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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会财务指标的思考(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2 01:45: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基金会财务指标的思考

基金会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与其他民间组织相比,基金会使用、管理的资金数量大,因而更需要加强财务方面的监管。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基金会财务方面的有关概念和指标进行了规定,提出了量化的要求,包括基金、原始基金、公益支出比例、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比例等。要发挥条例的规范性作用,作好基金会登记和监管工作,并为社会提供评价和监督基金会的标准,就要在实际工作中结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运用好这几个指标。但是,《条例》对这些指标的规定比较原则,基金会的具体情况又差别很大,需要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结合会计制度的具体规定,在《条例》基础上根据基金会的实际运作情况对这些指标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范。

为此,本文对基金会的财务指标一一加以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实际运用的建议,以供参考。

一、原始基金和基金

《条例》把原始基金达到一定数额作为基金会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要明确什么是原始基金,就必须明确“基金”这个概念。《条例》又规定,非公募基金会每年公益支出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基金余额的8%,因此,“基金”本身也是个非明确不可的概念。

1、基金 《条例》没有直接给出基金和原始基金的定义,在会计制度中,对基金和原始基金也没有作对应的明确规定,只有“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等相关概念。

基金会是以社会捐赠财产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简单的说就是管理公益基金的组织,这个“基金”就是基金会实际所有的资产也就是“净资产”,即“资产”-“负债”。

综上所述,基金=净资产=资产-负债

2、原始基金

对于什么是原始基金,也就是哪些资产是原始基金,有几种看法: (1)成立之初的基金。

从原始基金作为基金会登记事项,以及可以变更来看,显然原始基金不限于这个范围。特别是基金会是持续运作的组织,最初成立时拥有多少基金,不能反映基金会的现状,对于评价和监管基金会没有什么意义。因此,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是指成立之初的基金。

(2)基金会的总资产。

这种定义显然也不符合实际,资产不扣除负债不能反映基金会实际拥有财产的状况。

(3)净资产的一部分。

原始基金不可能超过基金的范围,因此,原始基金只能是基金,也就是净资产的一部分。

净资产中哪些属于原始基金,具体可以由基金会来确定,但应满足下列条件: A 达到法定标准且不高于净资产。

不达到法定标准,基金会就没有满足设立和存在的条件。 另外,如果发现净资产已经低于证书上列明的原始基金数额,基金会就必须办理原始基金的变更,否则属于弄虚作假。

B 原始基金规模应当可以保持较长时间的稳定。

原始基金作为基金会的登记事项,标明在基金会的证书上;原始基金发生变化,基金会要办理变更登记。原始基金是基金会设立的基本条件,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只要达到了设立要求,就应当在比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当然,原始基金也是基金会对外公示和社会评价其规模和实力的一个非常直观的参考指标,基金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变更。

基金会在申请成立和变更原始基金时,要通过把资金打入验资账户来表明基金会原始基金是到账货币资金。

登记管理机关在对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时,还需要对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进行检查,以防止基金会登记和公布的信息不实。可以依据基金会财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检查

二、公益支出比例

1、公募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

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只有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反映了公募基金会公益的上年总收入和多年公益支出,才能准确、客观地计算其公益支出比例。 (1)收入计算中遇到的问题

会计制度规定:“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简单的说,这就是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当期收入要与当期支出配比。而条例规定的公益支出比例是当年公益支出与上年收入进行比较,这样规定是考虑基金会收入不太稳定、难以在年初估计当年的收入,以上年收入作为计算公益支出比例的基数可以使基金会便于进行预算管理,在年初就可以对当年的公益支出做出合理规划。但这样就与实际的会计核算发生冲突,与基金会的实际管理工作还是存在一定的偏差。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计算基金会的公益支出比例遇到困难:

当基金会以捐赠收入为主时,基金会每年的收入不均衡,可能不定期地有巨额捐赠收入,但也可能很长时间没有捐赠收入;这样,基金会如果要严格执行公益支出比例,就无法保持公益项目的稳定性。

当上年接受的捐赠或其他收入被设定了时间限制,当年不得使用;或是被设定了用途限制而不能用于公益支出,基金会就无法将这些收入用于公益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把这部分收入计入计算公益支出比例的基数,有失公平。

当基金会公益支出以大项目为主,而大项目的费用不能按年度均衡支出时,尽管实际上基金会的有大量的公益支出,但基金会会仍在有些年度出现公益支出比例达不到70%。例如:有的基金会主要业务是每两年一次举行一次评奖活动,那么在两年周期中,第一年基本没有什么公益支出,而第二年的公益支出会非常大。

当基金会原始基金低于法定标准后,基金会需要用上年收入中的一部分来补足原始基金。如果此时要严格计算公益支出比例,那么这些钱当年马上又必须被用掉,基金会就很可能立刻又出现了原始基金不足。

(2)公益支出确定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

会计制度把费用划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几类。

其中,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对基金会来说,业务活动目标就是公益,因此,业务活动成本应当属于公益支出。

管理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筹资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就属于筹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一般情况下,管理费用中基金会维持基本运作而发生的行政办公费用和人员工资福利,不应当属于公益支出。但有些时候,在开展大的项目时发生与项目直接相关的管理费用、筹资费用,这些费用能否算作是公益支出?这是个需要重点讨论的问题。例如:某基金会开展一次大型助学活动,活动包括前期的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开展募捐和系列宣传活动、助学活动的具体落实等,开展这一系列活动,基金会需要派工作人员出差而发生差旅费、向媒体支付广告或宣传费、募捐活动的场地费、会议费,还可能根据项目需要向临时工作人员支付劳务费,等等。这些费用的支出直接关系到这个公益项目的进程,因此,建议将类似与大型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也允许计入公益支出,包括: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以及因项目需要在住所以外购置、租赁或借用房屋所发生的租赁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但是,与大型公益项目不是直接相关的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不能直接用于基金会为社会提供服务,也很难给基金会带来直接的公益效益,不能计入公益支出。

会计建议:大型公益项目要专项管理,除了并入基金会统一的财务报告以外,应单独出具该项目的财务报告,每年度与基金会整体财务报告一起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向社会公布。

(3)公募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计算的建议

计算公益支出比例的根本目的是判断基金会是否运作的好,为此必须考虑基金会的具体情况,使这个比例能真正反映基金会的运作状况,因此有必要通过更细致的规定予以校正实际情况与条例规定之间的偏差。

综上所述,对公募基金会的公益支出比例,建议做出如下规定: A 一般情况下,上年总收入=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上年总收入”-上年收入中时间限制为当年不得动用的限定性收入-上年收入中用途限制为不用于公益支出的收入+往年限定性收入当年可用部分。

公益支出=业务活动成本+大型公益项目发生的管理费用、募款费用(具体科目还要详细规定)。

C 当基金会执行跨年度大型公益活动时,既要按年度计算公益支出比例,又计算整个项目执行期间的公益支出比例。如果某一年度公益支出比例不达标,但整个项目执行期间公益支出比例可以达标,仍可以视为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达标。但有的项目执行时间很长,应当怎样计算?建议由基金会对项目进行阶段划分,每阶段最长3年,每个阶段视为一个项目执行期来计算公益支出比例,作为对年度公益支出比例的参考。

D 《条例》实施前成立的基金会,作为新旧法规的衔接,如果原始基金一直未能达到《条例》规定标准,在计算公益支出比例时,用于补足原始基金的收入可以从“上年总收入”中扣除。一旦原始基金达到《条例》规定标准,再次出现原始基金不足,则用于补足原始基金的收入不能从“上年总收入”中扣除。《条例》实施后成立的基金会,用于补足原始基金的收入均不能从“上年总收入”中扣除。

F 今年年检时发现很多基金会不能达到公益支出比例的情况,以上几中情况是出于公益目的需要,可以给予酌情考虑,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具体规定来解决;另外还有些则是由于基金会缺乏内部控制手段造成的,只能依靠基金会加强自身管理来实现运作的平稳性,不宜给予通融。例如,对于基金会捐赠收入不稳定的问题,不能依靠财务规定解决,只能依靠基金会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基金会可以采取一些具体措施来降低收入的不稳定性,包括:在接受大额捐赠时,注意与捐赠方约定具体的用款计划,在协议中对捐赠收入做出合理的时间限制;在进行战略规划时,注意建立稳定、长效的募捐计划和募捐渠道。

需要注意的是:会计制度已经做出规定,“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基金会是无权自行对收入进行限定性和非限定性的区分,凡是资产提供者没有专门要求的,一律为非限定性收入。

会计建议:关于收入是限定性还是非限定性,限定性收入是时间受限还是用途受限,时间限制和用途限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都应当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详实的反映。同时,基金会应提交限定性收入的证明。

目前,有些基金会在记账时,将银行存款利息记录为“筹资费用”的减少。这种记账方法与基金会实际情况有矛盾,基金会的银行存款利息是重要的收入来源,而且基金会不同于企业,削减筹资费用不是基金会的经营重点。因此,应当要求基金会将银行存款利息计入“收入”。

对于基金会年度公益支出比例不能达标,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应加以分析说明,以便于登记管理机关和公众了解真正原因。

2、非公募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

非公募基金会的公益支出比例涉及到两个指标:“上年基金余额”和“公益支出”。不涉及收入,计算起来就相对比较简单。

A 上年基金余额的确认可以参见前面对基金的分析,上年基金余额就对应于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中的“上年末净资产” -时间限制为当年不得动用的限定性收入-用途限制为不用于公益支出的收入+往年限定性收入当年可用部分。

参考前面对公募基金会公益支出的分析,非公募基金会公益支出=业务活动成本+大型公益项目发生的管理费用、募款费用(具体科目还要详细规定)。

B 当基金会执行跨年度大型公益活动时,既要按年度计算公益支出比例,又要计算整个项目执行期间的公益支出比例。如果某一年度公益支出比例不达标,但整个项目执行期间公益支出比例可以达标,仍可以视为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达标。对时间长的项目进行阶段划分,每阶段最长3年,每个阶段视为一个项目执行期来计算公益支出比例,作为对年度公益支出比例的参考。

三、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比例

《条例》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这个比例涉及到3个参数:当年总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

1、计算这个比例,主要遇到以下几个问题: A 基金会在新成立时,用于开办的费用较高,而公益活动尚未完全展开,马上就能支付的公益支出较少,因此,新基金会在前一二年,往往会出现行政办公支出很高,应该说这是一种合理的现象。

B 基金会执行跨年度大型公益项目,由于公益支出不能按年度平衡,造成总支出的不平衡。而对于一个稳定基金会来说,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属于每年固定支出,绝对数额的变化不大。这样总支出不平衡,导致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比例可能忽高忽低,有的年度可能超过10%。这种情况,不应该由基金会来承担责任。

C 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应该确定在什么范围?是工作人员的全部收入和福利支出,还是基本工资和福利?

D 行政办公支出应该确定在什么范围?涉及大型公益项目时,怎样计算?

2、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比例的建议

A 参考会计制度的分类,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建议确定在以下范围之内:基金会正式聘用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及补助;临时工作人员的报酬。

行政办公支出建议确定在以下范围之内:基金会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以上类型费用,与大型项目直接相关而列入公益支出的,可以在计算比例时不列入行政办公支出。

B 对于新成立的基金会,在成立之当年和第二年不限制其行政办公支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的比例。但对这两项费用仍然应当公示。

C当基金会执行跨年度大型公益活动时,既要按年度计算工作人员工资分类和行政办公支出比例,又要计算整个项目执行期间的该比例。如果某一年度该比例不达标,但整个项目执行期间可以达标,仍可以视为基金会该比例达标。对时间长的项目进行阶段划分,每阶段最长3年,每个阶段视为一个项目执行期来计算该比例,作为对年度比例的参考。

会计建议:建议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对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实际从基金会获得的收入、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进行专门披露。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对应会计制度中哪些科目做出明确规定。

四、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提高基金会会计核算水平建议 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从年检的情况来看,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可读性差,主要是因为没有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重要会计事项没有做详细披露;另外,年检还反映出基金会的会计水平薄弱,对会计制度的理解不深、运用不熟练。很多基金会项目、活动开展了不少,但也缺乏必要的管理。

为了加强对基金会的管理,帮助基金会提高财务会计管理的水平,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同业务主管单位配合,开展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A根据基金会实际情况,在会计制度基础上针对基金会的特性制定规范性文件。

B督促基金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要求基金会对大型项目、专项基金进行单独核算。并适时对基金会进行检查。

C 改进年度工作报告,突出对基金会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重要会计事项的报告和分析,并要求基金会对大型项目、专项基金的运作和收支等情况,行政办公费用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情况,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投资情况等专门进行报告,增加年度工作报告的可读性、可比性。同时,也增加对基金会非财务信息的情况报告。落实好年检工作办法和信息公开办法。

D 加强对基金会的培训,帮助基金会提高管理水平、会计水平,促进基金会工作的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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