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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城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0-03-03 11:00: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庆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1‟9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我县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好城乡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养老保险问题,使他们老有所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城乡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坚持有利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临时代课教师养老补助相衔接的原则。

三、启动基准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基准日为2011年7月1日。

四、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基础养老金,并积极引导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

(二)参保登记

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和计生“两户”还需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养老保险费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按年一次性缴纳。

1、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暂设为每年100元—1000元不等的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国家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补贴30元。县级财政对于选择100元—500元五个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补贴5元,对选择600元—1000元五个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补贴10元,同时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补助基础养老金5元。

4、对城乡居民中

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财政按照最低标准每人每年代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的参保人员,由县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元。

(四)个人账户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存款利率计息。

(五)基金征缴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至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至满15年,县财政按补缴年限每人每年补贴5元。

2、符合参保条件的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不缴费,退役回原籍后再缴费。

3、符合参保条件的服刑人员停缴养老保险费,刑满回原籍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六)养老保险待遇

1、享受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2、待遇标准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县财政每人每月补贴基础养老金5元,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3、待遇发放

(1)养老金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时到乡镇(社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关手续,由乡镇(社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养老金从到龄的下月起执行。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月规定日前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于每月规定日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传送支付回执,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个人账户记录额。

(3)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4、待遇变更、终止

(1)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和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发放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中除政府补贴外的部分按规定继承。

(2)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或假释的,可继续发给养老金,但期间不参与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发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3)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次月2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居)委会和乡镇经办机构,向县级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4)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保险费,造成达到60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且不补缴费的,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其本人。

(七)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居民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

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八)制度衔接

本办法实施时,参加了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临时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应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已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在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临时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待遇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五、基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省级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法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实施步骤

为了积极推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根据我县实际,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10月上旬至10月20日)。成立县、乡经办机构,配备县乡经办人员和村级协管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县、乡、村逐级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并对工作人员进行集中业务培训,使所有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业务人员都能够熟悉掌握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大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力度,着力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率,努力为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登记参保阶段(10月21日至12月10日)。各乡镇(社区)要在宣传动员的基础上组织干部深入村组和居民家庭,逐村逐户开展调查摸底工作,认真做好适龄居民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并审核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务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务局要对参保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为每个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

(三)总结考核阶段(2011年12月11日至12月31日)。对照目标任务,组织搞好总结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参保比例,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搞好试点工作相关数据的汇总上报和建档立卡工作,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各级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乡镇的任务完成情况,做好目标任务考核工作,并将考核情况报送县委督查室。

八、组织保证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县上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财政、监察、审计、计生等15个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组织、协调、实施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本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同时,成立庆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务局,各乡镇均成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每个行政村设协管员1名,具体承担办理各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县委、县政府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乡镇和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协调配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各乡镇、各社区要认真做好本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和居民的组织动员、参保登记、待遇支付等相关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对经办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检查审核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发放和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等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为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民政、残联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中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认定工作,及时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变动情况,为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提供依据;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和监察工作,确保基金安全;统计部门负责及时公布我县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提供人口

数据;公安部门负责居民户籍认定工作;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优抚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全力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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