案清单见附录2。

上述预案、工作方案以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评审备案工作,并应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修订。

有关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业务司局应急工作方案应向安全监督司备案,并应在本预案启动时

3 相应启动。

2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2.1 风险分级管控

各地、各单位应按照水利行业特点和多年工作实际,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的相关规定,分析事故风险易发领域和事故风险类型,及时对各类风险分级并加强管控。

水利部直属单位和地方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做好登记建档,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明确落实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报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水利部有关司局、单位应加强部直属单位(工程)重大危险源监管,及时掌握和发布安全生产风险动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监管,及时掌握和发布安全生产风险动态。 2.2 预警 2.2.1 发布预警

水利部直属单位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信息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地方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

4 理单位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信息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预警信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布。 2.2.2 预警行动

事故险情信息报告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准备工作,密切监控事故险情发展变化,加强相关重要设施设备检查和工程巡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有关水利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应视情况制定预警行动方案,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资源调运准备。 2.2.3 预警终止

当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2.3 隐患排查治理

水利部直属单位和地方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工程设施巡查监测和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清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治理,及时消除隐患;对于情况复杂、不能立即完成治理的隐患,必须逐级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好应急防护措施,制定周密方案限期消除。

安全监督司和有关业务司局应督促部直属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生产经营

5 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3.1 事故信息报告 3.1.1 报告方式

事故报告方式分快报和书面报告。 3.1.2 报告程序和时限

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或地方水利工程发生重特大事故,各单位应力争20分钟内快报、40分钟内书面报告水利部;水利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快报、1小时内书面报告国务院总值班室。

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有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地方水利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快报、2小时内书面报告至安全监督司。

接到国务院总值班室要求核报的信息,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各单位接到水利部要求核报的信息,应通过各种渠道迅速核实,按照时限要求反馈相关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相关信

6 息。

除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外,各单位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事故信息报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1.3 报告内容和要求

1快报

快报可采用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但须通过电话确认。

快报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发生时间、具体地点,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失联人数和损失情况,可视情况附现场照片等信息资料。

2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发生经过,已经造成伤亡、失踪、失联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事故当前状态以及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3.1.4 报告受理

联系方式:

电话:010-63202048;传真:010-63205273; 电子邮箱:anquan@mwr.gov.cn。

备用联系方式:

电话:010-63203069;传真:010-63203070。

7 安全监督司负责受理全国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办公厅、有关司局和单位收到有关单位报告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告知安全监督司。 3.2 先期处置

水利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信息报告后,安全监督司和有关司局、单位应做好以下先期处置工作:

(1)安全监督司立即会同有关司局、单位核实事故情况,预判事故级别,根据事故情况及时报告部领导,提出响应建议。

(2)安全监督司及时畅通水利部与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联系渠道,及时沟通有关情况。

(3)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做好信息汇总与传递,跟踪事故发展态势。

(4)对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监督司通知有关应急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5)其他需要开展的先期处置工作。

4 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和发展态势,将水利部应对部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1)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8 (2)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3)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由安全监督司会同相关业务司局、单位跟踪事故处置进展情况,通报事故处置信息。 4.2 一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响应

判断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督司报告部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副部长;水利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审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一级响应,响应流程图见附录3。 4.2.2 成立应急指挥部

成立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领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水利部部长

副指挥长:水利部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部长和分管相关业务的副部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成员: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负责人

指挥长因公不在国内时,按照水利部工作规则,由主持工作的副部长行使指挥长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司。应急组

9 织体系见附录3。 4.2.3 会商研究部署

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地方相关部门召开会商会议,通报事故态势和现场处置情况,研究部署事故应对措施。 4.2.4 派遣现场工作组

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直属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水利部部长或委托副部长担任;组员由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或单位负责人、地方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组成。根据需要,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技术支持、信息处理和保障服务等小组。

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2.5 跟踪事态进展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等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接收、处理、传递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定时报告事故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 4.2.6 调配应急资源

根据需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调配应急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物资、器材等。 4.2.7 及时发布信息

办公厅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开展事故舆情分析工作,及时组织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

10 4.2.8 配合国务院或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处置时,现场应急工作组应主动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向水利部应急指挥部报告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意见。

4.2.9 其他应急工作

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4.2.10 响应终止

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部长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 4.3 二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响应

判断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督司报告部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副部长;水利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审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二级响应,响应流程图见附录3。 4.3.2 成立应急指挥部

成立应急指挥部,领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水利部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部长或分管相关业务的副部长

11 副指挥长:安全监督司司长、相关业务司(局)司(局)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成员: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负责人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司。应急组织体系见附录3。 4.3.3 会商研究部署

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议,通报事故态势和现场处置情况,研究部署事故应对措施。 4.3.4 派遣现场工作组

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直属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副部长或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的司(局)长担任;组员由相关业务司(局)或单位负责人、地方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组成。根据需要,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技术支持、信息处理和保障服务等小组。

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3.5 跟踪事态进展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等保持通信畅通,接收、处理、传递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及时报告事故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

12 4.3.6 调配应急资源

根据需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调配应急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物资、器材等。 4.3.7 及时发布信息

办公厅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事故舆情分析工作,组织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 4.3.8 配合国务院或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处置时,现场应急工作组应主动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向水利部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3.9 其他应急工作

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4.3.10 响应终止

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部长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 4.4 三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响应

判断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督司报告分管安全生产副部长;安全监督司会同有关司局、单位应急会商,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启动三级响应。 4.4.2 派遣现场工作组

13 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直属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的司(局)长或副司(局)长担任;组员由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或单位人员、地方相关部门人员以及专家组成。

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 4.4.3 跟踪事态进展

安全监督司应及时掌握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 4.4.4 其他应急工作

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4.4.5 响应终止

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安全监督司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

5 地方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和发展态势,将水利部应对地方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1)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2)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4 (3)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地方水利工程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由安全监督司会同相关业务司局、单位跟踪事故处置进展情况,通报事故处置信息。 5.2 一级应急响应 5.2.1 启动响应

判断地方水利工程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督司报告部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部长;水利部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启动一级响应,研究部署水利部应对事故措施,响应流程见附录3。 5.2.2 派遣现场工作组

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协助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开展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部领导或委托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的司(局)长担任;组员由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或单位负责人、地方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以及专家组成。根据需要,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技术支持、信息处理和保障服务等小组。

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向部领导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5.2.3 跟踪事态进展

安全监督司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

15 位等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接收、处理、传递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定时报告事故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 5.2.4 调配应急资源

根据需要,安全监督司协调水利应急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物资、器材等支援事故救援工作。 5.2.5舆情分析

办公厅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舆情分析工作。

5.2.6 配合国务院或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处置时,现场应急工作组应主动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向水利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2.7 其他应急工作

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5.2.8 响应终止

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水利部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 5.3 二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响应

判断地方水利工程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督司报告部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副部长,水利部召开应急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启动二级响应,响应流程见附录3。

16 5.3.2 派遣现场工作组

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协助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开展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的司(局)长担任;组员由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或单位负责人、地方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组成。根据需要,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技术支持、信息处理和保障服务等小组。

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向部领导汇报事故处置进展。 5.3.3 跟踪事态进展

安全监督司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等保持通信畅通,接收、处理、传递事故信息救援进展情况,定时报告事故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 5.3.4 调配应急资源

根据需要,安全监督司协调水利应急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物资、器材等支援事故救援工作。 5.3.5 其他应急工作

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5.3.6 响应终止

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水利部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 5.4 三级应急响应

17 5.4.1 启动响应

判断地方水利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督司会同有关司局、单位应急会商,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启动三级响应。

5.4.2 派遣现场工作组

根据事故情况,安全监督司商有关司局、单位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开展协助配合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副司(局)长担任;组员由安全监督司或相关业务司局人员、地方相关部门人员以及专家组成。

5.4.3 跟踪事态进展

安全监督司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等保持通信畅通,接收、处理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水利部应对措施建议报告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部长。

5.4.4 其他应急工作

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5.4.5 响应终止

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安全监督司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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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

6.1 信息发布

对于直属单位(工程)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办公厅会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跟踪社会舆情态势,及时组织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6.2舆情应对

办公厅、有关司局和单位会同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回应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社会关切。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直属单位(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监司会同相关司局指导直属单位做好伤残抚恤、修复重建和生产恢复工作。

地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处置。 7.2 应急处置总结

安全监督司会同有关司局和单位对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信息接收处理与传递报送情况、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响应措施及实施情况、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关建议并形成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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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保障措施

8.1 信息与通信保障

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和有关单位应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信息畅通相关支持。相关司局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保持通信畅通。

各地、各单位应保持应急期间通信畅通,在正常通信设备不能工作时,迅速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启用备用应急通信设备,为本预案实施提供通信保障。 8.2 人力资源保障

安全监督司应会同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加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专家库中应包括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监督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应保持与专家的及时沟通,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

应充分依托和发挥所在地和水利部现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作用,加强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能力建设,做到专业过硬、作风优良、服从指挥、机动灵活。

各地、各单位应建立地方应急救援协作机制,充分发挥中国人民解放军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为本预案实施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8.3 应急经费保障

财务司、安全监督司根据需求安排年度应急管理经费,用于水利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培训、预案宣传演练等工作。

20 各地、各单位应积极争取应急管理经费安排,用于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培训、预案宣传演练等工作。 8.4 物资与装备保障

各地、各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工程有关施工单位配备适量应急机械、设备、器材等物资装备,配齐救援物资,配好救援装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必需保护、防护器具储备工作;建立应急物资与装备管理制度,加强应急物资与装备的日常管理。

各地、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应包含与地方公安、消防、卫生以及其他社会资源的调度协作方案,为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提供物资与装备保障。

9 培训与演练

9.1 预案培训

安全监督司应将本预案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定期组织举办应急预案培训工作,指导各单位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 9.2 预案演练

本预案应定期演练,确保相关工作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和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各单位应及时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评估,查找、分析预案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进。

21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水利部安全监督司负责解释和管理并根据实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修订。 10.2 施行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2 附录1

事故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3 附录2

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有关司局专业(专项)应急工作方案清单

一、水利部直属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清单 1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水利部综合事业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9水利部水文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0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水利部机关服务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2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5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6水利部三门峡温泉疗养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7中国水利报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8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9 中国水利博物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4 21广西大藤峡水利枢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2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3湖南澧水流域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以下单位视实际情况,编制单位应急工作方案) 24水利部新闻宣传中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方案 25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方案 26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方案

27水利部南水北调规划设计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方案

28国际小水电中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方案

二、有关司局专业(专项)应急工作方案清单

1 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等水利工程(含附属建筑物)建设与运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方案,编制单位:建设与管理司。

2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建设与运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方案,编制单位:水电局。

3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田灌溉排(节)水改造、泵站建设与运行、牧区水利工程建设、村镇供水排水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方案,编制单位:农村水利司。 4水土保持工程、淤地坝建设与运行、水土保持监测生产安

25 全事故应急工作方案,编制单位:水土保持司。

5水利部直属单位科研实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方案,编制单位: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26 附录3

生产安全事故响应流程图和应急组织体系图

一、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

安监司受理事故信息报告 先期处置 核实事故情况 预判事故级别 报告部领导 提出响应建议 启动响应 一级响应 指挥长:部长 二级响应 成立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副部长 三级响应 成立应急指挥部 派遣现场工作组 组长:司(局)长或副司(局)长 会商研究部署 会商研究部署 派遣现场工作组 跟踪事态进展 其他应急工作 派遣现场工作组 组长:部长或委托副部长 组长:副部长或司(局)长 跟踪事态进展 跟踪事态进展 调配应急资源 调配应急资源 及时发布信息 及时发布信息 配合国务院或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配合国务院或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其他应急工作 其他应急工作 响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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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

安监司受理事故信息报告 先期处置 核实事故情况 预判事故级别 报告部领导 提出响应建议 启动响应 一级响应 二级响应 三级响应 组长:司(局)长 派遣现场工作组 组长:部领导或委托司(局)长 派遣现场工作组 派遣现场工作组 组长:副司(局)长 跟踪事态进展 跟踪事态进展 跟踪事态进展 调配应急资源 调配应急资源 其他应急工作 舆情分析 其他应急工作 配合国务院或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其他应急工作 响应终止 28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

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

指挥部办公室(安全监督司)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公厅规划计划司水资源司财务司人事司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办公室 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综合事业局水文局机关服务局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大坝安全管理中心 现场应急工作组

综合协调小组

技术支持小组

信息处理小组

29

保障服务小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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